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城市負責清理生活垃圾的部門是什麼部門
生活垃圾是由當地環衛部門具體轄區的環衛所和環衛處進行處理,不是城市管理局負責。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職責如下:
1、 環境衛生管理規劃的制訂和實施。
2、 環境衛生事業的資金管理。
3、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管理。
4、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5、 環境衛生監督管理。
環衛所的主要職責具體如下: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衛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羨念凱規。
2、依法收費。
3、完成城內每日80萬平方米的清掃,保潔任務和每日300立方米的清運工作。
4、完成清掃工作。
(1)垃圾廢水處理是國家管的嗎擴展閱讀
環衛所崗位分工
所長:兄喚全面主持環衛所工作,分管督查考核組、財務室工作,對全所工作負總責。
副所長:協助所長工作,分管臨邛鎮農村地區的清掃保潔、垃圾清運等工作。
財務會:高陵主持財務室工作和承擔有關垃圾處理費的徵收工作。
財務出納:負責全所經費收支的具體承辦和職工保險業務承辦等工作。
督查組成員:負責督查考核組具體事務的承辦等工作。
督查組成員:負責督查考核組具體事務的承辦等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 環衛所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② 環境污染歸那個部門管
環境污染如何投訴?由於環境污染的種類繁多,包括了大氣污染、噪音污染、水體污染等等,因此在遇到不同類型的污染時需要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投訴。不同的污染向不同的部門投訴。
一、遇到雜訊污染,應向哪個部門投訴?
工業企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噪激則攔聲污染;建築施工活動產生的雜訊污染;商業經營活動中空調器、冷卻塔產生的雜訊污染;營業性文化娛樂產生的場所世盯攔界雜訊污染由環保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范圍內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偶發性強烈雜訊;機動車輛交通運輸雜訊(機動車按鳴聲);市區內高音廣播喇叭聲污染;公開場所組織娛樂、集會活動使用音響器材雜訊污染;家庭室內娛樂活動及居民住宅裝修雜訊污染;商店招攬生意喇叭雜訊污染;機動車雜訊污染由公安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機動船舶發出的雜訊污染由港務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當你正常的生活、工作、學習環境受到雜訊污染時,可根據雜訊種類向實施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維護你的權利。
二、如果遇到廢氣污染,應向哪個部門投訴?
生產、建設、經營中產生的廢氣由環保部門受理。機動車廢氣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長江船舶廢氣由海事部門受理。
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的活動,未採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由環衛部門受理。房屋拆遷揚塵由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受理。
三、如果遇到水體污染,應向哪個部門投訴?
城市下水道等市政管網設施向水體排放的廢水由市政部門受理。漁業水體污染事故由漁政部門受理。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由海事部門受理。其他的水明胡環境污染屬於環保部門的受理范圍。
四、如果遇到固體廢物污染,應向哪個部門投訴?
工業固體廢物、放射性廢物或不按規定轉移危險廢物屬於環保部門受理的范圍,其他廢物不屬於環保部門受理的范圍。
五、畜禽養殖污染應向哪個部門投訴?
根據《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畜禽禁養區內,禁止從事畜禽養殖。已有的畜禽養殖在城市建成區內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在非城市建成區內,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其他區域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必須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現有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畜禽養殖場,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
六、建築工地產生很多灰塵,周邊居民投訴要找誰?
建築工地內揚塵污染由建委負責管理;建築垃圾清運產生的揚塵污染由市政部門負責。
七、餐館油煙擾民的情況由哪個部門負責?
