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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排污水應遵循哪些原則

發布時間:2022-05-28 19:54:21

⑴ 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專區的水體排放屬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⑵ 解決廢水問題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工業廢水的處理應遵循如下基本原則:

(1)優先選用無毒生產工藝代替或改革落後生產工藝,盡可能在生產過程中杜絕或減少有毒有害廢水的產生。
(2)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產生有毒中間產物和產品過程中,應嚴格操作、監督,消除滴漏,減少流失,盡可能採用合理流程和設備。
(3)含有劇毒物質廢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屬、放射性物質、高濃度酚、氰廢水應與其它廢水分流,以便處理和回收有用物質。
(4)流量較大而污染較輕的廢水,應經適當處理循環使用,不宜排入下水道,以免增加城市下水道和城市污水處理負荷。
(5)類似城市污水的有機廢水,如食品加工廢水、製糖廢水、造紙廢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統進行處理。
(6)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如酚、氰廢水,應先經處理後,按允許排放標准排入城市下水道,再進一步生化處理。
(7)含有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應單獨處理,不應排入城市下水道。工業廢水處理的發展趨勢是把廢水和污染物作為有用資源回收利用或實行閉路循環。

2、 工廠處理廢水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改革生產工藝,採用合理設備,抓源治本,盡可能在生產過程中減少或消除污染源,做到不排或少排廢水。例如,採用干法除塵代替濕法除塵,就不會產生含塵廢水;採用無氰電鍍工藝代替有氰電鍍工藝,可使廢水中不再含劇毒物質——氰。

(2)凈濁分流。把含有劇毒物質的廢水,如含酚、氰廢水、放射性廢水,與其他廢水分流分排,以便用較少的投資.較小的設備,對劇毒性廢水進行處理和利用。

(3)分級處理。根據廢水的性質和成分,分別採用不同的方法進行處理。例如,一般有機廢水,可排入城市污水處理系統;僅有懸浮物的廢水可用一級處理:污染嚴重又難以達到排放標準的廢水,可進行三級處理。

(4)強化管理,嚴格崗位責任和操作制度;加強督促檢查,避免水系統的跑、冒、滴、漏和無故流失,減少廢水量。

3、生活廢水的處理應遵循如下基本原則
(1)物理指標和感官指標。如,懸浮顆粒物(SS)的去除;色度的去除;臭味去除;溫度控制等。
(2)化學指標。最常用的是COD(化學需要量)和BOD(生化需氧量)指標,pH達標。當然,因為目前富營養化的頻發,氮和磷的去除也成為重要指標。另外,對於一些特殊的工業廢水,重金屬(鎘、鉻、鉛、砷、汞等)和一些有毒有機物(如酚、礦物油等)也需要關注。
(3)生物指標。如大腸桿菌、總大腸菌群等致病菌的控制。
總之,廢水問題的解決原則是既要保證人和生物的健康安全,又要防止天然水體(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當然,後者是為前者服務。需要補充的是,在能達到上述目的的情況下,經濟成本也是要考慮的重要因素。

⑶ 營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水環境,防治河流水污染,保障河流生態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遼寧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河流水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河流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減排與增容結合、綜合治理、社會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農村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與減少水環境污染和水生態破壞,提升河流水環境承載力。第四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將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減排和增容措施,改善河流生態環境質量,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下,做好河流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社區)、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河流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第五條健全市、縣(市)區、鄉(鎮)、村四級河長責任體系,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內河流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和水生態修復等工作,建立並落實河長會議、信息共享、信息報送、工作督察、考核問責和激勵、驗收等工作制度。第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河流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氣象、海事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對河流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河流水污染防治和生態治理的財政投入,將其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鼓勵金融機構對河流水污染防治和生態治理項目提供信貸支持,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第八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河流水環境保護目標,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河流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未完成河流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或者未完成水污染防治重點任務的縣(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約談該縣(市)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考核結果、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九條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水污染防治主體責任,預防和控制河流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列入國家、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布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台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等與本單位相關的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第十條機關、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宣傳和教育,普及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水環境保護意識,推動全民參與水環境保護。
公民應當樹立水環境保護意識,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自覺履行保護水環境的義務。第十一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等相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水環境質量信息共享平台。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網路等方式依法公開水環境信息,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水污染事故、飲用水安全的突發性事件以及相關的應急預案、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情況等與水環境保護相關的信息。
鼓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支持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十二條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核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確保完成總量控制目標。
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擬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在批准後十五日內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未達到國家、省、市確定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要求的河流、河段,縣(市)區人民政府應依法制定限期達標規劃,採取措施按期達標。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開。

