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治理水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定期進行水體污染源調查。根據水源污染的類型進行定期調查,要實地觀察,收集排污資料,並且將污水排放口的水樣委託當地衛生防疫或環保部門進行分析,並將調查結果整理成文字材料,預測污染發展的趨勢。
2. 加強水源上游水質監測。監測項目主要選擇對水源有影響項目,可以選擇反映水的感官性狀的如濁度、色度、臭味、肉眼可見物等;反映有機物污染;反映細菌污染的微生物指標等;富營養化的加上藻類與浮游生物的監測。
3. 依法治理污染源。水源污染防治是一項關系人民身體健康的民心工程,對已影響水源水質的污染源一定要依法治理,要依據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緊密依靠當地政府、環保、衛生等部門有效地對污染源進行處理。
4. 減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廢水量。首先可採用改革工藝,減少甚至不排廢水,或者降低有毒廢水的毒性。其次重復利用廢水。盡量採用重復用水及循環用水系統,使廢水排放減至最少或將生產廢水經適當處理後循環利用。
水污染,又稱水體污染,是由有害化學物質造成水的使用價值降低或喪失,污染環境的水。污水中的酸、鹼、氧化劑,以及銅、鎘、汞、砷等化合物,苯、二氯乙烷、乙二醇等有機毒物,會毒死水生生物,影響飲用水源、風景區景觀。污水中的有機物被微生物分解時消耗水中的氧,影響水生生物的生命,水中溶解氧耗盡後,有機物進行厭氧分解,產生硫化氫、硫醇等難聞氣體,使水質進一步惡化。各種污染物進入水體,其數量超過水體自凈能力的現象。水污染主要來自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常見的污染水體物質有:無機物質、無機有毒物質、有機有毒物質、需氧污染物質、植物營養素、放射性物質、油類與冷卻水以及病源微生物等。
水污染網路
② 談談如何做好預防水體污染事故工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 水污染防治法 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 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 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編輯本段]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標准和規劃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五條 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編輯本段]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徵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八條 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並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並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 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 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徵收標准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發布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路。 第二十六條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並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 第二十七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 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編輯本段]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 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 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 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 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 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 