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污水處理費該收嗎
這是我網上找來的抄一點資料襲,不知道有沒有用
我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已試運行二年多,為加快其市場化和產業化進程,近期,根據省物價局文件批復精神,嘉興市區污水處理費執行新的定價方案。
進網用戶污水處理費分類標准為:居民生活用戶污水0.80元/立方米;非經營性用戶污水1.50元/立方米;經營性用戶中,商業、服務業企業污水1.50元/立方米,一般工業企業污水1.80元/立方米,造紙、化工、製革、印染、電鍍和制葯等排放污水污染程度較嚴重的工業企業污水2.20元/立方米。同時對工業企業實行按實測污水COD濃度分檔計價徵收污水處理費的辦法。
新的定價方案自2006年4月1日用水時間起執行
2. 城市污水處理成本監審 需要提供的哪些資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環保局、科委,北京市市政管委:為了引導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的發展,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防治城市水環境的污染,現將《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附件: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部
總則
1.1為控制城市水污染,促進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制定本技術政策.
1.2本技術政策所稱「城市污水」,系指納入和尚未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之混合污水.
1.3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工程建設,指導污水處理工藝及相關技術的選擇和發展,並作為水環境管理的技術依據.
1.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水環境規劃、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以及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做到規劃先行,合理確定污水處理設施的布局和設計規模,並優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建設.
1.5城市污水處理,應根據地區差別實行分類指導,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自然環境條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選擇處理方式.
1.6城市污水處理應考慮與污水資源化目標相結合.積極發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綜合利用技術.
1.7鼓勵城市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進步,積極開發應用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2.目標與原則
2.12010年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的污水平均處理率不低於50%,設市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60%,重點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70%.
2.2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均應規劃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標排放的工業廢水應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並與生活污水合並處理.
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應嚴格控制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並在廠內進行預處理,使其達到國家和行業規定的排放標准.
對不能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居民區、旅遊風景點、度假村、療養院、機場、鐵路車站、經濟開發小區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獨立工礦區的工業廢水,應進行就地處理達標排放.
2.3設市城市和重點流域及水資源保護區的建制鎮,必須建設二級污水處理設施,可分期分批實施.受納水體為封閉或半封閉水體時,為防治富營養化,城市污水應進行二級強化處理,增強除磷脫氮的效果.非重點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級強化處理,分期實現二級處理.
2.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採用成熟可靠的技術.根據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可積極穩妥地選用污水處理新技術.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有特殊要求的,須進行深度處理.
2.5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按照遠期規劃確定最終規模,以現狀水量為主要依據確定近期規模..
3.城市污水的收集系統
3.1在城市排水專業規劃中應明確排水體制和退水出路.
3.2對於新城區,應優先考慮採用完全分流制;對於改造難度很大的舊城區合流制排水系統,可維持合流制排水系統,合理確定截留倍數.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合流制.
3.3在經濟發達的城市或受納水體環境要求較高時,可考慮將初期雨水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
3.4實行城市排水許可制度,嚴格按照有關標准監督檢測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水質和水量,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有效運行..
4.污水處理
4.1工藝選擇准則
4.1.1城市污水處理工藝應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性、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情況和要求,經全面技術經濟比較後優先確定.
4.1.2工藝選擇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包括:處理單位水量、削減單位污染物、處理單位水量電耗和成本、削減單位污染物電耗和成本、佔地面積、運行性能可靠性、管理維護難易程度、總體環境效益等.
4.1.3應切合實際地確定污水進水水質,優化工藝設計參數.必須對污水的現狀水質特性、污染物構成進行詳細調查或測定,作出合理的分析預測.在水質構成復雜或特殊時,應進行污水處理工藝的動態試驗,必要時應開展中試研究.
4.1.4積極審慎地採用高效經濟的新工藝.對在國內首次應用的新工藝,必須經過中試和生產性試驗,提供可靠設計參數後再進行應用.
4.2處理工藝
4.2.1一級強化處理工藝
一級強化處理,應根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規劃要求和建設規模,選用物化強化處理法、AB法前段工藝、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藝、高負荷活性污泥法等技術.
4.2.2二級處理工藝
日處理能力在20萬立方米以上(不包括20萬立方米/日)的污水處理設施,一般採用常規活性污泥法.也可採用其它成熟技術.
日處理能力在10-20萬立方米的污水處理設施,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氧化溝法、SBR法和AB法等成熟工藝.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可選用氧化溝法、SBR法、水解好氧法、AB法和生物濾池法等技術,也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
4.2.3二級強化處理
二級強化處理工藝是指除有效去除碳源污染物外,且具備較強的除磷脫氮功能的處理工藝.在對氮、磷污染物有控制要求的地區,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處理設施,一般選用A/O法、A/A/O法等技術.也可審慎選用其他的同效技術.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除採用A/O法、A/A/O法外,也可選用具有除磷脫氮效果的氧化溝法、SBR法、水解好氧法和生物濾池法等.
必要時也可選用物化方法強化除磷效果.
4.3自然凈化處理工藝
4.3.1在嚴格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滿足國家有關標准要求和水體自凈能力要求的條件下,可審慎採用城市污水排入大江或深海的處置方法.
4.3.2在有條件的地區,可利用荒地、閑地等可利用的條件,採用各種類型的土地處理和穩定塘等自然凈化技術.
4.3.3城市污水二級處理出水不能滿足水環境要求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採用土地處理系統和穩定塘等自然凈化技術進一步處理.
4.3.4採用土地處理技術,應嚴格防止地下水污染.
5.污泥處理
5.1城市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採用厭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進行穩定化處理.也可採用衛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處置.
5.2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級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宜採取厭氧消化工藝進行處理,產生的沼氣應綜合利用.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可進行堆肥處理和綜合利用.
採用延時曝氣的氧化溝法、SBR法等技術的污水處理設施,污泥需達到穩定化.採用物化一級強化處理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須進行妥善的處理和處置.
5.3經過處理後的污泥,達到穩定化和無害化要求的,可農田利用;不能農田利用的污泥,應按有關標准和要求進行衛生填埋處置..
6.污水再生利用
6.1污水再生利用,可選用混凝、過濾、消毒或自然凈化等深度處理技術.
6.2提倡各類規模的污水處理設施按照經濟合理和衛生安全的原則,實行污水再生利用.發展再生水在農業灌溉、綠地澆灌、城市雜用、生態恢復和工業冷卻等方面的利用.