⑷ 政府和相關部門對污水有哪些除理

第一章總則 折疊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折疊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排水 折疊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污水處理 折疊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設施維護與保護 折疊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法律責任 折疊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折疊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⑸ 環保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內容是什麼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一共只有七十條,沒有第一百六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准並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地方環境質量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第十九條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准、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國家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並採取措施按期達標。
第二十九條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三十條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並予以實施。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第三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於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第三十二條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
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准,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三十五條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採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條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第三十九條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條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徵收排污費。
第四十四條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四十五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條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准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並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處置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准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和其他廢棄物處理、畜禽養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農村工礦污染治理等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第五十二條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國家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及其他重大環境信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第五十五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六條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徵求意見。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後,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事項外,應當全文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徵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徵求公眾意見。
第五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條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五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准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採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八)將徵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條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⑹ 關於水污染的幾個問題

沒有食物,我們可以存活幾周,但是沒有水,我們幾天後就會死於脫水,我們身體三分之二多的部分是水,但大多數人卻並不清楚喝水的重要性。
水是生命之源,健康之本。醫學研究證明,胎兒時期體內有90%的水份,成年人體內有70%的水分,年老時水份降為60%以下,縱觀人體的一生,是喪失30%水份的過程,這就是醫學上所說的: 「乾燥是老化的主要表現」,生命最基本的活動一新陳代謝也要通過水的運動來實現,各種人體所齋要的營養物質、蛋白質、脂肪等,最終也要深溶於水才能被血液運送,被組織吸收。各內臟器官也有700%--80%由水構成。
從大的范圍來說:
水是工業生產中必不可少的一種原料,許多工業生產都要以水為載體和介質。農業生產更離不開水。
我國的現狀是人均水資源的擁有量是很低的,我國屬於水資源缺乏國家。而我國的水資源分布又呈南多北少的不均衡的狀態。因此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是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
如何保護水節約用水?從個人來說,生活中要注意點滴之處,做到人走水關,洗手時水開小點,要做到一水多用,比如用洗菜的水沖馬桶等等。
從國家的角度來說,要大力宣傳水的重要性,大力推廣節水的產品,比如節水龍頭節水馬桶等。要增加對污水處理的投入,加大對水污染的監管等等。
我國水資源短缺,人均佔有量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 1 /4,而且時空分布極不平衡,水資源有效利用率低,跑、冒、滴、漏現象普遍,水資源浪費嚴重。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城市用水量和廢水量不斷增加,造成城市水源水量日益不足,水資源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而且水質的污染也日趨嚴重,使原來具有良好水質的新鮮水供應受到限制。待開發的新鮮水源離集中供水點距離較遠,一次性投資費用高昂,這樣,一些缺水地區無力擴大供水能力,嚴重製約我國的經濟發展。