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 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採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採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 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葯、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採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並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 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 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於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 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節 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 使用農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葯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准。 運輸、存貯農葯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葯,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葯,控制化肥和農葯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條 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 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葯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 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採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條 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並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請參考水污染防治法
③ 我們該如何減少或防止水污染 兩條以上
水污染防治措施: (一)切實加強對水 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水污染防治工作 是一項系統工程,水污染防治工作搞得 如何,關鍵是要把領導責任落到實處。 各級黨政「一把手」要親自抓,負總責, 逐級逐項抓落實。各職能部門要按照職 責分工,密切配合,做好工作。環保部 門要切實擔負起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責, 專門抽調精幹力量,負責督促落實。 (二)創新發展理念和治污思路,全面 推進污染防治工作。認識的提高來自於 理念的更新,各級各部門要認真貫 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以人為 本」,牢固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 政績觀,統籌兼顧速度、質量、效益、 環境的關系,堅持觀念創新、管理創 新、體制創新、科技創新,抓住重點行 業、重點企業,運用經濟的、法律的、 行政的措施,發揮政府在環保工作中的 主導作用,不斷完善行政監督和輿論監 督,狠抓水污染防治。 (三)加快結構 調整,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從源頭解決 水污染問題。要將生態示範區、生態市 建設和創建國家環保模範城市等重點工 作,與水污染防治工作緊密結合起來, 以促進污染防治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 在抓好工業污染的同時,還要採取有效 措施,積極防治面源污染。要積極開展 農葯、化肥施用結構調整,積極推進生 物防治,推廣無公害生態技術,建立有 機食品和綠色食品基地。要大力推行陸 地生態農業等面源污染控制項目,切實 防治氮磷污染。 (四)加強環境法制建 設,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有關部門 要制定長期的工作方案,抓關鍵,抓重 點,嚴重危害群眾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 的飲用水源污染、煙塵污染和居民雜訊 污染,以及工業染源和城市污水處理廠 違法排污,醫療垃圾、廢棄危險化學品 污染、農村畜禽養殖污染等問題。