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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污水橫流是違反第幾天

發布時間:2023-05-17 05:01:43

㈠ 餐飲店亂排污水哪個部門處理

餐飲店亂排污水找當地的環保監察部門進行管理。因為有相關的法律規定,餐飲排污屬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排污,屬環保部門管理。各地市的環境監管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問題,必須按照環境監管部門的指令進行整改。
另外,排放油煙的炊食業單位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並保證操作期間按要求運行,油煙無組織排放視同超標。如果被舉報抽查,則之後會由執法人員現場調查取證,並且下一步將依法對各涉事單位和店鋪進行立案查處,並責令其限期整改。
【法律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㈡ 餐飲污水直排處罰依據

法律分析:餐飲污水直排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㈢ 違規排放污水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違反法律的規定排放污水,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 四十六、 將第七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㈣ 餐飲污水排放雨水管處罰

法律分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㈤ 昆明市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治餐飲業造成的環境污染和對滇池水體的污染,保護和改善昆明市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促進本市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飲業是指從事飲食服務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第三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和水源保護區內的餐飲業,適用本辦法。
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依照本辦法執行。第四條 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按規定的審批和管理許可權,對轄區內餐飲業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工商、城管、滇管、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從事餐飲業的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餐飲業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六條 新辦餐飲業經營場所的選址(點),必須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嚴禁在下列地點新辦餐飲業:
(一)居民住宅樓內;
(二)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業項目,建築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其餘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環境影響報告表(登記表)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餐飲業項目方能建設。
在居民小區內新辦餐飲業項目,建設單位在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前應當徵求居民小區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八條 餐飲業項目,應當配置下列防治污染的環保設施:
(一)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配置規范化的隔油設施。日排廢水30立方米以上的需建設規范化排污口;
(二)配置廢氣(油煙)凈化裝置和專門的油煙排氣筒,油煙排氣筒的設置應高於自身建築物1.5米以上,排氣筒出口朝向應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築物,排氣筒周圍半徑10米以內有建築物的,排氣筒的設置應高於附近最高建築物1.5米以上;
(三)對產生雜訊的設施,應採取隔聲、降噪措施。
新建、改建、擴建的餐飲業項目,防治污染的環保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項目竣工後,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經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並領取《排污許可證》和其他相關證(照)後,才能正式營業。
現有的餐飲企業未配置本條規定的環保設施的,應按照本條規定進行治理,20平方米以下的煮品店可以不執行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第九條 計劃、規劃、土地、建設、滇管、衛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報告表(登記表)的審批意見作為辦理項目審批或者備案審查事項的前置條件。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排污許可證》年檢不合格的餐飲企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在《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年檢時不予年檢。第十條 餐飲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產生的外排廢水必須經處理後達到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的規定;
(二)產生的廢氣(油煙)必須經處理後達到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GB18483-2001《飲食業油煙排放標准》的規定,油煙需通過專門的排氣筒排放;
(三)雜訊排放標准,參照GB12348-90《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執行;
(四)產生的廢棄物要做到分類收集,定點存放,日產日清;產生的廢油必須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嚴禁向下水道、河道及街面傾倒廢棄物;
(五)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泡沫塑料餐飲具和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在禁煤區范圍內嚴禁使用非清潔燃料;在滇池、陽宗海流域嚴禁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六)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排污許可證》的年檢。因經營范圍、規模發生變更導致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數量變化的,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辦理報批手續;
(七)依法繳納排污費。第十一條 現有的餐飲業,達不到本辦法第八條(一)、(二)、(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未達標的,責令停業。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規定的管理許可權,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停止建設或者使用,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治理或改正,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完成的,責令停業;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其清除,並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的,責令限期繳納排污費;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可責令停業。

㈥ 餐飲的環保排放要求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准》第八十一條規定: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並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准》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採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標准排放油煙的,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違反本法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6)餐飲業污水橫流是違反第幾天擴展閱讀:

污水治理要求

餐飲場所應對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污水集中收集,並對含油污水經隔油、隔渣等進行預處理。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排水許可手續。

1、餐飲場所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應當將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餐飲場所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區域,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網接駁公共排水設施。

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接駁的,應當符合排水規劃以及設計標准並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接駁手續。排入公共污水管網,其污水污染物濃度不得超過《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GB/T 31962-2015)的排放限值B級標准;

2、餐飲場所直接將污水排入江河湖泊等水體的,其污水污染物濃度不得超過《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排放限值一級標准。

3、餐飲場所周邊建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在設施有處理餘量條件下,可將餐飲污水和生活污水接入設施處理,且接入前需經過隔油、隔渣等預處理,要求污染物濃度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GB/T 31962-2015)的水質控制項目限值C級規定。

㈦ 餐飲的環保排放要求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准》第八十一條規定: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並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准》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採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標准排放油煙的,
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違反本法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㈧ 餐飲垃圾亂到怎麼處罰條款

單位和個人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5000元罰款。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8)餐飲業污水橫流是違反第幾天擴展閱讀:

環境衛生方面注意事項:

1、經營秩序:餐飲門店一律店內經營,經營爐具不得出店外擺,桌椅不得外擺佔道,不得店外作業(洗涮、加工)。

2、地面環境衛生:垃圾容器不得店外擺放,保潔工具不得店外擺放,禁止將垃圾、雜物清掃在路面上或掃入下水道及綠化帶內,門前無廢棄物、雜物,各類餐飲污水不得沿街亂潑倒。

3、外立面環境:門頭店招按要求規范設置,無破損或亂披掛現象,外牆整潔,無亂張貼、亂塗寫現象,空調外機按規定安裝,其上不得堆放物品。

4、市容秩序:嚴禁私自搭建行為,沿街不得晾曬、佔道堆放,自覺規范門前各類車輛線內整齊停放。

㈨ 餐飲亂排污水處罰

法律主觀: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宴漏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嫌喚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 法規 定,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 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芹祥凱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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