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廢水知識 > 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

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08-20 14:31:33

① 行政主管部門對污水廠進行監管的法律依據國家級、地方級(最好是湖南的)法律、法規及管理辦法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
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

② 代表市政府簽訂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應具備哪些手續和程序

按照六部委《基礎設施與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污水處理的回特許經營應當通過公答開競拍獲得,若未經該程序,其行為也違反招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應視為無效。因此,污水處理廠要獲得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先行進行投標,做標書,然後通過公開競拍獲得經營權。市政府單方面將特許經營權授予污水處理廠,其行為涉嫌違法或超越法定職權。

③ 武漢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推進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進程,規范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保障公眾利益及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市政公用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排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公共信息管網以及其他市政公用事業依法實施特許經營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事業投資者或者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的制度。第三條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公共利益優先、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資源的原則。第四條市建設、水務、城管、交通、信息產業等各有關市政公用事業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管理和具體實施工作。

財政、國資、審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有關管理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有關協調工作。第五條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將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經營權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後無償移交政府;

(二)將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經營權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後無償移交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內,委託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特點、規模、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 30 年。第六條實施特許經營的市政公用事業項目(以下簡稱特許經營項目)應當根據本市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市政公用事業建設規劃確定,具體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會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特許經營項目確定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擬訂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重大項目的實施方案,市人民政府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第七條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基本經濟技術指標;

(三)規劃選址定點意見和其他規劃條件;

(四)特許經營期限;

(五)投資回報、價格和價格測算;

(六)經營者應當具備的條件及選擇方式;

(七)保障措施。第八條特許經營項目及其實施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發布推介該特許經營項目的公告。第九條特許經營權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授予,參與特許經營權競標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和設備、設施;

(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四)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良好的業績;

(五)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的人員;

(六)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依法採取有償方式授予特許經營權的,其取得的收入應當按規定上繳財政。第十條特許經營權的招投標由該特許經營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組織實施,中標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2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與中標者(以下簡稱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就特許經營協議文本的內容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並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方可正式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第十一條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經營內容、區域、范圍、方式和期限;

(二)產品和服務標准;

(三)價格、收費的確定方法、標准和調整程序;

(四)設施的權屬與處置;

(五)設施維護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約擔保;

(八)特許經營權的終止和變更;

(九)違約責任;

(十)特許經營權的收回;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

(十二)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④ 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已於2004年月24日經第29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快推進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規范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進市政公用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事業投資者或者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行業,依法實施特許經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實施特許經營的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確定。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依據人民政府的授權(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 第六條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資源的原則,鼓勵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共享。 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應當本著有關各方平等協商的原則,共同加強監管。 第七條參與特許經營權競標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和設施、設備; (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四)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良好的業績; (五)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 (六)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七)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選擇投資者或者經營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條件,受理投標; (二)根據招標條件,對特許經營權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方案預審,推薦出符合條件的投標候選人; (三)組織評審委員會依法進行評審,並經過質詢和公開答辯,擇優選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 (四)向社會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時間不少於20天; (五)公示期滿,對中標者沒有異議的,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准,與中標者(以下簡稱「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第九條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經營內容、區域、范圍及有效期限; (二)產品和服務標准; (三)價格和收費的確定方法、標准以及調整程序; (四)設施的權屬與處置; (五)設施維護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約擔保; (八)特許經營權的終止和變更;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解決方式; (十一)雙方認為應該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企業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二)監督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履行法定義務和協議書規定的義務; (三)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的經營計劃實施情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 (四)受理公眾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的投訴;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許經營監督檢查報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下,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 (七)協議約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一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科學合理地制定企業年度生產、供應計劃; (二)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准規范,組織企業安全生產; (三)履行經營協議,為社會提供足量的、符合標準的產品和服務; (四)接受主管部門對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五)按規定的時間將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董事會決議等報主管部門備案; (六)加強對生產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確保設施完好; (七)協議約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二條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特點、規模、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第十三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承擔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四條在協議有效期限內,若協議的內容確需變更的,協議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五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確需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提前書面告知主管部門,並經其同意。 第十六條特許經營期限屆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組織招標,選擇特許經營者。 第十七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協議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提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申請的3個月內作出答復。在主管部門同意解除協議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必須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第十八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並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一)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二)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特許經營權發生變更或者終止時,主管部門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市政公用產品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與穩定性。 第二十條主管部門應當在特許經營協議簽訂後30日內,將協議報上一級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在項目運營的過程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經營情況進行中期評估。 評估周期一般不得低於兩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實施年度評估。 第二十二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審定和監管市政公用事業產品和服務價格。 第二十三條未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擅自停業、歇業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第二十四條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經營項目的臨時接管應急預案。 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取消特許經營權並實施臨時接管的,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並召開聽證會。 第二十六條社會公眾對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享有知情權、建議權。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公眾參與機制,保障公眾能夠對實施特許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直轄市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實施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實施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實施特許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特許經營權,並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通過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披露。被取消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參與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競標。 第二十九條主管部門或者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違反協議的,由過錯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對其授權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負主要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競標者授予特許經營權的; (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⑤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污水處理運營管理