要強 化措施,狠抓落實。在環保專項行動 中,要對建設項目行一次全面清理。對 沒有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在 建的要立即停建,已經投產的立即停 產,限期補辦手續,經審批後方可恢復 建設和生產。 (五)建立生態補償制 度,在我們國家地域遼闊,東西部的發 展,大家知道西部地區發展比較落後, 但是它生態比較好,東部地區經濟發展 比較快,帶來的環境問題也比較大,我 們東部地區需要的能源和水源,都主要 來自於西部地區,如果西部地區要保護 的話,必然對經濟發展做出犧牲,限制 了它的發展,這樣東部地區對西部地區 相對進行生態補償,這樣才能達到東西 部共同發展的目標。省與省之間,上下 游之間怎麼樣建立一種生態補償,這樣 來保持平衡發展 (六).大力推行清潔 生產,爭取實現工業用水量和廢水排放 量的零增長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零排 放工業污染的控制是水污染防治中十分 重要的一環,在我國西北地區的發展中 應提出實現廢水排放量零增長的要求。 國內外的實踐包括西北地區一些先進企 業的實踐,已經證明了實現這個目標的 可能性。
④ 防治水體污染的措施是什麼
(1)減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廢水量。首先可採用改革工藝,減少甚至不排廢水,或者降低有毒廢水的毒性。其次重復利用廢水。盡量採用重復用水及循環用水系統,使廢水排放減至最少或將生產廢水經適當處理後循環利用。
如電鍍廢水閉路循環,高爐煤氣洗滌廢水經沉澱、冷卻後再用於洗滌。控制廢水中污染物濃度,回收有用產品。盡量使流失在廢水中的原料和產品與水分離,就地回收,這樣既可減少上產成本,又可降低廢水濃度。
(2)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進行區域性綜合治理。在制定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工業區規劃時都要考慮水體污染問題,對可能出現的水體污染,要採取預防措施。
對水體污染源進行全面規劃和綜合治理。杜絕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規定標准。第四同行業廢水應集中處理,以減少污染源的數目,便於管理。最後有計劃治理已被污染的水體。
(3)加強監測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標准。設立國家級、地方級的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執行有關環保法律和控制標准,協調和監督各部門和工廠保護環境、保護水源。頒布有關法規、制定保護水體、控制和管理水體污染的具體條例。
(4)加強污水防治工作擴展閱讀
對污染源的控制,通過有效控制和預防措施,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量削減到最小量。
(1)
對工業污染源,最有效的控制方法是推行清潔生產。清潔生產是指資源能源利用量最小,污染排放量也最少的先進的生產工藝。清潔生產採用的主要技術路線有:改革原料選擇及產品設計,以無毒無害的原料和產品代替有毒有害的原料和產品;
改革生產工藝,減少對原料、水及能源的消耗;採用循環用水系統,減少廢水排放量;回收利用廢水中的有用成分,使廢水濃度降低等。清潔生產提倡對產品進行生命周期的分析及管理,而不是只強調末端處理。
(2) 對生活污染源,可以通過有效措施減少其排放量。如推廣使用節水用具,提高民眾節水意識,降低用水量,從而減少生活污水排放量。
(3) 對農業污染源,為了有效地控制面污染源,更必須從「防」做起。提倡農田的科學施肥和農葯的合理使用,可以大大減少農田中殘留的化肥和農葯,進而減少農田徑流中所含氮、磷和農葯的量。
⑤ 如何做好2015年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相關鄉鎮(街道)要高度重視,成立以主要領導為組長,精幹力量為成員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要求以黨委政府名義正式發文),切實加強對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領導。要確定1名分管領導,專事負責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要加強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村的駐村幹部力量,每村落實一名鄉鎮(街道)聯系領導。認真填報《蓮都區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分管領導及信息聯絡員名單》(詳見附件2)。
