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2018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城、鎮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縣城、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縣城,包括縣政府所在鎮和已經與該鎮建設發展關系密切的鎮、鄉和村莊。
本條例所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是指城市、縣城、鎮的道路、軌道交通、供水、排水、供熱、防洪、消防、電力、電信、燃氣、環衛等基礎設施網路系統和交通樞紐、水源地及其保護區、污水及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和無障礙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第四條城市、縣城、鎮的總體規劃應當服從城鎮體系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應當服從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服從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第五條省、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城鄉規劃編制、實施工作。
城市功能相對獨立的市轄區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縣的規劃管理職責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的制定第六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城市所在區域位置、城市性質、發展目標以及資源承載能力,統籌城鄉發展和區域發展,協調相關關系,並對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作出規定。其中,規定空間管制的強制性要求應當在規劃成果中明確標示並獨立成篇。
省會城市的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在甘及省上單位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縣城、鎮、鄉的規劃要立足縣、鎮、鄉人民政府所在地經濟社會發展,體現地域特色,並為周邊農村生活、生產提供服務。第七條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市、州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縣城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鎮人民政府在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編制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委託相關職能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對空間發展戰略、人口與建設用地規模、綜合交通、資源環境承載力等重大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專題研究報告需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作為編制規劃的依據。第八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縣城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縣城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並報送。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依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建設標准。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宅建設技術導則和圖則,具體確定農宅建設技術標准。第十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縣城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縣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鎮人民政府在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中新增規劃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在總體規劃批准後的二年內編制完成。編制舊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尊重土地使用權屬和優化用地布局相結合的原則劃分規劃控制地塊。
總體規劃已經確定的強制性內容,以及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及兼容性、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等應當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貳』 甘肅省精準扶貧戶上脫貧的12項指標是什麼
甘肅省建立精準扶貧工作12項指標是:
(1)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當年貧困線,並達到或高於全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
(2)有安全穩固住房,人均安全穩固住房面積等於或大於30平方米;
(3)飲用安全水,有條件地區接通自來水;
(4)適齡兒童接受9年義務教育;
(5)主要勞動力接受了技能培訓;
(6)有增收門路;
(7)全部人口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8)符合條件人口參加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9)有簡易衛生廁所或衛生廁所;
(10)有通訊設備,有線廣播電視入戶,接通互聯網;
(11)無因病、因學、因婚借貸;
(12)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大於等於當年國家扶貧標准
(2)甘肅省農村污水標准擴展閱讀:
甘肅省建立精準扶貧工作機制實施方案總的要求:
為實現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建立精準扶貧工作機制,就是通過對貧困村、貧困戶的准確識別並建檔立卡,全面掌握貧困人口的數量、分布、貧困程度、致貧原因、脫貧門路、幫扶措施和幫扶責任等,使所有扶貧措施與貧困識別結果相銜接,因村施策、因戶施策、因人施策。
做到對扶貧對象精準化識別、對扶貧資源精確化配置、對扶貧目標精細化管理、對脫貧責任精準化考核,改「大水漫灌」為「精確滴灌」,扶真貧、真扶貧,確保如期穩定脫貧。主要包括精準識別、精準幫扶、精準管理和精準考核。
精準識別是指通過申請評議、公示公告、抽檢核查、信息錄入等步驟,將貧困村和貧困戶有效識別出來,並建檔立卡。
精準幫扶是指對識別出來的貧困村和貧困戶,深入分析致貧原因,落實幫扶責任人,逐村逐戶制定幫扶計劃,集中力量予以扶持。
精準管理是指對扶貧對象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監測,建立扶貧信息網路系統,實時反映幫扶情況,實現扶貧對象的有進有出,動態管理,為扶貧開發工作提供決策支持。
精準考核是指對貧困村和貧困戶識別、幫扶、管理的成效,以及對貧困縣開展扶貧工作情況的量化考核,獎優罰劣,保證各項扶貧政策落到實處
