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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排放热废水怎么做

发布时间:2023-03-01 13:36:23

1. 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专区的水体排放属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2. 高中地理 我国海域污染严重的自然原因,近几年我国采取了那些措使

可参考
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现状、成因与治理

一、我国近海环境污染现状及评价

(一)全海域环境质量状况
1.我国海域海水环境质量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海洋环境污染一直比较严重。其中,我国近海水质劣于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面积,从1992年的10万平方公里,上升到1999年的最高值20.2万平方公里,平均每年以14.6%的速度增长。1999年以后,我国的海洋环保工作初显成效,总体污染状况得到改善,污染加重的势头得到遏制,全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由1999年的20.2万平方公里,逐年下降到2004年的16.9万平方公里,减少了16.3%,环境污染状况得到了初步的改善。
对于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四海区的2001—2004年海水环境污染状况研究表明:在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海区中,渤海和东海海水污染程度较重。
2.主要入海口海域污染状况
20世纪末以来,由于江河携带大量陆源污染物入海,我国近岸2/3的重点海域受到营养盐污染。其中,辽河口、大连湾、胶州湾、长江口、杭州湾、象山湾、三门湾、乐清湾、闽江口、珠江口等海域污染较重,且污染范围不断扩大,大部分河口、海湾以及大中城市邻近海域污染日趋严重。
3.海洋生物质量状况
海洋生物是海水环境和沉积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对象,并且海洋环境中的污染物对海洋生物质量的影响具有累积作用,其体内的污染物含量反映了其生存环境的质量,可食用底栖生物质量的好坏对人体健康更是有着直接的影响。目前,我国海洋生物质量状况并不乐观,主要表现为:海洋生物结构失衡,珍稀濒危物种减少;主要经济生物体内有害物质残留量偏高;沿岸经济贝类卫生状况欠佳。
4.近海沉积物环境质量现状
从1999到2004年海洋沉积物质量监测结果表明,我国近海和远海海域的海洋沉积物质量总体上保持良好,沉积物污染的综合潜在生态风险较低,但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受到污染比较严重,尤其是一些河口、海湾的沉积物污染较重。
5.海洋生态环境状况
海洋生态环境恶化主要表现在:沿岸和近海海域多数传统优质渔业资源日趋枯竭,导致海洋生物资源严重衰退,一些珍稀物种处于濒危状态;富营养化及营养盐失衡,生物群落结构异常;河口产卵场严重退化,部分产卵场正在逐步消失,生境丧失或改变等。除了远海海域因离岸较远而环境良好以外,沿岸和近海海域已有相当部分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环境质量普遍下降。

(二)我国海洋环境质量评价
我国海域未来几年污染仍将以营养盐为主要污染物,受污染的海域面积在短期内不会有明显减小,在某些海域污染状况仍将持续处于严重状态,赤潮的发生次数和影响面积在短期内不会得到有效控制,赤潮仍将是主要的海洋灾害。海洋生态所承受的负重仍然非常沉重,需要加大对海洋环境治理的力度,以实现我国海洋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成因

(一)海洋污染源的形成
1.陆源污染
海洋污染物总量的85%以上来自于陆源污染物,其成分主要是化学需氧物质、氨氮、油类物质和磷酸盐四类,合计占总量的95%以上,还有硫化物、锌、砷、铅、铬、挥发酚、氰化物、铜、镉、汞等。陆源污染物主要来自于工业三废、城镇生活垃圾、农业养殖使用的化肥、农药和禽畜粪便等。因此,陆地污染源可分为四类: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陆上养殖污染源。
2.不合理的海洋开发和海洋工程兴建
我国曾在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分别掀起了围海造田和发展养虾业两次大规模围海建设热潮,使沿海自然滩涂湿地总面积缩减了约一半。其后果是滩涂湿地的自然景观遭到了严重破坏,重要经济鱼、虾、蟹、贝类生息繁衍场所消失,许多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绝迹,而且大大降低了滩涂湿地调节气候、储水分洪、抵御风暴潮及护岸保田等能力。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沿海地区累计已丧失滨海滩涂湿地面积约119万公顷,另因城乡工矿占用湿地约100万公顷,两项之和相当于沿海湿地总面积的50%。对沿海滩涂的破坏面积仍呈逐年上升趋势。海岸工程破坏自然滩涂,我国沿岸大于10平方公里的海湾有160个。许多海湾已建有大、中型港口,小型海湾普遍为天然渔港。但是,在大城市毗邻的海湾,由于填海建港、填海造地,岸线缩短、湾体缩小、人工海岸比例增高、浅滩消失,海岸自然程度降低。再加上海水养殖业的盲目发展,养殖自身污染也较为普遍,海湾潮间带和水域中天然生长的鱼、虾、蟹、贝、藻普遍衰退。不合理的海洋开发和海洋工程兴建可分为四类:海水养殖、围海造地、海岸工程、深海开发。
3.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造成的海洋污染主要产生于两个方面:一是正常作业污染,即海洋油田的勘探和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二是突发性污染,即海域油井意外泄漏。
4.倾倒废物污染
5.船舶排放污染
6.海上事故污染
7.湿地人为破坏

