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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为什么要收污水费

发布时间:2023-02-26 14:02:41

A.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和防止滇池污染,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主城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养护、使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利用。第四条 城市排水管理实行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二)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三)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并重;
(四)污水实行集中处理为主。第五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排水工作。其所属的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市规划、水利、环保、滇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第六条 排水许可审批、污水处理收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相关设施实行市级集中管理。
排水泵站、排水管网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具体的管理权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第七条 积极推行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鼓励城市污水及污泥处理后的再利用,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努力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条 城市排水规划,必须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编制。
建设工程的排水系统,必须按照规划实施雨水、污水分流。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对原有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当对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养护道班点、污泥转运站、污泥处置场等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用地予以预留和控制。第十二条 新、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同步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场地、餐饮场所、厕所、洗车场等的排水管道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的,业主应当按规定设置沉砂井、隔油池、化粪池。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各级政府投资;
(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三)国内外贷款;
(四)社会捐赠;
(五)受益者出资;
(六)其他。第十五条 城市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禁止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承担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范、规定及标准。第十六条 城市排水工程的图纸会审、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应当有排水管理部门参加。
建设单位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完整的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按规定时限将排水项目档案交排水管理部门存档。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返修或者重建。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全的,排水管理部门方予接管。
尚未移交给排水管理部门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章 排水许可管理第十八条 排水户实施排水前,必须办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属市管理权限和范围内的,向市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区管理权限和范围内的,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自接到排水户申请之日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上报的书面意见。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市、区排水管理部门上报意见之日起,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答复。

B.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雨污分流、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和雨水资源化利用能力,以及污水收集、处理、再生利用率。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实行分流域管理。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外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政府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合作形式,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维护运营。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包含内涝防治专项规划。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第八条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对污水处理、排水泵站、雨水调蓄、养护道班、污泥转运与处置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用地和防护距离予以预留和控制。

经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更新改造、维护,以及防涝应急工程建设和专用设备购置。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建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时投入使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生态环境、规划、住建等相关业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划方案、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就排水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

具有转输功能的自建排水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保证上游雨水、污水的排放,不得擅自阻塞、填埋、缩小断面、改变功能和高程。第十二条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同步建设污水处理在线监测系统,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污水处理在线监测系统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自行维护或者委托第三方维护。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保证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第十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市主城区城市建成区域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实行特许经营,由依法确定的单位作为维护运营责任主体。

其他区域的城镇排水设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明确维护运营责任主体。

专用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维护运营。

C. 昆明市呈贡新城水费

经昆明市政府同意,从下月起,居民用自来水执行价调至2.45元/立方米,居民污水处理价格调至1.00元/立方米,这样一来,居民用水价每吨将上涨0.65元。

记者从昆明市发改委获悉,昆明市主城区城市供排水价格(含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供用户的综合平均价格每立方米调整为4.24元,其中:自来水综合价格为3.14元/立方米,污水处理综合价格为1.10元/立方米,居民污水处理价格为1.00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价格为1.25元/立方米。

在昆明市主城区范围内(含呈贡新区)从2009年6月1日起地下水资源费(25℃以下)执行每立方米4.71元,地下热水(25℃以上)和矿泉水水资源费执行每立方米6.28元,经营用水执行每立方米9.42元,特种行业用水执行每立方米15.70元。地热水和矿泉水税费合计标准中,资源税征收金额按税务部门规定核定,其余金额为水资源费或矿产资源补偿费。