為了解決日益突出的水資源供需矛盾,一方面需要節約利用有限的水資源,另一方面更應積極推進污水的回收利用技術,走水資源利用的可持續發展道路。中水回用技術正是符合這一目標的技術,它有著投資省、見效快、運營成本低的特點。同時,城市污水的穩定來源和充足水量又為這一技術的實踐推廣提供了保證。經實踐證明,中水回用是一項行之有效的節水技術。這一技術的廣泛推廣,節約了寶貴的水資源,緩和了城市水資源的供需矛盾,減少了城市排水系統的負擔,控制了水污染,保護了生態環境,具有重要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並可帶來顯著的經濟效益。
水環境惡化的趨勢也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全國水土流失面積367萬平方公里,占國土面積的38%。全國近一半河段和九成的城市水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水環境的惡化,破壞了生態系統,進一步加劇了水資源緊缺的矛盾。隨著我國人口的增加,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我國水資源形勢將更為嚴峻,以水資源緊張、水污染嚴重和洪澇災害為特徵的水危機已經成為我國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成為實現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具有基礎性、全局性和戰略性的重大問題。
值得警惕的是,中國近年來水污染事故頻發,特別是去年以來,太湖、巢湖、滇池相繼大規模暴發藍藻,一些重要的飲用水源受到污染,嚴重影響群眾的生產生活和社會穩定。
我國有82%的人飲用淺井和江河水,其中水質污染嚴懲細菌超過衛生標準的佔75%,受到有機物污染的飲用水人口約1.6億。長期以來,人們一直認為自來水是安全衛生的。但是,因為水污染,如今的自來水已不能算是衛生的了。一項調查顯示,在全世界自來水中,測出的化學污染物有2221種之多,其中有些確認為致癌物或促癌物。從自來水的飲用標准看,我國尚處於較低水平,自來水目前僅能採用沉澱、過濾、加氯消毒等方法,將江河水或地下水簡單加工成可飲用水。自來水加氯可有效殺除病菌,同時也會產生較多的鹵代烴化合物,這些含氯有機物的含量成倍增加,是引起人類患各種胃腸癌的最大根源。目前,城市污染的成分十分復雜,受污染的水域中除重金屬外,還含有甚多農葯、化肥、洗滌劑等有害殘留物,即使是把自來水煮沸了,上述殘留物仍驅之不去,而煮沸水中增加了有害物的濃度,降低了有益於人體健康的溶解氧的含量,而且也使亞硝酸鹽與三氯甲烷等致癌物增加,因此,飲用開水的安全系數也是不高的。據最新資料透露,目前我國主要大城市只有23%的居民飲用水符合衛生標准,小城鎮和農村飲用水合格率更低。水污染防治當務之急,應確保飲用水合格。為此應加大水污染監控力度,設立供水水源地保護區。
--寫在6.5世界環境日
1972年6月5日~16日,聯合國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了人類環境會議。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在全世界范圍內研究保護人類環境的會議。這次會議提出了響遍世界的環境保護口號:只有一個地球!會議形成並公布了著名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Declaration of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Human Environment),簡稱《人類環境宣言》)和具有109條建議的保護全球環境的"行動計劃",呼籲各國政府和人民為維護和改善人類環境,造福全體人民,造福子孫後代而共同努力。從1972年開始,每年的6月5日為"世界環境日"。
2003年世界環境日主題"水--二十億人生命之所系"。這一主題旨在號召每個人行動起來,共同保護地球上最珍貴的生存資源--水。根據聯合國在今年3月16日"第三屆水資源論壇大會"召開之前發表的最新報告(《世界水資源開發報告》)對180個國家和地區的水資源豐富狀況做出排名,中國以平均每人每年擁有近2260立方米用水統計數字排在第128位。按正常需要和不超采地下水,我國年缺水總量約為300~400億立方米。每年農田受旱面積700~2000萬公頃。全國669座城市中有400座供水不足,110座嚴重缺水。與此同時,水污染使水資源短缺問題變得更為突出,全國因污染不能飲用的地表水占監測水體的40%,流經城市的河段78%失去飲用水源價值。即使在南方城市,因污染導致的缺水量也占這些城市總缺水量的60%以上。合理利用水資源、切實保護水環境意義重大。
面對如此嚴峻的形式,珍惜水、節約水、保護水刻不容緩。在國家要以完備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法律體系為保障,促進政府、用水單位和公眾的共同參與,通過法律、行政、經濟、技術和工程等措施,結合社會經濟結構的調整,實現全社會在生產和消費用水上的高效合理,保持區域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在水資源管理部門要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基於水功能區達標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體系,對原有污染源排污量進行等量削減;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加快生活污染治理設施建設的速度,各司其職、團結合作、共同保護和管理水資源;在用水單位,要盡快實施清潔生產,切實保證"三同時"的貫徹落實,對廢污水作到依法按標准排放,並積極探索和運用削減廢污水排放量的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作為公民要在生活和生產過程中貫穿對水資源的節約和保護意識,從一點一滴做起、從自我做起,以實際行動節約和保護有限的水資源。
願我們通過今年的"世界環境日"主題,成為推動可持續發展和公平發展的積極行動者,使我們的祖國擁有一個安全而繁榮的未來。
人類對環境的保護歸根結底是基於保護地球上日益枯竭的資源,保護人類生存發展的最起碼條件——保護水資源首當其沖。下面筆者就現代生產和生活中如何保護水資源談一些粗淺的認識。

