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合肥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污水排放管理,確保城市污水排放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改善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的排放管理。
本辦法所稱污水排放設施是指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污水提升泵站、污水管道、檢查井、涵閘、排放口等接納、輸送、處理污水的設施。第三條 合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的排放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污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排放設施的規劃與建設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定編制本市的排水專業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第五條 編制排水專業規劃和建設污水排放設施應當遵循「舊城區(環城公園路以內5.2平方公里區域)污水截流、舊城區以外地區雨污分流」的原則。
舊城區以外地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實行雨污分流,污水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已建成的排水設施的產權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進行管網改造,限期實行雨污分流。第六條 城市污水排放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點源處理與集中處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排水專業規劃統一制定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管網、收入區域內的提升泵站等公共污水排放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單位和個人自行投資建設污水排放設施,其設計方案應經市排水管理部門審查,並符合本市排水專業規劃。開發區、住宅區自行投資建設污水排放設施,應當納入其綜合開發計劃,進行配套建設。第七條 污水排放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具有相當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設施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符合保護毗鄰建築物、構築物等相關設施的技術要求。第八條 污水排放設施施工應當接受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污水排放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第九條 接通城市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污水排放戶)應按規定設置隔油池、沉澱池等預處理設施,並到市排水管理部門辦理准接手續,按指定位置接入城市污水管網。
接通城市污水管網應當由污水專業施工單位施工,所需費用由污水排放戶按國家規定的標准承擔。第十條 現有的和經規劃確定的污水排放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第三章 污水排放管理第十一條 城市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污水排放戶必須將污水排放污水輸送管網,其他地區的污水排放戶應當採取相應措施對所排污水進行處理,達標排放。第十二條 污水排放戶在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前應當向市排水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領排水許可證:
(一)本單位1/500地形圖和標明污水排放口的排水平面圖;
(二)生產產品或經營服務的類型和用水量;
(三)放污水的水質、水量;
(四)污水的處理工藝;
(五)其他應提交的有關資料。第十三條 市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排水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污水情況進行監測,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的申請人,發給《排水許可證》;對排水設施不致謝造成嚴懲損害、經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標準的申請人,核發《臨時排水許可證》,並且限期治理。《排水許可證》有郊期3年,期滿前3個月可申請續發。
因建設工程施工向城市污水管網臨時排放污水的,應向市排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臨時排水許可證(施工)》後方可排放。第十四條 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污水排放戶,必須按許可證許可的內容排放污水。
污水排放戶需要變更污水排放狀況時,應提前15日向市排水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經批准後方可排放。
污水排放戶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的污水、污物流入城市污水排放設施的,應當立即報告市排水管理部門,並採取應急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第十五條 市排水管理部門應對污水排放戶排放的污水進行監測,被檢測者應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第十六條 市排水管理部門有權對污水排放量超過城市污水管網接納能力的區域採取限制排放量和調整排放時間等應急措施,污水排放戶應服從市排水管理部門的調度。
