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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污水排放規范化

發布時間:2023-05-15 22:10:40

⑴ 廣東省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按照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行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造紙工業執行《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4-92)》,船舶執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52-83)》,船舶工業執行《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6-84)》,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執行《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准(GB4914-85)》,紡織染整工業執行《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7-92)》,肉類加工工業執行《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7-92)》。
一、 環境影響評價的目的升消指和作用:
1.保障和促進國家和可持續吵配發展戰略的實施;
2.預防因建設項目實施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預防為主,是環境保護的一項基本原則;
3.促進經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二、環境影響評價的政策要求:
1.實行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
2.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政策 ;
3. 實行污染者負擔、受益者補償、開發者回復的政策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並報送規劃審批機橋薯關。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⑵ 求『污水排放』的國家標准、廣東省標准

那不是簡單乎雀嗎,去網路上搜索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1996 就有很多,廣東省敬帶標準是《廣東省污水綜合排放標歲稿早准》DB4426-2001

⑶ 2022年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最新

2022年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最新具體如下:

1、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2 、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4、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執行一級標准(Ⅲ類水域: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5、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執行二級標准(Ⅵ類水域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Ⅴ類水域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6、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⑷ 廣東省工業廢水排放量2020標准

2020年,根據《廣東省工業廢水排放標准》(GB3838-2002),廣東省工業廢水排放標准如下:
1、水質指標:
(1)pH值:6.5-9.0;
(2)CODcr:≤100mg/L;
(3)氨氮:≤5.0mg/L;
(4)總磷:≤1.0mg/L;
(5)總氮:薯粗核≤15.0mg/L;
(6)氰化物:≤0.2mg/L;
(7)重金屬:
鉛:≤0.5mg/L;
鎘:≤0.1mg/L;
汞:≤0.01mg/L;
六價鉻:≤0.5mg/L;
銅:≤2.0mg/L;
鋅:≤2.0mg/L;
鋁:≤2.0mg/L;
錳:≤0.5mg/L;
2、污染物排放標准:
(1)揮發酚:≤0.5mg/L;
(2)石油類:≤10mg/凳橘L;
(3)苯:≤1.0mg/L;
(4)甲醛:≤0.1mg/L;
(5)硫化物:≤1.0mg/L;
(6)氰化物:≤0.2mg/L;
(7)氟化物:≤1.0mg/L;
(8)氯化物:≤200mg/L;
(9)亞硝酸鹽:≤0.5mg/L;
(10)硝酸鹽:≤10mg/L;
(11)磷酸鹽:≤10mg/L;
(12)硫酸鹽:≤50mg/L;
(13)硫酸根:≤50mg/L;
(14)氯離子:≤200mg/L;
(15)銅:≤2.0mg/L;
(16)數掘鋅:≤2.0mg/L;
(17)鋁:≤2.0mg/L;
(18)錳:≤0.5mg/L;
(19)硫酸鈉:≤50mg/L;
(20)硫酸鈣:≤50mg/

⑸ 企業只能有一個污水排放口在哪個法律中規定的

《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中有規定的,原則上只允許設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個。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須報經環保部門審核同意。

參照《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第九條,凡生產經營場所集中在一個地點的單位,原則上只允許設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個。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須報經環保部門審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個排污口的,必須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則,進行管網、排污口歸並整治。

(5)佛山市污水排放規范化擴展閱讀

排污單位排污口(點、源)的規范化整治和新建、擴建及改建項目排放口的規范化建設,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1、污染源排污口申報表(一式四份加蓋公章);

2、標注各排污口點位的「項目總平面分布圖」(一式四份復印件加蓋公章);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有效期內);

4、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有效期內);

5、環評批復等環保審批文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參照《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第五條,未經環保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擴大和改變排污口。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須履行排污口變更申報登記手續,更換標志牌和更改登記注冊內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發生變化的;

(二)位置發生變化的;

(三)須拆除或閑置的;

(四)須增加、調整、改造或更新的。

環保部門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

參照《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第六條,排污者應建立排污口基礎資料檔案和管理檔案。

