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朋友,污水處理廠一般不是效益都不太好么工資拿不了那麼多吧污水處理廠屬於什麼單位了
一部分污水處理廠屬於事業單位,部分老員工為公務員編制;一部分污水內處理廠屬於國資容委的國有企業或國有上市公司的下屬企業;還有一部分污水處理廠屬於私有企業或國有企業BOT或TOT的項目企業。一般污水廠的工資1700-3200之間(含社保)。
⑵ 職工分流安置是什麼意思分流安置的一般方法是什麼
職工分流安置意思是:企業負責工人重新就業。
分流安置方法是:
改制企業人員構成及折抵情況。原固定工、合同制職工、協保人員、內退人員、工傷人員、企業精減人員、供養直系親屬、家屬工、離退休、退職人員等人數和折抵情況,時間以企業資產評估基準日為准。
勞動關系處理情況。改制為國有法人控股的企業擬與職工變更勞動合同情況(人數、勞動合同期限);改制為非國有法人控股的企業擬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人數、勞動合同期限);改制企業擬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人數、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標准及支付時間、總額及資金來源)。
職工債權債務處理情況。包括對拖欠職工工資、醫療費、社會保險費、集資款等債務問題的處理意見(標准、具體時間、方式和資金來源)。
⑶ 職工安置具體有什麼原則
一、職工安置有什麼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由於企業改制、關閉、破產一般都是用企業國有資產支付職工安置成本,因此,職工安置費用的高低不單與職工本人有關,還直接影響出資人和 債權人 的利益。為確保各方利益不受損害,國家和我省對職工安置的范圍、項目、標准、操作程序等都有明確的規定,企業要按規定製訂專門的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還要經過職工大會決議和人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查。因此,企業在制訂和實施職工安置方案時,必須首先考慮合法性原則,在政策規定的框架下核定職工安置的范圍、項目和標准,按程序規范操作,避免給企業的改制、關閉、破產工作留下後遺症。 (二)職工利益最大化原則 因應國家調整國有經濟結構布局、實行國企產權改革的需要,作為社會弱勢群體的普通國企職工也要轉變身份,徹底打破「鐵飯碗」,成為「市場人」,相當一部份職工將可能因此而失業。因此,企業在制訂和實施職工安置方案時,應充分了解職工的各種要求和想法,並在政策和 法規 允許的范圍內多為職工的利益考慮,爭取職工利益的最大化。 (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職工安置是企業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公開操作,讓職工擁有充分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同時,整個操作過程還應做到嚴格把關、處事公正、力求公平,比如:核定安置范圍時,杜絕從未在企業上過班的「掛名職工」混水摸魚;核算職工 工齡 和安置費標准時,反復校對,避免少算漏算而使職工利益受損,等等。 (四)可行性原則 雖然職工安置的政策法規是統一的,但由於企業情況千差萬別,所以在考慮職工安置問題時必須認真分析自身實際,選擇有針對性的工作方法,還要與職工充分溝通,才能制訂出職工認可、出資人同意且具備實施條件的安置方案。如果照本宣科、因循抄襲,做出來的方案只能是「花架子」,中看不中用。 二、破產企業職工如何安置 在破產審判過程中,法院不能給職工適用法律法規的選擇權,或採取就高不就低的方法,增加補償期限。但是,在確定職工工作期限上,應充分考慮一些特殊情況,不能隨意減少職工的工作期限,以免縮短補償期限。 依據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一)依照《通知》規定,實施企業破產必須首先安置好企業職工。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轉業培訓、介紹就業、生產自救、勞務輸出等各種措施,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並保障他們在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政府鼓勵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發放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費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 工資 收入的3倍發放,具體發放標准由各有關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破產企業職工失業期間,依照《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享受 失業保險 待遇。失業保險期滿無法重新就業的職工,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發給社會救濟金。 (四)破產企業離 退休 職工的離退休費和 醫療費 由當地社會養老、 醫療保險 機構負責管理。破產企業參加 養老保險 、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其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中支付。沒有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不足的,從企業 土地使用權 出讓所得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 破產財產 所得中撥付。 (五)破產企業中因工緻殘或者患嚴重 職業病 、全部或者大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的職工,作為離退休職工安置。距離 退休年齡 不足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離退休。 (六)破產企業中的 勞動合同 制職工的安排,依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臨時工 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辦理。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費用來源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的人民政府負擔。 雖然此時企業宣告破產了,作為企業的職工也會提前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不過這畢竟不是因為職工的過錯導致提前解除的,所以破產企業也是需要對職工作出相應的安置、補償。
⑷ 職工安置方案
職工安置方案
方案 一:職工安置方案
因礦山資源問題,企業無法正常組織生產,經集團公司批准,我公司從20xx年7月24日起,由生產企業轉為探礦企業。企業留用員工數量大幅減少,為此,經請示集團公司並××縣勞動局批准,制定職工安置方案。
一、企業職工基本情況:截至20xx年8月28日,企業在冊職工294人,其中高管4人,擬留用54人,休產假2人,停產放假234人。
二、指導思想: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從維護職工切身利益出發,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靠地方勞動行政管理機關的指導,規范操作,妥善完成此項工作。