『貳』 上海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和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排污單位直接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排水,是指利用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收集、輸送、排放產業廢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污水處理,是指對污水採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進行凈化處理後達到排放標準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用於排水與污水集中收集處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包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本條例所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排水管道、檢查井、排水泵站、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築物、構築物及設備。第四條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水務部門是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等工作。其所屬的上海市水務局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水務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區水務部門按照其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本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建設、規劃資源、綠化市容、財政、交通、農業農村、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六條本市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支持海綿城市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源頭減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七條市、區水務部門應當加強源頭減排、排水與污水處理、雨水和污水分流等相關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規范排水和環境保護的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排水、保護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將雨水和污水的源頭減排、收集處理、資源化利用作為重要內容。
本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考慮雨水和污水源頭減排、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第九條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全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明確雨水源頭減排的空間布局、要求和控制指標,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全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轄區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分解落實全市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將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納入。區人民政府、市規劃資源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生態空間、道路等專項規劃時,應當落實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第十條市、區水務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同級規劃資源部門分別組織編制市、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規劃,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區水務部門應當根據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規劃,組織編制排水與污水處理詳細規劃,經市水務部門審核,並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詳細規劃(以下統稱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綜合考慮人口和產業發展趨勢、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和設施連通需求、水環境整治要求等,合理確定規劃目標。
『叄』 醫療廢水處理技術規范
目前各大醫院並沒有對具有嚴重危害性的醫療廢水進行合理處置,忽略了廢水中病毒傳染可能導致的水污染惡性事件,因此醫療廢水處理非常重要。那麼醫療廢水處理技術規范有哪些呢?接下來倍領安全網來為大家講解下吧。
第1章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防止醫院排放污水對環境的污染,規范醫院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促進醫院污水處理達標排放,配合國家推進醫院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即將頒布的《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的實施,編制本技術指南。
指南根據醫院性質、規模和污水排放去向,並兼顧各地情況,進行分類指導。為醫院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提供技術支持,供衛生、環保、建設等有關部門參考。
1.2 適用范圍
1.2.1 本指南適用於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院和專科醫院(傳染病醫院(包括結核病醫院)、心血管病醫院、腫瘤醫院、口腔醫院、婦產科醫院和精神病醫院等等)各類醫院污水的處理。療養院、康復醫院等其它醫療機構和獸醫院的污水處理工程可參照執行。
1.2.2 本指南內容包括醫院污水的收集、工藝選擇、竣工驗收、處理設施運行管理、職業衛生和勞動衛生等方面。
1.2.3 本指南適用於醫院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建設和管理。
1.3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根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1989年7月12日國務院批准 1989年7月12日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號發布)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 第253號