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應當通過協議、招標等公開方式取得。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污水處理企業進行運行評估考核;經考核合格後,方可運營。
城市污水處理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 城市污水處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停運污水處理運行設施;
(二)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
(三)擅自停用污泥處理設施或將污泥隨意棄置造成二次污染;
(四)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漏報本條例規定的各項資料。 污水處理企業因設施檢修、大修等,需部分停運或停運的,應當提前l5個工作日,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污水處理企業同時應當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大修或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停運的,必須啟動應急預案,並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城市排水、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凡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的具體徵收標准,按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許可權審批。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戶,其城市污水處理費分類計入供水價格,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收取;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按當地城市供水價格分類標准一並計量收取。
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已交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戶,不再交納排污費。 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的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排水管網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自建的排水設施和其連接城市公共排水管網的支管范圍內的設施由產權所有人負責。
(三)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房屋所有權人負責。 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養護、維修技術標准,定期對排水設施進行養護、維修,確保排水設施處於良好運行狀態。
汛期前,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確保汛期排水安全。 城市排水設施發生破損、管道堵塞等問題,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修復、疏通。
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搶修排水設施、疏通排水管道時,公安、交通、水利、環衛、電力、通訊、供水、燃氣等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不得阻撓。 城市排水設施的安全防護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標准、規范確定。
在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埋設其他管線的,應當徵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按照城市管線統一規劃進行施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劇毒、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
(二)向城市排水設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泥漿、沙漿、混凝土漿等易堵塞物;
(三)在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在雨水口匯水面積區設障或堆放物品:
(四)在排水管道、溝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桿、打樁及種植高大喬木等;
(五)偷盜、損毀、穿鑿或擅自拆卸、移動、占壓城市排水設施;
(六)其他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法定代表人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疏通,恢復原狀,無法恢復原狀的,承擔賠償責任,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城市」是指四川省行政區域的建制市和建制鎮。
(二)「城市排水」是指在城市生活、生產活動中產生的(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污水和降水徑流由城市排水系統收集、輸送、處理(凈化、利用,如中水、再生水利用等)和排放的行為。
(三)「城市排水設施」是指城市污水處理廠(站)、排水管網、中水管網、檢查井、雨水井、跌水井、計量器、加壓站等各類設施以及城市區域內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溝渠等組成的總體。
(四)「中水」是指部份生活雜排水經處理凈化後,達到國家《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可以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條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⑥ 什麼是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

污水處理來特許經營權是指自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要求,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事業投資者或者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的制度。

特許經營作為一類特殊的經營項目,主要指無形資產,對不少企業的生產經營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對外交往的日益頻繁,使國內企業接觸、認識和開發利用特許經營權的機會亦日漸增多。

(6)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在我國,特許經營又叫特許經營權,通常有兩種形式:

一、由政府機構授權,准許特定企業使用公共財產,或在一定地區享有經營某種特許業務的權利,如准許航空公司在政府規定的航線上,利用國有的機場設施,經營客貨運業務;