三、主要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遼寧省工資支付條例》。
四、成立職工安置工作暨解除勞動合同及經濟補償領導小組:
組長:xxx
副組長:xxx
成員:xxx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及經濟補償有關日常工作。
五、經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集團公司可向集團所屬礦山轉移安置職工,但由集團公司負責安置的,不再享受經濟補償金,書面申請 截止到9月15日。
六、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要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排除矽肺等職業病後方可簽訂《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書》。
七、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工作由建昌縣勞動局派人到企業現場集中辦理。
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發放標准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1)按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發放,職工工作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職工工作月數按滿勤月數計算;
(2)經濟補償金按職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職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支付。
(3)職工月工資高於葫蘆島市2012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准按葫蘆島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4)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九、職工放假期間,按照×××市最低工資標準的60%發給放假工資,放假工資按放假天數計算。
十、自動離職(依據放假前考勤或者個人離職表為准)的不予補償。
十一、工傷職工、休產假職工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簽訂《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後,將一次性給予經濟補償並統一辦理有關保險關系轉移和失業保險金領取事宜。經濟補償金由××縣勞動局審批後發放。
十三、本方案經向職工說明並經××縣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
方案二:職工安置方案
根據國家和河南省、鄭州市關於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方針政策,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中國葯材鄭州公司職工安置方案》。
一、企業職工基本情況
截至20xx年12月1日,鄭州公司在冊職工總人數201人。其中:全民固定工114人(含1985年前集體工)、合同制職工43人(含1986年後集體工);離退休職工44人(其中退休職工38人,離休職工6人)。
(一)鄭州公司本部171人。其中:全民固定工109人(含1985年前集體工)、合同制職工28人(含1986年後集體工);離退休職工34人(其中退休職工29人,離休職工5人)。
(二)林州庫30人。其中:全民固定工5人(含1985年前集體工)、合同制職工15人(含1986年後集體工);離退休職工10人(其中退休職工9人,離休職工1人)。
二、職工身份轉變
(一)職工身份轉變的目的:通過與原國有企業解除在國有體制下形成的勞動關系,取消國有職工身份。改制後到新公司工作的職工,由新公司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形成新型的人事勞動用工機制。
(二)轉變對象和范圍:鄭州公司全體職工。包括在冊的在崗人員、待崗人員、停薪留職人員及內退人員等。
(三)新公司全員接收現有在冊職工。尊重職工本人去留意向。職工可自願選擇自謀職業或繼續到新公司就業。
(四)身份轉變程序
1、張榜公布職工工齡及經濟補償測算情況。
2、由職工本人填寫《國有職工身份轉變申請及去留意向表》。
3、參加改制的全體職工與公司簽訂《職工國有身份轉變及解除勞動關系協議》,取消國有職工身份,原與鄭州公司的勞動合同即行解除。
4、職工身份轉變後,編制《國有職工身份轉變及解除勞動關系名冊》,報中國葯材集團公司及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五)身份轉變及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確定為新公司成立前一日。
三、經濟補償和職工安置
(一)職工國有身份轉變及解除與原企業勞動關系後,依照有關政策和協議予以經濟補償。
職工經濟補償金數額,將根據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計算。職工參加工作時間及用工性質,以人事檔案資料為依據。工齡截至日期為勞動關系解除之日,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按實際工齡(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核定。
(二)在職職工經濟補償
1、全民固定工的補償標准:按鄭州市2005年職工平均工資16694元乘以3除以30再乘以實際工作年限,30年封頂。林州庫職工按相同標准計算。
2、合同制職工的補償標准:工齡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按鄭州市2005年職工月平均工資1392元標准計算),30年封頂。林州庫職工按相同標准計算。
3、1985年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集體工按全民固定工的補償標准執行;1986年後參加工作的集體工,按合同制職工的補償標准執行。
4、國家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及退、轉軍人按全民固定工的補償標准執行。
(三)非正常上班職工經濟補償
1、非正常上班職工指待崗、停薪留職等已離開工作崗位的職工(不含內退)。
2、經濟補償標准:
(1)待崗職工同在崗職工一樣計發補償金,30年封頂,林州庫職工按相同標准計算。本條款中的待崗職工是指實施公司下發的《關於對在崗人員試行聘用及分流的通知》〈葯鄭司字(2005)第3號〉後確定的待崗職工;
(2)凡已辦理過停薪留職手續的職工其停薪留職期間不再給與經濟補償。
3.下列人員不支付經濟補償:
(1)辦理調離手續的職工;
(2)在企業掛靠檔案不上班的掛名人員。
(四)職工內退條件和待遇
1、原已與公司辦理過內退手續的職工,改制後維持其原內退待遇不變。
2、對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業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職工,可選擇內部退養或領取經濟補償金。選擇內部退養者,其內退待遇按本人現工資標準的80%計發,不再享受經濟補償金。
3、內退職工待遇改制後由新公司按月發放,並正常繳納應由企業負擔的養老、失業、醫療等各項基本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直至辦理正式退休手續為止。
