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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費徵收工作措施

發布時間:2022-03-12 02:55:32

① 如何解決污水處理費在待征過程中收取不到位問題

近期能源資源產品價格改革進展

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環保收費改革,既是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客觀需要,也是推動節能減排,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迫切要求要「完善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生產要素和資源價格形成機制」,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指出要「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今年上半年,水、電力、成品油等重要能源資源價格改革取得積極成效。

一、積極推進水價改革

近年來,各地積極推進水價改革,不斷完善水價形成機制,取得了顯著成效。污水處理收費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普遍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額加價制度全面實施,居民用水階梯式水價制度逐步施行,反映我國水資源稀缺狀況、水處理和污水治理成本的水價體系基本形成,對於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用水效率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供水和污水處理行業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應該看到,當前我國城市供水價格、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等仍然存在徵收標准偏低、徵收范圍偏窄等問題,不利於促進資源的節約使用。

今年以來,天津、上海、南京、廣州、蘭州和銀川等城市相繼調整了水價,沈陽、西寧等城市已召開聽證會,准備調整水價。從各地實際情況來看,調價原因各有不同:有的是為了解決污水處理費偏低的問題,有的是為了緩解供水企業生產經營虧損,有的則是為籌集南水北調等水利工程建設資金。這些措施是符合改革方向的,有利於促進資源的節約使用和環境保護。截至2008年底,36個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的終端平均水價(包含自來水價格、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等)分別為每噸2.35元和3.19元,比2005年分別提高12.4%和17.2%。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工業用水污水處理費實際收取標准分別為每噸0.70元和1.00元,比2005年分別提高了29.6%和38.9%,污水處理費標準的調整幅度明顯超過終端水價調整幅度。

為確保水價改革穩妥實施,近日,我委與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下發《關於做好城市供水價格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要求當前水價調整要以建立有利於促進節約用水、合理配置水資源和提高用水效率為核心的水價形成機制,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目標,重點緩解污水處理費偏低的問題。要求各地在調整水價的過程中,要統籌考慮供水、污水處理行業發展需要和社會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價調整的力度和時機,防止集中出台調價項目;水價矛盾積累較大的地區,要統籌安排,分步到位。嚴格履行成本監審和聽證程序,切實加強對供水定價成本的審核,促使供水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和強化自我約束,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提高水價決策的透明度。同時,進一步簡化水價分類,實現工商業用水同價;積極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制度,減少水價調整對低收入家庭的影響,提高居民節水意識。做好對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根據水價調整的影響,對低收入家庭因地制宜地採取提高低保標准、增加補貼等多種方式,確保其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二、繼續深化電價改革

電價改革的最終目標,是發電、售電價格由市場競爭形成,輸電、配電價格由政府制定。按照這一改革目標,今年上半年,我們積極推進上網電價、銷售電價等方面的價格改革。

一是完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政策。為規范風電價格管理,下發《關於完善風力發電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按照風能資源狀況和工程建設條件,將全國分為四類風資源區,並相應制定風電標桿上網電價。一方面,通過事先公布標桿電價水平,為投資者提供明確的投資預期,鼓勵開發優質資源,限制開發劣質資源,有利於促進風電開發的有序進行;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激勵風電企業不斷降低投資成本和運營成本,提高經營管理效率,促進風電產業健康發展。

二是推進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工作。今年3月份,明確放開20%的售電市場,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用電電壓等級在110千伏以上的大型工業用戶,允許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鼓勵供需雙方協商定價。6月份,與國家電監會、國家能源局聯合下發《關於完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規范和指導各地推進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工作。這些政策的出台,進一步推進了電價改革,有利於引入競爭機制,增加電力用戶選擇權,促進合理的電價機制形成。