首先,要樹立惜水意識,開展水資源警示教育。長期以來,大多數人們普遍認為水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聚寶盆」,使用中揮霍浪費,不知道自覺珍[被屏蔽廣告]惜。其實,地球上水資源並不是用之不盡的,尤其是我國的人均水資源量並不豐富,地區分布也不均勻,而且年內變化莫測,年際差別很大,再加上污染嚴重,造成水資源更加緊缺的狀況,黃河水多處多次斷流就是生動體現。國家啟動「引黃工程」、「南水北調」等水資源利用課題,目的是解決部分地區水資源短缺問題,但更應引起我們深思:黃河水枯竭時到哪裡「引黃」?南方水污染了如何「北調」?所以說,人們一定要建立起水資源危機意識,把節約水資源作為我們自覺的行為准則,採取多種形式進行水資源警示教育。

其次,必須合理開發水資源,避免水資源破壞。水資源的開發包括地表水資源開發和地下水資源開發。水資源屬於國家所用,因此,生產和生活用水的開發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有關規定,作到全面規劃,統籌兼顧。在開采地下水的時候,由於各含水層的水質差異較大,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對揭露和穿透水層的勘探工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做好分層止水和封孔工作,有效防止水資源污染,保證水體自身持續發展。

現代水利工程,如防洪、發電、航運、灌溉、養殖供水等在發揮一種或多種經濟效益的同時,對工程所在地、上下游、河口乃至整個流域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都會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也可能造成一定范圍內水資源破壞,因此,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許多國家對水利工程進行環境評價。我國要求在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即進行環境評價,大型工程和一般中型工程要編寫環境影響報告,對環境影響較小的中型工程和小型工程要編寫環境影響評價表。另外,一些采礦行業對水資源的破壞不容忽視,如煤炭開采中每采一噸煤要排漏0.88立方米水,按我省年採煤3億噸計算,每年僅因採煤損失地下水資源高達2.5億立方米,並對地下水體地質構造造成極大的破壞。又如,無限度的亂砍亂伐,造成植被嚴重破壞,對水土保濕及水資源的地表埋藏也會造成一定的影響。

第三,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減少水資源浪費。有效節水的關鍵在於利用「中水」,實現水資源重復利用。如果中水利用能在全社會范圍內通行,不僅能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又能令社會形成一種珍惜水資源的良好風氣。目前,許多大中型企業已經開發利用中水,如霍州煤電集團各個礦井都利用中水返回井下灑水和地面沖廁,取得了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另外,利用經濟杠桿調節水資源的有效利用。由於水管理不到位,很多地方有長流水現象發生,而有些地方會「捧碗祈天」,因此,必須安裝有效的水計量裝置,執行多用水多計費的原則,達到節約用水的目的。城市用水定額管理是國際上通行的辦法,它是在科學核定用水量的前提下,堅持分類對待的原則,市民生活用水、工商企業用水、機關事業團體用水實行不同的水價,定額內平價,超額部分適當加價,以培養公民節約用水的習慣。