『叄』 蘭州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建設、運行和維護,促進城市污水處理產業化發展,提高城市污水處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市污水處理監管機構受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日常工作。縣(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監察、財政、環境保護、價格、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相關工作。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使用公共管網供水和自備水源(包括自備井和從河道取水)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戶),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城市公共園林綠化、公安消防、城市道路清潔用水,免繳城市污水處理費。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全額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不征營業稅。第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標准實行政府定價、分級審批。本市主城四區范圍內的污水處理費標准由市價格部門商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價格部門審批。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和紅古區的污水處理費標准由縣(區)價格部門商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縣(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價格部門審批,並報省價格部門備案。第七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標准,可根據污水處理廠及排水設施建設、運行、維護成本的變化情況和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制定保本微利的價格目標,分步實施到位。制定、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標准應當實行價格聽證制度。第八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下列規定以用水量為計量標准按月徵收:(一)使用城市公共管網供水的用戶,其用水量按照合同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二)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設施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第九條單位用戶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排放污水、廢水的,應當依法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城市排水許可的辦理,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第十條市、縣(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污水處理服務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城市排水監測站(點)的監督管理,監測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的污水水質,確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安全運行。第十一條用戶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或超標准排污費。 禁止用戶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將污水直接向河道、水庫等水體排放。第十二條用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其污水經處理後進入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再次處理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按照排水水質確定,由市排水水質監測機構按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的有關規定監測認定,並按以下標准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一)達到一級排放標準的,減半徵收;(二)達到二級排放標準的,全額徵收;(三)達到三級排放標準的,按全額的1.5倍徵收;禁止用戶將排水水質未達到三級排放標準的污水、廢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進入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第十三條使用城市公共管網供水的用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城市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收。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或者委託相關單位代收。第十四條城市供水企業代收城市污水處理費與收取水費實行「一票收取」,應當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並單獨列明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第十五條城市供水企業、自備水源城市污水處理費代收單位,應當在每月末前將代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全額上繳本級財政,並向城鄉建設、財政部門報送城市污水處理費代收報表。第十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及收費綜合年審制度。除國家和省政府明確規定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擅自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對嚴重虧損的企業,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緩交城市污水處理費,但不得免交。
『肆』 蘭州居民用水收費標准
居民生活用水將由0.7元/噸上漲為0.9元/噸;行政事業用水將由0.7元/噸調整為1元/噸;工業用水將由1元/噸調整為1.3元/噸;經營服務用水將由1.15元/噸調整為1.70元/噸;工業一次用水由0.4元/調整為0.5元/噸;工業二次用水由0.6元/噸調整為0.75元/噸。特種行業的水費上漲了100%,是這次水價調整中漲幅最大的,由原來的2元/噸上漲為4元/噸。污水處理費也分別上漲了0.1元,居民生活用水污水處理費由0.2元/噸上漲到0.3元/噸;其它污水處理費由0.35元/噸上漲為0.45元/噸。
蘭州市物價局在依法召開聽證會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後,出台了蘭州市自來水價格和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日前,省物價局已對水價調整一事做出批復:居民生活類用水每噸上調0.2元,污水處理費每噸上調0.1元。由於兩項費用是一起收取的,因此,居民每噸用水實際比原來將多繳0.3元,屆時,居民生活用水的實際支出將由現在0.9元/噸上調到1.2元/頓。
水費所需徵收的種類
1、居民生活用水;
2、機關、社會團體等事業單位用水;
3、工業用水商業、服務業、基建用水特種行業用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伍』 2019年甘肅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全文
《甘肅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污染源的監督管理,控制和減少排污總量,規范排污許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排污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有下列行為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一)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和餐飲污水的;