⑹ 佛山市排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及其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維護與保護等活動。
農業生產排水、工業廢水處理以及河道防洪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排水應當遵循科學規劃、配套建設、雨污分流、綜合利用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排水工作的領導,將排水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並建立本市排水防澇、應急事故的協調機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轄區排水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區排水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相關排水管理工作。第五條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排水的監督管理工作,統籌組織排水設施規劃、建設、運行和維護。
各區排水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排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排水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舉報途徑。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排水設施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建立管理評估決策的信息化平台,實現排水信息的及時更新和合理共享。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新型排水管網運營管理模式;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運營、維護排水設施;鼓勵推廣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應用於排水設施的建設和養護。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九條市、區排水規劃分別由市、區排水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序報請批准。
市、區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排水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第十條排水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與轄區開發建設、海綿城市建設、道路、綠地、水系以及地下綜合管廊(網)等專項規劃相銜接,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地下綜合管廊(網)專項規劃編制時,相關單位應當徵求排水主管部門意見。第十一條建設和改造排水設施應當符合排水規劃的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與小區、城市道路、綠地與廣場、公園、水系,應當分類推進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增強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
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設施,應當同步配套建設污水管網,同步確定污泥處理處置方案。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對城中村、廣場、立交橋下、隧道、涵洞、低窪地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第十二條本市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按照排水規劃建設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設施。
已經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不得將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
已經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尚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分類推進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整治。
新建住宅的陽台(露台)排水應當接入單獨設置的污水管道,並接入市政污水管網。已建成住宅的陽台(露台)未單獨設置污水管道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進行改造或者整治。第十三條建設用地出讓、劃撥前,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配套或者同步計劃建設公共排水設施。確因規劃調整等原因暫未配套或者同步計劃建設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用地出讓、劃撥前,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同步配建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⑺ 現行的國家的和廣東省工廠企業污水排放標准和大氣污染排放標准

<<工廠企業污水排放標准 >>有 效 性:現行

發布日期:1993-07-17

實施日期:1994-01-01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污泥的標准值及檢測、排放與監督。
本標准適用於全國各地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地方可根據本標准並結合當地特點制訂地方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准。如因特殊情況,需寬余本標准時,應報請標准主管部門批准。
2、引用標准
GJ1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
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GB4284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准
GB3097海水水質標准
GJ26城市污水水質檢驗方法標准
GJ31城鎮污水處理廠附屬建築和附屬設備設計標准
3、引用標准
3.1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水質,其值不得超過GJ18標準的規定。
3.2城市污水處理廠,按處理工藝與處理程度的不同,分位一級處理和二級處理。
3.2經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的水質排放標准,應符合表1的規定。
城市污水處理廠水質排放標准(mg/L)表1

序號

一級處理
二級處理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處理效率%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
PH值
6.5~8.5

6.5~8.5

2
懸浮物
<120
不低於40
<30

3
生化需氧量(5d,20℃)
<150
不低於30
<30

4
化學需氧量(重鉻酸鉀法)
<250
不低於30
<120

5
色度(稀釋倍數)
-
-
<80

6
油 類
-
-
<60

7
揮發酚
-
-
<1

8
氰化物
-
-
<0.5

9
硫化物
-
-
<1

10
氟化物
-
-
<15

11
苯 胺
-
-
<3

12

-
-
<3

13

-
-
<1

14
總 汞
-
-
<15

15
總 鉛
-
-
<0.05

16
總 鉻
-
-
<1

17
六價鉻
-
-
<1.5

18
總 鎳
-
-
<1

19
總 鎘
-
-
<0.1

20
總 砷
-
-
<0.5

<<大氣污染排放標准>>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泥工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促進水泥工業產業結構調整,制訂本標准。

本標准按以下規定的日期,代替GB 4915-1996《水泥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新建生產線:自2005年1月1日起; ——現有生產線:自2006年7月1日起。