二、開展調查摸底。各相關鄉鎮(街道)要組織力量對轄區內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情況,開展一次深入細致地調查,全面掌握村莊基本情況及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開展情況,包括現有設施數量、運行情況及受益覆蓋面等。認真填寫《蓮都區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情況調查表》(詳見附件3)。同時,積極協調配合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規劃編制單位進村入戶開展工作。
三、明確工作計劃。各鄉鎮街道要加快推進甌江、宣平溪、太平港、黃村水庫、通濟堰、新治河沿線,中心村、歷史文化保護利用村、舊村改造村、美麗鄉村提升村、下山脫貧安置點等為重點治理村(具體名單見附件4)。按照第一年完成70%,第二年完成30%進度要求,堅持先易後難、輕重緩急的原則,在充分了解幹部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實事求是地按年度提出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計劃。對未列入重點治理村的面上一般村確需治理的,也要列入年度治理計劃。認真填報《蓮都區鄉鎮(街道)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計劃安排表》(詳見附件5)。
四、及時報送信息。各鄉鎮(街道)要確定1名信息聯絡員,負責報送進度報表及工作信息。要求及時將工作動態、經驗交流,以信息形式報送至區農辦,信息文字要精練,亮點要突出,每月不少於1篇。本辦將根據各鄉鎮(街道)實際建設進度,結合報表質量和信息報送情況定期向全區進行通報,並作為年終工作考核得分依據之一。
⑥ 防止水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防止水質污染的措施
1.水體自凈規律的利用
首先是對水體污染進行系統的監測,為研究水體污染、自凈規律和環境容量提供數據。根據水體功能制定各種水質標准、廢水排放標准,以保護水環境質量,並確定污水的合理處理程度。
2.城市污水處理
傳統的污水處理是根據受納水體對有機污染物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的容許排放負荷確定污水的處理程度。目前污水二級處理廠,僅能去除可生物降解的有機物和部分地去除氮、磷等營養性物質,而不能去除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機物,處理後的污水排入水體仍會造成污染。因此,最近有少數污水處理廠加設了除氮、除磷等處理設備。少數缺水城市還採用了三級處理系統(見污水三級處理),即將經過二級處理的水進行脫氮、脫磷處理,用活性炭吸附法或反滲透法等去除水中的剩餘污染物,並用臭氧或氯消毒殺滅細菌和病毒,然後將處理水送入中水道,作為沖洗廁所、噴灑街道、澆灌綠化帶、工業用水、防火等水源。
由生物氧化塘、貯存湖和污水灌溉田等組成的土地處理系統作為污水處理系統是經濟、有效的方法,在有條件的地區已得到實際應用。
工業廢水處理
工業廢水的成分和性質相當復雜,處理難度大,費用大,必須採用綜合防治措施。最根本的措施是用無毒原料取代有毒原料,以杜絕有毒廢水的產生。在使用有毒原料的生產過程中,採用合理的工藝流程和設備,消除逸漏,以減少有毒原料的耗用量和流失量。重金屬廢水、放射性廢水、無機毒物廢水和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機毒物廢水,應盡可能與其他廢水分流,就地單獨處理,並要盡量採用閉路循環系統,或在廠內進行適當的預處理,達到排放標准後再排入下水道。相對清潔的廢水如冷卻水,最好在廠內經過簡單處理後循環使用,以節省水資源,減輕下水道和污水處理廠的負荷。性質近似於城市污水的工業廢水可排入下水道,由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一些能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如含酚、氰廢水,可按排放標准排入城市下水道,與城市污水混合處理。
3.排水系統
為及時地排除城市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天然降水,並分別把不同的污水集中輸送到污水處理廠或排入水體,或灌溉土地,或處理後重復使用,須按照最經濟合理的方案建設排水系統。制定排水系統的規劃,必須結合本地區的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包括城市規劃)考慮地區內污水收集和處理方式:在全地區是分片還是集中設污水處理廠;採用各種污水的分流制(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雨水分別建管網系統)還是合流制(各種污水合建管網系統),或兩種適當結合的混合制;排放水口設在何處,還要注意近期建設和遠景規劃的結合,以及對管徑、坡降、管網附屬構築物、施工工程量、運行維護費用等等作出技術經濟比較。也要考慮利用舊有設施,擴建或改建城市原有管道系統。
4.水系污染綜合防治工程
水系污染綜合防治工程是從60年代開始發展起來的。這種防治工程根據城市和工礦區內及周圍水系分布情況,分段(河川)或分區(湖、海)調查研究它們各自的自凈能力和自凈規律,確定各區段的污染負荷,修建相應的處理設施,包括修建大規模的區域性聯合污水處理廠,以及在一些自凈能力小或污染超負荷的區段修建調節水庫或污水庫,以增加枯水期的水流量或減輕枯水期的排污負荷。也可修建曝氣設施,增加水體的進氧量和自凈能力,或者引附近水系的水進行稀釋,以提高自凈能力和改善水質。水系流域內的工業要壓縮用水量,實行循環用水,減少排污量。
