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四川省多少規模污水廠必須安裝在線檢測儀表
在線監測儀一般都是自動運行的,只要自動監測儀本身沒有故障就會上傳數據,跟你污水處理廠停產沒關系,除非把在線監測儀進行斷電。
『貳』 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 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九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果核、紙屑、煙蒂、玻璃瓶(渣)、飲料罐、口香糖、包裝袋(盒)等廢棄物;
(三)焚燒樹葉、枯草、塑料製品、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亂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糞便,亂扔動物屍體等廢棄物;
(五)其他破壞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或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經批准臨時佔道進行道路和各類管線等基礎設施施工的,應當對施工區域實施硬質實體隔離或者封閉。隔離或者封閉裝置不得低於一百八十厘米,並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燈具。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公共綠地(帶)、行道樹及其設施等,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綠地(帶)損壞、行道樹缺株、枯死的,應當及時補植、更換。植樹、整枝或者修剪綠地(帶)等作業所產生的廢棄物,應當及時清除。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清除的,代為清除。
第三十二條 臨街的各類經營場所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不得產生污水、塵土或者廢棄物污染環境。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道路上停放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車身整潔和外觀良好。車身不整潔或者破損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
運載砂石、灰漿、廢棄物等流體或者散裝貨物的車輛應當捆紮牢固、封蓋嚴密,不得沿途撒落、泄漏。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立即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中心城區、區(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飼養家禽家畜和食用鴿。禁止在鎮(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的街道或者公共場所敞放家禽、家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禁止在中心城區、區(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的住宅樓陽台、窗檯、觀景台、公共通道(樓梯、走廊)等影響公共環境的地方搭建鴿舍。
飼養信鴿的,應當遵守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並採取措施防止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飼養寵物的,應當對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立即自行清除。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予以沒收,並處以二百元罰款。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二節 廢棄物管理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方便居民、優化環境的原則,明確規定生活垃圾傾倒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居民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環境衛生,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將生活垃圾倒(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場所。禁止隨意傾倒生活垃圾。
居民和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收集、運輸、處置,但通過招投標等方式出讓作業權的除外。
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責任人定期進行疏掏或者委託環境衛生服務單位進行疏掏、處置。糞便外溢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未處理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處理,處理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禁止將糞便直接排入雨污管道、溝渠、河道或者隨意丟棄。收集的糞便應當運至指定地點處置。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可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五款規定的,責令立即改正,可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收集、清運農村生活垃圾,並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
村(居)民應當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農村生活垃圾收集、清運、處置設施。
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賓館、飯店、餐館和其他單位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衛生、環保、城市管理部門的規定收集、存放和處置,也可以委託有經營資質的作業單位代為收集、存放、運輸和處置。
收集、存放、運輸、處置餐廚垃圾,不得污染城市道路和環境。禁止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或者溝渠、河道、公共廁所等。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清除污染,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清除的,代為清除。
『叄』 如何四川省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充分利用
一、監審目錄的主要內容。監審目錄的直接依據是《四川省定價目錄(2015年版)》,監審項目名稱與定價目錄保持一致;根據成本監審目錄的確定原則,納入監審目錄的項目為19項(定價目錄為37項),與現行成本監審目錄相比減少18項,減少的主要項目涉及:部分農業生產資料、部分葯品、工業消費品、交通運輸、公用事業、中介服務、房地產等,同時,新增了管道運輸、停車收費、養老服務、危險廢物處置等;
二、成本監審職責界定明確。按照國家明確的「誰定價、誰監審」的原則,省、市、縣三級價格主管部門的監審許可權,與定價目錄保持一致;定價許可權移交交通部門的項目,由交通部門的定價管理機構實施監審權。定價成本監審的責任主體更加明確。
三、成本監審和調查的范圍清晰。成本監審和調查是政府制定價格的重要程序,凡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未經成本監審不得制定和調整價格,其他暫未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定調價時應當加強成本調查。通過成本監審目錄的清單化,成本監審和調查的范圍更加清晰。
四、合理確定成本定期監審周期。為適應價格動態監管要求,我們對原監審目錄的定期監審周期的設定做了修訂,將固定周期制修改為確定周期制,根據具體價格項目的政策執行情況,合理確定定期監審周期,便於操作,符合實際,更能體現「管細管好管到位」的價格改革監管精神。
『肆』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城市供水企業的生產和經營
第三十六條 城市供水應當由國有資產控股經營,實行政府特許經營制度。
境外投資者並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審查。
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 城市供水特許經營者確定後,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方式對城市供水特許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公示期滿後,由實施機關與城市供水特許經營者簽訂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協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供水企業進行評估考核,城市供水企業經考核合格後,方可運營。
第三十八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障城市供水不間斷供應,不得擅自停水;
(二)具備水質檢測能力,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三)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城市供水水壓標準的要求;
(四)安裝的結算水表符合國家計量規定,並定期檢定、更換和維修;
(五)按照有關城市供水服務標准,設置經營、維修服務網點,公示收費、維修的標准和期限等;