三是清理整頓優惠電價。針對部分省份自行出台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優惠電價,不利於促進高耗能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的情況,報經國務院批准,我委與國家電監會、國家能源局聯合下發《關於清理優惠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各地凡是以發、用電企業雙邊交易等名義,擅自降低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或用電企業銷售電價,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優惠電價措施的進行全面清理,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下一步,將按照既定的改革方向,繼續深化電價改革。指導各地開展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研究制定大型並網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完善生物質發電價格機制;抓緊研究下發銷售電價分類結構的指導辦法,減少交叉補貼;進一步規范電能交易價格管理辦法。

三、認真落實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方案

按照完善後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國內成品油價格實行與國際市場原油價格有控制的間接接軌,以國際市場原油價格為基礎,加國內平均加工成本、稅收、流動環節費用和適當利潤確定。今年以來,根據國際市場油價變化情況,國家有升有降地調整了成品油價格,其中3次有控制地提高了成品油價格,2次下調成品油價格,對調動煉油企業積極性,保障國內成品油市場供應起到了積極作用。

我國石油資源缺乏,隨著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石油需求迅速增長,國內石油生產遠遠不能滿足需要。據統計,2008年我國石油凈進口2億噸左右,佔全部石油消費量的51.3%,而且我國石油消費對外依存度還在逐年上升。如果不推進成品油價格改革,理順國內石油價格關系,就難以有效地利用國際石油資源,難以保證經濟社會發展對石油的需求,勢必影響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另一方面,我國經濟結構不合理,經濟增長方式粗放,石油資源消耗過多,浪費現象突出。大排量車輛有增無減,交通狀況日益惡化,人民群眾生活環境質量不斷下降。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是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應長期堅持的基本國策。推進成品油價格改革,理順成品油價格,有利於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石油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有些人總是拿我國油價與美國相比。我國國情客觀上要求成品油不能像美國一樣實行低稅負和低價格的政策,如果我國人均石油消費達到美國的水平,全世界的石油都難以滿足我國石油需求。因此,我們需要利用價格和稅收杠桿,盡早引導石油合理消費,通過適當合理的價格,促進石油資源節約和節能減排,保證國家能源安全。

同時,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在目前的經營體制下,推進成品油價格改革工作也會面臨諸多矛盾和問題,有關制度、辦法也需要不斷完善。但這是改革中的矛盾和問題,只能用繼續深化改革的辦法去解決。

下一步,我們將繼續堅決執行經國務院批準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為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不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出貢獻。同時要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適時調整並適度控製成品油價格。

② 有誰知道孝感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公示公告·通知 關於孝感城區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由0.4元/噸調整到0.8元/噸的公告 http://www.xgjs.gov.cn 2009-3-31 8:50:32關於孝感城區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由0.4元/噸調整到0.8元/噸的公告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北省政府鄂政發[2007]62號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確定的「一次性申報、分步實施到位」的原則意見以及《中共孝感市委常務委員會會議紀要》(第四屆[2008]29號)和《市物價局關於孝感城區污水處理費標準的批復》(孝價管[2007]97號)的規定,孝感城區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由起步階段的每噸0.4元調整到每噸0.8元,自2009年1月1日使用水量起執行。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徵收范圍
按照《湖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313號)第五條的相關規定,污水處理費徵收范圍為城區規劃區范圍內(包括城區建成區、高新開發區、孝南經濟開發區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城市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含自備水源用戶)。
二、徵收標准
孝感城區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調整到每噸0.80元(不分用水類型)
三、徵收方式
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按月計征。其中公共自來水用戶委託市自來水公司隨水費一並徵收;自備水源用戶由市城管局市政設施維護管理站負責徵收,已安裝計量水表的自備井,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每日運轉24小時的最大流量計算。
不按時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按《湖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加收滯納金並處罰金。
四、徵收管理
徵收污水處理費後,按規定同時取消城建部門徵收的排水設施使用費和環保部門徵收的污水排污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
特此公告 孝感市物價局
孝感市建設委員會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③ 污水處理收費如何征稅