《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范》 JGJ49-88
《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GBJ 15-88(1997年版)
《醫院污水處理設計規范》 CECS07:88
GB3838-200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正在制定的《醫院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當上述標准和文件被修訂時,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術語和定義
1.4.1 醫院性質分類
本指南中將各類醫院按性質分為綜合醫院和傳染病醫院兩類,與衛生系統對醫院及醫療機構的劃分方法有差別。指南所指傳染病醫院指傳染性疾病專科醫院和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院。指南所指綜合醫院為不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院和各類非傳染性疾病的專科醫院。
1.4.2 醫院污水
指醫院產生的含有病原體、重金屬、消毒劑、有機溶劑、酸、鹼以及放射性等的污水。
1.4.3 污泥
指醫院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和化糞池污泥。
1.4.4 廢氣
指醫院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氣。
1.5 醫院污水的來源及危害
1.5.1 醫院各部門的功能、設施和人員組成情況不同,產生污水的主要部門和設施有:診療室、化驗室、病房、洗衣房、X光照像洗印、動物房、同位素治療診斷、手術室等排水;醫院行政管理和醫務人員排放的生活污水,食堂、單身宿舍、家屬宿舍排水。不同部門科室產生的污水成分和水量各不相同,如重金屬廢水、含油廢水、洗印廢水、放射性廢水等。而且不同性質醫院產生的污水也有很大不同。醫院污水較一般生活污水排放情況復雜。
醫院污水來源及成分復雜,含有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學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等,具有空間污染、急性傳染和潛伏性傳染等特徵,不經有效處理會成為一條疫病擴散的重要途徑和嚴重污染環境。
1.5.2 醫院污水受到糞便、傳染性細菌和病毒等病原性微生物污染,具有傳染性,可以誘發疾病或造成傷害。
1.5.3 醫院污水中含有酸、鹼、懸浮固體、BOD、COD和動植物油等有毒、有害物質。
1.5.4 牙科治療、洗印和化驗等過程產生污水含有重金屬、消毒劑、有機溶劑等,部分具有致癌、致畸或致突變性,危害人體健康並對環境有長遠影響。
1.5.5 同位素治療和診斷產生放射性污水。放射性同位素在衰變過程中產生a-、β-和γ-放射性,在人體內積累而危害人體健康。
1.6 醫院污水處理原則
1.6.1 全過程式控制制原則。對醫院污水產生、處理、排放的全過程進行控制。
1.6.2 減量化原則。嚴格醫院內部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在污水和污物發生源處進行嚴格控制和分離,醫院內生活污水與病區污水分別收集,即源頭控制、清污分流。嚴禁將醫院的污水和污物隨意棄置排入下水道。
1.6.3 就地處理原則。為防止醫院污水輸送過程中的污染與危害,在醫院必須就地處理。
1.6.4 分類指導原則。根據醫院性質、規模、污水排放去向和地區差異對醫院污水處理進行分類指導。
1.6.5 達標與風險控制相結合原則。全面考慮綜合性醫院和傳染病醫院污水達標排放的基本要求,同時加強風險控制意識,從工藝技術、工程建設和監督管理等方面提高應對突發性事件的能力。
1.6.6 生態安全原則。有效去除污水中有毒有害物質,減少處理過程中消毒副產物產生和控制出水中過高余氯,保護生態環境安全。
第2章 醫院污水水質、水量及排放標准
2.1 醫院污水的收集
2.1.1 醫院病區與非病區污水應分流,嚴格醫院內部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嚴格控制和分離醫院污水和污物,不得將醫院產生污物隨意棄置排入污水系統。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醫院,在設計時應將可能受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與其他污水分開,現有醫院應盡可能將受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與其他污水分別收集。
2.1.2 傳染病醫院(含帶傳染病房綜合醫院)應設專用化糞池。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傳染性污染物,如含糞便等排泄物,必須按我國衛生防疫的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消毒。消毒後的糞便等排泄物應單獨處置或排入專用化糞池,其上清液進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
不設化糞池的醫院應將經過消毒的排泄物按醫療廢物處理。
2.1.3 醫院的各種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屬廢水、含油廢水、洗印廢水等應單獨收集,分別採取不同的預處理措施後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
2.1.4 同位素治療和診斷產生的放射性廢水,必須單獨收集處理。
2.2 醫院污水排放量
2.2.1 醫院污水排放量
1、新建醫院
新建醫院污水排放量應根據《民用建築工程設計技術措施》建質[2003]4號進行取值設計,做到清污分流,節約用水。
2、現有醫院
1)污水排放量根據實測數據確定
2)無實測數據時可參考下列數據計算
(1) 設備齊全的大型醫院或500床以上醫院:平均日污水量為400~600L/床.d,kd=2.0~2.2,kd為污水日變化系數。
(2) 一般設備的中型醫院或100~499床醫院:平均污水量為300~400L/床.d,kd=2.2~2.5,kd為污水日變化系數。
(3) 小型醫院(100床以下):平均污水量為250~300L/床.d,kd=2.5,kd為污水日變化系數。
2.2.2 醫院污水處理設施規模分類
醫院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以床位數分為100、15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及1000以上等。
2.3 醫院污水水質
2.3.1 新建醫院
每張病床污染物的排污量可按下列數值選用:
BOD5:40-60g/床.d,CODcr:100~150g/床.d,懸浮物:50~100g/床.d;
根據每張病床污染物的排出量和2.2.1中水量計算新建醫院的設計水質。