(三)運營城鄉污水和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的;
(四)經營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
(五)其他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行為。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污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排污許可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排污許可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六條排污許可證管理遵循濃度控制與總量控制相結合的原則,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七條鼓勵排污者採取可行的經濟、技術或者管理等手段,實施清潔生產,持續削減其污染物排放強度、濃度和總量。削減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可以儲存,供其自身發展使用,也可以根據環境質量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在確保完成總量控制任務要求的前提下實施有償轉讓。
第二章申請和受理
第八條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二)污染防治設施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三)生產能力、工藝、設備、產品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產業政策要求;
(四)有維持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的管理制度和技術能力;設施委託運行的,運營單位應當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五)按規定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設備的排污者,已按照國家的標准、規范安裝自動監控設備並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六)排放污染物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所在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七)有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和設施、裝備;
(八)有生產經營的合法主體資格、經營資格和資質;
(九)設置規范化的排污口;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填寫申請登記表並提供有資質的法定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和前款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新建項目應當在試生產前三十日內申請臨時排污許可證。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時,依法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排污者提出的排污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於職責范圍的,應當予以受理,出具書面受理憑證,並對排污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對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第三章審核與發證
第十一條排污許可控制指標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和污染物濃度控制指標予以核定。
第十二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下列排污許可證:
(一)燃煤電廠,包括企業自備電廠、煤矸石電廠和熱電聯產電廠;
(二)國家重點監控的排放廢氣、廢水企業以及污水處理廠;
市(州)、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核發本行政區域內除上款規定以外的排污許可證。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依法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排污許可證的決定。對符合發證條件的排污者進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期間無舉報或者舉報不實的,發放排污許可證。作出不予頒發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排污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持證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營業執照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二)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種類、總量指標;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副本除載明正本規定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排放口的數量,各排放口的編號、名稱、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速率、方式、去向以及其他排放的特殊要求;
(二)污染物排放的執行標准;
(三)有總量控制任務的,還應當載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削減數量及時限;
(四)產生污染物的主要工藝、設備;
(五)污染物的處理方式;
(六)排污權交易情況;
(七)審驗記錄;
(八)現場執法檢查記錄;
(九)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年。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試生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內,排污者應當按照許可證的規定排污。
第十六條排污許可證正本應當懸掛於主要辦公場所或者主要生產經營場所。
禁止塗改、偽造、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轉讓排污許可證。
第四章變更與注銷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等發生改變的,應當在發生改變前三十日內申請變更。
(二)排污者發生合並、分立、變更法人名稱、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
第十八條排污者需要延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污者提出的延續申請進行審查,符合延續條件的,應當在接到延續申請後二十日內辦理延續手續;不符合延續條件的,不予延續,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不予延續:
(一)生產能力、工藝、設備、產品被列入淘汰目錄,屬於強制淘汰范圍且超過了淘汰期限的;
(二)排污者生產經營所在地的土地功能或者環境功能經過調整,不適宜在該區域繼續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按期完成總量控制目標任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損毀的,排污者應當在十五日內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領。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應當通過監測監控和現場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排污者排污行為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載入排污許可證副本。
