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汚水處理不合格如何處罰
環保做不好的企業是會被社會淘汰的,這是中國企業發展的大趨勢!另外,你們廠的環保問版題不及時糾正,環權保部門有權對你加大處罰力度,停產、關廠,甚至主要責任人接受法律制裁都是可能的。所以希望企業不要只知道發展生產,還要注重環保,也就是企業發展既要市場效益也要注意社會效益,只有這樣才能持久發展!
望採納,謝謝!
B. 污水處理廠為讓出水COD達標在采樣囗用水稀釋違法嗎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屬於違法行為,放水污染物」及相關法律責任適用的緊急請示》(滬環保法〔2008〕415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C. 分析常見的污水處理廠在線自動監控設施的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有哪些
私自停用污水在線自動監控設施;偽造、篡改監測數據。
D. 處罰污水處理廠不正常運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責任中的條款,具體如何適用,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進行確定。
E. 污水處理廠敢隨意排污,你認為是誰的責任
我覺得責任在於相關部門。
一、相關部門沒有起到監管的作用,所以污水處理廠才會將污水隨意排放。看過這個個新聞的相關報道,這家污水處理廠將污水收回來以後並沒有運用相關的機器將污水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倒在一條小溝裡面,導致污水流入農田,損害植物,並且到處一片臭氣熏天的樣子。
作為一個污水處理廠,他沒有做好他本應該做的事情。他表面上將污水拉回來污水處理廠,可結果呢,他是將這些污水直接排放到水溝里。這種行為就是欺騙大眾,這種行為也很可笑,一個污水處理敢這么明目張膽的干這些事情,也不知道是哪些人給他們的勇氣。
污水隨意排放的事情不僅污染了水源,也給周圍的植物造型了影響,更影響了居民的生活。希望這種事情曝光以後能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讓他們能夠意識到為民辦實事的重要性,也希望這類的事情能夠有所減少。
你覺得污水亂排放這件事情責任在於誰呢?
F. 污水處理廠為讓出水COD達標在采樣囗用水稀釋違法嗎
在采樣囗用水稀釋是違法的行為,如果COD不達標主要問題是在反硝化反應環節出現了問題,可以增加反硝化菌的投加量或者增投多維復合碳源菌劑來進行調節,不要在樣品上做手腳,一旦被發現會受到重罰的,得不償失~
G. 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不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怎麼處罰!法律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專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屬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安裝總量控制監測設備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H. 污水處理廠衛經過處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河流里,會受到怎麼樣的法律處理
污水處理廠
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到河流裡面,觸犯環保法規,單位專要受到巨額經濟處罰屬,罰款金額由環保局決定,如果造成了嚴重的
水體污染
,要追究當事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發現
環境違法行為
,可以到當地環保局執法大隊舉報。
I. 污水處理廠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其他項目驗收類正常的話主要是出水超標、偷排,數據、固廢處置作假等。
J. 環境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水污染違法行為及相應的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拒絕環保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為。
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正常使用水污染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處理設施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6、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行為。
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7、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保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排污暗管的行為。
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8、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9、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10、重點排污單位擅自改動自動監控裝置的參數和監測數據的行為。
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企事業單位不按照規定製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行為
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2、污水處理廠不運行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設施,導致超標排放污水的行為。
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大氣污染違法行為以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大氣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向大氣排污單位和個人拒絕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的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5、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行為
應當限期治理,並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7、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8、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環境雜訊污染違法行為以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2、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申報事項的行為。
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3、未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雜訊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行為。
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4、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環境雜訊超標准排污費的行為。
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5、企事業單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行為。
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6、建築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行為。
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發罰款。
7、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作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雜訊或者其邊界雜訊超過國家規定標准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行為。
責令改正,限期治理,可以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8、違反條例規定的作業時限或者停工治理決定的行為,或者違反作業時限,拒不改正的行為
違反作業時限或者停工治理決定的,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作業時限,拒不改正的,環保部門可以封存產生雜訊污染的器材或者設備。
固體廢物污染違法行為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擅自轉移固廢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廢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7、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行為
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廢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8、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或者排放指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廢物污染違法行為以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5、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7、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8、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9、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放射性污染違法行為以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進行建造、運行、生產和使用等活動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或者恢復原狀,並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放射防護設施,或者防治防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行為。
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不按照規定設置放射性標識、標志、中文警示說明的;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制定事故應急計劃或者應急措施的;不按照規定報告放射源丟失、被盜情況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產生放射性固體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理後,送交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處置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承擔,可以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項目與環境影響評價違法行為以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接受委託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事的行為。
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並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未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登記表的行為
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採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登記表的行為。
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三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行為。
責令限期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5、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建設項目未取得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環評文件,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並已建成投產的行為。
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7、建設單位未落實環評文件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8、建設單位未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