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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取消居民污水處理費

發布時間:2023-06-09 15:58:54

⑴ 齊齊哈爾市市區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2020修正)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排水設施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和發展,減輕水體及城市水源污染,保護環境,促進節約用水,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向城市市政設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水管網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本辦法所稱市區,是指龍沙、鐵鋒、建華、富拉爾基四區。第三條污水處理費由市城市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徵收。
使用市政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市城市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政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徵收。
使用自備水源和從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市城市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徵收。第四條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按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根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分步到位,按管理許可權審批。第五條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戶用水數量逐月徵收。
(一)使用城市供水的,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其中無水表的,按照規定收取的水費量核定。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其中無水表的,按照水泵流量和工作時間計算的水量核定。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居民,持當地民政部門頒發的特困證明材料,免徵污水處理費。第六條開征污水處理費後,生態環境部門徵收的污水排污費(不通過城市排水設施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水、廢水的除外)和排水部門徵收的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同時取消。第七條收費單位徵收污水處理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正規的收費票據。第八條污水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徵收單位應將污水處理費及時、足額上繳財政部門資金專戶。市城市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在每年年初編制徵收和使用計劃,經財政部門同意後,納入年度維護和建設資金計劃。第九條污水處理費全部用於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以及償還國債轉貸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在污水處理廠建設期間,做為地方自籌匹配資金,重點用於項目建設。第十條對污水處理費代徵收單位,按徵收額2.5%的比例給予代征手續費,按計劃超收部分,依市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實行超收分成。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逾期一日,加收欠繳額度3‰的滯納金。其中,情節嚴重的,可並處欠繳額度1至3倍的罰款,但對非經營性用戶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性用戶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下同)。
(二)對拒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經市城市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按有關規定停止其排水、市政供水或取締其開采地下水、地表水許可。第十二條罰款的票據和罰款的處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本市罰繳分離的規定執行。第十三條辱罵、毆打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五條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1年7月25日起施行。

⑵ 政府給污水處理的補貼是多少

法律分析:我國各地污泥處置的補貼方式不同,但都是以環保項目能夠長遠可持續的運行為目的。在補貼額度方面,無論是國家還是地方,都以污泥處置方式以及達到的效果為衡量標准。

法律依據:《關於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6年底前,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95元,非居民不低於1.4元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85元,非居民不低於1.2元。污水處理收費標准應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綜合考慮本地區水污染防治形勢和經濟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調整。收費標准要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的運營成本並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95元,非居民不低於1.4元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85元,非居民不低於1.2元。已經達到最低收費標准但尚未補償成本並合理盈利的,應當結合污染防治形勢等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准。未徵收污水處理費的市、縣和重點建制鎮,最遲應於2015年底前開征,並在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⑶ 關於調整武威城區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的批復(武市價[2013]111號)

武威市物價局:
你局《關於調整武威城區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的請示》(武市價〔2013〕65號)和《關於調整武威城區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有關情況的報告》(武市價〔2013〕101號)收悉。為保障你市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促進污染物減排和環境保護,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要求,鑒於你市已按規定履行了成本監審、召開聽證會、上報市政府研究等規定程序,經研究, 現就你市城區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及有關事項批復如下:
一、同意調整你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標准調整為0.84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標准調整為1.24元/立方米,加權平均為 0.98元/立方米。收文後你局要及時向市政府匯報,具體出台時間由你市考慮物價穩定的影響因素和物價調控目標的要求擇機確定。實施前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正確引導媒體報道和關注社會反響,使此項收費政策平穩順利實施。
二、加強污水處理運行和財務收支管理。你市污水處理單位成本較高,污水處理費標准提高後,相關部門要督促企業加強運行管理,不斷優化生產工藝,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污水處理的能力、效率和質量。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應全部用於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和維護,要單獨列賬,不得挪作他用。你市要做好日常監管工作,確保收費收入專項用於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對收支情況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每年進行督查。
三、強化徵收措施,努力提高收繳率。你市要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辦法,採取有效措施,加大污水處理費徵收力度,做到應征全征,堅決杜絕拖欠、漏征和流失,提高收繳率。自備水源用戶也要按本批復規定的收費標准收繳城市污水處理費。
四、落實對弱勢群體的補貼政策。污水處理費標准調整後,對低收入群體要採取扶持政策,制定補貼或優惠辦法,緩解因調價增加負擔的矛盾。
五、確保污水全收集全處理。污水處理費是節能減排的重要價格政策,此次收費標準的調整,充分考慮了你市污水處理單位運行和節能減排的需要。你市要按國家和省上節能減排的政策要求做好污水處理工作,切實做到達標排放。
六、實行污水處理費跟蹤動態管理。你市污水處理單位在收費前要到省發展改革委申請辦理《甘肅省經營性服務收費登記證》,依法亮證收費,並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費標准,自覺接受監督。污水處理單位每年1月份要將上年污水處理費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在線檢測運行等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七、污水處理單位應按國家和省上要求改製成獨立的企業法人,建立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為污水處理費政策的有效執行創造條件。鼓勵實行供水和排水一體化管理,有效降低運營成本,充分發揮減排效益。
八、未經省發展改革委同意,不得將本批復收費標准用作向金融機構質押貸款融資的依據。
九、按價格分級管理許可權規定,縣級污水處理費標准由市審批,為此,你市要按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和節能減排的要求制定和調整,不斷加強管理,嚴格審批程序,並將審批結果及時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十、你市水資源短缺,要研究制定中水利用相關政策,切實提高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平。
十一、你市要加強對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等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價格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嚴肅查處。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3年6月20日