某市有一家大型造紙企業,自備自來水廠和污水處理車間。相鄰有一獨立核算的協作生產企業,向紙廠提供生產用化工材料。由於紙廠供水與治污能力有餘,因而既向鄰廠供水,又為鄰廠代處理污水。由於供水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按13%的稅率納稅,因而紙廠對污水處理收費也按13%的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納稅。最近,稅務機關對紙廠進行納稅檢查,認為提供污水處理服務不應依自來水適用稅率納稅,而應按「加工」勞務適用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並對其作出補稅處罰的稅務處理。對此,企業感到不能接受。
筆者查閱了有關稅收政策法規,也覺得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需要在政策法規上進一步明確。
第一,污水處理算不算「加工」勞務?《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具體落實到污水處理上,污水並非原料或主要材料,凈化後的污水因達不到自來水質量標准,所以也不是委託方收回的貨物,而是經檢測達到排放標准後輸入長江。由此看來,此項業務並不符合法定的「加工」勞務概念,究竟應如何定性尚待商榷。
第二,污水處理能否算「勞務」服務?再看營業稅的有關規定,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對應稅服務業的詮釋:「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這一概念與污水處理的服務內容較相一致。兩者的區別在於增值稅「加工」勞務必須有產品,而營業稅「勞務」服務則不一定有產品。因此,既可以納入營業稅「代理服務」的范圍,也可以列入營業稅「其他服務業」的范圍。可是《營業稅稅目注釋》中列舉項目並未含「污水處理」,所以基層稅務機關在定性上難以把握。
第三,對污水處理這一特殊服務項目在稅收上能否給予優惠?根據國家環保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中規定:「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需要說明的是,文件並未界定污水處理收費應屬增值稅徵收范圍,僅明確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可不作為水費的價外費用,合並徵收增值稅。但對企業單位處理污水收費能否同等享受未加明確。聯繫到本文所舉事例,紙廠污水處理車間主要是為自身服務的,就其主觀意願來說並無贏利目的。現在以自身多餘能力為社會服務,我們認為在稅收政策上應予以鼓勵。這樣,不僅可以減輕政府的環保壓力,也有利於發揮現有環保設施的潛力,達到社會效益與企業經濟效益雙贏的效果。
為此,筆者建議,對污水處理收費可以針對不同情況,採取適當的稅收鼓勵措施。即由政府部門統一舉辦的污水處理廠,因其具有公益性質,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凡由自來水廠(公司)代收污水處理費而後由財政轉撥給污水處理廠的,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戴林法)

④ 污水處理費如何征稅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第十三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內處理費由城鎮容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征繳入庫。

污水處理費由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市和區縣按照污水處理費徵收級次,實行分級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市和區縣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作為收費憑證。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應直接繳入同級國庫。

拓展資料:

2014年12月31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以財稅〔2014〕151號印發《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徵收繳庫、使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38條,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參考資料:網路-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⑤ 污水處理費怎麼收取的

法律分析:污水處理費一般是在水費中一同收取。污水處理費收取之後也不是自來水所享有,而是交往市政管理部門。用於對城鎮的污水排放管道和維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征繳入庫。污水處理費由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市和區縣按照污水處理費徵收級次,實行分級管理。

⑥ 為什麼要徵收污水處理費,怎麼徵收,徵收來做什麼

污水處理費是城抄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的正常運行。 污水處理費一般是在水費中一同收取。我就是自來水的員工,這個我很明白。 污水處理費收取之後也不是自來水所享有,而是交往市政管理部門。用於對城鎮的污水排放管道(下水道)的改造和維護。 所以 居民附近有下水道堵了 都是給市政部門打電話 而不是給自來水打電話。但是這個費用是自來水代收的。