(六)按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供水協會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七)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省城市供水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制定行業服務規范,報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通過政府門戶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方式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 城市供水企業的凈水、水泵運行、水質檢驗、管道維修等關鍵崗位人員應當經健康體檢合格,並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專業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供水、用水和二次供水標准合同文本,並向社會公布。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未簽訂供用水合同的用戶,城市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第四十一條 新增或者超過水表額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用戶,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用水申請,城市供水企業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答復。不予辦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用戶需要水表分戶、移表,擴大供水范圍,終止用水,變更戶名或者用水性質的,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城市供水按照國家用水性質分類,實行政府定價。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聽證制度和公示制度。
城市供水實行供水企業成本公開和定價成本監審公開制度。
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城市污水處理費依法計入供水價格,根據用戶使用城市供水類別計量合並徵收。
第四十三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依據供、用水雙方簽訂的供用水合同約定,收取水費和基本水費,並使用統一的收費憑證。
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應當單獨安裝結算水表。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共用一隻結算水表時,按從高使用水價計收水費。
用戶應當依法按照《供用水合同》約定交納水費。逾期不繳納的,供水企業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追究用戶的違約責任。
結算水費時,用戶對結算水表計量准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申請校核檢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自接到用戶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查實、校核,並書面答復用戶。
確屬結算水表計量准確度問題的,用戶可以按照《供用水合同》約定追究供水企業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公共消防用水設施的規劃、建設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參與公共消防用水設施的驗收。市政公共消防用水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資金由政府承擔,並由供水單位負責實施。
滅火救援用水,取用市政公共消火栓的,水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取用被救援單位消防用水設施的,水費由被救援單位承擔;取用第三方消防用水設施的,水費由被救援單位支付給第三方。
公共消火栓實行專管專用制度,除訓練演練、滅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四十五條 市政、綠化、景觀、環衛等公用性用水應當計量繳費,並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供水企業應當根據公用性用水單位的需要,分區域設置一定數量的公共取水栓。公用性用水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
縣級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消防、園林綠化、市容環衛等公用性供水設施明確保護范圍,由城市供水企業設置永久性識別標志,並在供水管網圖紙上註明坐標。
第四十六條 工程建設等需要臨時使用城市供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水計劃後,與供水企業簽訂臨時用水協議,並按照約定使用。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為:
(一)不按照合同規定繳納水費或者非法充值結算水表磁卡;
(二)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閥門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市政設施取水;
(三)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
(四)盜用或者轉供城市供水;
(五)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和范圍;
(六)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或者結算水表後裝泵抽水;
(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和盜竊公共水資源的行為。
有本條前款規定行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徑公稱流量和實際用水量計算取水量。對實際用水量無法確定的單位,按照行業標准用水量計算。
『伍』 在常規污水處理中污水處理方法都有哪幾種
一般來說就是物理、化學、生物
A/O法生物去除氨氮原理:污水中的氨氮,在充氧的條件下(O段),被硝化菌硝化為硝態氮,大量硝態氮迴流至A段,在缺氧條件下,通過兼性厭氧反硝化菌作用,以污水中有機物作為電子供體,硝態氮作為電子受體,使硝態氮波還原為無污染的氮氣,逸入大氣從而達到最終脫氮的目的。
硝化反應:NH4++2O2→NO3-+2H++H2O
反消化反應:6NO3-+5CH3OH(有機物)→5CO2↑+7H2O+6OH-+3N2↑
『陸』 急求四川某污水處理廠做好的全套資料(含邊坡治理,給水管網,排水管網,電氣,道路),高懸賞
建議你到土木工程網站去搜索,很多的,但全套估計困難。
『柒』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的第六章 城市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
第四十八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節約用水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的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的供水、節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節約用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城市節約用水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制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的同時,制定節約用水規劃,並根據節約用水規劃制定節約用水、景觀用水、污水回用、雨水利用年度計劃。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的節約用水規劃和節約用水年度計劃。
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用水計劃和節約用水、建築中水、污水回用、雨水利用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匯總編制,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 城市供水按照國家用水性質分類,實行計劃用水和定額用水管理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管理制度。
實施階梯式計量水價的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以及超計劃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加價水費(含污水處理費)標准:
1、超計劃(定額)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下的部分水費按照分類基本水價的一倍收取;
2、超計劃(定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含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水費按照分類基本水價的二倍收取;
3、超計劃(定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水費按照分類基本水價的三倍收取。
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加價水費(含污水處理費)從稅後留利或者預算包干經費中支出,不得納入成本或者從當年預算中支出。
城市供水超計劃、超定額部分的水費收入,要優先用於城市供水管網的建設和技術改造。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定在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必須強制使用節約用水的產品和工程規模及范圍。
非居民用戶需要新增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用水計劃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城市新建、擴建和改建使用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使用節約用水工藝、設備和器具。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第五十二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對城市供水管網定期檢查維修,降低管網漏失率。
供水企業管網漏失率、供水產銷差率以及水廠自用水率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超標準的水量不得計入成本。
『捌』 成都餐飲污水排放管理法規