(五)離退休職工的安置
1、企業改制後,對企業現有的離休職工按鄭州市有關規定辦理醫保統籌。但是在未辦理醫保統籌前,離休職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仍按國家有關規定由新公司辦理。
2、離退休人員(不含改制後新退休人員)原企業負擔的補貼(35.7元/月人)由新公司繼續負擔。
(六)其它補償
1、考慮公司長期工資偏低的實際情況,對改制基準日前的在職職工工齡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准:工齡每滿一年發給330.60元,30年封頂。此外,對改制基準日前的在職職工本企業工齡再給予每滿一年480元的補償。
2、企業改制前拖欠職工的養老金、醫保金、失業金、住房公積金、工資等,經審計評估確認的,在本方案經職代會通過並且企業改制方案經中國醫葯集團總公司批准後一個月內一次性清償。
3、職工房改住房發證後,按國家規定的房改政策,核實後予以退發多集資的房款差額。
四、其他有關事項
(一)不同意簽訂《國有職工身份轉變及解除勞動關系協議》的職工,可暫時保留國有職工身份不變,並可根據需要在中國葯材集團內重新安排工作。
(二)對拖欠公司各種款項(包括各種借款、業務往來欠款、各項社會保險費、管理費、應補交的職工建房集資款等)及物品的職工,在身份轉變前予以清收。到時不償還者,按自願解除勞動關系處理,並直接以其應得經濟補償金和應付職工內債抵償,仍有餘額的,按照法律程序提起訴訟追回欠款及物品。
(三)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檔案轉移:與原企業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及職工國有身份轉變協議》自謀職業並領取補償金的職工,其檔案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協助移交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機構保存,應交納的各種費用由個人負擔。
(四)改制後的新公司與留下來就業的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累計計算,新公司工作時間重新計算。
新公司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關系。新公司員工依法受到保護和制約,企業和員工共同遵守相關法律,各自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五)新公司須向到新公司就業的職工出具債權憑證及償付承諾,以保證職工將來離開新企業或退休時能按時足額拿到經濟補償金。
(六)本方案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葯材集團公司批准後實施。
方案三:職工安置方案
由於某公司資產巨虧、經營困難、包袱沉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將對公司實施依法解散。根據國家和湖北省有關文件精神,比照同類型企業的職工安置方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職工安置方案。
一、職工安置的基本原則
1、堅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三者之間的關系,充分考慮職工、公司、社會的承受能力;
2、堅持依法安置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湖北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維護公司、職工的合法權益;
3、注重發揮工會、職代會的作用,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安置工作接受職工的監督,防止違規、違紀情況發生;
4、堅持程序規范,有情操作的原則。
二、職工安置的對象及基本情況
職工安置的對象為:在崗職工、待崗人員、傷病殘人員、離退休人員、內退人員、死亡職工的遺屬以及下屬二級單位的掛靠人員,共計 人。截止 年 月,公司總人數 人,其中:在崗職工 人,待崗人員 人,傷病殘人員 人,離退休人員 人,內退 人。另供養死亡職工遺屬 人,下屬二級單位掛靠人員 人。
公司參加湖北省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失業保險統籌。
三、安置資金來源及運用方式
經省政府同意,本次職工安置費用從公司自有資產中支付,並設立專項資金,公司清算組存在時由其負責資金的使用和監督,清算組撤消後,將剩餘的資金設立專用信託計劃 ,利用信託計劃 的獨立合法主體地位來解決後續的各項資金需求和手續辦理工作。
四、在崗職工安置辦法
根據國辦發[2005]60號文的規定"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原企業不得向繼續留用的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由於在崗職工已在國有控股的湖北省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繼續工作,因此本次安置不予經濟補償。
五、待崗人員安置辦法
1、由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並按國家規定標准領取經濟補償金或一次性安置費。對願意領取一次性安置費自謀職業的人員,發給一次性安置費。一次性安置費按職工工齡(《湖北省勞動合同規定》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 元,不滿一年按一年算。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人員,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根據《湖北省勞動合同規定》中"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正常生產情況下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的規定,按職工工齡(法規規定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一個月的職工月平均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算。領取經濟補償金的人員,未實現再就業的,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為緩解職工再就業的'壓力,公司為其預留3年社會保險費用。
3、將檔案轉入人才交流中心,並預留3年檔案託管費。
如果該職工在安置後3年內重新就業或3年期滿,則停繳社保及檔案託管費(或辦理轉移手續)。
六、傷病殘人員安置辦法
公司與經勞動部門鑒定 因病或非因工傷殘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除按第五條方法和標准補償外,根據《湖北省勞動合同規定》,按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前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標准發給不少於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分別再增加不少於前項醫療補助費標准50%和100%的補助額。
七、離退休人員安置辦法
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逐步移交各居住街道社區。在沒有實現社會化管理之前,由清算組或信託計劃對其進行日常管理。