抄送:省建設廳,省環保廳。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3年6月20日印發

⑷ 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

市水務局:

根據《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號)等有關規定,經履行成本監審、專家論證、價格聽證、聽取社會意見、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定價程序,並報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污水處理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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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水處理收費標准

調整後的我市范圍內(不含深汕特別合作區)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居民類污水第一階梯為1.00元/立方米,第二階梯為1.50元/立方米,第三階梯為3.00元/立方米,合表用戶1.18元/立方米;非居民類污水為1.54元/立方米;特種行業污水為3.00元/立方米。

在上述收費標准基礎上,對環保誠信企業(綠牌)按照90%徵收污水處理費;對環保警示企業(黃牌)按照110%徵收污水處理費;對環保不良企業(紅牌)按照130%徵收污水處理費。差別化收費企業名單由市生態環境部門另行認定。

二、相關配套政策

(一)居民生活類、非居民類、特種行業與自來水分類范圍一致。

(二)居民生活類污水階梯式水量計量與自來水保持一致。今後自來水階梯水量調整的,污水階梯水量隨之調整。

(三)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包括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

(四)為確保取消污水處理費減免政策順利實施,在市民政等相關部門出台相關補貼措施前,暫繼續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會福利機構和部隊用水免收污水處理費。

(五)其他污水處理費徵收規定,按照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三、其他規定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實施,即從8月1日起的用水量(9月1日起抄見水量)執行本通知價格。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其門戶網站將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依據、徵收主體、徵收標准、徵收及減免程序等內容進行公示。此前我市污水處理費政策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⑸ 污水處理收費標准2022

2022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如下:
1、居民收費標准:新安江街道、洋溪街道、更樓街道收費標准為0.95元/噸;列為重點建制鎮收費標准為0.85元/噸;其他鄉鎮收費標准為0.40元/噸;
2、非居民收費標准(不含納管到建德市馬南水務有限公司的工業企業):工業收費標准為1.80元/噸。同時對高污染工業企業推行分類分檔及多因子計收污水處理費,各類污染物在基準值范圍內按每噸1.80元徵收污水處理費,對超過基準值按高污染工業企業多因子計收污水處理費標准(詳見附件)徵收。非工業收費標准為1.60元/噸。
污水處理的方法如下:
1、物理法。通過格柵、隔油池、過濾等方式去除污水中懸浮物、顆粒物、浮油油脂等可見污染物;
2、化學法。通過添加混凝劑、絮凝劑、氧化劑等污水處理葯劑,沉澱或上浮污染物,利用化學反應的方法去除有機物COD、重金屬離子、氨氮等污染物;
3、生化法。主要是厭氧和好氧生化處理,以及膜生物反應器MBR等生物菌種處理方法,污水處理成本低,效果好,降低COD、氨氮、總氮、總磷等污染物。
法律依據:《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公共供水企業、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由地方財政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支付代征手續費,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規定。

⑹ 生活用水收排污費嗎

法律分析:居民生活用水,也要依法繳納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已經含在自來水費里,不需要再另行繳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⑺ 居民用水收污水處理費嗎

對居民生活用水徵收的名稱為「污水處理費」,此費已在每月繳納的水費中一並繳納,無需再向其他部門繳納,因各地情況不同,所以徵收此費的標准全國都不一樣,缺水地區徵收較高。
居民水費污水處理費:是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的正常運行。
工業用水徵收的名稱為「排污費」,全國唯一合法徵收的部門是環境保護局,其徵收標准,是根據該企業向外環境排放污水中污染物因子的多少與排放數量來決定的,超標准排放是違法行為,當地環保部門可對其進行處罰。
污水處理費,主要有兩種類型:
1、一種是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也即居民水費污水處理費。
2、另一種是一些企業和個人集中處理生產或生活污水而交納的污水處理費,對這部分污水處理費,國家將從財政上給予補貼。
通常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根據省市收費不同,構成不同。

2015年2月,財政部發布《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並將於3月1日起施行,規定:
第三條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第八條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並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依法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條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第十一條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於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經縣級以上地方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認定並公示後,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仍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徵收污水處理費。

⑻ 城市污水處理費

一、污水處理費徵收范圍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二、污水處理費調整內容
1.城市自來水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處理費調整為0.85元/立方米;工業用水的污水處理費調整為1.20元/立方米,經營用水的污水處理費調整為1.20元/立方米。
2.全面開征建制鎮污水處理費。建制鎮居民生活用水類的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為0.40元/立方米;工業用水和經營用水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與城市同類用戶相同。
3.實行差別化污水處理收費政策。縣域范圍內環保信用評價結果為較重失信(紅色等級)和嚴重失信(黑色等級)的企業,其污水處理費在現行標准基礎上,每立方米分別加收 0.60元和1.00元。差別化污水處理費隨自來水(含自備水源)水費一並徵收。
4.自備水源用戶按照用水性質,與自來水用戶執行相同的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後全部回用,或處理後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准,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使用再生水的,免徵污水處理費。
三、保障機制污水處理費徵收單位要嚴格按照收費標准足額計收污水處理費,按月及時足額上繳同級國庫。徵收單位收取污水處理費時應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並按要求向財政、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費徵收報表,嚴禁坐收坐支、截留、擠占和挪用污水處理費。財政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將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徵收單位賬目,對存在的問題責成及時整改到位。
四、執行時間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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