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哪些取水許可不用做水資源論證
不知道你是哪裡的,法律、上海地方法規上都這個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因版為情況不同權,在缺水地區,也許2萬就不得了,但是豐水區,也許20萬無所謂,一般我們這里都做得,這個你去辦理《取水許可證》行政許可的時候,他要求你提供的材料里如果包括這個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你就要咨詢問在什麼委託機構可以辦,如果不需要提供,你就不用做這個報告。
嚴格的說,你那個水資源論證不能叫做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是叫水文水資源論證報告,他們是不等同的,水文水資源論證是論證一個地方的水文水資源程度,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是這個建設項目在這個地方能不能保質保量取到滿足生產需要的水,排水對這個地方的水量水質有什麼影響。。。在北方的話,還有可能涉及水權等等的問題
不知道你問來做什麼用,我也不知如何對症回答。
㈡ 水資源論證報告表
為簡化行政審批程序,提高管理效率,進一步規范取水許可管理,本著簡政放權、高效便民的原則,江蘇省水利廳制定印發了《江蘇省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表(試行)》,並從其適用范圍、技術要求、審查審批許可權及方式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
制度明確了論證具體的范圍。規定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需申領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直接取用其它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須進行水資源論證。明確了報告表適用情形。規定取用地表水10萬立方米/年以下、淺層地下水1萬立方米/年以下、自來水或工業水廠及其他非傳統水源20萬立方米/年以下的可編制水資源論證表。同時,適用報告表的還應具備三個條件:非火電、化工、造紙、冶金、紡織、建材、食品、機械等高耗水行業;用水工藝比較簡單,取水水域附近無敏感目標,取水口不設置在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不設置入河排污口,或退水進入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明確了報告表審查審批工作程序。報告表審查審批許可權與取水許可審批許可權一致,原則採取函審或網路審查的方式,經審查修改並由專家組長復核簽署意見後,正式提交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審批。
㈢ 水資源論證是干什麼用的
就水資源論證本身來說,是論證取水合不合理,可不可行。
對業主來說,水資源論證是申報項目必須的材料;
對水資源管理單位來說,是能否批准這個項目的依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