水系被污染後,有許多種污染物如重金屬、多氯聯苯、有機氯農葯、重質焦油等沉積於水體底泥中。它們有可能重新返回水中,如汞可經甲基化再往水中釋放劇毒的甲基汞。因此水系污染底質防治工程是水系污染防治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括:①對污染底質進行調查研究,以確定其污染范圍和濃度、形態和分布;②調查研究水生物特別是底棲水生物如貝類、底層魚類對底質污染物的吸收、蓄積狀況和規律,並結合水文、地質等多種因素和水域功能要求確定底質中污染物的最大容許濃度;③對污染物濃度超過容許標準的底質進行處理,可使用挖掘法、粘土覆蓋法、吸附法等。
在水系污染防治工程中還要考慮農田、礦山等地面徑流的污染問題。
5.飲用水的除污染
在水源被城市污水、工業廢水、農業廢水以及大氣沉降、降水徑流等挾帶的多種污染物污染的情況下,採用傳統的處理工藝已不能滿足飲用水的水質要求,需要採用更加有效的處理方法。美國已有50多座水廠用粒狀活性炭濾池取代砂濾池,或者在砂濾池之後附加活性炭濾池,通過活性炭的吸附去除多種污染物,尤其是有機污染物。西歐有越來越多的水廠採用臭氧氧化與活性炭吸附相結合的除污染工藝。此外,還在試驗研究用反滲透和超過濾法等去除給水中的污染物。
⑦ 如何加強污水的治理和循環利用
在治理水環境污染,一方面要保護水資源,防止水資源的浪費、破壞和污染;另一方面還要加強水處理技術的開發和推廣,在進行污水處理的同時,做到污水資源化,完善污水排放的法律法規,普及全民保護水環境的意識。
一、加強水資源保護。嚴格執行《水污染防治法》和《環境保護法》,對污水的排放標准應嚴格控制,尤其是要加強對工業污水排放的監督,對違法排放的企業要從重處罰。加強對排污口的各類污染源的跟蹤監測,加強對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水質監控,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同時,需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水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二、提高水處理技術。強化已有的常規水處理工藝,發展和推廣深度處理技術工藝,包括活性炭吸附、臭氧高級氧化技術、臭氧和活性炭連用技術以及膜過濾技術等。污水治理過程中,有效治理污泥也是非常重要的環節。片面強調污水治理,而不重視污泥處理工作,會嚴重影響治污效果。另外,在技術儲備上,應加快環保型水處理技術的革新。
三、加強應對突發水污染的管理措施,積極防範突發水污染事件。近年來,我國水污染突發事件時有發生。應開發和安裝水污染的自動化在線檢測系統,對水源進行實時監控。另外,加快發展水處理應急設備技術和工藝建設。在制度管理上,對廢物廢水尤其是工業化工原料和危險廢物廢水進行全過程監控,防止大面積水污染事件的發生。
四、加強污水資源化,提高水資源的利用率。目前,我國水資源利用率不足50%,重復利用率為20%左右。低效的水資源利用,加劇了水資源的浪費局面。因此應採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和生產工藝,研究污水的治理和循環利用,如中水回用、工業冷卻用水的循環利用等,都是充分合理地利用水資源。再如,將馬桶用水直接流入沼氣發酵池,利用其產生的無毒害能源沼氣,進行廢渣處理後形成無污染的農家肥,做到「源於生活,用於生活」。
五、加強宣傳,提高全民的水資源保護和再利用意識。水資源保護和治理,不僅與政府或相關部門有關,而且與我們的生活和身體健康息息相關,要加強大眾水環境保護意識普及教育,防止對水資源的浪費、破壞和污染,促使人人都為水環境保護貢獻力量。
⑧ 國家對水污染有什麼防止工作
水污染:中國公共危機 雖然經過了無數次的曝光和無數次的詰問,但中國水污染卻依然沒有得到有效的根除與遏制。據國務院八部委2008年環保專項行動的最新檢查結果顯示,全國113個重點監測城市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仍然偏低,其中243個地表水水源地中達標水源地為159個,佔到65%,不達標的為84個,佔35%,涉及到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40個城市。水污染作為一個嚴重的公共危機正以超常的分量挑戰著中國政府的決策水準與能力。 黑色的「水圖」 從松花江苯泄漏到廣東北江鎘污染,從滇池水葫蘆瘋長到太湖藍藻泛濫,盡管一樁又一樁的無情事實在不斷挑戰著我國本已脆弱的水環境能力,但這些局部而片段的現象並沒有讓我們完整認識水污染的嚴重而殘酷,而只有打開中國水系的平面地圖,幾乎處於危機邊緣的水污染生態才能裸露無遺。 據國家環保總局的調查顯示,自兩年前松花江事件以來,我國共發生140多起水污染事故,平均每兩三天便發生一起與水有關的污染事故。而據監察部統計,近幾年全國每年水污染事故都在1700起以上。 「滄浪之水清兮,可以濯我足」,屈原的這種浪漫情懷,如今越來越成為歷史的記憶和慨嘆。據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中國環境狀況公報》稱,全國近14萬公里河流進行的水質評價,近40%的河水受到了嚴重污染;全國七大江河水系中劣V類水質佔41%。