第二十二條排污者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實施排污許可情況的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核實,並將結果載入排污許可證副本。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排污許可證管理檔案,並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上一年度排污許可證的審批頒發、撤銷、注銷等情況匯總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環境保護、發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金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及時通報相關行政許可、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將排污者辦理和遵守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作為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的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排污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排污者有以下行為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或者延續手續而繼續排污的;
(二)塗改、出租、出借、偽造或者非法轉讓排污許可證的。
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二)對不具備申請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排污許可證的;
(三)超越法定職權頒發排污許可證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頒發排污許可證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排污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申請登記表等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格式並監制。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陸』 蘭州市區污水排到哪裡
市政管網污水管網排入蘭州市安寧七里河污水處理廠。
生活廢水經化糞池預處理後,與鍋爐軟化廢水通過市政管網污水管網排入蘭州市安寧七里河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三級標准。
蘭州市污水廠污泥集中處置項目位於皋蘭縣忠和鎮羅官村野狐溝,佔地面積約649畝,其中填埋庫區佔地315畝,污泥綜合處理區佔地55畝,山地綠化面積279畝,污處置規模近期為每日400噸,遠期為每日800噸,項目總投資20367萬元。
該項目由市建投公司負責實施,項目主要建設污泥處置廠構建工程、污泥存放場構建工程和綠化工程,污泥處置方案採用專業化收集、穩定化處置、無害化填埋。該項目於2016年4月開工建設,2017年10月完成聯動試車,2018年7月底完成產能測試,2019年9月完成竣工驗收,2020年1月完成項目環保驗收。
『柒』 甘肅省農村能源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農村能源合理開發、科學利用,加強農村能源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能源開發利用與節約、生產經營、產品使用、技術服務、監督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村能源,是指沼氣、秸稈、薪柴等生物質能和用於農村生產生活的太陽能、風能、地熱能、微水能等能源。
本條例所稱農村能源產品,是指沼氣及其他生物質燃氣、生物質成型燃料等農村能源製成品和農村能源的開發利用與節約所使用的設備、器材等。第四條開發利用與節約農村能源應當堅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和開發與節約並舉的方針,與村鎮基礎設施、畜禽規模養殖、現代農業設施建設相結合,遵循政府扶持、市場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能源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政策制定、資金扶持、項目安排、創新獎勵等方面支持農村能源的開發利用與節約和服務體系建設,促進農村能源事業可持續發展。第六條省農業行政部門是農村能源建設及其管理的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能源管理機構負責本條例的具體實施,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實施農村能源法律、法規;
(二)編制農村能源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實施農村能源試驗、示範和技術改造項目,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村能源新技術、新產品的檢測及成果鑒定;
(四)負責農村能源資源調查與評價、農村節能工作監督管理及宣傳教育;
(五)負責農村能源技術推廣、教育培訓、咨詢服務、職業技能鑒定以及國內外技術合作與交流;
(六)指導農村能源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監督農村能源建設項目的實施;
(七)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政案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能源建設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能源開發利用與節約的組織、推廣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第二章開發利用與節約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本地資源優勢,優化用能結構,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農村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加大節能技術推廣力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減少農村地區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進外資及社會資金開發利用農村能源,創新節能技術,研發節能產品,提供技術服務。第十條鼓勵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業等單位和個人,通過技術轉讓、入股、咨詢與服務等形式開展農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支持用能單位和個人引進、開發、使用農村能源新技術、新產品。第十一條鼓勵開發利用下列農村能源技術、產品:
(一)大中型沼氣集中供氣、沼氣沼渣沼液綜合利用、農村生產生活污水凈化和糞污的厭氧發酵處理;
(二)秸稈等生物質的氣化、液化、固化、炭化;
(三)能源作物的種植及其合理利用;
(四)高效低排節能爐、炕、灶;
(五)太陽能熱水、採暖、乾燥、種植、養殖以及太陽能光伏電源利用;
(六)地熱能、微水能和風能利用;
(七)其他先進適用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鄉村興建沼氣集中供氣工程、生產生活污水沼氣凈化工程,因地制宜開展戶用沼氣建設。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農村生產生活污水、畜禽養殖場(區)排放的有機廢棄物、秸稈等生物質原料,建設沼氣集中供氣、沼氣發電工程。
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沼氣生產單位和個人對沼渣、沼液實行綜合利用,生產無公害、綠色和有機農產品。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支持秸稈能源化利用,推廣秸稈氣化、固化、炭化等技術。