6.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應根據用戶需求和用途,合理確定用水的水量和水質..
7.二次污染防治
7.1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必須充分重視防治二次污染,妥善採用各種有效防治措施.在污水處理設施的前期建設階段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應進行充分論證.
7.2為保證公共衛生安全,防治傳染性疾病傳播,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應設置消毒設施.
7.3在環境衛生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地區,應防治惡臭污染.
7.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機械設備應採用有效的雜訊防治措施,並符合有關雜訊控制要求.
7.5城市污水處理廠經過穩定化處理後的污泥,用於農田時不得含有超標的重金屬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衛生填埋處置時嚴格防治污染地下水.
3. 山西省物價局行政價格執法責任制
為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和改善價格行政執法監督,提高價格執法水平,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方案》、市政府《杭州市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30號)和市政府法制辦《行政執法工作考核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指導思想和基本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及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從價格行政管理的實際情況出發,通過實施《價格法》,界定價格行政執法范圍,明確價格執法責任,建立健全制約機制,將我局行政執法活動納入法制化軌道, 置於社會的監督之下,進一步樹立公正嚴明的執法形象、廉潔勤政的幹部形象、優質高效的機關形象,形成以人為本、責任落實、協調高效的行政執法新機制,為構建「和諧杭州」、打造「生活品質之城」提供有力的價格執法支撐。
(二)基本目標
以黨的十五大確立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和建設廉政、勤政、務實、高效的政府為總的目標,根據市政府「三定」方案確定的本局行政管理的職能,結合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具體規定,建立以行政首長責任為核心、執法責任層層分解到各部門、各層次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體系,明確責任范圍、執法許可權、執法目標,完善各項管理監督和獎懲辦法,確保價格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實施執法責任制的范圍和要求
(一)實施范圍
本單位所屬八個職能處室和直屬單位(具體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處、商品價格處、服務價格處、綜合法規處、監督檢查分局、價格與成本調查隊、價格監測中心、價格認證中心)。
(二)實施要求
1、統一思想認識。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和國務院及省、市政府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的重大舉措。各有關處室、直屬單位要從嚴格依法行政,加強依法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真正領會和掌握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內涵和要求,採取有效措施,把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製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切實抓緊抓好。
2、加強組織領導。局長全面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和落實工作,分管副局長負責日常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和落實工作。成立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統一指導、部署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工作。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領導小組的安排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具體實施。局長為領導小組組長,分管副局長為副組長,各處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小組成員,辦公機構設在綜合法規處。
3、健全工作網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過程中,執法依據梳理、行政職能劃分、執法責任分解等涉及不同部門,在具體操作中需要各部門以自身專業職能為基礎負責本部門的實施,同時與其他部門做好配合、銜接工作。行政職能、職權、職責清晰明確,但並不意味著各部門自行其事,在執法行為過程中需要各部門及時通報有關信息,按照行政執法責任制既定的工作流程做到環環相扣。
4、完善監督機制。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過程是責任制所確定的職權、職能、職責落實到位的過程,在行政執法行為中要在完善以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為核心的內部監督機制的同時,建立起黨的機關、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民主黨派、群眾團體、新聞輿論等有機結合的外部監督體系,形成立體監督網路,做到內外結合、層層監督、查處得力、不枉不縱。
三、法定職能
根據市政府批準的我局機構改革「三定」方案和市政府下達我局的行政執法責任書,我局涉及行政執法的法定職權有:
(一)貫徹實施上級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下達的價格改革和價格調整方案,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的價格管理目錄內容。
(二)負責擬訂本市價格、收費改革及定價、調價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召開價格聽證會。
(三)負責全市價格綜合平衡。指導、協調、監督有關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管理工作;負責協調部門之間、行業之間、區域之間的價格平衡和價格爭議;監督行業價格自律工作;提供價格信息服務;指導價格認證、成本調查、成本監審和價格研究工作。
(四)負責對市場價格行為的管理和監督,規范和引導經營者定價行為;制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低價傾銷等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開展清理整頓亂收費工作。
(五)負責對管理許可權范圍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管理,制定和調整價格審批許可權內的工農業商品價格、房地產價格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重要的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價格、中介服務收費;會同有關部門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收費標准進行管理。
(六)負責組織全市價格監督檢查,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七)依法受理和辦理本系統行政復議案件,依法參加行政訴訟。
四、履行執法職能的基本要求和標准
(一)基本要求
全局各項價格行政執法活動的開展均應堅持法制統一、權責一致,合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開、公正透明,立足本職、注重實效,以人為本、誠實守信等原則;堅持以現行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嚴格依法行政,認真做到「職權由法定,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具體包括:
1、負責制定並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劃及年度計劃,貫徹執行上級布置、分解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相關工作。
2、負責制定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
3、負責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以及法制機構建設,加快執法人員職業化、專門化步伐,提高素質,使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與其責任、任務相適應,與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適應。
4、負責完善價格行政決策機制,健全內部價格行政決策程序、規則;依法、科學、合理界定內部機構的價格行政決策權,建立分級自主決策的價格行政決策體制,明確決策許可權、決策程序、決策責任,逐步健全事權、決策權和決策責任權相結合的工作制度;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行政決定相結合的價格行政決策機制;建立健全決策評估機制,對決策執行情況和結果進行跟蹤與反饋。
5、負責組織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宣傳,加強執法人員的管理和依法行政知識的培訓工作,切實增強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著力建設高素質的行政執法隊伍,促進依法行政目標的實現,增強其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創新培訓機制,建立有效的培訓激勵約束機制,結合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實施執法人員的年度業務輪訓。
6、負責制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方案和措施,並組織貫徹落實,進一步加大對依法行政的宣傳力度,積極營造全社會支持、配合、理解價格依法行政,遵守法律法規,依法維權的良好氛圍。
7、負責按照規范要求制定、上報經上級備案審查同意、公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並及時組織清理。
8、負責創新層級監督新機制,強化對所屬部門的檢查、監督,完善落實經常性的監督制度,明確層級監督的監督主體、監督范圍、監督內容、監督程序以及監督結果運用,認真解決價格依法行政中人民群眾和行政相對人反映強烈的問題。