2.3.2 現有醫院
1) 污水水質應以實測數據為准;
2) 在無實測資料時可參考。
2.4 醫院污水排放標准
2.4.1 現有標准
現在執行的《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將醫院污水按其受納水體不同的使用功能等規定了相應的糞大腸桿菌群數和余氯標准,對COD、SS等理化指標無特別要求,只需達到要求相對較低的其他排污單位標准,且只給出余氯下限而無上限。
根據現行標准,現有醫院污水處理工藝級別低,主要存在(1) 懸浮物濃度高,影響消毒效果;(2)水質波動大,消毒劑投加量難以控制;(3) 消毒副產物產生量大,影響生態環境的安全;(4)余氯標准無上限,過多餘氯危害生態安全等問題。
2.4.2 新標准
為了加強對醫院污水污物的控制和實施新的環境標准體系,國家已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編制《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1、新標准對醫院產生的污水、廢氣和污泥進行了全面控制,在強調對含病原體污水的消毒效果的同時,兼顧生態環境安全。
2、在生物指標上,新標准對排入下水道與排入水體的醫院污水提出不同要求。新標准嚴格區分醫院性質,同時根據污水去向分為兩個等級,並在原有標准基礎上提出嚴格的控制各級指標。
3、新標准考慮了消毒效果和生態安全性問題,針對不同性質醫院及污水去向對消毒時間和余氯量均作了明確規定,嚴格了余氯標準的上限。
4、在理化指標方面,對排入地表水體的醫院污水和傳染病醫院污水的COD、BOD5、SS、動植物油、石油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等指標都在原有標准基礎上進行了嚴格的控制,以增強污水處理系統的抗風險性。考慮氨氮也消耗消毒劑,對氨氮也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第3章、醫院污水處理工藝
3.1 工藝選擇原則
根據醫院的規模、性質和處理污水排放去向,進行工藝選擇。根據1.4.1中醫院分類,分為傳染病醫院和綜合醫院。醫院污水處理後排放去向分為排入自然水體和通過市政下水道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兩類。 醫院污水處理所用工藝必須確保處理出水達標,主要採用的三種工藝有:加強處理效果的一級處理、二級處理和簡易生化處理。
工藝選擇原則為:
3.1.1 傳染病醫院必須採用二級處理,並需進行預消毒處理。
3.1.2 處理出水排入自然水體的縣及縣以上醫院必須採用二級處理。
3.1.3 處理出水排入城市下水道(下游設有二級污水處理廠)的綜合醫院推薦採用二級處理,對採用一級處理工藝的必須加強處理效果。
3.1.4 對於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小型綜合醫院,條件不具備時可採用簡易生化處理作為過渡處理措施,之後逐步實現二級處理或加強處理效果的一級處理。
3.2 加強處理效果的一級處理工藝
對於處理出水最終進入二級處理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綜合醫院,應加強其處理效果,提高SS的去除率,減少消毒劑用量。加強一級處理效果宜通過兩種途徑實現:對現有一級處理工藝進行改造以加強去除效果和採用一級強化處理技術。
3.2.1 工藝流程
1、對現有一級處理工藝進行加強處理效果的改造
改造應根據實際情況,充分利用現有處理設施,對現有醫院中應用較多的化糞池、接觸池在結構或運行方式上進行改造,必要時增設部分設施,盡可能地提高處理效果,以達到醫院污水處理的排放標准。
2、一級強化處理
對於綜合醫院(不帶傳染病房)污水處理可採用「預處理→一級強化處理→消毒」的工藝。通過混凝沉澱(過濾)去除攜帶病毒、病菌的顆粒物,提高消毒效果並降低消毒劑的用量,從而避免消毒劑用量過大對環境產生的不良影響。
醫院污水經化糞池進入調節池,調節池前部設置自動格柵,調節池內設提升水泵。污水經提升後進入混凝沉澱池進行混凝沉澱,沉澱池出水進入接觸池進行消毒,接觸池出水達標排放。
調節池、混凝沉澱池、接觸池的污泥及柵渣等污水處理站內產生的垃圾集中消毒外運。消毒可採用巴氏蒸汽消毒或投加石灰等方式。
3.2.2 工藝特點
加強處理效果的一級強化處理可以提高處理效果,可將攜帶病毒、病菌的顆粒物去除,提高後續深化消毒的效果並降低消毒劑的用量。其中對現有一級處理工藝進行改造可充分利用現有設施,減少投資費用。
3.2.3 適用范圍
加強處理效果的一級強化處理適用於處理出水最終進入二級處理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綜合醫院。
3.3 二級處理工藝
3.3.1 工藝流程說明
二級處理工藝流程為「調節池→生物氧化→接觸消毒」。醫院污水通過化糞池進入調節池。調節池前部設置自動格柵。調節池內設提升水泵,污水經提升後進入好氧池進行生物處理,好氧池出水進入接觸池消毒,出水達標排放。
調節池、生化處理池、接觸池的污泥及柵渣等污水處理站內產生的垃圾集中消毒外運焚燒。消毒可採用巴氏蒸汽消毒或投加石灰等方式。
傳染病醫院的污水和糞便宜分別收集。生活污水直接進入預消毒池進行消毒處理後進入調節池,病人的糞便應先獨立消毒後,通過下水道進入化糞池或單獨處理(如虛線所示)。各構築物須在密閉的環境中運行,通過統一的通風系統進行換氣,廢氣通過消毒後排放,消毒可採用紫外線消毒系統。
3.3.2 工藝特點
好氧生化處理單元去除CODcr、BOD5等有機污染物,好氧生化處理可選擇接觸氧化、活性污泥和高效好氧處理工藝,如膜生物反應器、曝氣生物濾池等工藝。採用具有過濾功能的高效好氧處理工藝,可以降低懸浮物濃度,有利於後續消毒。
3.3.3 適用范圍
適用於傳染病醫院(包括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院)和排入自然水體的綜合醫院污水處理。
3.4 簡易生化處理工藝
3.4.1 工藝流程
簡易生化處理工藝的流程為「沼氣凈化池→消毒」。沼氣凈化池分為固液分離區、厭氧濾池和沉澱過濾區。三區的主要功能分別為去除懸浮固體,吸附膠體和溶解性物質,進一步去除和降解有機污染物,最後通過沉澱和過濾單元去除剩餘懸浮物和降解有機污染物,保證出水質量。所產生沼氣根據氣量大小作不同的處理,當1m3污泥製取沼氣達15m3以上時,收集利用;當1m3污泥製取沼氣不足15m3時,收集燃燒處理。
3.4.2 工藝特點
沼氣凈化池利用厭氧消化原理進行固體有機物降解。沼氣凈化池的處理效率優於腐化池和沼氣池,造價低、動力消耗低,管理簡單。
3.4.3 適用范圍
作為對於邊遠山區、經濟欠發達地區醫院污水處理的過渡措施,逐步實現二級處理或加強處理效果的一級處理。
第4章 醫院污水處理系統
醫院污水處理主要包括污水的預處理、物化或生化處理和消毒三部分。為防止病原微生物的二次污染,對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和廢氣也要進行處理。
4.1 預處理
醫院污水進行預處理的主要目的是去除污水中的固體污物,調節水質水量和合理消納糞便,利於後續處理。
4.1.1 化糞池
用於醫院污水處理的化糞池主要有普通化糞池和沼氣凈化池。
普通化糞池和沼氣凈化池的原理是通過沉澱的作用先將有機固體污染物截留,然後通過厭氧微生物的作用將有機物降解。沼氣凈化池處理效率優於普通化糞池。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於醫療廢水處理技術規范的知識,希望可以對感興趣的您有幫助,倍領安全網關於醫療廢水處理等這方面的常識正在更新當中,如果您有興趣,可以持續關注哦。