在節約用水資源的同時應避免無效浪費。北方的冬季,水管很容易凍裂,造成嚴重的漏水,應特別注意預防和檢查;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為了緩解水資源緊張的情況,除了大力抓好節約和保護水資源工作外,跨流域調水已經成為我國北方城市的必然選擇,跨流域調水必然帶來水資源供需關系的變化,所以水權交易必在實行;由於我國一直實行「福利水」制度,水沒有被當作一種經濟商品對待,所以,在水資源的配製上,市場機制通常被管制方法所替代,當前應當轉變觀念,認識到水資源的自然屬性和商品屬性,遵循自然規律和價值規律,確實把水作為一種商品,合理應用市場機制配置水資源,減少資源浪費。

第四、進行水資源污染防治,實現水資源綜合利用。水體污染包括地表水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兩部分,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業廢水、工業垃圾、工業廢氣、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都能通過不同滲透方式造成水資源的污染,長期以來,由於工業生產污水直接外排而引起的環境事件屢見不鮮,它給人類生產、生活帶來極壞影響,因此,應當對生產、生活污水進行有效防治。在城市可採取集中污水處理的途徑;工業企業必須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生產污水據其性質不同採用相應的污水處理措施。總之,我們必須堅決執行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度,必須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嚴格執行環保一票否決制度,促進企業污水治理工作開展,最終實現水資源綜合利用。

水是地球生物賴以存在的物質基礎,水資源是維系地球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首要條件,因此,保護水資源是人類最偉大、最神聖的天職。
滿臉滄桑的老人面對濁臭的涑水河悲憤交加。作為汾河的支流,涑水河原本也很清澈,沒有它,就不會有山西運城今日的繁華。可如今,涑水河卻令人蒙羞———沉默的老人端著的不僅僅是一瓢污水,更是涑水河如泣如訴的呼救。

天真無邪的孩子指著暗渠中被偷偷排出的污水對大人說,因為有了它,井水不能喝了,洗頭還要掉頭發。這個年幼的孩子,小腦袋居然禿了頂。 掛滿枝頭的不是青翠欲滴的綠葉,不是累累的碩果,而是千萬只迎風飄揚、花花綠綠的塑料袋。它看上去是那樣洋洋得意,正是人類的劣跡成就了它們的張狂。

辛辛苦苦養的一池魚,一股污水傾瀉進來,最終只剩下養殖者的一聲嘆息和一池死魚。

濃煙滾滾的工廠、被沙塵掩埋了的村莊、被人類驅趕得流離失所的天上地下的生靈……《生命之歌———中國環境警示教育大型攝影展》今天在中國革命軍事博物館拉開帷幕。作為千瘡百孔的大自然的代言人,100多幅觸目驚心的照片在向人類吶喊。

攝影展是對中華環保世紀行活動開展10年後的一個全景式回顧,照片大多出自中華環保世紀行記者近年來的作品。過去的3650個日日夜夜,幾百位記者風雨兼程、辛勤耕耘,憑借著他們的職業敏感和強烈的責任心,用自己的鏡頭和筆,忠實地記錄了華夏大地生態環境變遷的歷史。

一幅幅揪動人心的照片在警示,地球,這個人類的家園,已經被人類自己毀得支離破碎。醒來吧!那些還在執迷不悟的破壞者。

展覽分為淮河吶喊、黃河歌謠、長江詠嘆、綠色變奏、藍色行板、金色合奏、希望所在等章節。

朝母親河走去,看見的是水塘龜裂,土地乾涸:沿黃用水已超過黃河水資源的承載能力,缺水嚴重。1972年至1998年,黃河有21年下游出現斷流,主河槽淤積加重。黃河下游的「地上懸河」越發危如累卵。

朝母親河走去,看見的是黑水肆虐流進母親河的動脈:近年來,黃河流域「十五小」污染企業發展迅猛,每年排入黃河干支流的污水量達42億立方米,污水日趨嚴重,很多河段流淌著的只是污水。

長江也是悲歌一曲。一片片一望無垠的黃沙地在哭泣痛訴:長江源的綠色在萎縮。據統計,長江源頭區草場退化達2.5萬多平方公里。由於受鼠害影響,10%已淪為「黑土灘」型次生裸地。人為的活動也加劇著草場的退化。據衛星遙感測定,青海省草場面積正以每年200萬畝的速度退化,而青海省草場載畜量卻以每年3%的速度增長。

許多參觀者被這幅照片震動了:數不清的藏羚羊的頭顱被堆在一起!