根據產生的性質不同,油煙擾民問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管理:有證的經營性油煙由環保部門管理;無證的經營性油煙由工商部門管理;佔道違章經營產生的油煙由城管部門管理。
③ 醫院污水處理項目是歸衛生局管還是環保局管理
醫療機構污水處來理由衛生自、環保、住建等部門共同監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違反醫療廢物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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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廢物處理不當行為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按照《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的,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污水處理系統的;
(三)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④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文件全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排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⑤ 排污費、污水處理費 各歸哪個部門徵收
一、排污費是屬於環保部門來徵收。
第一條 根據《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
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下列排污收費項目向排污者徵收排污費:
(一) 污水排污費。
(二)廢氣排污費。
(三)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
(四)雜訊超標排污費。
注意:湖北省目前是環保部門核定,由稅務部門徵收,詳見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號《湖北省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二、污水處理費 一般是包含在水費裡面,由自來水公司收取。
第一條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需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用。
注意:如果你們當地已經建成城市污水處理廠,並且你單位或個人所排污水全部進入處理廠,繳納了污水處理費用的,不需要再繳納排污費。
依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
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准,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國家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產業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的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⑥ 污水處理廠是國家單位嗎
污水處理廠一般是市政部門或者水務部門建的,設施屬於國家單位。但是有的是託管運營,或者建設的時候就是託管,在這個時期就不完全是了。
⑦ 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的財政經濟對策分析
物質基礎決定上層建築。而城市基礎設施作為物質文明的重要支撐,間接影響著現代居民的精神文明建設。城市人口的持續增加直接導致城市基礎設施需求日益增長。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建設力度的加大,讓政府財政壓力加大。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的財政經濟對策分析,不僅有效地緩解了政府財政壓力,同時也提高了服務質量以及運營效率。
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相關的應用與發展尚未成熟,僅處於起步階段,社會資金引入後,政府角色一時難以轉變,另一方面,政府管理水平有限,導致市場失靈。故此,為保障公眾的利益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的效率和質量,也為了更有效地進行財政經濟對策分析,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學、完整的政府監管體系。在國家層面,應該提供相應的法律法規,地方政府在國家一級文件的基礎上,針戚迅對該地區的特點,結合實際,在城市基礎設施領域制定出一套具有針對性和權威性的地方性文件,進一步為社會公眾在監督、管理方面提供更為高效的法律依據和保障,加強了地方政府在城市基礎設施領域的特許經營管理規范,徹底落實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要求,提高了污水處理財政經濟方面的可操作性。
1 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資金來源與運用現狀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水環境污染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建設大型污水處理廠可以有效解決水環境污染的問題。為了對水污染的現狀進行改善,生活與投資環境得到優化,各地區紛紛建漏仔談設不同工藝類型和處理規模的污水處理廠,而且這些污水處理廠大部分採用的是地上式的。同時生態文明建設和城市化的不斷發展,城市地下污水處理廠已成為地下空間綜合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向。政府營造了良好的制度環境,也為私營部門創造了更多的盈利機會,同時也為社會大眾提供了更有保障的服務設施。從某種層面上來說,在ppp.cbi360.net/shi/559.html" target="_blank">ppp模式下,政府明顯可以擺脫資金短缺問題,不僅如此,站在更公平公正的角度上,作為監管者監管項目公司以及跟蹤監管整個項目,政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也會大大提高。除了解決政府內部資金問題,提高項目建設效率和管理效率,PPP模式還能避免一些其他方面的弊端,例如政府內部的利益糾紛、市場壟斷、過度放鬆監管、不重視公眾利益等問題。為了糾正市場的弊端,發達國家紛紛實施了政府監管、經濟返碰調控和市場調控各種手段,也相繼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2 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的財經政策存在的問題