『肆』 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城鎮排水行為,保障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城鎮內澇災害,治理和保護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城鎮排水設施的使用、運營、維護及其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城鎮排水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在城鎮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城鎮排水和城鎮污水處理規劃,規劃內容應當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處置綜合利用等內容,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易發生內澇的城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第七條新建城鎮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鎮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或者雨水收集設施改造。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混接。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應當優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統建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准並穩定可靠、經濟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水、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與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連接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規范執行。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確保排污口的設置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第九條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建設規模和工藝設計納入招標文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行業注冊執業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專家應當依法在評審文件上簽章,並對評審意見負責。建設單位對評審報告結論負責,實施建設規模和工藝設計的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負責。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更改中標後的建設規模和設計工藝,局部工藝優化調整的,應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定。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布鼓勵類和淘汰類污水處理工藝指導目錄,並定期更新。
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建設規模、排放標准、工藝設計應當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建設規模應當根據常住人口、實際污水排放量等因素科學論證確定;排放標准根據當地污水水質、水量、收納水體的環境容量確定;工藝設計應優先選用成熟先進、低成本、低能耗的技術方案,政府投資類項目應當優先在鼓勵類指導目錄中選擇。
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工藝專項驗收應當納入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第十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已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化糞池及相關活性污泥截污池、塘,原有已失去功能作用的化糞池,應當在老舊小區改造中拆除。
未被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的居民聚居區、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度假區、機場、鐵路車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區域和經濟開發區、獨立工礦區等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標准建立中、小型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污水處理,確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標准。
『伍』 污水處理制度和規定
法律分析:污水處理管理制度:1、嚴格執行《消毒隔離管理總則》的有關規定。2、保持污水排放系統順利通暢,定期對醫院排放系統進行維修。3、工作人員做好自身防護,採集污水時戴手套,操作後洗手。4、每日監測污水總余氯2次,並做好登記。5、每月做好污水糞大腸桿菌檢測,有報告並備查。6、每年做好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菌)檢測,不得少於2次。7、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應增加污水處理消毒劑的投放量,保證污水處理的余氯含量.5mg/L。8、保持室內空氣流量,環境清潔。9、污水處理原料妥善保管,合理配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地方環境質量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陸』 浙江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及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集中處理,是指通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輸送並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對城鎮污水進行集中凈化處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包括污水集中處理廠以及接納、輸送城鎮污水的管網、泵站和相關設施(不含工業企業未連接城鎮污水管網的自有污水處理設施)。