藏羚羊被稱為「高原精靈」,生活在「世界第三極」———青藏高原可可西里無人區,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50年前,在可可西里生活的藏羚羊有近百萬頭,當人們發現了它驚人的經濟價值(在國際市場上,一條藏羚羊羊絨披肩標價1.1萬美元,最高價甚至可以賣到4萬美元)後,幾十年間,藏羚羊竟瀕臨滅絕,現在僅剩下5萬只。據說,在盜獵最猖狂的1990年至1998年間,每年就有兩萬只藏羚羊倒在盜獵者的槍口下。為了羊絨披肩的高額利潤,至今仍有盜獵者鋌而走險。

在雲南迪慶天寶山上,有一大片林木被伐光的山地,一棵棵齊腰高、已經發黑的樹樁如同一塊塊墓碑,默默地立在青翠的草甸上。

那裡原本是一片保存完好的原始森林。雖然在上個世紀末大規模的砍伐已被制止,但經過20多年肆無忌憚的砍伐,迪慶到底毀掉了多少原始森林,又有誰能說清楚?

海河、遼河、淮河、黃河、松花江、長江和珠江7大江河水系,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我國有三分之一的城市空氣質量超過三級標准。酸雨、沙塵暴盤旋在我們周圍揮之不去。

萬裏海疆形勢也不容樂觀,赤潮年年如期而至。在美麗的渤海灣,濁流迸濺,海面上漂浮的油污像一柄黑色火炬要燒毀海洋里的生命。

生態破壞愈演愈烈,土地退化、水土流失、湖泊萎縮、生物多樣性銳減,生態環境已經脆弱得不堪一擊。

年近古稀的曲格平是中國環境保護最早的吶喊者之一。老人在每一幅照片前都駐足觀看。他動情地說:「中國的生態環境保護依然任重道遠,社會大眾趕快行動起來吧!
水——20億人生命的源泉;水——世間萬物生存的希望;水——人類最渴望的目標。然而,這樣可貴、神聖的生命之水,卻因為人類的自私,人類的貪婪,在人類的摧殘下,毀壞了一切。

慢慢的,慢慢的,世界上缺水的國家,缺水的省、市、自治區越來越多。目前,世界上就有335000000人沒有足夠的水。隨著科學事業的逐漸發展,廠房高樓的逐漸增多,水短缺問題越來越嚴重。隨著人類的破壞,原來的那個蔚藍色的「水晶球」已經不再明澈,不再蔚藍了,即將乾枯。
雖然地球71%表面覆蓋的是水,但是其實淡水資源只佔了地球總水量的2%左右,而可被人類利用的淡水總量只佔地球上總水量的十萬分之三,占淡水總蓄量的0.34%。由此可見,地球上可被利用的水並沒有人類想像的那麼多,如果讓它們繼續遭到人類的摧殘,早晚有一天,它會消失的。因此,我們應該保護水資源,為保護水資源盡到自己的一份力。
雖然我還是一個12歲的小學生,但我要用我手中的那支神聖的筆,呼籲大家保護水資源。