本標准與GB 4915-1996《水泥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標准適用范圍擴大至水泥工業生產全過程:不僅包括水泥製造(含粉磨站),還包括礦山開采和現場破碎。礦山開采和現場破碎按標准規定的時間不再執行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標准名稱相應修改為《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增加規定了水泥製品生產的顆粒物排放要求; ——統一回轉窯、立窯的排放限值; ——不再按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規定排放限值; ——對現有生產線,不再按不同建立時間規定不同的排放限值,統一現有生產線標准,並設置達標過渡期;進一步加嚴新建生產線的排放標准; ——增加對水泥窯焚燒危險廢物的排放要求; ——增加了環保相關管理規定,修訂了同步運轉率和排氣筒高度的有關規定; ——增加了水泥窯及其它熱力設備排氣筒安裝煙氣排放連續監測裝置的規定; ——增加了標准實施的有關規定。

按有關法律規定,本標准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本標准所替代的歷次版本為:GB 4915-85、GB 4915-1996。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准司提出。 標准委託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標准研究所、中國建材集團合肥水泥研究設計院、中國材料工業科工集團公司。 本標准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4年12月29日批准。 本標准自2005年1月1日實施。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水泥工業各生產設備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作業場所顆粒物無組織排放限值,以及環保相關管理規定等。本標准也規定了水泥製品生產的顆粒物排放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對現有水泥工業企業及水泥製品生產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對新建、改建、擴建水泥礦山、水泥製造和水泥製品生產線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16297-1996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GB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77 多氯代二苯並二惡英和多氯代二苯並呋喃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毛細管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標准狀態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准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指標准狀態下干煙氣中的數值。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指處理設施後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單位產品排放量 指各設備生產每噸產品所排放的有害物重量,單位kg/t產品。產品產量按污染物監測時段的設備實際小時產出量計算,如水泥窯、熟料冷卻機以熟料產出量計算,生料磨以生料產出量計算,水泥磨以水泥產出量計算,煤磨以產生的煤粉計算,烘乾機、烘乾磨以產生的干物料計算。對於窯磨一體機,在窯磨聯合運轉時,以磨機產生的物料量計算,在水泥窯單獨運轉時,以水泥窯產出的熟料量計算。

無組織排放 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物料堆放、開放式輸送揚塵和管道、設備的含塵氣體泄漏等。 低矮排氣筒的排放屬有組織排放,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造成與無組織排放相同的後果,因此在執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指標時,由低矮排氣筒造成的監控點污染物濃度增加不予扣除。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指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排氣筒高度 指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築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水泥窯 指水泥熟料煅燒設備,通常包括回轉窯和立窯兩大類。

窯磨一體機(In-line kiln/raw mill) 指把水泥窯廢氣引入物料粉磨系統,利用廢氣余熱烘乾物料,窯和磨排出的廢氣同用一台除塵設備進行處理的窯磨聯合運行的系統。

烘乾機、烘乾磨、煤磨和冷卻機 烘乾機指各種型式物料烘乾設備;烘乾磨指物料烘乾兼粉磨設備;煤磨指各種型式煤粉制備設備;冷卻機指各種類型(筒式、篦式等)冷卻熟料設備。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和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破碎機指各種破碎塊粒狀物料設備;磨機指各種物料粉磨設備系統(不包括烘乾磨和煤磨);包裝機指各種型式包裝水泥設備(包括水泥散裝倉);其它通風生產設備指除上述主要生產設備以外的需要通風的生產設備,其中包括物料輸送設備、料倉和各種類型貯庫等。

水泥製品生產 指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件的生產,不包括水泥用於現場攪拌的過程。

現有生產線、新建生產線 現有生產線是指本標准實施之日(2005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報告書已通過審批的水泥礦山、水泥製造、水泥製品生產線。 新建生產線是指本標准實施之日(2005年1月1日)起環境影響報告書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水泥礦山、水泥製造、水泥製品生產線。 排放限值 生產設備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2006年7月1日前,現有水泥廠(含粉磨站)各生產設備(設施)排氣筒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仍執行GB4915-1996;現有水泥礦山和水泥製品廠仍執行GB 16297-1996。 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現有生產線各生產設備(設施)排氣筒中的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不得超過表1規定的限值。 自2010年1月1日起,現有生產線各生產設備(設施)排氣筒中的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不得超過表2規定的限值。 自2005年1月1日起,新建生產線各生產設備(設施)排氣筒中的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不得超過表2規定的限值。