禁止在田間地頭焚燒秸稈。
『捌』 甘肅省水利工程設施管理保護條例(2004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保護,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保護。
本條例所指水利工程設施包括水庫、渠道(灌溉、排洪、排陰)及其建築物、泵站、水電站、農電線路及農村輸變電設施、機電井、人畜飲水病區改水工程、河道、堤防、水保設施,以及水利工程附屬的觀測、監測、交通、通訊、管理房、灌溉試驗站、水文測站、工程防護林等設施。第三條水利工程是保證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和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利工程設施的主管部門。
全體公民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的權利和義務。第二章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第四條所有水利工程設施,應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管理組織。
水利工程的受益范圍在同一行政區域內的,由該行政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跨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委託主要受益行政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以國家投資為主建設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省、市、州(地區)、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由專管機構具體管理;以鄉(鎮)、村投資為主及聯戶、個人建設的小型水利工程,由鄉(鎮)水利站負責管理。第五條各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大小,對水利工程設施採取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形式進行管理。凡有條件的,可實行專業化管理,直接向用水戶服務。
各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對群眾管理組織的指導,教育用水單位和群眾愛護水利工程設施,嚴格遵守水利工程管理規章制度。第六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基本任務是:全面加強經營管理,確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運行,節約用水,保證合理灌溉,充分發揮工程效益,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第七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積極推行多種形式的經營管理責任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加強各項經濟技術管理指標考核,落實管理任務,提高科學管理水平。第八條對各類水利工程都要實行有償服務,認真核定水費標准,嚴格審批制度,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達到按成本收費,以水養水;積極發展綜合經營,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增加積累,增強自我發展能力,建立工程良性運行機制。第九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認真做好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工作,定期進行檢查和觀測,保持工程設備完好,確保工程設施正常運行。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領導,健全組織,明確責任,落實管護措施,嚴格檢查監督。第三章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保護第十一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要認真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管護水利工程設施。第十二條各類水利工程應根據規模大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本著有利於管理和安全運行的原則,結合省上的有關規定和當地實際情況,合理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第十三條嚴禁在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炸石、打井、挖砂、挖窯、取土、修墳、建房、修建魚池、墾種渠堤、堆放廢棄物。嚴禁毀壞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的界碑、界樁等標記。禁止在通訊、電力專用線路上非法架線和接線。第十四條 在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的違章建築必須拆除。違章建築影響工程設施的檢查、維修和改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違章單位或個人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第十五條 興建工程凡需要佔用、通過水利工程,影響工程效益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渠堤上擅自扒口、埋管引水、堆土打壩、設障阻水;不得排放污水,污染灌溉和飲用水源。第十七條嚴禁破壞、盜竊、強搶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盜竊、強搶的水利工程設備器材。第十九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水政監察隊伍建設,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建立安全保衛制度,依法保護水利工程,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
各級公安機關應加強重點水利工程設施的保護和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的指導,及時查處破壞水利工程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玖』 隨著工業和人口的發展,排放的廢污水量也相應地(急劇)增加,致使許多江、河、湖、庫乃至地下水受到
今年年初,組織專家小組的黃河水資源保護局,黃色的河水的污染情況和危害定量分析,發現,將近40%的河流的水質量的黃色的河成臟 - 基本虧損的水。隨著經濟的發展,黃河流域的廢污水排放量的比在上個世紀80年代,翻了一番多,達到4.4億m3,污染事件不斷發生。在黃河上游的絕大部分支流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而中下游幾乎所有支流水質多年在一個骯臟的 - 支流的污水河。
烏梁素海總排乾巴彥淖爾市境內的黃河,主要排污渠道。記者看到,在這個總漏的分布隨著不同尺寸的紙張,焦化企業,這些高污染企業,環保設施停運或本身無處理設施,大量污染物會直接進入黃河,影響下游供水安全性。 「
今日早前,今年,黃河包頭段遭遇空前嚴重的污染揮發性酚,酚,氨氮超過了幾倍到幾十倍,包頭市,黃河的主要來源水的生產生活,超過120萬人只能硬著頭皮喝「苦水」。記者在包頭市環保局上報國家統計局的信息,請參閱造成的污染主要來自寧夏和包頭市黃河揮發酚烏梁素海總排放量的排水,和氨氮污染的主要來源。
沿黃河的「罪魁禍首」:重點污染源偷排現象仍比較嚴重的「十五小」,「新五小」企業點多寬的范圍內,這是很難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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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污染一直是黃河水污染的「罪魁禍首」。來自青海,甘肅,寧夏,內蒙古,黃河沿岸的能源和重化工,有色金屬,造紙,高污染的工業企業,到處產生的COD(化學需氧量),氨氮,重金屬,高高錳酸鹽指數和揮發酚,其中??包括大量的污染物。環保設施的投資,運行費用高,沿黃河流域重點污染源偷排現象仍比較嚴重,一些「十五小」,「新五小企業點多困難,以消除廣泛的。 BR />