9、負責依法查處價格違法違規行為,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10、負責健全行政執法案件評查制度,規范執法文書格式,加強定價卷宗和執法案卷管理。
(二)基本標准
1、全局價格行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各項活動,都做到「嚴格執法,公平公正;文明執法,熱情服務;勤政執法,高效便民;廉潔執法,公開透明」。
2、與市場、社會的關系基本理順,價格調控、市場價格監管、公共服務價格管理等職能基本到位;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基本建立;制定規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設符合法律、法規、政府規章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觀規律和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提供製度保障。
3、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價格行政決策機制和制度基本形成;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確、及時,價格行政管理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誠信。
4、全面落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第一責任人」制度。領導重視,目標清晰,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各項工作,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及行政責任制度落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組織機制,行政權利與責任緊密掛鉤,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基本完善,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明顯加強,行政監督效能顯著提高。
5、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全年的違法行為查處結案率100%,行政處罰等執法正確率達100%,行政處罰等執法文書合格率95%以上。
五、執法職權分解、工作流程和執法責任
(一)執法職權分解
局長、副局長
主要執法職權和執法責任:局長負責全局執法事項,並承擔主要責任;副局長按職責分工分管局部分執法事項,並在分管范圍內承擔分管責任。
綜合法規處
1、主要執法職權
(1)組織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
(2)負責價格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
2、主要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3、辦理辦法
對全局的價格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對行政執法過錯行為追究責任。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處長的執法職責及職權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局領導審定。
(2)其他人員的執法職責及職權
①經辦查處價格行政執法過程中違法行為;
②經辦行政復議工作;
③履行法制監督任務;
④做好起訴、應訴的工作。
5、責任人及法律責任
崗位責任人: 邊清國 徐斌 陳 權 毛益華
法律責任:本處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商品價格處
1、主要執法許可權
商品價格管理,包括電力、集中供熱、成品油、天燃氣價格、液化氣價格調控、定點屠宰加工服務費、對困難群體的補貼測算、供水價格及污水處理費、貫徹省價格干預措施等。
2、主要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2)《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
(3)《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
(4)《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
(5)《上網電價管理辦法》;
(6)《輸配電價管理暫行辦法》;
(7)《銷售電價管理暫行辦法》;
(8)《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
(9)《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10)《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11)《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
(12)《杭州市供水管理條例》。
3、工作流程等
見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處長的執法職權及許可權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局領導審定。
(2)其他人員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①經辦電力、集中供熱、成品油的價格的核定和調整以及價格政策貫徹落實;
②經辦天然氣價格、液化氣價格調控、定點屠宰加工服務費核定、對困難群體的補貼測算、貫徹省農資價格干預措施等業務的價格核定以及價格政策貫徹落實;
③經辦供水價格及污水處理費的價格的制定和調整以及價格政策貫徹落實。
5、責任人及法律責任
崗位責任人:任方宏謝曉燕陳汪峰余 亮
法律責任:對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事業性收費處
1、主要執法許可權
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列入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型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核發、行政事業性收費驗審、非學歷教育收費標准和項目的備案等
2、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2)《浙江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
(3)《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
(4)《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管理暫行辦法》。
3、工作流程等
見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處長、副處長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的執法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局領導審定。
(2)其他人員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①經辦貫徹國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法律、法規、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審核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准;
②經辦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經營服務收費政策,制定和調整列入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③經辦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制度,核發市本級行政事業性單位收費許可證;
④經辦對市本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開展收費驗審和定期驗審。
5、責任人及法律責任
崗位責任人:王忠國 劉國慶 周德源 鄭援朝 陳其根 葉耀慶 黃小平 葉 洪 周天儀
法律責任:對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服務價格處
1、主要執法許可權
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房地產價格和收費、葯品價格及醫療收費,包括經濟適用住房等享受國家優惠政策開發的居民住宅價格審批,市區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市、區級醫院制劑價格審批,社區衛生服務及預防保健、中醫民族醫診療類、床位費等部分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的制定和調整,貫徹國家、省價格政策等。
2、主要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2)《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
(3)《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
(4)《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5)《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
(6)《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3、工作流程等
見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處長、副處長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局領導審定。
(2)其他人員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①經辦國家、省價格政策貫徹落實,經濟適用住房等享受國家優惠政策開發的居民住宅價格審批,市區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
②經辦國家、省價格政策貫徹落實,市、區級醫院制劑價格審批;
③經辦國家、省價格政策貫徹落實,社區衛生服務及預防保健、中醫民族醫診療類、床位費等部分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的制定和調整。
5、責任人及法律責任
崗位責任人:汪蓮娣 徐斌 計國平 何尊明
趙雪皎 朱利紅 王 衛 孫向光
法律責任:對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督檢查分局
1、主要執法許可權