⑦ 哈爾濱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2001.06.01

【實施日期】 2001.06.01

【文 號】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

哈爾濱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區內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
第三條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的監督管理。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下設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機構,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日常徵收工作。
使用城市供水的居民交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機構委託城市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收取。
第四條 在本市城區內直接向城市排水設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水管網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廢)水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和居民,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五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計算徵收。
使用城市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無水表的,按照收取的水費核定。使用地下水的,有水表的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無水表的按照水泵銘牌流量和工作時間計算的水量核定。
第六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月徵收。收費標准按照省物價、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規定污水排放水質標準的,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排水設施排放超標污水補償費。
超標污水補償費的收費標准,按照省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機構工作人員收取污水處理費時,應當出具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證件,並使用稅務部門印製的票據。
第九條 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用於城市排水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更新改造和補充建設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單位,不再徵收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和污水排污費。
第十一條 對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居民,免徵污水處理費。
嚴重虧損的企業,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緩繳污水處理費,不得免交。
第十二條 未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每逾期一日加收3%的滯納金,並處以應繳納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本條前款規定的罰款,屬非經營活動的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屬經營活動的罰款不得超過20000元。
第十三條 侮罵、毆打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權循私舞弊。
對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
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六奈 罰款的票據和罰款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⑧ 污水處理費 是怎樣收取的

我們南寧市是加到水價裡面一同收取的,用1噸自來水,就收1噸污水處理費,用5噸自來水,專就收5噸污水處理費,屬如此類推。

污水處理費各地收費標准不一,南寧市每立方米污水處理費是0.8元。對低收入群體實行減免,對「五保戶」按0.25元收費標准執行;對低保對象減半收取。

⑨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 鼓勵各地區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分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第六條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凡設區的市、縣(市)和建制鎮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均應當徵收污水處理費;在建污水處理廠、已批准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並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第八條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並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九條 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後全部回用,或處理後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准,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第十一條 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於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經縣級以上地方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認定並公示後,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仍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徵收污水處理費。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第十三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共供水企業簽訂代征污水處理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與其水費收入應當分賬核算,並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征繳入庫。
第十四條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徵收。
各地區應當加強對自備水源的管理,加大對使用自備水源單位和個人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力度。
第十五條 污水處理費一般應當按月徵收,並全額上繳地方國庫。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報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數額。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申報用水量(排水量)和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數額。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核,確定污水處理費徵收數額。收取污水處理費時,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具體繳庫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核實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對公共供水企業全年應繳污水處理費的匯算清繳工作。
對因用水戶欠繳水費、公共供水企業核銷壞賬損失的水量,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不計入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應代征污水處理費的水量。
第十七條 公共供水企業、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由地方財政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支付代征手續費,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單位、公共供水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和時限要求徵收或者代征污水處理費,確保將污水處理費征繳到位。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對象、范圍和標准。
嚴禁對企業違規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已經出台污水處理費減免或者緩征政策的,應當予以廢止。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依據、徵收主體、徵收標准、徵收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徵收的污水處理費不能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地方財政應當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 繳入國庫的污水處理費與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統籌使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提供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的單位支付服務費。
服務費應當覆蓋合理服務成本並使服務單位合理收益。
服務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污水處理量、污泥處理處置量、排水管網維護、再生水量等服務質量和數量予以確定。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後,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包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范圍和期限、服務數量和質量、服務費支付標准及調整機制、績效考核、風險分擔、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履行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情況,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按期核定服務費。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服務費。
第二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公布污水處理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狀況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違反規定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質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相應扣減服務費,並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績效進行評估,績效評估結果應當與服務費支付相掛鉤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各地區可以通過合理確定投資收益水平,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項目,提高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各地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符合要求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並採取特許經營、委託運營等多種服務方式。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包括污水處理費安排的支出和財政補貼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情況,編制年度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報經批准後執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年度決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同級財政決算。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會同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納入中長期財政規劃管理,加強預算控制,保障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有效執行。
第三十一條 污水處理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情況。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徵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污水處理費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擴大污水處理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繳納義務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污水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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