D. 昆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了改善和加强我市市政设施养护和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正常维护和运转搞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减少污水排放量控制和减少滇池水系污染,根据 《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通知》以及《滇池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盘龙五华西山 官渡区内直接或间接使用市政排水设施向市政排水管网滇池水系河道沟渠湖塘排放废水污水单位(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有收益事业单位和大中专院校)除应按环保法规由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外还应按本办法规定向城建主管部门缴纳市政设施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第三条由财政全额拨款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中小学(不包括其经营性质企业和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以及敬老院等社会福利单位和城市居民(不包括应缴费单位集中居住宿舍)郊区农民经财政核定并予以补贴亏损企业暂免交排水费第四条排放废水污水必须符合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T18--86)及《昆明市下水排放标准》(详见附表)凡超标排放废水污水由城建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对排放单位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达标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制止其排放废水和污水或会同供水管水部门对其停止供水因超标排放废水污水致使下水管网堵塞腐蚀根据受损情况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赔偿
排放废水污水水质由环保部门或环保部门委托市政排水设施主管部门负责监测第五条凡排放废水污水每吨按0.08元征收排水费建筑工程施工排水按每建筑平方米 0.12 元一次性征收排水费第六条废水污水排放量按总用水量(包括自来水自采水河水和湖水)百分之八十计算以水为其产品主要生产原料单位扣除其产品产量后再按百分之八十计算污水排放量第七条各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用水量否则除补交少报部分排水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处以应交排水费1至3倍罚款第八条排水费一般按月缴纳,经管理部门同意,也可按季或按年缴纳缴费单位应按交费通知指定时间部门如期缴纳收费单位也可以委托银行代收不按时交费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1批评教育
2对逾期15天以上每天按应交水费10%增收滞纳金
3逾期一月以上采取措施制止其向外排放废水污水或会同供水管水部门对其停止供水第九条各单位应交排水费工商企业从经营成本中列支有收益事业单位由预算外资金中列支第十条所收排水费作为市政排水设施和城市排水河道更新维修管理和污水治理专项资金不得挪用所收排水费年度用款计划由昆明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提出经市建委统一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由昆明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监督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昆明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昆政发(1987)258号文件
^^《昆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昆明市城市建设管理局附表

昆明市下水排放水质标准单位mg/L(除PH值)

水系运粮河新河水系其它水系
行业制革及生物制品 造纸 其它 制革及生物制品造纸其它
PH6~9 6~9 6~9 6~9 6~96~9
SS200200 200200200 200
80D5250(400) 200(400)100(300) 150(300) 150(300)80(300) COD600(700)600(700)200(500)500(600)500(600)150(500) NH3--N502020401515
TP2.02.0 2.01.01.0 1.0
氰化物0.50.5 0.50.50.5 0.5
挥发性酚11 111 1
说明其它项目按部颁标准执行

E.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2010)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保障生产、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镇规划区的城市排水及相关规划、建设、运营、养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滇池流域内非城镇规划区、城镇规划区外产业园区的排水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利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提高城市排水管网的覆盖率和污水的收集、处理、再生利用率。第五条市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排水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滇池流域的城市排水工作。
滇池流域以外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工作,并接受市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排水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排水工作。第六条城市排水实行排水许可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以集中处理为主的原则。第七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投资者依法参与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营、养护。第八条积极推广城市排水的先进实用技术,鼓励城市污水、污泥的再利用,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排水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各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组织编制排水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当对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养护道班点、污泥转运站、污泥处置场等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用地及防护间距予以预留和控制。
城市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配套城市排水设施,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三条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
对原有城市排水设施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排水户及居民住户应当予以配合。
具有转输功能的自建排水设施,应当保证上游雨水、污水的排放,不得擅自阻塞、填埋、缩小断面、改变功能和高程。第十四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对涉及排水设施的项目应当事先征求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第十五条污水处理厂应当按规定同步建设安装污水处理实时监测设备,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排水、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污水处理实时监测设备经城市排水、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由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维护。污水处理监测数据纳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污染源监测系统。第十六条公共排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有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公共排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及排水设施运营、养护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向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第十七条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给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和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八条排水户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禁止将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污水排入滇池流域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一)医疗卫生、生物制造、科学实验、肉类加工等所产生的含有病原体的污水;
(二)含有强酸、强碱或者有毒物质的污水;
(三)含有重金属或者放射性物质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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