2.1 污水處理投資資金投資大
市政污水處理需要建成一項投資規模大、資產專用性強的基礎設施資產,隨後才有條件提供污水處理所需要的最終產品與服務。由此,這類污水處理必須遵循基本建設程序,在取得開工許可證之前有大量流程嚴謹復雜、涉及各類審批審查程序、需要各類專業中介機構和評估評審機構參與、發生諸多成本費用的前期工作。很多前期工作應當在競爭性選擇投資者流程啟動之前就要做到位,才能有效確定項目合作邊界條件,投資者也才有足夠條件編制技術方案和商務方案,進而進行成本測算編制財務方案和融資方案,從而形成合適的價格形成機制。在選定投資者並成立項目公司後,才有條件按計劃推進項目實施,盡快取得開工許可,啟動項目建設。因此,城市無數處理實施比傳統服務采購要復雜得多。需要詳細的項目准備和規劃,合理管理采購流程以激勵各投標人的充分競爭。還需要細致的合同設計以明確服務標准、分配風險並實現商業風險和收益之間可接受的平衡。由此,要求公共部門擁有一些傳統服務采購中通常並不需要的技能,也需要做好一系列前期准備工作。
2.2 廢水處理廠建設缺乏統籌規劃
廢水處理廠的建設通常服務於地方招商引資計劃,是為排污企業運行的配套建設。實踐中,由於不少項目倉促啟動,在規劃設計階段缺乏對廢水收集系統的通盤考慮,導致配套管網建設不足的現象普遍存在。污水處理廠以政府收購收尾,屬於非正常退出,直接影響了私營企業的利益,也影響了政府的形象,此時就應該建立相應的城市基礎設施臨時監管機制,除此之外還應該有污水處理項目的應急保障制度和接管制度、市場退出機制和問題糾紛機制。對於不同的政府部門,應按照規定區分許可權和職責。對於政府部門和私營部門,應按照規定區分權責和事項,將可能造成的影響降到最小。另外,地方招商引資計劃存在不確定性,可能發生排污企業未能按期入駐的情況,容易出現水量不足的風險。對於水量不足的風險可從幾個方面進行控制。首先,市政廢水處理廠規劃設計時應結合地方發展規劃,科學設置建設規模,避免規模過大。其次,應統籌規劃排水管網建設,使管網建設不滯後於廠區建設,保證市政廢水處理廠建設完成後能立即投入使用。最後,在污水處理運作中,建議設置保底水量,水量不足時政府按照保底水量付費,降低運營單位的風險。
2.3 風險分擔失衡限制監管力度
目前國內城市污水處理中存在很嚴重的風險分擔失衡問題。尤其是可以為私營企業帶來可觀利潤的項目,私營企業在承擔風險的同時也會加強對項目的關注度,但是在利潤得不到保障時,政府沒有能力及時給予補貼,也無法做到在短期內收購,會直接影響到監管力度。相反,如果政府作為擔保方或者對債務承擔大部分責任,對企業的監督也會大打折扣。簡而言之,政府監管污水處理模式過程中存在包括合作合同簽約率低、監管模式單一、監管重心偏離、監管機制缺失、風險分擔不均、缺少社會監管等問題。我國城市基礎設施監管存在著監管模式的簡化、手段的落後、託管的處罰等問題。由於政府監管手段落後,許多企業已經擺脫被監督的心理,所以城市基礎設施企業違法經營現象很普遍,這不僅使得監管成本大大增加,還使監管機構工作停滯不前,難以進一步監督,更會助長社會不良風氣。雖然問題多樣化但其根源在於政府監管職能的不完善性和不確定性。有必要對政府監管不力的原因進行徹底分析,並探討出避免或減少消極因素的對策,為污水處理模式的順利發展奠定扎實的基礎。
3 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的財經政策對策
3.1 建立專門的基礎設施管理機構 在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這一領域,中國政府有必要提高對基礎設施事業的管理水平,國內目前在此領域管理事項的劃分不是很清楚,有必要藉助西方國家的方法,建立城市基礎設施管理機構。該機構只單向負責整個城市的基礎設施規劃,做到從規劃到立項審批,再到籌集資金、建設運營一整條線的管理,充分體現了該機構的專業性、集中性、權威性。具體來說,該機構的存在,不僅對城市污水處理項目的全過程監管起到了作用,更多的是協調了政府部門和私營部門之間的關系,公平公正的進行權責的分配,不偏不倚,嚴格按照市場規劃,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問題的決策,做到全過程跟蹤。
3.2 利用PPP模式放寬政府扶持政策緩解資金壓力
縱觀世界各國,污水處理是解決政府在促進城市基礎設施發展面臨的金融壓力下最好的方式,不僅打破了行政壟斷,提高了政府的資金使用率。PPP模式較傳統模式,更適應當代社會的需求,為城市化進程做出巨大貢獻。建立一套全面的政府監管體系是不可或缺的。PPP項目中,首先確定監管的參與方,然後分配許可權和職責,各個部門各司其職,相互合作,遇到監管銜接處也就是監管職能交叉處,合理分配職責。針對政府部門和私營部門,也要做到權責的明確區分,保證兩者是高參與性與高配合性。另外,不同地區也應做到監管邊界清晰,做到不越位,不越地域管理。加上目前國家政府相繼出台各種政策來推廣PPP模式,特別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財政部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無一不體現了國家對PPP模式的肯定和發展的期望,PPP模式既已經有法律保障,政府也應相繼出台特殊的優惠政策,讓投資者感到有利可圖,更大限度地吸引外資。目前由於政策限制,一些大型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難以享受到優惠政策,例如政策性銀行貸款和國外政府貸款,所以國家應該放寬這方面的政策,並允許保險資金、社保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大型基金投資於城市基礎設施領域。不僅改善基礎設施投資不足的情況,而且還可以大大緩解各種資金的經營壓力。
3.3 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及風險分擔機制
中國政府對監管概念的認識過於單一,難以改變其主導作用。不同於城市基礎設施政府完全自我管理化和完全私有化,城市污水處理是需要政府部門和社會資本共同合作的,政府作為參與方應全力配合而非完全控制,政府作為監管者,應該定位準確。中國政府吸收國外經驗和理論,出發點固然合理,但是卻對國外的「放鬆監管」概念理解產生了偏差,放鬆監管不等於放棄監管,所謂放鬆是指脫離對城市污水處理項目的完全控制,不佔主導位置,給社會企業控制的權利,收斂其強制性從而使雙方利益達到最高點。
談及風險方面,在城市污水處理項目的建設過程中,有盈利空間,也必然伴隨著各種風險。污水處理的一個關鍵環節就是項目融資,此時的參與方除了政府部門之外,還有銀行等貸款方。通常情況下,除非項目中的風險大部分都已經明確,否則貸款方都是比較謹慎的或者是不願意放貸的。對此,應該參照利潤分配比例來確定分配風險,主要原則應該是:由對風險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擔相應的風險。因為風險直接與利益掛鉤,風險越大,利益也就越誘人,處於最大利益收獲者的一方必然是對風險最有控制力的一方,從自身角度出發,該方也能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從而為將來收益提供保障,相比於傳統的風險分配原則,控制風險的花費成本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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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請問居民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由哪個部門處理
