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江蘇省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可以參考排放標准中的圖表,比如石棉纖維及粉塵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m是 1.0或者1根纖維/cm3,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 是0.36
法律依據:《江蘇省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4.1.3 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廢氣基準含氧量折算執行GB 37822的規定。
4.1.4 排放光氣、氰化氫和氯氣的排氣筒高度不低於25m,其他排氣筒高度不低於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築物的相對高度關系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新建污染源的排氣筒必須低於15m時,其最高允許排放速率按表1所列排放速率限值的50%執行。
『貳』 排氣筒15米標準是2000,25米標准6000,18米排放標准1738,問是不是超標
超標了。
5.4排氣筒高度與排放速率要求5.4.1排氣筒高度一般不應低於15m,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其排放速率限值按表2所列對應排放速率限值的外推法計算結果的50%執行。外推法計算公式參見附錄c。
5.4.2排氣筒高度處於表2所列的兩個排氣筒高度之間時,其執行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以內插法計算,內插法計算式參見本標准附錄c。排氣筒高度大於60m,按照60m高度的排放限值執行。
5.4.3排氣筒高度除須遵守5.4.1的要求外,企業排氣筒高度應高出周圍200m半徑范圍的最高建築5m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應按表2所列對應排放速率限值的50%執行。
5.4.4企業內有多根排放含vocs廢氣的排氣筒的,兩根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論其是否由同一生產工藝過程產生)的排氣筒,若其距離小於其幾何高度之和,應合並視為一根等效排氣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離排氣筒,且排放同一種污染物時,應以前兩根的等效排氣筒,依次與第三、四根排氣筒取等效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