生產過程 生產設備 顆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計) 氟化物 (以總氟計)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礦山開采 破碎機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50 - - - - - - - 水泥製造 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 100 0.30 400 1.20 800 2.40 10 0.03 烘乾機、烘乾磨、煤磨及冷卻機 100 0.30 - - - - - -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50 0.04 - - - - - - 水泥製品生產 水泥倉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50 - - - - - - - 註:*指煙氣中O2含量10%狀態下的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

生產過程 生產設備 顆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計) 氟化物 (以總氟計)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礦山開采 破碎機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30 - - - - - - - 水泥製造 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 50 0.15 200 0.60 800 2.40 5 0.015 烘乾機、烘乾磨、煤磨及冷卻機 50 0.15 - - - - - -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30 0.024 - - - - - - 水泥製品生產 水泥倉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30 - - - - - - - 註:*指煙氣中O2含量10%狀態下的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 水泥窯焚燒危險廢物時,排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依照水泥窯建設時間,分別執行表1或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其它污染物執行GB 18484《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規定的排放限值,但二惡英排放濃度最高不得超過0.1 ng TEQ/m3。 作業場所顆粒物無組織排放限值 現有水泥廠(含粉磨站)顆粒物無組織排放,在2006年7月1日前仍執行GB 4915-1996;現有水泥製品廠仍執行GB 16297-1996。 自2006年7月1日起現有生產線,自2005年1 月1日起新建生產線,作業場所顆粒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不得超過表3規定的限值。

作業場所 顆粒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 濃度限值*1,mg/m3 水泥廠(含粉磨站) 水泥製品廠 廠界外20m處 1.0(扣除參考值*2) 註:*1 指監控點處的總懸浮顆粒物(TSP)一小時濃度值。 *2 參考值含義見第6.2.1條。 其它管理規定 1.1 顆粒物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水泥礦山、水泥製造和水泥製品生產過程,應採取有效措施,控制顆粒物無組織排放。 新建生產線的物料處理、輸送、裝卸、貯存過程應當封閉,對塊石、粘濕物料、漿料以及車船裝、卸料過程也可採取其它有效抑塵措施。 現有生產線對乾粉料的處理、輸送、裝卸、貯存應當封閉;露天儲料場應當採取防起塵、防雨水沖刷流失的措施;車船裝、卸料時,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 非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控制要求 除塵裝置應與其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轉。應分別計量生產工藝設備和除塵裝置的年累計運轉時間,以除塵裝置年運轉時間與生產工藝設備的年運轉時間之比,考核同步運轉率。 新建水泥窯應保證在生產工藝波動情況下除塵裝置仍能正常運轉,禁止非正常排放。現有水泥窯採用的除塵裝置,其相對於水泥窯通風機的年同步運轉率不得小於99%。 因除塵裝置故障造成事故排放,應採取應急措施使主機設備停止運轉,待除塵裝置檢修完畢後共同投入使用。 排氣筒高度要求 除提升輸送、儲庫下小倉的除塵設施外,生產設備排氣筒(含車間排氣筒)一律不得低於15m。 以下生產設備排氣筒高度還應符合表4中的規定。

生產設備名稱 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 烘乾機、烘乾磨 煤磨及冷卻機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單線(機)生產能力,t/d ≤240 >240 ~700 >700 ~1200 >1200 ≤500 >500 ~1000 >1000 高於本體建築物3m以上 最低允許高度,m 30 45* 60 80 20 25 30 註:*現有立窯排氣筒仍按35m要求。

