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不合格產品的質量糾紛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准。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准,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
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1)食品不合格品回用依據擴展閱讀
法官解析產品質量責任糾紛案教你依法維權:
汽車自燃、食物中毒、熱水器爆炸……近年來,產品質量問題、食品安全問題、葯品合格問題一再引發社會公眾的熱議與關注。在保障產品質量和食品葯品安全的過程中,法律保護的及時、充分與到位,是消費者最熱切期盼,也是最有力的保護屏障。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針對產品責任糾紛的系列問題召開新聞通報會,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通過對案件特徵的總結和訴訟維權重難點問題的梳理,引導和提示消費者如何在遭受產品缺陷侵害後合法理性維權。
北京市一中院二庭庭長高萍認為,基於此類案件以上特徵,消費者在藉助法律維權時,相應的要注意以下4個方面:
1、注意合理確定訴訟主體。
在原告資格方面,消費者以產品責任糾紛為案由起訴,原告資格不限於商品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產品的實際使用人、實際受害人均可以起訴。另外,對於明知產品存在質量缺陷仍然購買的,即「知假買假」的當事人,法律亦不禁止。
在被告方面,消費者既可以起訴生產者,也可以起訴銷售者。如果是通過商場、展銷會、交易市場等場所購買的商品,還可以起訴活動開辦者、櫃台的所有者。新消法頒布後,網路購物中的網路交易平台也可能成為被告,在其不能提供生產者或銷售者信息的情況下,需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2、注意正確選擇法律關系和法律依據。
選擇不同的法律規范主張權利,會導致不同的法律適用,最終的處理結果也會有所差異。在法律關系方面,如果以合同法律關系主張,則依據雙方的買賣合同約定,確定違約責任和實際損失的大小進行賠償。
若以侵權法律關系主張,則可能獲得實際損失之外的懲罰性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在法律依據方面,消費者以《侵權責任法》起訴,能獲得實際損失的賠償金額。
以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起訴,可能獲得除實際損失以外的3倍價款的賠償。選擇不同的法律關系和法律依據主張自身權利,可能導致賠償數額的巨大差異,消費者需理性慎重選擇。
3、注意對核心事實證明的程度與方式。
在產品責任糾紛中,消費者需證明的事項一般包括4個方面:
一是購買物的同一性,即消費者所稱的瑕疵產品為生產者、銷售者所生產出售的產品。
二是產品存在質量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標准。
三是產品的質量缺陷造成了消費者財產和人身損害。
四是損害和產品質量缺陷存在因果關系。
4、注意正確理解損害賠償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涵義。
產品責任糾紛中,被侵害人可獲賠的范圍包括缺陷產品本身、缺陷產品造成的其他財產損失。造成人身傷害的應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如果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被侵害人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在賠償數額上可請求多倍賠償,依據侵權責任法,消費者可以獲得酌定的懲罰性賠償。
『貳』 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不合格產品都需要召回嗎為什麼
必須召回,否則被查到的話就是違法行為。按照「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三回條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答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叄』 食品抽檢不合格怎麼處罰
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後,應當立即採取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並進行整改,及時向住所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按規定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履行。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申請復檢期間和真實性異議審核期間,不得停止上述義務的履行。
第四十條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後,應當及時對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經營者進行調查處理,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並將相關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必要時, 上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組織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採取的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依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3)食品不合格品回用依據擴展閱讀: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國家和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分析評價。分析評價結論表明相關食品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採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接到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告知書後,應當立即採取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並進行整改,及時向住所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按規定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履行。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肆』 食用油酸價不合格 依據食品安全法哪一條處罰
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伍』 食品商品不合格能否按《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食品商品經檢驗為「不合格」,在行政處罰中能否適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回第(答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陸』 國家食品監督局對不合格產品怎麼樣處罰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柒』 食品不合格的產品銷毀原因有哪些
不合格管理制度
1、目的:對不合格產品進行識別.控制,防止不合格產品流入生產過程和出廠銷售。
2、適用范圍:適用於對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及銷售後的產品發生的不合格的控制。
3、職責
3.1、質管科負責不合格品的識別,並跟蹤不合格產品的處理結果;
3.2、質量負責人負責對不合格品作出處理決定;
3.3、生產科負責對不合格品採取糾正措施。
4、處理程序
4.1、不合格品的分類
a、產品所需的所有原輔材料在進廠時必須經過檢驗,確保在生產過程中只使用合格或讓步接受的原輔材料;
b、原材料進倉後要立即進行標識,標識採用掛牌方式,標明品名.數量及進倉日期,原則上要求分批堆放,並能滿足先進先出的要求;
c、對次要指標不合格,不影響正常使用或經過處理能夠正常使用的原材料,可讓步接受入倉,但必須把該批原材料隔離單獨存放,並掛牌做出醒目標識以防誤用。
4.2、不合格半成品控制
a、在生產過程中出現的不符合工藝要求的半產品,必須把該批半產品隔離,單獨存放,並做出顯著的標識,以防止誤用;
b、不合格半產品檢驗時發現問題則需對其進行評估,對理化指標不合格,不影響人生安全的,可作返工處理,不能返工的作降級處理或銷毀處理,對可能影響人身安全及健康的,則應立即銷毀並按規定即時做好容器的衛生消毒工作,同時查明原因以防再次發生;
c、對返工後的半成品要按規定重新進行檢驗,以情報其質量的可靠性;
d、不合格半成品的處置應填寫《不合格品處置單》,履行相關批准手續。
4.3、不合格成品控制
a、經成品檢驗不合格的產品化驗室應立即通知成品倉庫不準發貨,並及時將信息反饋有關部門;
b、成品倉庫接不合格通知應及時對不合格成品進行現場標識,並能明顯區分;
c、不合格成品根據檢驗結果應及時進行評估,若不合格品能通過返工達到合格品要求的可辦理批准手續作返工處理,若對人身健康有危害或無法返工的成品應作銷毀處理;
d、經返工處理的成品在檢驗合格後須對其質量狀況進行跟蹤;
e、各項處理批准手續都應有記錄備查。
5、客戶產品質量申訴處理
5.1、對客戶提出的產品質量問題,由經營部門反饋質管部門,再由質管部門處置。
5.2、當確認產品質量問題時,由質管部門負責追溯,分析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並報質量負責人及廠長。
5.3、追溯時可和有關人員前往客戶處進行實地調查,同時和經營部門追查同批次產品的銷售渠道,及時通知客戶停止該批產品的銷售。
5.4、若該批產品發生的質量問題涉及食品安全衛生,則該批產品必須回收,回收方式可由本廠派人回收或委託客戶進行回收,回收的不合格產品按生產中出現的不合格品處理辦法。
5.5、若該批產品發生的質量問題不涉及食品安全衛生,則由經營部門與客戶積極協商妥善解決
不知道這樣您滿不滿意
『捌』 保健食品經檢驗不合格,處罰依據
第二十八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內外的容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