而環保總局發布的另一項重要調查顯示,在被統計的我國131條流經城市的河流中,嚴重污染的有36條,重度污染的有21條,中度污染的有38條。 作為我國北方的重要水源,黃河在近十多年中被污染的事實在不斷加重。黃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局對黃河水污染的狀況進行量化分析後發現,黃河幹流近40%河段的水質為V類,基本喪失水體功能。與黃河一樣,撲向長江的污染面積也在不斷擴大。一項最新的調查顯示,長江幹流六成河水目前已遭污染,超過Ⅲ類水的斷面已達38%,比8年前上升了20.5%。無獨有偶,盡管淮河是中國投入最多、開展污染治理最早的大江大河,但如今仍是一條受污染最嚴重的河流。淮河在評價的2000公里的河段中,78.7%的河段不符合飲用水標准,79.7%的河段不符合漁業用水標准,32%的河段不符合灌溉用水標准。10年前,淮河還生長著60多種魚類資源,可如今這些魚類幾乎絕跡。 除了跨區域河流廣受污染外,局部性中小河流以及所謂的城市「龍須溝」都難逃被污染的厄運。上海的蘇州河曾經「黑」臭了80年,而就在筆者居住的廣州市,穿越市區並匯入珠江的大小14條河涌無一例外地都是發黑發臭。 當江河被污染所侵襲時,與其同吞吐的湖泊就很難獨善其身了。據環保總局發布的環境質量狀況報告顯示,我國「三湖」(滇池,巢湖,太湖)的水污染正在日益加重;有著「千湖之省」美譽的湖北省武漢市,覆蓋城區的38個湖泊污染負荷遠遠超過其水環境容量,其中32個湖泊水質為劣V類。而作為雲南省先前尚未遭受污染的兩大湖泊之一的撫仙湖,目前水質也在開始急劇降低。 以海洋為歸宿的河流湖泊帶給接納者的同樣是污染。據廣州海洋地質調查局的調查結果表明,珠江口海域有95%的海水被重度污染。無獨有偶,曾經是我國富饒「海上糧倉」的東海卻在每年4到6月赤潮頻發。專家指出,全國的污染通過河流向沿海集中的結果,使中國水污染的「最後一道防線」已被無情撕破。 洶涌的污染源 就像我們絲毫不懷疑水污染的嚴酷事實一樣,中國社會各個層面對於造成水污染幾大「始作俑者」的認識也日漸變得清晰和明朗。 產業結構不合理,增長方式粗放是中國經濟長期未能根治的痼疾,其重要表徵就是重化工業尤其是資源消耗工業增長較快。問題的關鍵在於,由於受水資源、航運等產業布局因素的影響,重化工業沿江或沿河布置已經成為一種範式。據統計,全國兩萬一千多家石化企業中,位於長江、黃河沿岸的石化企業達一萬三千多家。至於像小造紙、小皮革等項目在水環境敏感地區大起爐灶的現象更是比比皆是。如此產業布局的最嚴重後果就是大量污水在可能未經處理的情況下傾注到大江小河。據國家環保總局的調查統計,目前我國工業污水排放量每年達到300多億噸,尤其是七大水系所承載的工業污水排放與日俱增。 來自於農業方面的面源污染超過工業污染已經成為我國水污染的一個重要特徵。研究表明,農村面源污染在各類環境污染中的比重佔到30%-60%,並成為水污染的重中之重,其中污水中COD(含氧量)排放已超過城市和工業源的排放總量。一方面,過量使用化肥造成的污染十分驚人。如化肥施於土壤中,只有小部分被作物吸收,大部分則在雨水的作用下或滲透到地下污染地下水,或隨地表徑流進入河流、稻田、池塘。由於化肥會造成水域富營養化或飲用水源硝酸鹽含量超標,因此已經危害水質的「第一隱形殺手」。 農業污染可以對水資源形成傷害的另一大力量來源於畜禽和水產養殖業污染。有調查數據顯示:養殖一頭牛產生並排放的廢水超過22個人生活產生的廢水,養殖一頭豬產生的污水相當於7個人生活產生的廢水;北京近郊禽畜養殖場排放的有機物污染,相當於全市工農業生產污水和生活廢水中所含的有機污染物的2-3倍。 就在農業污染超過工業污染的同時,另一大污染源———生活污水又從城鄉的各個角落沖出並有愈演愈烈之勢。據了解,中國一年洗衣污水量就將近22億噸,相當於34個十三陵水庫,76個昆明湖。僅北京市和上海市2006年生活污水分別就達到9億和11億噸。全國大小城市的生活污水的排放量已經超過了工業污水的排放量。 問題的關鍵在於,目前我國仍有61%的城市沒有污水處理廠。在污水處理設施得以修建的城市,能正常運行的也只有50%;還有的由於污水收集管網的原因,污水處理廠處理量不足設計處理能力的20%。而在廣袤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基本為零。正因為污水處理率的低下,中水回用水平低,大量污染負荷就如泄閘之洪洶涌般進入河流與湖泊,中國水體環境質量由此被一步步逼向危險的邊緣。 管理體制之癢 從經濟學原理看,水資源屬於公共產品,應當納入政府資源建設和管理的范疇。質言之,水環境的保護和建設程度直接反映和考量著政府的管理能力和力度。依此審視,我們就不難深入地看到水污染背後公共管理體制的失衡和羸弱。 「五龍治水,九龍戲水」是專家們對中國水資源管理模式極具形象的比喻。目前,政府部門中涉水、管水的主要包括水利、環保、漁業、林業、航運、城建、地礦等。這種「九龍治水」的機製表面上集中了眾多部門的力量,但事實上並不能達到「團結治水」的目的,相反在客觀上強化了職能部門的局部利益和單一目標,進而弱化了水資源的宏觀管理功能。 中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特點是實行的是地方負責制,而恰恰這一點也許是值得我們深思和修正的地方。對於GDP的追逐和崇拜已經成為中國地方政府的慣性思維,而在實用主義和生態主義兩種截然不同的發展觀之間作出選擇,作為「經濟人」的政府當然會不假思索地選擇前者。