價格監督檢查,包括負責組織、指導全市的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宣傳貫徹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價格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全市專項價格檢查和行業性價格檢查;實施對市級各部門及所屬企、事業單位、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價格和收費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受理人民群眾有關價格問題的舉報、投訴;指導全市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和街道(鄉鎮)群眾價格監督組織開展工作;組織實施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制度;組織、指導全市開展「價格信得過」活動。
2、主要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3)《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
(4)《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5)《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6)《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7)《禁止價格欺詐行為規定》;
(8)《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9)《關於制止低價傾銷行為的規定》;
(10)《制止牟取暴利暫行辦法》;
(11)《浙江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
(12)《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暫行辦法》。
3、工作流程等
見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分局長、副分局長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對本處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局領導審定。
(2)其他工作人員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①綜合科執法人員經辦落實行政執法人員培訓的具體工作,做好價格行政執法案件的統計、案卷歸檔工作;做好價格誠信建設的各項工作;
②檢查科和協調科執法人員經辦價格行政執法的調查、取證、處罰決定的執行,案件整理;
③受理科執法人員經辦價格投訴舉報的接聽、受理、報批工作,答復群眾價格政策咨詢。
5、責任人及法律責任
崗位責任人:王衛東 徐 奮 傅祖淼 郭金高 董樹民 姜義敏 蔣振寶 王心愛 黃 劍 金曙明 丁曉軍 壽文姣 彭愛民汪陸青 朱曉臨 王玉龍 壽旦雲 趙堅 葉壽良 魯國棟 鄭自強 余維水 馬 炎 沈 琳 方亞春 陳 麗 謝 飛 胡曙東 丁來紅 俞榮泉 卓開鋒 張德玉 傅 芳 丁 寧 姚永福 樓建峰
法律責任:對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價格監測中心
1、主要執法許可權
價格監測,包括價格監測信息的採集、匯總、錄入資料庫;定期分析價格動態,指導區、縣(市)開展價格監測工作並實施考核;上報價格數據、動態分析報告和執行應急預案監測。
2、主要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2)《價格監測規定》。
3、工作流程等
見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中心負責人對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對本中心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局領導審定。
(2)其他人員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①經辦常規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確定監測品種的設定,採集、匯總、核實、入庫工作,指導和督查市屬直報定點單位的報價工作,按月編印價格監測數據信息;
②經辦定期分析價格動態,指導區、縣(市)開展價格監督工作並實施考核;
③經辦上報價格數據、動態分析報告和執行應急預案監測。
5、責任人及法律責任
崗位責任人:周一東 馮恭利 吳征濤 林少偉
法律責任:對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價格與成本調查隊
1、主要執法許可權
成本調查及價格監審,包括定調價成本監審和定期成本監審;農產品成本調查。
2、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2)《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
3、工作流程等
見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價格與成本調查隊負責人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對價格與成本調查隊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局領導審定。
(2)其他人員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①經辦全市農產品成本調查資料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
②負責開展定調價成本監審和定期成本監審,接受下級委託,開展具體商品和服務的成本監審工作。
5、責任人及法律責任
崗位責任人:施桂生 何建堯朱根寶 馮曉斐 肖春見
法律責任:對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價格認證中心
1、主要執法許可權
價格認證,包括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仲裁、公證機構委託,對其辦理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執法案件中涉及的價格不明或有爭議的標的價格(收費)行為進行價格鑒定和認證;受理市級行政區域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和認證;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對指定的非涉案物品的價格(收費)行為進行價格鑒定和認證;接受委託,對公用事業價格(收費)核定和調整的前期成本認證,以及從事價格管理中的價格服務工作。
2、主要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2)《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
(3)《價格認證中心工作管理辦法》。
3、工作流程等
見流程圖
4、行政執法責任制
(1)中心負責人的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對中心執法事項提出辦理意見,報局領導審定。
(2)其他工作人員執法職責及許可權
①經辦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仲裁、公證機構委託,對其辦理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執法案件中涉及的價格不明或有爭議的標的價格(收費)行為進行價格鑒定和認證;
②經辦受理市級行政區域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和認證;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對指定的非涉案物品的價格(收費)行為進行價格鑒定和認證;
③經辦接受委託,對公用事業價格(收費)核定和調整的前期成本認證,以及從事價格管理中的價格服務工作。
5、責任人及法律責任
崗位責任人:王 民 湯根依 裴顯福 陶大元 王麗萍 周見 郎翊江 楊建莉 陳志軍
法律責任:對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為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工作流程
見流程圖
(三)執法責任
如有違法行為,按照《公務員法》有關條款以及《杭州市物價局價格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追究相關的責任。
六、內部評議考核的要求、程序和結果的運用
(一)內部評議考核的要求
1、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正對待、客觀評價價格行政執法人員的價格行政執法行為,考核的標准、過程、結果以文件方式在單位內部公開。
2、考核周期和考核主體
(1)行政執法責任制部門評議考核周期為上年的12月至當年的11月,杭州市物價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為部門行政執法責任考核主體,每年對各部門在上年的行政執法情況按《杭州市價格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度》的內容和標准進行一次考核。
(2)行政執法責任制崗位評議考核周期為一個季度,各部門為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考核主體,每半年對其執法情況按照《杭州市價格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度》的內容和標准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上報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
3、考核內容
評議考核的內容主要是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包括:
(1)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2)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許可權;
(3)行政執法依據是否合法;
(4)行政執法程序是否規范;
(5)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
(6)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的情況;
(7)行政執法案卷質量情況;
(8)行政執法的其他相關情況。
具體考核內容和標准詳見《杭州市價格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度》。
(二)考核程序
考核按照《杭州市價格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度》以100分為滿分實行量化測評,在量化基礎上定性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優秀四等。考核時採取自主測評、民主測評相結合取其平均分的方式,每一項目扣分均要求書面說明理由。
(三)考核結果應用
根據考核結果,局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對年度被評為優秀的部門和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被評為差的,給予通報批評。同時考核評議的結果納入本部門年度綜合目標管理考核范圍。
七、內部責任追究的原則、內容、方式、程序
(一)原則
