Ⅰ 水保方案公示多少天
法律分析:生產建設單位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水利部關於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通知》 第四條 第一款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會公開的,水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證明。
《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八條 進一步細化規定,生產建設單位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因此,生產建設單位應在公示期滿後,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
Ⅱ 環評網上公示多少天
環保局公示的期限不會超過60天的。先做環評報告表,環評報告表完成,環保工程完成,驗收完成,然後做一個環評登記表。簡化小微企業項目環評管理,降低小微企業環評成本。《意見》指出,通過修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從而降低項目環評數量和類別,縮小項目環評范圍;修訂報告表格式,簡化報告表編制內容,從而降低編制難度。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探索打捆審批、「綠島」模式等同類項目環評簡化模式。深化環評審批正面清單改革,明確現行環評審批正面清單在新《名錄》發布實施前繼續執行,鼓勵地方因地制宜細化環評審批正面清單實施要求。
Ⅲ 環評規劃報告公示的期限是多少天
通常地方環保局公示的期限不會超過60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其實並沒有對公示期進行過說明,但是有一條確是有規定的,就是第二十二條: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也就是說如果你的是報告書,當地環保局必須在60天內給你回復,成與不成。所以通常地方環保局公示的期限不會超過60天的。
(3)報廢水庫需要公示多少天擴展閱讀:
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並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並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並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說明。
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並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Ⅳ 水利工程報廢手續
水庫報廢,必須經過論證、審批等程序後實施。
法律依據:
《水庫降等與報廢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水庫,應當予以報廢:(一)防洪、灌溉、供水、發電、養殖及旅遊等效益基本喪失或者被其他工程替代,無進一步開發利用價值的;(二)庫容基本淤滿,無經濟有效措施恢復的;(三)建庫以來從未蓄水運用,無進一步開發利用價值的;(四)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或戰爭等不可抗力,工程嚴重毀壞,無恢復利用價值的;(五)庫區滲漏嚴重,功能基本喪失,加固處理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的;(六)病險嚴重,且除險加固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證安全的;(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報廢的。
Ⅳ 丹江口水庫消落地最新政策
在丹江口水庫共設立界標、警示牌、宣傳牌150個,在保護區邊界建設圍網4.6萬米,在一、二級保護區水域邊界設立禁航標志6000米,在庫區周邊安裝高清攝像頭近1500個,對庫區周邊、入庫河流實施24小時監控。累計投資7.6億元,在淅川縣城和匯水區鄉鎮,建成污水、垃圾、污泥處理廠(場)等,年處理污水能力達到1700多萬噸、生活垃圾16萬余噸。
一、應當予以報廢的水庫:
1、防洪、灌溉、供水、發電、養殖及旅遊等效益基本喪失或者被其它工程替代,無進一步開發利用價值的;
2、庫容基本淤滿,無經濟有效措施恢復的;
3、建庫以來從未蓄水運用,無進一步開發利用價值的;
4、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或戰爭等不可抗力,工程嚴重毀壞,無恢復利用價值的;
5、庫區滲漏嚴重,功能基本喪失,加固處理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的;
6、病險嚴重,且除險加固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證安全的;
7、因其它原因需要報廢的。
二、水庫降等的組織實施包括以下措施:
1、必要的加固措施;
2、相應運行調度方案的制定;
3、富餘職工安置;
4、資料整編和歸檔;
5、批復意見確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依據:《水庫降等與報廢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水庫安全管理,規范水庫降低等別(以下簡稱降等)與報廢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Ⅵ 一般注銷公示多少天
法律分析:注銷公示一般為45天。根據我國相關規定,注銷公示需在清算組成立之後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因此注銷公示期一般為45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Ⅶ 公告一般需要公示幾天
法律分析:法院公告的期限要依據公告的類型而定,例如文件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要公告送達的,公告的期限是60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Ⅷ 環評規劃報告公示的期限是多少天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第二十二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後,應當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環境影響報告書全文;
(二)公眾參與說明;
(三)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
公開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地點;
(二)建設單位名稱;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名稱;
(四)建設項目概況、主要環境影響和環境保護對策與措施;
(五)建設單位開展的公眾參與情況;
(六)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
公開期限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8)報廢水庫需要公示多少天擴展閱讀:
環評規劃報告書內容:
1.建設項目概況;
.2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3.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5.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6.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7.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Ⅸ 水庫降等與報廢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水庫安全管理,規范水庫降低等別(以下簡稱降等)與報廢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總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含10萬立方米)的已建水庫。第三條 降等是指因水庫規模減小或者功能萎縮,將原設計等別降低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等別運行管理,以保證工程安全和發揮相應效益的措施。
報廢是指對病險嚴重且除險加固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的水庫以及功能基本喪失的水庫所採取的處置措施。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水庫降等與報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水庫主管部門(單位)負責所管轄水庫的降等與報廢工作的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管轄水庫的降等與報廢工作的組織實施。