1、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由湖北省養老保險統籌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待遇。
2、離休人員在未參加醫療統籌之前,其醫療待遇維持不變。
3、落實退休人員參加武漢市基本醫療保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4、原由公司為離退休人員發放的養老保險統籌外項目仍按現行政策繼續執行。(或一次性發放,不再追加)
5、將職工檔案轉交社保機構託管。
八、內退人員安置辦法
1、由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並按規定發放一次性生活費。根據鄂政發[2000]66號文中"生活費標准按職工本人內退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規定,採取按月平均工資標準的90%發放一次性生活費的辦法安置(月平均工資標準的90%×距法定退休時間的剩餘月數=一次性生活費),生活費一次性發放後,不再追加。
2、落實內退人員參加武漢市基本醫療保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3、按月平均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遞增預繳社會保險費用至法定退休年齡。
4、將檔案轉入社保局並預繳檔案託管費至法定退休時間。
九、其他人員的安置辦法
1、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公司按原確定的標准繼續發放。(或一次性發放,不再追加)
2、原南達公司內退人員和待崗人員比照公司內退人員和待崗人員安置辦法予以安置。
3、落實原國信、恆通公司退休人員參加武漢市基本醫療保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原由公司代為發放的養老保險統籌外項目仍按現行政策繼續執行。(或一次性發放,不再追加)
4、下屬公司遺留人員參照該公司的人員安置辦法,由公司代為支付一次性安置費,並補繳社保費。
十、欠款的處理
1、對公司欠繳的社保費用,按規定予以補繳。
2、職工、公司已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據實核定繳存。
3、拖欠職工的醫療費按公司現行醫療費報銷政策予以兌付。
4、職工欠公司的款項核實後由職工予以清償。
十一、其他問題的處理
1、公司成立職工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公司職工安置方案的實施。
2、解除勞動關系人員計算工作年限的截止時間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復職工安置方案之日。
十二、本方案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批後實施。
十三、本方案公布實施後兩個月內未到公司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的人員,按自動離職處理。
⑸ 污水處理廠都是國企嗎
⑹ 員工安置方案應該怎麼做
一、 職工勞動關系處理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形式
1、國有企業改制改組為非國有法人控股的,原企業應依法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個人所得經濟補償金,可在自願的基礎上轉為改制企業的等價股權(股份)或債權。對繼續在改制改組後企業工作的職工,應按照平等自願、協調一致的原則,由改制改組後企業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確立勞動關系,今後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按規定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按在改制後企業工作年限計發。
2、企業改制後成為國有或國有控股的,改制時其職工安置辦法應在改制協議或有關文件中確定。
新企業能為原企業職工安排工作的,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企業職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上變更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此種情況下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職工不能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今後新企業與原企業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其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應按改制前後的連續工作年限合並計算。協商變更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原企業可解除勞動合同,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3、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之間實行聯合、兼並的,應根據投資主體變化妥善處理勞動關系。
二、特殊群體職工勞動關系的處理
4、改制改組企業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的職工,確無生產崗位安排的,可以實行企業內部退養。對改制改組前和改制改組時已內部退養的職工,改制時企業應提留必要的基本生活費、社會保險費,交由改制改組後的企業(或由省級授權經營公司代管)發給基本生活費,並按規定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止。對已經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發放i資的困難企業;內退人員基本生活費可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發給,但不得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其他企業內退人員基本生活費,可按職工內退時本人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按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構成)的60%計發,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5、改制改組企業應按省政府(閩政文[2000]266號)的規定對不規范的勞動關系進行認真請理。改制後的新企業不能再有省政府(閩政文[2000]266號)所指的「停薪留職」、「兩不找」、「掛名掛靠」、「長期病休」、「因私出國(出境)定居」和「放長假」等不規范的勞動關系。
6、原進入再就業中心期滿出中心或者提前出中心,已經解除勞動關系並按規定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的下崗職工,不能再回原單位參加改制。改制改組後的新企業如需要招用與原企業已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應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⑺ 污水處理廠實行第三方運營,會對原合同職工怎樣安置
我們是第三方運營單位,一般會對原職工進行返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