道理很簡單,後者不僅需要支付治理污染的巨額成本,還要支付為了控制污染而出讓的經濟收益成本。結果是,那些本應徹底關閉的小化工、小造紙、小皮革企業死而復生,陰魂不散;將沿江沿河作為工業企業的棲息地以拉升GDP就成為地方政府不謀而合的思想與行動。 對於水資源污染行為的漠視、慫恿乃至保護是地方政府留給社會的一大公害。中國民間環保組織———中國水污染地圖網研究發現,不僅國內許多知名企業已經成為了水污染的大戶,而且包括松下、百事等30多家在華經營的跨國公司也頻頻違反中國的水污染控製法規,而後者有一半以上集中在長三角地區。然而,時至今日,這些污染主體不僅沒有得到應有的懲治,相反還在繼續著自己的污染行為。 依法治水是世界各國的通例,但就是這一看似最強硬的手段在中國卻屢打折扣。按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環保執法機構可以對任何一個污染項目處以數額不等的行政罰款,不過這種處罰只能算是九牛一毛。有人算過一筆賬,高污染企業每噸廢水的治理成本一般在1.2—1.8元,偷排每日的凈收益往往能達到幾十萬元,而環保部門最高罰款限額僅為10萬元,這種比較收益驅使著不少企業寧願認罰也不願治污。 管理的離散與制度的軟化導致了中國政府在投入了巨大成本的情況下,至今對於水污染的治理仍然收效甚微。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一份環境執法檢查報告中提到,中國水污染治理項目進展緩慢,重點流域「十五」時期污染治理任務沒有全部完成。其實,問題的嚴重性並不僅僅在於水污染治理進展緩慢,而且新的水污染還在繼續快速蔓延,水環境惡化的趨勢沒有得到實質性控制。 高昂的代價 北宋變法大家王安石說:「水之性善利萬物,萬物因水而生。」然而,面對著一個日漸變「黑」的中國水體環境,我們卻很難找到任何聊以自慰的樂觀感覺。 水污染直接危害的是百姓飲水安全。與國家環保總局披露的全國地表水源不達標城市佔檢測目標的34%的殘酷事實相同時,水利部也披露出一組令人驚心的數字:目前全國有3.2億農村人口喝不上符合標準的飲用水,其中約6300多萬人飲用高氟水,200萬人飲用高砷水,3800多萬人飲用苦鹹水,1.9億人飲用水有害物質含量超標。 從水源到飲用水再到食品,水污染形成的「惡性鏈條」已成為危害民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的「罪魁禍首」。權威資料顯示,中國大約每年有200萬人因為飲用含砷量很高的水而患病,農村約有2000多萬人飲用氟化物超標的水而患上地方性氟斑牙和氟骨症。同時專家指出,河北涉縣、河南沈丘縣、天津北辰區、陝西華縣、江蘇阜寧縣、廣東翁源縣等地區頻頻出現的「癌症村」等,都與飲用水污染高度相關。 對於經濟的灼傷無疑是水污染延伸出的最大後果。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的《中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研究報告》表明,2008年全國因包括水污染在內的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為5000多億元,約占當年GDP的4%。 靠天靠水的農業成為水污染的直接受害者。以黃河為例,由於農業是黃河上的用水大戶,占黃河總用水量的90%,因此黃河水污染給農業造成的損失每年最高達33億元。另據河北省環境狀況公報顯示,由於水資源匱乏,部分地區農民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全省去年污染耕地面積2100多公頃,造成農產品(11.14,0.00,0.00%)產量損失23000多噸。 還需正視,水污染所造成的危害性已經遠遠超過了經濟與衛生的范疇,其引致的群眾負擔加重和對政府不信任等次生矛盾日漸突出。據統計,全國信訪辦平均每天收到水環境污染糾紛群眾來信60多封,不僅如此,頻發的水污染事故,也造成地區間的糾紛不斷,影響和諧社會的構建。 構築「防污牆」 殘酷的歷史已經將中國政府無奈地推到了「先污染、後治理」這一西方工業化國家走過的老路之中,留給我們的選擇就是將舊污染降低到其危害的最低限度,徹底控制和杜絕新污染的發生。對此,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指出,到2010年,中國政府將投入6400億元用於水治理,占環保總投入的40%。同時,中國政府作出了鄭重承諾:到2010年全國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於70%,到2020年,使城鄉居民飲水達到安全或基本安全。 願景無疑令人心怡和心動。但通向目標的未來之路也許並不平坦。根據中國目前較為嚴峻的水污染生態,筆者認為,防治水污染應當拓出更為廣闊的戰略思路。 ———科學規劃流域內的重點產業布局。要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在產業布局的關系,充分考慮重點污染企業對污染排放的處理;在飲用水水源地和大江大河的上游地區,要慎重布局重污染型企業,以免對中下游地區的用水造成威脅;要建立區域性「污染補償機制」。上游發展經濟污染了下游,就須以某種形式補償下游;同時,下游地區參加上游地區的環評工作,並嚴格實施一票否決制度,形成上下監督的機制和體系。 ———加強跨區域、跨流域的綜合管理與協調。