行政執法過錯的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公平、有錯必糾、責任與處理相適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二)內容
對價格行政執法人員因過失或者故意引起的違法行政行為進行責任追究,依據《杭州市物價局價格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方式
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通報批評、臨時收存執法證件、暫扣執法證件、吊銷執法證件、行政處分等方式。
(四)程序
行政執法過錯的責任追究由監察室、綜合法規處、人教處具體實施工作,經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討論,報局黨組研究
4. 如何解決污水處理費在待征過程中收取不到位問題
近期能源資源產品價格改革進展
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環保收費改革,既是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客觀需要,也是推動節能減排,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迫切要求要「完善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生產要素和資源價格形成機制」,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指出要「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今年上半年,水、電力、成品油等重要能源資源價格改革取得積極成效。
一、積極推進水價改革
近年來,各地積極推進水價改革,不斷完善水價形成機制,取得了顯著成效。污水處理收費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普遍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額加價制度全面實施,居民用水階梯式水價制度逐步施行,反映我國水資源稀缺狀況、水處理和污水治理成本的水價體系基本形成,對於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用水效率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供水和污水處理行業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應該看到,當前我國城市供水價格、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等仍然存在徵收標准偏低、徵收范圍偏窄等問題,不利於促進資源的節約使用。
今年以來,天津、上海、南京、廣州、蘭州和銀川等城市相繼調整了水價,沈陽、西寧等城市已召開聽證會,准備調整水價。從各地實際情況來看,調價原因各有不同:有的是為了解決污水處理費偏低的問題,有的是為了緩解供水企業生產經營虧損,有的則是為籌集南水北調等水利工程建設資金。這些措施是符合改革方向的,有利於促進資源的節約使用和環境保護。截至2008年底,36個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的終端平均水價(包含自來水價格、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等)分別為每噸2.35元和3.19元,比2005年分別提高12.4%和17.2%。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工業用水污水處理費實際收取標准分別為每噸0.70元和1.00元,比2005年分別提高了29.6%和38.9%,污水處理費標準的調整幅度明顯超過終端水價調整幅度。
為確保水價改革穩妥實施,近日,我委與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下發《關於做好城市供水價格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要求當前水價調整要以建立有利於促進節約用水、合理配置水資源和提高用水效率為核心的水價形成機制,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目標,重點緩解污水處理費偏低的問題。要求各地在調整水價的過程中,要統籌考慮供水、污水處理行業發展需要和社會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價調整的力度和時機,防止集中出台調價項目;水價矛盾積累較大的地區,要統籌安排,分步到位。嚴格履行成本監審和聽證程序,切實加強對供水定價成本的審核,促使供水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和強化自我約束,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提高水價決策的透明度。同時,進一步簡化水價分類,實現工商業用水同價;積極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制度,減少水價調整對低收入家庭的影響,提高居民節水意識。做好對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根據水價調整的影響,對低收入家庭因地制宜地採取提高低保標准、增加補貼等多種方式,確保其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二、繼續深化電價改革
電價改革的最終目標,是發電、售電價格由市場競爭形成,輸電、配電價格由政府制定。按照這一改革目標,今年上半年,我們積極推進上網電價、銷售電價等方面的價格改革。
一是完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政策。為規范風電價格管理,下發《關於完善風力發電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按照風能資源狀況和工程建設條件,將全國分為四類風資源區,並相應制定風電標桿上網電價。一方面,通過事先公布標桿電價水平,為投資者提供明確的投資預期,鼓勵開發優質資源,限制開發劣質資源,有利於促進風電開發的有序進行;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激勵風電企業不斷降低投資成本和運營成本,提高經營管理效率,促進風電產業健康發展。
二是推進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工作。今年3月份,明確放開20%的售電市場,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用電電壓等級在110千伏以上的大型工業用戶,允許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鼓勵供需雙方協商定價。6月份,與國家電監會、國家能源局聯合下發《關於完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規范和指導各地推進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工作。這些政策的出台,進一步推進了電價改革,有利於引入競爭機制,增加電力用戶選擇權,促進合理的電價機制形成。
三是清理整頓優惠電價。針對部分省份自行出台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優惠電價,不利於促進高耗能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的情況,報經國務院批准,我委與國家電監會、國家能源局聯合下發《關於清理優惠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各地凡是以發、用電企業雙邊交易等名義,擅自降低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或用電企業銷售電價,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優惠電價措施的進行全面清理,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下一步,將按照既定的改革方向,繼續深化電價改革。指導各地開展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研究制定大型並網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完善生物質發電價格機制;抓緊研究下發銷售電價分類結構的指導辦法,減少交叉補貼;進一步規范電能交易價格管理辦法。
三、認真落實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方案
按照完善後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國內成品油價格實行與國際市場原油價格有控制的間接接軌,以國際市場原油價格為基礎,加國內平均加工成本、稅收、流動環節費用和適當利潤確定。今年以來,根據國際市場油價變化情況,國家有升有降地調整了成品油價格,其中3次有控制地提高了成品油價格,2次下調成品油價格,對調動煉油企業積極性,保障國內成品油市場供應起到了積極作用。
我國石油資源缺乏,隨著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石油需求迅速增長,國內石油生產遠遠不能滿足需要。據統計,2008年我國石油凈進口2億噸左右,佔全部石油消費量的51.3%,而且我國石油消費對外依存度還在逐年上升。如果不推進成品油價格改革,理順國內石油價格關系,就難以有效地利用國際石油資源,難以保證經濟社會發展對石油的需求,勢必影響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另一方面,我國經濟結構不合理,經濟增長方式粗放,石油資源消耗過多,浪費現象突出。大排量車輛有增無減,交通狀況日益惡化,人民群眾生活環境質量不斷下降。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是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應長期堅持的基本國策。推進成品油價格改革,理順成品油價格,有利於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石油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有些人總是拿我國油價與美國相比。我國國情客觀上要求成品油不能像美國一樣實行低稅負和低價格的政策,如果我國人均石油消費達到美國的水平,全世界的石油都難以滿足我國石油需求。因此,我們需要利用價格和稅收杠桿,盡早引導石油合理消費,通過適當合理的價格,促進石油資源節約和節能減排,保證國家能源安全。
同時,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在目前的經營體制下,推進成品油價格改革工作也會面臨諸多矛盾和問題,有關制度、辦法也需要不斷完善。但這是改革中的矛盾和問題,只能用繼續深化改革的辦法去解決。
下一步,我們將繼續堅決執行經國務院批準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為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不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出貢獻。同時要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適時調整並適度控製成品油價格。
5. 請問管網和污水構築物折舊規定出自於哪份文件謝謝!