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工作的領導,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處理率和達標排放率。第五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投入使用後污染物的處理及排放情況和排放污水的單位、個人納管污水是否達標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水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污染環境和破壞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行為進行檢舉。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統一規劃,配套建設。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污水處理、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市、縣(市、區)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九條城鎮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或者預留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預留的建設用地未經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道路以及住宅小區的建設,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同步建設相應的接納、輸送城鎮污水的管網等設施,並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第十一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污水處理設備、工藝與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准。
僅具備處理生活污水能力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經過技術改造,具備相應的處理工業廢水能力後,方可接納處理工業廢水。第十二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完工並通過相關法定專項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報送污水處理、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日內,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項目檔案資料,向所在地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第三章污水接納與處理第十五條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水達到納管要求的,應當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允許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勵企業對生產用水進行循環利用;鼓勵賓館、飯店、寫字樓、住宅小區等建設中水回用系統,減少污水的直接排放。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水戶),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城市污水排放許可手續,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水戶,必須同時取得排污許可證。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城市排水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的要求,與排水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柒』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總則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總則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政策目的:旨在提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水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污泥定義:明確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是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
適用范圍:適用於污泥從產生、儲存、處理、運輸到最終處置全過程的管理和技術選擇。
處理原則:污泥處理處置應遵循源頭削減和全過程式控制制的原則,根據污泥最終的安全處置要求和特性,合理選擇污水與污泥處理工藝,並實施全面的管理。
處理目標:實現污泥的減量化、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鼓勵回收與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資源。
政府責任:地方人民政府作為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與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設施的安全運營與處理,優先採購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污泥衍生產品。
技術鼓勵:鼓勵採用節能減排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充分利用社會資源處理處置污泥;鼓勵創新技術、工藝和設備的研發,以適應我國國情和地區特點。同時,國家政策積極支持節能減排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的推廣,促進污泥處理處置技術創新與科技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