跨區域、跨流域的綜合治理是從流域的生態承載力出發,突破地區和部門之間的障礙,綜合考慮流域內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與保護。同時,要根據生態系統的承載能力、河流流量的季節變化等因素,科學核算流域的納污能力,在此基礎上,確定流域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各企業的排放定額和排放標准。為此,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建立權威高效的流域管理協調機構。這種機構應有各方面的代表組成,例如包括中央政府有關部門、流域內各級地方政府的代表、用水戶代表以及專家代表等。流域內一切重大的水事項和政策都應由流域管理委員會通過民主協商並表決的辦法來決定。 ———加大違規成本和懲治力度。通過架構和完善水環境保護的各項法規,達到對排污者經濟處罰、行政制裁以及刑事責任的綜合懲治。作為一項特別措施安排,國家可在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內成立「懲治環境違法行為中心局」。這種中心獨立於地方政府,它的成立可以進一步加強環境執法領域的工作力度,提高環境執法的專業化程度,使地方性的、單專業領域的環境執法職能上升到國家層面。 ———引入市場機制,以經濟手段推動水污染治理。首先,要建立環境資源價格體系,推行排污權有償交易,運用價格杠桿激勵企業加強污水治理,讓「治污者賺錢」。其次,要完善污水處理付費制度,積極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政策,所有城鎮都要開征污水處理費,並逐步提高收費標准。第三,要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污水處理廠和管網建設,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的技術水平。 ———強化農村面源污染的治理。針對農村與農業已經構成了水污染源的重要主體,我們應當構建城鄉一體化的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體系,研究制訂具有激勵機制的農村面源污染防治政策。首先,要大力推廣生態農業和有機農業,獎勵或補助實施農業清潔生產方式方法的農戶或集體;其次,要探索實施「污染補償」措施,按照「誰污染誰補償」原則,最終實施排污收費制度;第三,要開展農村面源污染防治適用技術和技術應用推廣措施研究,並進行污染源頭分類控制。例如:農用化學品減量化的技術措施,人禽糞便資源化利用,村鎮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高效、低成本、易於推廣的適用處理技術開發和推廣等等。
⑨ 城市污水有哪些防治措施
加強污水處理長期規劃
城市的污水處理應該納入城市經濟的發展規劃和社會長期發展計劃。城市建設的決策者應該從城市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和科學發展觀的理念出發來認識長期規劃的重要性,必須要堅持規劃先行的開發思路。有了規劃應創造條件盡快審批,即使規劃上有些問題還需進一步研究,也可先原則上整體批准,對局部問題再做個案研究,不可因對規劃作盡善盡美要求而貽誤審批時間,結果得不償失。
有了規劃應該及時公布於眾,加強對規劃及其法規的宣傳,提高執法單位的自覺性,將因規劃的滯後所造成的負而影響降到最低限度。
強化污水處理投入的資金力度
要盡快建立科學的收費機制,推進城市水工業的企業化經營管理。以前僅僅依靠政府投資和援助是不夠的,科學的收費機制是污水處理自身發展的重要力量,是污水長期發展的重要資金保障。還可以增加污水處理的融資渠道,從根本上保證污水建設資金的來源,包括個人投資、集資、社會募捐等方式來籌集資金。
科學規劃污水處理設施
在城市環境污水的治理中,污水處理廠等設施需要進行合理的統籌安排與規劃布局,一方面,污水處理廠需要進行科學選址,依據城市發展規劃與基礎設施情況,合理配置城市的污水處理管網。例如採用階段性的規劃措施,進行污水輸送的主幹管和收集系統接戶管建設,使二者相互配套。如果近期內無法確定接戶管與收集支管,污水輸送的主幹管需要預留介面,等區域位置確定後再予以接入,以減少因規劃建設不合理造成的資源浪費。另一方面,城市管理者需要加快污水管網的配套建設,既要掌握原有污水處理設施的位置與運行情況,保障其可以正常使用,充分發揮其在污水處理中的作用,又要梳理污水的來源途徑,分片建設污水管網的配套設施,並有計劃地改造老舊城區的污水管道,將生活和生產的污水引入污水處理廠,提高污水治理的效率
研發污水處理新技術
目前我國的大多數城市污水處理採用的是經濟實用的生物處理技術,現存的污水處理技術雖然多種多樣,如由活性污泥法改進的AB法、AO法、A2O法、SBR法和氧化溝法等技術發展的較快,但卻得不到普遍的應用。究其原因,是由於這些方法的投資運作和維護費用太高,很多城市的財力難以負荷。因此,目前的城市污水處理主要採用較為經濟的生物處理法,應用的技術比較單一。因此,為了實現城市污水處理的快速有效,我們應該致力於污水處理新技術的研發,呼籲有關的高等學府和科研機構進行開發研究更為經濟、實用的能夠快速普及的污水處理新技術,市污水治理工程得到快速有效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