一般來說都是
《xx省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6. 2005年1月至2008年8月期間國家新修訂和制定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發生的重大環境保護事件。
草畜平衡管理辦法 2005年1月19日頒布
全國文明風景旅遊區評選和管理辦法 2005年1月7日頒布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2月23日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頒布
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管理辦法 2005年4月18日頒布
環境保護法規制定程序辦法 2005年4月25日頒布
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導則(試行) 2005年6月24日頒布
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程序的規定 2005年8月31日頒布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2005年9月19日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 2005年8月20日頒布
草原征佔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2006年1月27日頒布
草種管理辦法 2006年1月12日頒布
國家核應急預案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 2006年2月21日頒布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 2006年3月8日頒布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 2006年1月27日頒布
《環境信訪辦法》 2006年6月24日頒布
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申報檢測機構管理辦法
農村水電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2006年7月6日頒布
關於印發《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制度》的通知 2006年7月28日頒布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辦法 2006年10月26日頒布
環境統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11月4日頒布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工作規則 2006年12月22日頒布
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2007年04月11日頒布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2007年07月25日頒布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 2007年08月21日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2007年10月28日頒布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與資格鑒定管理辦法 2008年03月06日頒布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HAF601) 2007年12月28日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2月28日頒布
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
90.關於加強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2005年3月3日頒布
91.關於加強公園管理工作的意見 2005年2月3日頒布
92.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林業人才工作的意見 2005年1月15日頒布
93.關於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3月8日頒布
94.關於《73/78防污公約》附則I修正案和《狀況評估計劃》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2005年3月31日頒布
95.關於印發《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監察部關於對企業違法排污損害群眾利益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檢查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2005年4月28日頒布
96.關於開展防井噴防硫化氫安全專項檢查的通知 2005年6月17日頒布
97.關於飲食業單位排氣適用標准問題的復函 2005年6月10日頒布
98.關於污泥排入城市下水道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2005年6月30日頒布
99.關於增加中國人居環境獎評選內容、條件的通知 2005年7月13日頒布
100.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並、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審批管理辦法 2005年6月36日頒布
101.關於進一步做好基本農田保護有關工作的意見 2005年9月28日頒布
102.關於村莊整治工作的指導意見 2005年9月30日頒布
103.關於進一步做好農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9月21日頒布
104.關於開展全國鮮活農產品流通「綠色通道」示範通道建設工作的通知 2005年9月7日頒布
105.關於切實加強排污費徵收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的通知 2005年8月25日頒布
106.關於推進東北地區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 2005年10月7日頒布
107.關於嚴格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通知 2005年10月11日頒布
108.中共中央宣傳部、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於加強節水型社會建設宣傳的通知 2005年8月31日頒布
109.關於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生產設備試運行期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復函 2005年12月30日頒布
110.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准化規范》(試行)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准化考核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5年12月16日頒布
111.關於印發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程序的規定的通知 2005年12月13日頒布
112.關於深入學習貫徹《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通知 2005年12月26日頒布
1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12月26日頒布
114.關於調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1月11日頒布
115.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通知 2005年11月29日頒布
116.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的通知 2006年1月5日頒布
117.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 2006年2月10日頒布
118.關於發布《製革、毛皮工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通知 2006年2月21日頒布
119.關於發布固體廢物鑒別導則(試行)的公告 2006年3月9日頒布
120.關於進一步加強水路公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的通知 2006年1月23日頒布
121.關於進一步做好涉及飲用水源環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 2006年3月3日頒布
122.關於進一步做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工作的通知 2006年3月8日頒布
123.關於推進京杭運河船型標准化示範工程工作的通知 2006年2月27日頒布
124.關於轉發浙江省、福建省等部分地區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經驗的通知 2006年3月1日頒布
125.關於做好2006年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綜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6年3月7日頒布
126.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工程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6年2月24日頒布
127.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於切實抓好春季種苗花卉檢疫工作的通知 2006年2月20日頒布
128.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布山西五鹿山等22處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的通知 2006年2月11日頒布
129.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的通知 2006年2月14日頒布
130.「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標准規劃 2006年2月6日頒布
131.關於學習和貫徹實施《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的通知 2006年2月22日頒布
132.關於印發《全國環保系統環境宣傳教育機構規范化建設標准》的通知 2006年2月27日頒布
133.關於印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6年3月31日頒布
13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當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緊急通知 2006年4月4日頒布
135.《關於廢止、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2006年6月5日頒布
136.《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 2006年3月23日頒布
137.《中國人居環境獎申報和評選辦法》 2006年4月29日頒布
138.《「十一五」城市綠色照明工程規劃綱要》 2006年7月4日頒布
13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術政策 2006年4月25日頒布
140.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標准 2006年5月23日頒布
141.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和節水型城市考核標准 2006年6月13日頒布
142.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評審標准使用規則全國綠色建築創新獎評審標准 2006年6月28日頒布
143.城鎮供熱、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協議示範文本 2006年5月22日頒布
144.關於增強環境科技創新能力的若干意見 2006年6月27日頒布
145.關於加快紡織行業結構調整促進產業升級若干意見的通知 2006年4月29日頒布
146.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 2006年6月1日頒布
147.ISO14000國家示範區管理辦法 2006年5月17日頒布
148.加強環保審批從嚴控制新開工項目 2006年7月6日頒布
149.環境監察局和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機構建設方案 2006年7月8日頒布
150.總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組建方案 2006年7月8日頒布
151.總局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組建方案 2006年7月8日頒布
152.二氧化硫總量分配指導意見 2006年11月9日頒布
153.財政部、環保總局關於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實施的意見
154.主要水污染物總量分配指導意見 2006年11月27日頒布
155.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
156.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 1986年11月12日頒布
157.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 1990年8月15日頒布
158.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 2007年10月09日頒布
159.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 2007年02月01日頒布
環保事件:
2005
北江鎘污染事故
重慶綦河水污染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
2006
松花江支流遭污染
白洋淀死魚事件
湖南嶽陽砷污染事件
高原建起一條環保鐵路
劇組破壞環境事件
甘肅徽縣鉛污染、湖南嶽陽砷污染事件
我國北方屢遭沙塵暴肆虐
虐貓事件
狩獵權拍賣事件
我國發布第一份綠色GDP核算研究報告
我國政府「綠色采購」制度開始實施
各大城市相繼出台電動自行車禁令
http://mn.cug.e.cn/case/200704/992.html
2007
北京上海標志性景觀熄燈半小時
喜馬拉雅冰川消融
首份長江保護發展報告發布
太湖水污染事件
江蘇沭陽水污染
2008
「限塑令」全國展開
雲南陽宗海砷污染事件
參考資料:環保法規檢索
7. 如何四川省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充分利用
一、監審目錄的主要內容。監審目錄的直接依據是《四川省定價目錄(2015年版)》,監審項目名稱與定價目錄保持一致;根據成本監審目錄的確定原則,納入監審目錄的項目為19項(定價目錄為37項),與現行成本監審目錄相比減少18項,減少的主要項目涉及:部分農業生產資料、部分葯品、工業消費品、交通運輸、公用事業、中介服務、房地產等,同時,新增了管道運輸、停車收費、養老服務、危險廢物處置等;
二、成本監審職責界定明確。按照國家明確的「誰定價、誰監審」的原則,省、市、縣三級價格主管部門的監審許可權,與定價目錄保持一致;定價許可權移交交通部門的項目,由交通部門的定價管理機構實施監審權。定價成本監審的責任主體更加明確。
三、成本監審和調查的范圍清晰。成本監審和調查是政府制定價格的重要程序,凡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未經成本監審不得制定和調整價格,其他暫未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定調價時應當加強成本調查。通過成本監審目錄的清單化,成本監審和調查的范圍更加清晰。
四、合理確定成本定期監審周期。為適應價格動態監管要求,我們對原監審目錄的定期監審周期的設定做了修訂,將固定周期制修改為確定周期制,根據具體價格項目的政策執行情況,合理確定定期監審周期,便於操作,符合實際,更能體現「管細管好管到位」的價格改革監管精神。
8. 為什麼成本監審 對象不能是 機關
水、氣、暖,這類商品因為具有自然壟斷性,它們的定價如果任由市場發揮作用,就會損害社會福利,所以需要政府進行價格監管。其中,成本監審就是價格監管的重要內容。而隨著價格機制改革不斷推進,原來的成本監審方式亟需創新。經濟之聲報道《成本監審:讓定價更合理》,以浙江省為例,介紹成本調查和監審的機制創新。
監管理念該怎麼變?