若現有水泥生產線生產設備排氣筒達不到表4規定的高度,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加嚴控制。排放限值按下式計算。 式中:C——實際允許排放濃度,mg/Nm3; C0——表1或表2規定的允許排放濃度,mg/Nm3; h——實際排氣筒高度,m; h0——表4規定的排氣筒高度,m。 1.2 其它規定 不得採用、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 禁止在環境空氣質量一類功能區內開采礦山、生產水泥及其製品。 水泥窯不得用於焚燒重金屬類危險廢物。 水泥窯焚燒醫療廢物應遵守《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的要求。 利用水泥窯焚燒危險廢物,其水泥窯或窯磨一體機的煙氣處理應採用高效布袋除塵器。 監測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 生產設備排氣筒應設置永久采樣孔並符合GB/T 16157規定的采樣條件。 排氣筒中顆粒物或氣態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應按GB/T 16157執行。 對於日常監督性監測,采樣期間的工況應與當時正常工況相同。排污單位人員和實施監測人員不得任意改變當時的運行工況。以任何連續1小時的采樣獲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採集3個以上樣品,計算平均值。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的工況要求和采樣時間頻次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辦法和規范執行。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分析方法見表5。

序號 分析項目 手動分析方法 自動分析方法 1 顆粒物 GB/T 16157 重量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2 二氧化硫 HJ/T 56 碘量法 HJ/T 57 定電位電解法 3 氮氧化物 HJ/T 42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4 氟化物 HJ/T 67 離子選擇電極法 - 5 二惡英 HJ/T 77 色譜-質譜聯用法 - 新、改、擴建水泥生產線,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排氣筒(窯尾)應當安裝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連續監測裝置;冷卻機排氣筒(窯頭)應當安裝煙氣顆粒物連續監測裝置;對現有水泥生產線,應按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安裝連續監測裝置。 連續監測裝置需滿足HJ/T 76《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的要求。煙氣排放連續監測裝置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後,在有效期內其監測數據為有效數據。以小時平均值作為連續監測達標考核的依據。 廠界外顆粒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 在廠界外20m處(無明顯廠界,以車間外20m處)上風方與下風方同時布點采樣,將上風方的監測數據作為參考值。 監測按HJ/T 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的規定執行。 顆粒物分析方法採用GB/T 15432《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標准實施 本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環境管理要求,考慮水泥工業結構調整和企業達標情況,制定現有水泥生產線煙氣連續監測裝置的安裝計劃並予以公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可根據本地環境管理的需求,提請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提前實施表1或表2規定的限值。

⑻ 河道污水排污八口規范化標准要求

1.
污水排放口
實施雨污分流,合理確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根據《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設置采樣點。如:工廠總排放口、排放一類污染物車間排放口,污水處理設施進水和出水口等。
2.
廢氣排放口
排氣筒應設置便於采樣、監測采樣口。采樣口設置應符合《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要求。
采樣口位置無法滿足「規范」要求

⑼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最新

廢水排放標准如下:
1、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一1996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四十條
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並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採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並進行防滲漏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⑽ 廣東省內的城市污水處理廠接納的污水要求執行什麼排放標准

《關於轉報廈門市環保局在環境管理中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水執行標準的請示》(閩環保科〔2006〕24號)收悉
一、工業企業等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應執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優先執行。
二、《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等4部門令第31號)第三條中「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的「國家規定標准」是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1999),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水應按此標准執行。
三、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後的出水應按《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執行。

另外的部分參考資料,如下:

(一)尾水

pH、懸浮物、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總氮、總磷、陰離子表面活性劑、動植物油、石油類、糞大腸菌群數、總汞、總鉛、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鋅污染物濃度日均值均符合驗收執行標准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 准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一級標準的B標准中嚴的要求,總余氯日均值符合參照標准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的要求。

主要污染物去除率:五日生化需氧量89.1%、化學需氧量(CODcr)95%、懸浮物95.0%、氨氮72.6%、總氮80%均符合設計指標要求。

(二)廢氣

各監測點的硫化氫、氨、臭氣濃度和CASS反應池甲烷濃度最大值均符合驗收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中「廠界(防護帶邊緣)廢氣排放最高允許濃度」二級標准。

(三)雜訊

首期工程污水廠廠界雜訊和北門河泵站雜訊監測結果均低於《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GB 12348-90)Ⅲ類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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