二、一家企業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業使用其商標、商號、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專有權利,按照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

⑦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充分運用市場競爭機制配置公共資源,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術語定義)
本辦法所稱政府特許經營權(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權),是指經特定程序而獲得的對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權。
本辦法所稱特許經營權出讓,是指政府將特許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授予經營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特許經營權轉讓,是指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將特許經營權轉讓給其他經營者或投資者的行為。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權的出讓、經營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下列直接關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資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項目,可以實施特許經營:
(一)城市供水、供氣、供熱;
(二)污水處理、垃圾處理;
(三)城市軌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項目。第四條(事權劃分)
本市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權實行全市統籌和市與區(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分級管理的原則。特許經營權的授予主體是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統一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線路運營權,天然氣管網及管道燃氣經營權,以及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等五城區(含成都高新區)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區域的特許經營權。
五城區以外的其他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政府部門,按照本辦法負責事權范圍內的特許經營權管理工作。第五條(決策管理機構)
市人民政府設立特許經營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特許委),負責特許經營權出讓的決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審批行業主管部門上報的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以下簡稱出讓方案)和《特許經營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特許經營合同》)。
市特許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特許辦)設在市發展改革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全市特許經營權的政策,編制全市特許經營權年度出讓計劃;
(二)組織對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事項的特許經營權出讓項目進行聽證;
(三)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的出讓方案進行評審;
(四)指導和協調全市特許經營權出讓的實施工作,依法監督出讓程序、檢查《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
(五)處理市特許委的日常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特許經營監督檢查報告。第六條(執行機構)
市建設、交通、能源、水務、環保、城管、旅遊、民政、公安、林業和園林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事權范圍內特許經營權的具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事權范圍內特許經營項目的年度出讓計劃;
(二)依照程序組織實施事權范圍內的特許經營權出讓工作,並保存特許經營項目檔案;
(三)建立特許經營項目評估制度,制定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評價標准;
(四)監督特許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和《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義務;
(五)監督特許經營者的經營計劃實施情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
(六)建立公眾參與機制,受理公眾對特許經營者的投訴,依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七)制定臨時接管應急預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狀態下,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
(八)協助相關部門核算特許經營者的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九)保守特許經營權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市國資、財政、價格、工商、審計、監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七條(經營形式和期限)
特許經營可以採取下列形式:
(一)在一定期限內,將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經營權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期滿後無償移交給授予其特許經營權的人民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內,將已建成項目的經營權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期滿後無償移交給授予其特許經營權的人民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內,委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
前款第(一)、(二)項的經營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第(三)項的經營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⑧ 昆明市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運用市場競爭機制合理配置公共資源,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權的出讓、經營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特許經營權,是指經特定程序而獲得的對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權。第三條本市特許經營權實行全市統籌和分級管理的原則,特許經營權的授權主體是市人民政府、各縣(市)、東川區人民政府以及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管委會、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昆明陽宗海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以下簡稱授權主體)。

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和呈貢縣范圍內的特許經營權,按照市人民政府行業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第四條市、縣(市)、東川區人民政府成立特許經營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特許委),負責特許經營權出讓的決策和管理,指導和協調特許經營項目的實施和推進工作,並代表同級人民政府審批行業主管部門上報的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和《特許經營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委辦公室(以下簡稱特許辦)設在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特許經營權的政策,編制特許經營權年度出讓計劃;

(二)指導和協調轄區內特許經營權出讓的實施工作,依法監督出讓程序、檢查《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

(三)處理日常工作,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特許經營監督檢查報告。第五條住建、交通、水務、滇管、環保、城管、商務、旅遊、民政、公安、林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同級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事權范圍內特許經營權的具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事權范圍內特許經營項目的年度出讓計劃;

(二)依照程序組織實施事權范圍內的特許經營權出讓工作,並保存特許經營項目檔案;

(三)建立特許經營項目評估制度,組織制定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規范;

(四)監督特許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和《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義務;

(五)監督特許經營者的經營計劃實施情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

(六)建立公眾參與機制,受理公眾對特許經營者的投訴,依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七)制定臨時接管應急預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狀態下,按規定組織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