《成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葛洪林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成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體健康,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屬於生活垃圾范疇,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畜禽屠宰等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廚余垃圾,是指食物殘余(泔水)和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殘渣、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和中心城區以外區(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以及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的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的產生、收運、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的監督管理,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屬的市生活固體廢棄物管理機構負責。各區(市)縣(含成都高新區)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市)縣城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並執行食用油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製作食品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並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餐廚垃圾產生登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環保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餐廚垃圾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產生、處理單位的違法排污行為。
質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加強對食品加工企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殘渣油脂處理情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食用油或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
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經營銷售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農業部門負責禽畜養殖場所的監督管理;加強對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加工的肥料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以及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禽畜的違法行為;加強對除生豬以外其他畜禽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殘渣油脂處理情況的監督管理。
商務部門應當做好餐飲服務提供者誠信經營的引導工作,督促餐飲服務提供者將餐廚垃圾交給取得收運、處理許可的企業收運和處理;並將餐廚垃圾的處理情況與企業的等級評定掛鉤;加強對生豬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殘渣油脂處理情況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運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收運、處理餐廚垃圾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發展改革(價格)、財政、水務、教育、旅遊、衛生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和區(市)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五條(管理原則)
本市餐廚垃圾管理實行「誰產生、誰負責」、「屬地管理、統一收運、集中處置」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
第六條(倡導規定)
本市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合理膳食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本市鼓勵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理一體化,支持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科學研究和創新,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七條(行業自律)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准,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的方法,將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
第八條(產生單位責任)
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畜禽屠宰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城管部門的要求分類收集餐廚垃圾,並將其交給經城管部門許可的單位收運、處理。
第九條(處理費用)
本市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不再新增收費項目。
餐廚垃圾處理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予以適當補貼。
第十條(服務許可)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理服務許可。
未取得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理服務許可的單位,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理活動。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理服務許可通過特許經營權出讓的方式授予。
市和區(市)縣城管部門應當編制已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名單目錄,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收運單位條件)
申請從事餐廚垃圾收運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有規定數額的注冊資金。
(二)配備符合國家相關標准和技術規范的餐廚垃圾專用密閉運輸車輛,並按規定安裝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相關設備,具有餐廚垃圾專用運輸車標識,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貨運汽車城區道路行駛證》等許可證件。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處理單位條件)
申請從事餐廚垃圾處理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有規定數額的注冊資金。
(二)餐廚垃圾處理設施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
(三)餐廚垃圾處理工藝和技術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垃圾處理過程中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並按規定安裝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等相關設施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停業歇業)
未經批准,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不得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確需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市或區(市)縣城管部門報告並徵得其同意。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運營的情況除外。
城管部門在批准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前,應當落實保障及時收運、處理餐廚垃圾的措施。
第十四條(應急管理)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應急預案,並按規定報區(市)縣城管部門備案。
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制定中心城區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應急預案,建立中心城區餐廚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情況或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區(市)縣城管部門應當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制定當地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產生單位要求)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餐廚垃圾貯存間等收集設施設備;使用符合標准、有醒目標識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當按照環保部門的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避免廢棄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二)保持餐廚垃圾收集、存放設施設備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凈整潔。