白銀市采訪時,當地環保部門的幹部引導記者查看東大溝全城直入黃河的自然排水通道是一個排污溝,但下車溝里的污水散發著惡臭,他可能會覺得刺鼻,紅色酸性廢水緩緩流淌的河流,下一個分支叉的小溝時注入小股綠色??的水,河流,灘塗土壤污水侵蝕,呈現出的金屬青銅,白銀市環境保護局幹部說,東順溝八九家污染企業,包括生活污水,每天近5萬立方米廢水排入黃河,從白銀最大的污染源之一有色金屬公司冶煉廠,此操作40年的老銅冶煉企業,設備嚴重老化處理的最後期限,一些國家,甘肅省當局,一直沒有效果,現在每天有8000多立方米的酸性廢水直排黃河,廢水中的銅,鉛,鋅,砷和其他重金屬超過國家標准幾次幾千倍。「原來的主要白銀區居民飲用水源位於東大溝下游,距離入黃口是200多米,這里的水已經停止供水的城市是困難的,因為純凈水標准,環保官員沮喪地。說。
「死亡」狀態:生活污水和農業面源污染,使較重的趨勢湖烏梁素海,已經瀕臨消亡
記者沿的調查發現,除工業污染,生活污水和過量施用化肥,農葯造成的農業面源污染「也表現出更嚴重的比例呈上升趨勢。與此同時,一些城市沿黃河沿線亂堆,傾倒垃圾的污染,加劇了
日益嚴重的水體污染的黃河,黃河的生態系統造成嚴重損害,導致河流的水生生物瀕臨絕種。上世紀五十年代,在一邊的黃河流域。蘭州市雁灘灘打水禽,檉柳,蘆葦,棲息斑頭雁,高原山鶉今天,這些物種已經沒了蹤影。早在上個世紀60年代,在甘肅的黃河魚有很大的增長,減少,有的已經消失了。即使是蘭州人自豪的蘭州特產青白石瓜,澆污染,近年來,黃河水質量的下降。
根據EPA的統計,甘肅省黃河在甘肅的年排放廢水2.37億噸,河污水排放量已達到1.41億噸,占廢水排放總量的59.5%。黃河流經甘肅省四個城市,目前僅有蘭州市,4個污水處理廠,日處理能力只有158000噸。蘭州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每立方米0.2元,全市共接待甘肅省環境保護局的污水處理費也只能維持一座日處理能力10萬噸的污水處理廠運行。省,趙為民說,作為黃河穿城而過的省會城市,蘭州市污水管網普及率只有12.2%。較小的污水處理和收集能力遠不足以處理日益增加的城市污水排放量,在黃河排污口的排污溝密布,大量的污水直接排入黃河。記者發現,許多在城市沿黃河的問題十分普遍。
增加污染在黃河,不僅影響了沿河地區的工農業生產,更嚴重的是直接危及飲水安全的生態環境沿黃河的人。巴彥淖爾市烏梁素海是中國最大的淡水湖泊黃河流域,現在是一個年產500萬立方米的廢水注入湖區,其中排入黃河是0.5億立方米。記者在烏梁素海看到,黑色的水汁的跡象。工業廢水,特別是農葯,化肥含量高的農業回歸水進入湖區,水體富營養化的水域,水草,蘆葦飆升,明天湖區水域萎縮,湖泊隆起速度。
巴彥淖爾市環境保護局,楊婕,說:「烏梁素海水質目前基本處於劣五類,舊的漁場現在的超過19種魚類滅絕,在2002年,發現了一個最大的魚不到3兩重如果您不採取措施,盡快盡可能的治理,不僅危及黃河,而且這塊重要的濕地也將消亡在20-40歲。
「毒水」水質:近引灌污水畝小麥被燒死後,村民飲用遷延性腹瀉
湟水流域的重要支流的上游在青海省黃河,流約300公里,流域集中了青海省60%的人口和大部分的工農業生產。然而,近年來,工業廢水和市政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每年的排放量已達到近200萬立方米,湟水體污染急劇惡化。每個延伸到西寧市,的旱季水質基本的五臟 - 。 2002年和平縣,海東地區,青海省村近百畝小麥,引灌溉污染湟水河被活活燒死。王利發,田頭灌溉東里村,村民告訴記者:「現在引湟水澆地,我們應該先看看在河中的水,水敢水少澆下來,苗准燒死。」
,奢侈灘鄉,甘肅省靖遠縣,村民長期飲用經過簡單沉澱的黃河水。村民們說,經常是白色的沉澱物鍋遷延性腹瀉的飲用水後,洗過臉後皮膚龜裂脫皮。 「鹹水吃不成,咸泡茶喝碎片。看起來像油黑乎乎的東西浮在河中。」村民陶鍋猜說。
記者在寧夏石嘴山市黃河水廠采訪時說,從2001年開始由於黃河水質急劇下降,污水處理廠的處理變得越來越困難。水氨氮,揮發性酚含量過高時,消耗大量的氯進行消毒,從氯化處理的自來水廠必須是約0.15毫克至4毫克每升水,並用於澄清,處理有機原料葯也增加了一倍。去年和今年春天,這水務還曾兩次被迫停止處理。說:「旱季是最嚴重的,感覺是在污水處理,即使處理過的水,口感還是比較差,而且有時會出現一些奇怪的氣味。現在有大約70,000人在飲用這樣的水廠副廠長常玉,水污水處理廠,未來供水覆蓋范圍將繼續擴大。「
『拾』 甘肅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水污染防治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推進水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水生態破壞。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工作機制,統籌解決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完善水污染防治制度措施,加大水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協助開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省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分別對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省、市(州)、縣 (市、區)、鄉(鎮)建立河(湖)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等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鼓勵建立村級河(湖)長制或者巡河(湖)員制。
各級河(湖)長及其工作職責,應當通過報刊、網站、公示牌等方式向社會公開。第七條本省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水污染防治的規定,履行環境保護義務,採取措施預防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水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生態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水環境和破壞水生態的行為進行檢舉。
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水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公布舉報電話、信箱、網址等,建立健全水污染和水生態破壞檢舉處理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水污染防治,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水污染防治項目的支持,推行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專業化水平和治理效果。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普及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水環境保護意識,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水環境保護。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環境保護先進典型的宣傳,加強對污染水環境行為的輿論監督。第二章水污染防治標准與規劃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本省水環境質量標准,並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應當依法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應當根據國家水污染防治的要求,結合本省經濟、技術條件,適時進行修訂。制定、修訂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和論證,徵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公眾和社會團體等方面的意見。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