看你居住所在的。市裡歸小區物業。還有就是市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⑨ 城市垃圾處理 歸哪個部門管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上海市綠化市容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根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
1、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2、市綠化市容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3、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陪毀定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以及無害化處置的政策,協調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落實,研究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
4、市房屋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
5、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6、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查處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行為的指導和監督。
7、本市住房城鄉建設、商務、財政、規劃、經濟信息化、教育、民政、農業農村、科技、衛生健康、文化旅遊、市場監管、郵政、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9)垃圾廢水處理是國家管的嗎擴展閱讀
生態環境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侍散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1、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基本制度。
2、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3、負責監督管理國家減排目標的落實。
4、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5、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海洋、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6、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
7、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
8、負責生態環境准入的監督管理。
9、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
10、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11、組織開展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12、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
13、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14、開蘆談備展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參與全球陸地和海洋生態環境治理相關工作。
15、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16、職能轉變。生態環境部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大幅減少進口固體廢物種類和數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
⑩ 垃圾處理廠是個人的還是政府的
沒有法律規定垃圾處理廠屬於國有企業,一般都屬於個人或者合夥、合股辦的企業。
根據市場化程度的淺深, 在城市垃圾服務中存在以下幾種運營模式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改制企業化運作、服務合同、管理合同、租賃合同、特許經營、公私合資企業以及用戶和社區自助幾種方式。
國有企業模式是由政府投資建設城市基礎設施, 設施運營由國有企業包括國有、地方和集體企業實施企業化管理川。通過事業單位轉制, 使其獲得獨立的財政預算, 擁有財政自主權, 自主管理並實施企業化運作, 以提高效率並更好發揮政府對資源的管理職能。
但由於政府擁有企業的所有權並可控制企業, 管理中就不可避免出現行政干涉, 不利於企業的市場化經營。
(10)垃圾廢水處理是國家管的嗎擴展閱讀:
污水處理廠能享受的優惠
首先,在增值稅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一條規定,再生水免徵增值稅。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准》的有關規定。
該通知第二條規定,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後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其次,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及其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公共污水處理項目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
如果該廠還有污水處理項目之外的其他收入,則按照減免稅管理的有關要求,減免稅收入與非減免部分要分別單獨核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再次強調了相關收入要單獨核算。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規定范圍內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今後5年內結轉抵免。
但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規定,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2008〕115號)列舉了城市公共污水處理可抵免企業所得稅額的4種專用設備:膜生物反應器、紫外消毒燈、污泥濃縮脫水一體機、污泥干化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