水的自述
我是水,純凈的、美麗的、清雅的、高尚的水,我從雪地來,我從山中來,慢慢地、緩緩地,穿透高山,跨過平原,匯入大海。
我是水,晶瑩的雪,是我的前身,甜甜的雨,是我的兄弟,苦澀的淚,是我的姐妹。我的足跡遍布地球,我的臂膀愛撫著每個角落。
只因為有了我,生命才會如此完美;只因為有了我,世間萬物才如此完善。我不但是田地豐厚的「營養品」,是農作物的「增長劑」,更是人類必有的東西。淘米洗菜需要我,洗衣灌溉需要我,人們渴時喝的是我,臟時洗的是我,急時用的是我,但是不斷破壞的也是我。
我給人類帶來了幸福,可人類為什麼這樣對我?我默默地,無私地哺育著大地。我在山的腰間潺潺流動,在草原的中間快樂奔騰,在大海的懷抱中洶涌澎湃。我是善良的、忠誠的。我把一切都奉獻給人類,面對人類的冷漠無情,我會不由自主地發怒,泛濫成災,能夠主宰萬物的是人物,可破壞生態環境,也是人類當今中國正面臨著兩大問題:一是資源問題,二是環境問題,其中資源問題中,中國人均水資源佔有量是世界人均佔有量的一半。環境問題中,我的污染程度更是不言而喻了,我受到「侵犯」,就會影響水生物和家作物的生長,增加疾病疾病的傳播,危害人體的健康。因此,保護環境是刻不容緩的事實,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是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必然捷徑。人類只有一個家園,請愛護這個唯一的搖籃。
因此,我希望得到人類的珍惜,更希望得到人類的保護。請停手吧,不要再折騰我了!

青山綠水今何在?
幕幕往事,還是易如反掌地時時浮現。
記憶中的家鄉的水,很美!平淌靜如畫,與青山相互照應,所以青如山之綠;有的會成溪,隨處可見。那便是家鄉的水。
當你伸出手輕撫它時,它便從手指間滑過,柔柔的,清涼可人。在我第一次到那的時候,天天到那兒去用那水洗臉。那時正是炎夏,我便和爸爸在裡面游泳。「撲咚!」一聲跳進水裡,頓時洗去了所有的疲憊,清涼遍布全身,猶如在人間天堂一般。
又一次,在五年之後,我和爸爸、奶奶再次來到了這里。一到河邊,就被眼前的一切驚呆了。我竟難以相信這就是我深深難忘的家鄉水。
還有湖南著名的湘江也是
聽父母說,以前,湘江水特別明澈,一到炎夏就有很多人來游泳。人們親切的稱它為「綠色之河」。
然而現在,古老的湘江已經被吞噬了,只見河面上浮滿了塑料、葯瓶、白色污染……發出令人惡心的臭味。享有「綠色之河」之稱的湘江已成為了一條「死河」。
忽然,我明白了,今日的人們一味的追求發展,而忽視了保護環境,保護水資源的重要性。
整條河上回響起河水的嘆息聲:「人們摧殘了我的軀體!」
唉!青山綠水今何在?

如果失去水……
人們啊人們!
如果失去了水,你喝什麼?用什麼來灌溉每一寸土地,用什麼來滋潤每一株小草?如果沒有如此美麗的水,又哪來蘇軾的千古佳句「水光瀲灧晴方好」?如果沒有水,世間萬物又何在?
當我們面對這樣的水時,您還會歌頌它的美麗,感嘆它的生機嗎?面對擺在眼前的事實,難道還不足以給人們敲響水之患的警鍾,敲醒人們的覺悟嗎?
俗話說:「失去了,才懂得珍惜!」
人們,難道真的要讓最後一滴水成為人類傷心欲絕、悔恨覺悟的眼淚嗎?請不要失去了後才懂得它的珍貴,到那時候恐怕後悔也沒用了。
請珍惜每一滴水吧!不要再對其進行糟踏了。就把這當作給水的報答吧!

⑺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環保法的基本原則有:

1.環境保護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原則。這一原則是指正確處理環境、社會、經濟發展之間的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關系,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的統一。

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台治理的原則。該原則是指預先採取防範措施,防止環境問題及環境損害的發生;在預防為主的同時,對已經形成的環境污染和破壞進行積極治理。

3.污染者治理、開發者保護的原則。

該原則也稱「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是明確規定污染和破壞環境與資源者承擔其治理和保護的義務及其責任。

環境保護法的作用

(一)它是實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法律依據

進行經濟建設,必須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否則,將受到自然的懲罰,這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