(二)海洋污染的深层次原因
1.人口和资源对海洋的压力
人类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人口的急剧增加,使资源的供求量相应增加。陆地资源的稀缺性,使人类不得不到海洋去获取资源。解决人口、环境和资源三大问题,主要依靠海洋。
2.社会公众海洋环保意识的淡薄
社会公众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意识是极其薄弱的。用生活垃圾填海、农业用药的不合理处置等使许多鱼类、贝类产卵场、栖息地被破坏。由于社会公众的海洋环保意识淡薄,使海洋遭到严重损害。
3.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海洋经济得到了发展,但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也随着沿海经济的增长而上升,对海洋环境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4.现代海洋科技的应用
海洋污染除了由于大量工业三废、生活垃圾、农药、石油等所导致外,还有海洋放射性污染。海洋放射性污染通过生物体富集或食物链富集辐射整个海洋环境,危害人类或其他生物。现代高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已经深入到现代海战武器(如激光炮、电磁炮、微波武器等)之中。此外,目前一些国家建立了海底核基地,其海底核实验活动直接或间接对我国海洋环境产生的危害也是相当严重的。
5.海洋监察手段落后和执行力不足
国家海洋局每年承担常规海洋环境监测,以及两次污染基线调查、陆源污染及重点排污调查、几个海湾的海洋环境容量与总量控制调查,以对近岸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目前,海洋环境容量的大小和污染源的对应关系仍不清楚,还不能有针对性地控制污染物质的排放,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另外,在监测的空间和时间覆盖范围方面体现出执行力不足的问题,海洋环保法实施18年,累计达6000多天,3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海洋部门两天才出动一次船舶,4天才派出一架飞机,且飞行不足5小时,其发现某一船只违章排污的概率相当小。
6.涉海行政部门协调不够
根据现行法规,海洋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由国家海洋局、国家环保总局、交通部、农业部、海事等部门以及沿海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部门根据分工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实施监督治理。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涉海各部门的职权范围,但各部门职能交叉、机构重复设置的问题依然存在。而且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机构间和部门间缺少协作。环保、海洋、海事、渔政、军队环保部门共同参与海洋污染治理,互相扯皮的现象随之产生,影响了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效果。

三、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实施对策

(一)建立健全海洋法律体系与管理体制
自1978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一系列海洋和涉海法规,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随着我国海洋开发利用的不断发展,必然会出现一些原有法律法规未曾涉及的问题,这就需要我国的法制工作者和管理者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始终使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法规是行为的依据,组织落实是执行法规的保证。根据现行法规,海洋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由国家海洋局、国家环保总局、交通部、农业部、海军等5个部门以及沿海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部门根据分工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各个部门间的分工表面上看是独立的,但实际上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交叉和重叠。执法部门应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加强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做到“协防、协查、协管”,努力把法制工作落到实处,始终做到“执法必严”,保证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二)不断提高海洋环境监测水平
高新技术在开发海洋环境探测新仪器方面的应用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即水生探测技术和卫星遥感遥测技术。声学多普勒海流剖面仪(ADCP)的出现是水生探测技术的最新发展。探测方式有船载式、拖曳式、坐底式、自容式、直读式等多种形式,自动化程度很高,可以测量一个垂直剖面上的海流分布,在现代海洋环境探测中得到广泛应用。卫星遥感可获得海洋表层的温度、水色、海平面、波浪、海流等相关信息,广泛应用于海洋环境监测和科学研究。应用卫星定位技术还进一步发展了现场观测技术系统。此外,其他新技术的应用,也推进了海上现场探测技术的发展。运用现代化的监测手段和技术,对海洋环境进行监管,及时发现违规行为,保护海洋环境,监测赤潮等是非常重要的。

(三)实现海洋产业结构的高级化
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优化海洋产业结构。不同的海洋产业结构对海洋资源的依赖程度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同。从海洋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到第三产业对海洋资源的依赖程度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逐渐减弱。我国多年来的海洋产业结构一直是以海洋第一产业为主,今后应提高第二、三产业的比重,在实现海洋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的过程中,使我国海洋产业结构不断的优化和升级。二是优化沿海地区的产业结构。沿海地区所产生的“三废”绝大部分通过直接入海,河水和地表径流、酸雨等形式流入近海,影响着近岸海域的环境,近岸海域的环境状况和沿海地区经济结构,特别是产业结构的变化有着高度的相关性。从“三废”排放的一般情况来看,工业废水、废气占全部污染物的50%左右,所以第二产业对环境压力最大。而沿海地区是我国目前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第二产业在三个产业中所占的比重最大,这种产业结构严重地影响着近岸海域环境,应进一步加以调整,使之不断地优化和升级。