(八)協助相關部門核算特許經營者的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方案;

(九)保守特許經營權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十)向特許辦提交對特許經營者的年度經營監督檢查報告;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和同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職責。

國資、財政、價格、工商、審計、監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特許經營權的實施應當堅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資源,以及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七條特許經營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眾參與機制,保障公眾對特許經營權情況進行有效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特許經營活動享有知情權和提出意見的權利,對侵害公共權益的行為有權舉報和投訴。第八條從事特許經營的,應當取得相應的特許經營權。

下列直接關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資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項目,應當實施特許經營:

(一)供水、供氣、供熱、供電;

(二)排水及污水處理;

(三)公園、廣場、綠地;

(四)公共客運線路及站(場);

(五)生活垃圾(糞便)處置、清運項目;

(六)利用城市公共區域或者空間設置戶外廣告;

(七)經營性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公共管溝、公共停車場、洗車場;

(八)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第九條特許經營權的期限根據行業特點、規模、經營方式、投資回報所需時間等因素確定,一般不超過10年,最長不得超過30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⑨ 銀川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處理企業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提高城市水環境質量,促進節約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銀川市城市規劃區內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財政、審計、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對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凡向污水處理廠及排水管網(指匯集和排放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路系統)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第五條污水處理費按照以下方式收取: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收;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一並代收;

(三)建築企業施工降水、排水的污水處理費,由市政設施管理單位、市建築行業管理單位代收。

代收手續費為實收污水處理費總額的3%-5%,具體標准由市建設、財政部門根據污水處理費徵收比例進行核准。第六條污水處理費由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與公共供水企業水費收繳實行一張票據;由其他部門代征的,使用財政統一票據。第七條污水處理費的計征和減免,嚴格按照規定的標准、對象、范圍執行。除國家、自治區、市政府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第八條徵收的污水處理費應全額繳入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於污水處理企業的運行、維護、改造、建設和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第九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污水處理企業應當按照特許運營協議規定履行義務,並取得運營服務費。第十條污水處理企業按特許運營協議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運營服務費,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核定後的水量、水質情況出具准用報告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完成審核後向污水處理企業撥付運營服務費,並將有關信息反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一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12月,根據污水處理費的總體收入和運營服務費總支出情況,編制下一年污水費年度使用計劃,報市財政部門審批。第十二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制度,對污水處理企業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污水處理企業的違法行為。第十三條市環保部門應加強對城市排水監測站點的監督管理,監測排入污水處理企業和排水管網的污水水質,確保污水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安全運行。

市環保部門每月應對污水處理企業的進出水水樣進行不少於一次的抽樣檢驗,並出具化驗報告。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徵收管理人員依法徵收污水處理費。第十五條污水處理企業不得謊報實際運行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騙取運營服務費。

污水處理企業謊報實際運行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騙取運營服務費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追繳騙取的運營服務費,並處以騙取款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排污者,處以應繳費額1至3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對其他排污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與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順德污水處理生化池填料 瀏覽:590
金華含鉻廢水處理設備多少錢 瀏覽:661
手工壓力飲水機怎麼做 瀏覽:241
華津凈水器怎麼擰開 瀏覽:840
周村純凈水哪裡有 瀏覽:202
kibana自定義過濾器 瀏覽:934
南京市城東污水處理廠環評 瀏覽:400
納濾膜和超濾膜區別 瀏覽:772
南通市污水泵站 瀏覽:567
第七代伊蘭特機油濾芯怎麼拆 瀏覽:784
租房子的飲水機怎麼用 瀏覽:48
sryb過濾器 瀏覽:581
濱赫空氣凈化器前蓋怎麼打開 瀏覽:336
今日牌飲水機多少錢 瀏覽:707
氣浮酒廠廢水 瀏覽:852
雨污水閉水試驗支管是否也要做 瀏覽:936
河北飯店油煙凈化器價格怎麼樣 瀏覽:389
石油蒸餾成汽油溫度 瀏覽:376
一體式樹脂瓦 瀏覽:432
空調濾芯電裝什麼意思 瀏覽: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