成本監審的對象,主要是列入中央定價目錄和地方政府定價目錄的商品或服務,由物價部門對經營者記錄的成本數據歸集是否合理、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定價相關法律規定等進行審核。浙江省物價局副局長韓亞明說,成本是政府定價的依據:
韓亞明:從管制價格來講的話,比方說公用事業,它的定價就是核定成本加合理利潤,實際上成本是大頭,利潤到底是百分之四是合理的、還是百分之五是合理的等等,這個其實差距並不大。所以成本監審是定價中必不可少的程序。
但韓亞明說,過去的成本監審屬於征詢決策,企業自報成本收益賬難免不真實,比如當地兒科醫療服務價格調整,醫療機構四次上報成本,數據都不一致。
韓亞明:我們原來定價說要看看成本,主要就是企業報,調查了解一下,他不是把成本當作單獨的一個環節來處理。因為以前不需要這么細。現在這樣不行了。
浙江省寧波市的污水處理收費從2004年開始一直隨自來水費按固定標准收取,但隨著處理能力擴展,企業反映收入無法覆蓋成本。如果按照原來的程序,物價部門會根據企業上報的成本,開會論證,再做相應調整。在轉變監管理念後,寧波物價部門在調價前,先對五個污水處理企業進行了詳細的成本監審,情況屬實後,才把非居民污水處理費從8毛調整到1元,同時,還對十三五期間的污水處理成本進行預測。寧波市發改委成本調查監審局局長鄔曉紅說,現在,價格部門能及時、准確地了解行業成本變動情況:
鄔曉紅:不是說像過去,企業打報告我們就調價。現在有成本監審的手段,政府的服務能力由被動變主動。現在省里有兩項定期成本監審,每年我們都要了解企業的監審情況。過去的監審只能反應過去的成本情況,但定價是服務未來年份的,所以這一塊我們現在正在不斷探索。
此外,構建監管標准體系也是成本監審理念的一大創新。浙江先後出台管道燃氣、污水處理等11個行業的成本監審辦法或指導意見,今年又擬定了景區門票和養老服務等2個行業的成本監審辦法。浙江省物價局成本調查監審分局強峻說,制定監管標准將成為今後的工作重點:
強峻:定價權很多是在市縣裡面,我們如果不出台規則,市縣就不知道怎麼做,這是為我們系統服務。同時,這個規定出去,企業、監審單位就會知道該怎麼審核,這是雙向。我們的目錄里一定要有規章、制度全覆蓋。
但韓亞明提醒,成本監審的精細化不意味著過度監管,他建議,國家層面應該對成本工作出台限制性條款:
韓亞明:成本工作一些限制性的條款要有,就是說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不能做的。如果成本調查的手段放開後,看到一個什麼東西都要調查一下,那企業就受不了。這就要有規定,這種情況發生了、經過什麼的程序才可以做調查。
成本監審怎麼借外力?
成本是價格的基礎,成本工作的公信力事關政府定價的權威性。浙江省嘗試引入第三方審核服務和大數據技術,提高了成本監審的公信力和准確性。
自來水、地鐵等價格聽證會往往成為「漲價會」,這一現象曾廣受輿論質疑。如果的確是企業經營成本上漲而調高價格,其實無可厚非。關鍵在於物價部門能否真正弄清楚企業成本收益情況、監審工作能否取信於民。浙江省從2006年開始,就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第三方審核,提升成本監審的效率和公信力。浙江省物價局副局長韓亞明說,這一創新模式的特點在於把監管職責和事務性職責分開:
韓亞明:如果自己陷入具體工作,自己來監督自己的工作質量,那就比較難。我覺得行政的工作主要是組織監審。由於監審的具體性事務很雜,一個數據要翻來覆去的,所以如果第三方來做我就要求你一定把事情做好。這樣,行政工作就能跟事務性工作分開了。
具體來看,第三方主要提供成本審核的技術服務,包括財務票據處理、數據匯總和初審等。以浙江新華會計師事務所為例,目前已參加50多個成本監審項目,取得顯著成效:在2014年的教育成本監審中,核減成本55億元,而監審費用只有7.9萬元;2012年電力成本監審中核減成本22億元,監審費用是9.36萬元。浙江省物價局成本調查監審分局局長周永澤說,獨立的第三方參與,提高了成本監審的公正性和專業性:
周永澤:專業的會計師在遵循政策法規的情況下做的報告,就非常客觀、真實。價格要聽證,我們出具成本監審報告,社會公眾要進行質詢,你們這個數據怎麼來的?那麼就有一大摞的資料來支撐,經過會計事務所的審核,可以講的很清楚。
有了第三方技術支持後,物價部門就把工作重點放在監管標准體系的構建上。浙江提出爭取在2017年前實現所有監審項目成本監審辦法體系全覆蓋。新華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杜建說,第三方也可以在其中發揮作用:
杜建:通過這么多年專業機構參與,物價部門包括成本監審部門可以博採眾長,形成很多成本監審的技術、流程、方法和標准,為今後的監審以及做好分行業的監管和服務,提供扎實的基礎。
作為互聯網科技強省,浙江的成本監審工作不但藉助第三方機構,還開始玩轉大數據、智能化。浙江已建立了集數據上報、匯總、查詢為一體的成本監審平台,共有城市供水等9個項目模塊、30多萬條成本數據。浙江省物價局成本調查監審分局強峻說,大數據的應用提高了成本工作的准確性:
強峻:浙江一直在做定期監審,以前一到匯總的時候,市縣的數據上來,我們都用excel自己匯總,容易出錯。現在的平台是智慧型的,可以進行配比、校對,自動把歷年的數據形成柱狀圖、餅狀圖,我們自己每年都可以做成本分析報告以及政策建議,這個真正發揮了數據的作用。
放開價格商品該怎麼曬成本?