(四)推动海洋环保技术产业化的进程
海洋环保技术是指为防止或减少海洋环境污染,保证海洋生态平衡的各项技术。它包括海洋环境监测预警信息技术,如检测设备、资料浮标、无人值守站、卫星遥感等;污染物控制技术,如废弃物处理技术、溢油事故处理技术、倾废技术等;环境无害化技术或清洁生产技术,如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以预防污染为目标的少废或无废的工艺技术和产品技术;海洋生态恢复和整治技术等等。海洋环保产业,是在海洋环保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类经济产业,包括海洋监测预警信息服务业、海洋环保设备制造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海上倾废场等海洋污染物处理企业以及为预防海洋环境污染而进行的资源再生利用等产业部门和单位。在我国的海洋环境治理过程中,积极运用环保技术,培育相关产业能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加强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环境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建立污染治理试验区的目的在于加强对重点污染海区的整治与管理,并对今后的污染治理有一定的示范作用。由于海洋污染复合性强,累积效应大,而且不同海域的自净能力不同,因此,必须考虑如何以最少的资金投入获得最大的污染治理效果。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就是在我国目前缺乏环保资金投入的前提下,抓住主要污染物质、主要污染海域、主要污染源等几个主要环节,充分利用海洋自净能力,对我国的海洋治理进行尝试,是当前治理海洋污染的一个关键环节。可以选择一个或几个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环境污染较轻的小块海域进行试点,建立试验区的管理机构,设立环境监测系统,制定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研发污染物的转移与防治技术,并逐渐加以推广。对于重点污染海域的整治与管理,则应与当地政府配合,建立“当地政府负责制”,并且纳入当地经济规划。以当地的经济发展为基础,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补偿”,制定一系列排污收费制度。在国家的资助下,分阶段、有计划地整治污染海域。在加强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的同时,还要加强对现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六)坚持陆海并重、防治并举的海洋环保方针
海洋污染表现在海上,但其来源于陆地和海上,其中主要是陆地。因此,改善海洋环境质量,必须坚持陆海并重。第一,要有效实行排海污染物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双重控制制度。第二,要积极推行绿色生态模式,合理发展农业和养殖业。第三,市政部门要做好节约用水和处理污水工作。第四,加强地区间的污染处理协调工作。第五,抓好海上污染控制,保护好近海生态环境。

(七)保证海洋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
由于投资见效慢,各方面关系难以协调,而且没有短期的经济效益,所以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承担资金投入的主体,同时要加强引导,积极利用国际资金和民间资金。

(八)营造海洋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目前,我国海洋开发总体水平仍然不高,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赤潮等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逐年增加,因此,要提高全民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充分认识治理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3)海域排放热废水怎么做扩展阅读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了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网—《国务院:无许可证向城镇排放污水者处50万以下罚款》

4. 怎样循环利用热废水

工厂生产过程中使用过的热水,都作为废水排掉了,其中含有大量的热能。各国专现在都开始属研究使热废水在工厂内或引到住宅区循环利用的技术。日本帝王酿造公司通过回收洗涤酒瓶的热废水在洗瓶工艺中加以循环利用,使锅炉的燃料消费量减少了70%。洗瓶工艺是先用传送带把空瓶送进洗瓶机。用40℃的温水预洗,然后用60℃的热水正式冲洗,最后再通入110℃的蒸汽杀菌。由于冲洗酒瓶外部的热水不能收回,因此每小时需要补充1吨水。过去每小时需要使用12吨新井水,而现在的用水量只是过去的1/12。

生产汽车消音器和燃料泵的坂本工业公司设计了一种节能和节省资源的“热洗高压喷射装置”。这个装置利用高压将70℃的热水喷射到压制成型后的燃料箱上,洗掉压型油以后再回收热水加以重新利用。过去冲洗压型油使用的是一种乳状清洁剂,很难重新利用,而利用热水冲洗压型油以后,热废水还可回收利用。仅此一项,该公司一年节约能源费用300万日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六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6. 废水的排放方式有哪些

本技术特别针对有机物浓度大、高毒性、高色度、难生化废水的处理,可大幅度地降低废专水的色度和属COD,提高B/C比值即提高废水的可生化性;可广泛应用于印染、化工、电镀、制浆造纸、制药、洗毛、农药、酒精等各类工业废水的处理及处理水回用工程。 ⑴ 染料、印染废水;焦化废水;石油化工废水; ------上述废水在脱色的同时,处理水中的BOD/COD值显著提高。
⑵ 石油废水;皮革废水;造纸废水、木材加工废水; ------上述废水处理水后的BOD/COD值大幅度提高。
⑶ 电镀废水;印刷废水;采矿废水;其他含有重金属的废水; ------可以从上述废水中去除重金属。
⑷ 有机磷农业废水;有机氯农业废水; ------大大提高上述废水的可生化性,且可除磷,除硫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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