(三)按規定分類收集、密閉存放餐廚垃圾。
(四)與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簽訂書面收運協議,並在餐廚垃圾產生後二十四小時內交其收運。
第十六條(收運單位要求)
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免費為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提供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准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運餐廚垃圾。每日至少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一次餐廚垃圾。
(三)在收運餐廚垃圾後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將餐廚垃圾清運至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廚垃圾處理單位處理。
(四)密閉化運輸餐廚垃圾,並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第十七條(處理單位要求)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並保證其運行良好,環境整潔。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准處理餐廚垃圾,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所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用途;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垃圾的,應當符合微生物菌劑使用環境安全相關規定,並採取相應安全控制措施。
(五)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採取措施防止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雜訊等造成二次污染。
(六)對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准要求,並依法報質監部門或農業部門備案。
(七)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向城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十八條(台賬制度)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產生、交運台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產量和去向等情況。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初次建立台賬時,應當分別向區(市)縣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等部門報告登記,並提交其與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簽訂的收運協議復印件。簽訂協議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相關部門變更登記。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應當建立收運、處理台賬,真實、完整記錄收運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去向、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並每月向市或區(市)縣城管部門報告登記。
台賬資料應當保存兩年以上,以備核查。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城管等部門應當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單位建立台賬和報告登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聯單管理)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實行聯單制管理:
(一)聯單由餐廚垃圾收運單位向區(市)縣城管部門申請領取。
(二)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交運時,應當如實填寫聯單有關內容,經收運單位驗收簽章後,留存聯單第一聯。
(三)收運單位應當按規定將餐廚垃圾隨同餘下的四張聯單運抵處理單位。
(四)處理單位應當驗收運來的餐廚垃圾,核實聯單填寫的內容,加蓋公章後,將聯單第二聯交收運單位留存;將第三聯自留存檔;將第四聯、第五聯分別按規定報送區(市)縣城管部門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等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禁止行為)
在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
(二)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運。
(三)將餐廚垃圾隨意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設施、河道、公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等。
(四)收運途中滴漏、撒落餐廚垃圾。
(五)未經許可擅自收運、處理餐廚垃圾。
(六)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運、處理。
(七)餐廚垃圾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飼喂畜禽。
(八)將餐廚垃圾或者其加工產品用於食品加工或食品銷售。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一條(聯動執法)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按照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實施聯動執法。
第二十二條(計分管理)
本市對違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規定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計記分制度,並納入城市管理信用評價監管系統管理。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市或區(市)縣城管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收運、處理協議;被解除協議的單位三年內不得參加本市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服務許可投標。
具體的記分辦法,由市城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投訴舉報)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實名舉報人或投訴人。
第二十四條(產生單位責任)
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設置使用餐廚垃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未保持其功能完好、環境整潔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將餐廚垃圾分類收集、密閉存放或者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規定建立台賬、對台賬弄虛作假或未按規定報告登記的,分別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運、處理的,分別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隨意傾倒、堆放、排放餐廚垃圾的,由城管、水務、林業園林等部門責令立即清除污染,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六)未按規定實行聯單管理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收運處理單位責任)
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未向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免費提供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的;未使用餐廚垃圾專用運輸車或未按規定安裝和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相關設備的;未密閉化運輸或轉運過程中裸露存放餐廚垃圾的;運輸過程中滴漏、撒落餐廚垃圾或車容不整潔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將餐廚垃圾混入其它生活垃圾收運或隨意傾倒、堆放,排放餐廚垃圾的,由城管部門責令立即清除污染,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未按規定標准和規范每天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餐廚垃圾收運單位將餐廚垃圾交給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處理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台賬、對台賬弄虛作假或未按規定申報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按規定實行聯單管理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七)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由城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八)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其他責任)
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的,由農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