前款規定的水庫降等與報廢工作的組織實施部門(單位)、鄉鎮人民政府,統稱為水庫降等與報廢工作組織實施責任單位。第五條 水庫降等與報廢,必須經過論證、審批等程序後實施。第六條 報廢的國有水庫資產的處理,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水庫,應當予以降等:
(一)因規劃、設計、施工等原因,實際工程規模達不到《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准》(SL252-2000)規定的原設計等別標准,擴建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的;
(二)因淤積嚴重,現有庫容低於《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准》(SL252-2000)規定的原設計等別標准,恢復庫容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的;
(三)原設計效益大部分已被其它水利工程代替,且無進一步開發利用價值或者水庫功能萎縮已達不到原設計等別規定的;
(四)實際抗禦洪水標准不能滿足《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准》(SL252-2000)規定或者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除險加固經濟上不合理或者技術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證安全和發揮相應效益的;
(五)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庫區淹沒范圍內有重要的工礦企業、軍事設施、國家重點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庫自建庫以來不能按照原設計標准正常蓄水,且難以解決的;
(六)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或戰爭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壞,恢復水庫原等別經濟上不合理或技術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證安全和現階段實際需要的;
(七)因其它原因需要降等的。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水庫,應當予以報廢:
(一)防洪、灌溉、供水、發電、養殖及旅遊等效益基本喪失或者被其它工程替代,無進一步開發利用價值的;
(二)庫容基本淤滿,無經濟有效措施恢復的;
(三)建庫以來從未蓄水運用,無進一步開發利用價值的;
(四)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或戰爭等不可抗力,工程嚴重毀壞,無恢復利用價值的;
(五)庫區滲漏嚴重,功能基本喪失,加固處理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的;
(六)病險嚴重,且除險加固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證安全的;
(七)因其它原因需要報廢的。第九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予以降等或者報廢的水庫,由水庫降等與報廢工作組織實施責任單位根據水庫規模委託符合《工程勘察資質分級標准》和《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准》(建設部建設[2001]22號)規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提出水庫降等或者報廢論證報告。
水庫降等論證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水庫的原設計及施工簡況、運行現狀、運用效益、洪水復核、大壩質量評價、降等理由及依據、實施方案。
水庫報廢論證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水庫的運行現狀、運用效益、洪水復核、大壩質量評價、報廢理由及依據、風險評估、環境影響及實施方案。
小型水庫,根據其潛在的危險程度,參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確定論證內容,可以適當從簡。第十條 水庫降等或者報廢論證報告完成後,需要降等或者報廢的,水庫降等與報廢工作組織實施責任單位應當逐級向有審批許可權的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一)降等或者報廢申請書;
(二)降等或者報廢論證報告;
(三)報廢水庫的資產核定材料;
(四)其它有關材料。第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轄的水庫降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機構按照以下規定許可權審批,並報水庫原審批部門備案:
(一)跨省際邊界或者對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1)型水庫,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對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2)型水庫和跨省際邊界的其他水庫,由流域機構審批;
(三)除第(一)項、第(二)項以外的大型和中型水庫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上述規定以外的小(1)型水庫由市(地)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小(2)型水庫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跨行政區域的水庫降等報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水庫報廢按照同等規模新建工程基建審批許可權審批。
其他部門(單位)管轄的水庫降等與報廢,審批許可權按照該部門(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審批結果應當及時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
Ⅹ 水庫降等與報廢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水庫,應當予以降等:
(一)因規劃、設計、施工等原因,實際工程規模達不到《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准》(SL252—2000)規定的原設計等別標准,擴建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的;
(二)因淤積嚴重,現有庫容低於《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准》(SL252—2000)規定的原設計等別標准,恢復庫容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的;
(三)原設計效益大部分已被其他水利工程代替,且無進一步開發利用價值或者水庫功能萎縮已達不到原設計等別規定的;
(四)實際抗禦洪水標准不能滿足《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准》(SL252—2000)規定或者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除險加固經濟上不合理或者技術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證安全和發揮相應效益的;
(五)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庫區淹沒范圍內有重要的工礦企業、軍事設施、國家重點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庫自建庫以來不能按照原設計標准正常蓄水,且難以解決的;
(六)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或戰爭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壞,恢復水庫原等別經濟上不合理或技術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證安全和現階段實際需要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降等的。
法律依據:《水庫降等與報廢管理辦法(試行)》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水庫,應當予以報廢:(一)防洪、灌溉、供水、發電、養殖及旅遊等效益基本喪失或者被其他工程替代,無進一步開發利用價值的;(二)庫容基本淤滿,無經濟有效措施恢復的;(三)建庫以來從未蓄水運用,無進一步開發利用價值的;(四)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或戰爭等不可抗力,工程嚴重毀壞,無恢復利用價值的;(五)庫區滲漏嚴重,功能基本喪失,加固處理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的;(六)病險嚴重,且除險加固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證安全的;(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報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