(二)它是增強全民環境保護意識和環境保護法制觀念的好教材

《環境保護法》規定了環境保護的行為規范和具體措施,以法律形式規定了環境保護的是非標准,以指導人們的行動。《環境保護法》教育人們要在思想上重視環境問題,提高環境保護意識,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不能再走傳統發展的老路。

為了人類自身的生存和發展,《環境保護法》要求積極利用各種方式在全社會進行環境保護法制宣傳,普及環境科學知識,宣傳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原則、保護對象及基本要求,倡導良好的環境道德風尚,以提高人們的責任感,自覺履行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敢於向環境違法行為作堅決斗爭。

(7)公民排污水應遵循哪些原則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環保法》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參考資料:網路-環保法

⑻ 水污染如何防治其基本原則

1。水污染防治根抄本措施之一:襲採用清潔生產工藝,節水減排,減少工業廢水產生
2。水污染防治根本措施之二:提倡節約型生活方式,減少生活污水產生
3。污水處理,減少入河污染物
4。城市與農村面源治理,減小雨水污染入河
5。河湖生態建設,提高水體自凈能力

⑼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遵循什麼基本原則為什麼要遵循這些原則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遵循什麼基本原則?
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根據《環境資源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水資源的保護涉及到一個公眾利益。

⑽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為環保法所遵循、確認和體現並貫穿於整個環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環境保護基本方針、政策,是對環境保護實行法律調整的基本准則,是環保法本質的集中體現。

環保法的基本原則有:

1.環境保護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正確處理環境、社會、經濟發展之間的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關系,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的統一。

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台治理的原則。

該原則是指預先採取防範措施,防止環境問題及環境損害的發生;在預防為主的同時,對已經形成的環境污染和破壞進行積極治理。

用較小的投入取得較大的效益而採取多種方式、多種途徑相結合的辦法,對環境污染和破壞進行整治,以提高治理效果。如合理規劃、調整工業布局、加強企業管理、開發綜合利用等。

3.污染者治理、開發者保護的原則。

該原則也稱「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是明確規定污染和破壞環境與資源者承擔其治理和保護的義務及其責任。

4.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原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有最高的行政管理職責,有責任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以保障公民人身權利及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不受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損害。

5.依靠群眾保護環境的原則。

該原則也稱環境保護的民主原則。是指人民群眾都有權利和義務參與環境保護和環境管理,進行群眾性環境監督的原則。

(10)公民排污水應遵循哪些原則擴展閱讀:

新環保法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環保法修訂案》,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新法將於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對8727家違法排污企業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濃度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慶市也已責令33家存在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和超標排放的各類工業企業限期整改,關停取締國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紙廠8家。

此外,2014年蘇州的各級環保部門出動執法人員12萬人次,其中9件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為配合「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動真格」,環保部2014年10月發布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信息公開的4套具體辦法,並在中國環境網上公開徵集意見。8種環境違法行為納入按日計罰,按日計罰的最大處罰期限為30天。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當前環境問題難以解決的一個重要原因。而「按日計罰」的最大特點,就在於重罰。業內人士算過一筆賬,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嚴重損害,根據原來處罰的辦法最多罰100萬元,九牛一毛。

新環保法實施後,啟動按日計罰,那可能就是每天罰900多萬元。這恐怕沒有哪家企業能夠承擔。

但值得注意的是「按日計罰」再狠,總歸是一種以經濟為主的行政處罰。遏制企業違法排污,不能光算經濟賬,尤其在「違法排污」和「接受處罰或停產」之間,還存在更加隱蔽的違法排污選擇可能。

事實上,2013年6月19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就發布了《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14種「嚴重污染環境」的入刑標准。不過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存在入刑主體的甄別以及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如何銜接的問題。

另外,還有一個「賞罰分明」問題。既然對污染企業有嚴格懲罰,那對於守法企業,也應有相應的激勵措施,比如在稅收政策上有所傾斜等。違法成本奇低,守法成本卻畸高,這既有失公平,也是一種不好的負面暗示,不利於環境守法氛圍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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