「十三五」規劃建議提出,減少政府對價格形成的干預,全面放開競爭性領域商品和服務價格。對於公益性較強或與民生緊密相關的商品,在加大「放開」力度的同時,提高監管水平同樣重要。
不少消費者都有這樣的體驗:一些商品雖然由市場競爭形成價格,但因為信息不對稱等原因,賣方往往趁機亂喊價,損害消費者利益。以浙江溫州市為例,當地的瓶裝液化氣在上一輪價格改革中就放開了定價權。但群眾不斷舉報企業定價偏高,區域之間銷售價格差距大。
成本監審的對象是政府定價商品,成本調查的對象不僅有政府定價商品,還包括市場定價商品,如何在引導市場定價商品上發揮作用呢?浙江省物價局副局長韓亞明說,他們通過成本調查、公開成本信息,把行政監督與社會監督結合起來,讓這個問題得到解決:
韓亞明:瓶裝液化氣的問題,因為它是放開價格商品,我們該怎麼監管他?我們就先進行成本調查。定價權確實是企業的,我們不幹涉,但是價格不在合理區間的,我們就可能會把成本公開,讓老百姓評判。如果老百姓覺得可以接受的,我們也沒意見;如果老百姓覺得太高了,這裡面肯定有問題。因為如果沒問題的話,應該是可以通過市場競爭下來的。
在這里,成本調查是監管的主要手段。但放開價格商品調查的難點在於沒有現成的規則和辦法,無法核增或核減成本。溫州市發改委成本調查監審局局長潘朝霞說,他們進行了三方面的探索:
潘朝霞:第一,我們體現合法、相關和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力求最真實地反映成本構成情況;第二,自製液化氣成本調查表格5張,直觀地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第三,合理分攤。
盡管放開價格領域的成本工作初顯成效,但浙江省物價局副局長韓亞明認為,像成本信息公開環節在一些領域仍有挑戰,這項工作需要繼續探索。另外,韓亞明強調,對放開價格商品的成本調查要審慎,避免對市場經濟過度干預:
9. 依法追繳污水處理費包括什麼手段
城區污水處理費徵收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收費管理,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改善水環境質量,促進城市污水處理行業產業化發展,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或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標准以及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應遵守本辦法。凡在本市中心城區內(含臨川區、金巢經濟開發區)向市本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從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備水源用戶),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不再繳納排污費和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第三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費標準的審批;建設、環保、水利、城管等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的管理;財政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及污水處理費收支預算的執行。成立污水處理徵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建設局,各相關單位為成員單位。
第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的制定或調整,應根據當地污水處理廠和排污管網、排污泵站等設施運行和維護的合理定價成本,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兼顧用戶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包括污水處理成本、合理利潤和稅金三部分。目前,我市經批準的各類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如下:
(一)居民用水以戶為單位,每戶每月用水量在50噸(含50噸)以內的按0.8元/噸徵收,50噸以上部分按1元/噸徵收。
(二)行政事業單位用水污水處理費按1元/噸徵收。
(三)經營基建單位用水的污水處理費按1.2元/噸徵收。
(四)特種行業用水的污水處理費按2元/噸徵收。
(五)工業企業的污水處理費按以下原則徵收:
1、企業排放污水的水質必須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超標排放污水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環保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2、工業企業未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經城管部門核定其污水進入城市排污管網的,且使用供水公司集中供水的工業企業,由市供水公司按0.8元/噸標准徵收污水處理費;使用自備水源的工業企業,由水利部門按0.8元/噸標准徵收污水處理費。經城管部門核定未進城市排污管網的免收污水處理費,由環保部門徵收排污費。
3、工業企業已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經環保、城管部門核定其污水達標排放並進入城市排污管網的,按上述標準的15%收取管網運行維護費,即0.12元/噸;使用自備水源的工業企業,由水利部門按上述標準的15%收取管網運行維護費,即0.12元/噸。
4、工業企業已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其污水經城管、環保部門核定未進入城市排污管網並達標排放的,免收污水處理費,未達標排放的由環保部門徵收排污費。
(六)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應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並安裝經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定合格的計量設施,其污水處理費徵收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以上收費標准,如需調整按物價部門審批的標准執行。
第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隨著污水處理率的提高和經營成本的變化進行調整,原則上每兩年核定一次。污水處理企業每兩年應對其生產經營成本進行一次全面核算。當污水處理率和生產經營成本發生較大變化時,污水處理企業可向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的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污水處理企業近兩年的生產經營成本核算報告,經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污水處理成本價格核算報表;
(二)污水處理費調整方案、徵收標准及其依據;
(三)擬調整污水處理費標准對相關行業及當地居民消費價格水平的影響評價;
(四)與調整污水處理費標准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價格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全的材料和內容。價格主管部門應自受理後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和成本監審,並召開價格聽證會,報政府審批後執行。
第八條 自備水源用水單位和個人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由水利部門按月代征,從城市供水企業取水的單位和個人的污水處理費由供水公司按月代征。其中:水利部門代征手續費第一年按實際征繳數額的10%計算,以後年度增量部分按20%計算;供水公司代征手續費按照實際征繳數額的3-5%計算,並在徵收的污水處理費內列支。
第九條用戶應按規定的標准和時限繳納污水處理費,未按規定繳納的,由負責徵收或代征的部門(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負責徵收的部門可按《城市供水條例》的規定暫停供水,依法追繳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專款專用,在確保城區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所需費用前提下,如有節余可用於城區污水管網、城市排澇站的維護和建設。對污水處理廠運行費的撥付,財政部門根據環保部門監測的實際處理達到排放標準的水質以及建設部門監測的實際處理水量,按月撥付處理費,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十一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徵收管理工作,確保污水處理費徵收率達到95%以上。供水公司徵收的污水處理費徵收率達95%以上的,由財政部門按5%的標准撥付代征費;如若連續三個月未達到95%的徵收率,將按3%的標准撥付代征費。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
第十二條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其污水處理廠運行和運行費必須嚴格按照《撫州市中心城區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權協議》(含補充協議)中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經城市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的污水,未達到污水處理廠設計出水水質標准要求的,由環保、建設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撫州市中心城區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權協議》(含補充協議)相關規定,對城市污水處理廠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為5年。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