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废水污水 > 污水处理如何获得特许经营权

污水处理如何获得特许经营权

发布时间:2022-12-07 04:16:10

㈠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第七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九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一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㈡ 吉林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行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行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第三条本市城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第五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第六条政府鼓励社会资金、境内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第七条特许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公平的服务。

特许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承担经营风险。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第八条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并与取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申请者签订《吉林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第九条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的,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市政府批准,与中标者签订协议书。第十一条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四)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五)安全管理;

(六)履约担保;

(七)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称“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符合标准和质价相符的产品和服务;

(四)接受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对产品、服务质量、价格(收费标准)的管理和监督;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七)协议书约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三条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第十四条特许经营者承担政府公益性支出或者指令任务造成亏损的,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第十五条在协议书有效期限内,协议书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内容。

㈢ 什么是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

污水处理来特许经营权是指自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特许经营作为一类特殊的经营项目,主要指无形资产,对不少企业的生产经营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使国内企业接触、认识和开发利用特许经营权的机会亦日渐增多。

(3)污水处理如何获得特许经营权扩展阅读

在我国,特许经营又叫特许经营权,通常有两种形式:

一、由政府机构授权,准许特定企业使用公共财产,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某种特许业务的权利,如准许航空公司在政府规定的航线上,利用国有的机场设施,经营客货运业务;

二、一家企业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专有权利,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

㈣ 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问题

生产企业可以自行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但只能处理内部产生的污水,且出水必须受环保局的监督监测,比如装在线仪器、水质监测。要处理周围生产企业、社区的污水,必须和当地公用事业局或开发区管委会洽谈,并取得特许经营才行。怎么运作和需要什么手续这问题要回答的东西太多了,如有需要可以向我询问。

㈤ 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本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招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第四条鼓励社会资金、国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特许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经营风险。第六条以下范围内的新建项目实施特许经营:
(一)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地铁、轻轨等;
(二)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
(三)城市管道燃气;
(四)城市供热;
(五)污水处理;
(六)垃圾处理;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第七条特许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五)为特许经营项目的中标人。第八条特许经营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确定特许经营者:
(一)拟订特许经营的具体项目和招标条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人;
(三)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向其颁发特许经营权证书。第九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的名称;
(二)特许经营的区域、范围、期限;
(三)产品或者服务质量、标准;
(四)价格或者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及调整程序;
(五)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六)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及其减免;
(九)安全管理和突发性事件应对措施;
(十)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第十一条特许经营者因承担政府公益性临时指令性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第十二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一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确定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优先获得特许经营权。第十三条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或者超越特许经营权确定的区域、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致使无法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
(五)擅自停业、歇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特许经营项目无法正常运营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生产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第十五条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双方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依法进行资产清算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公共交通、供水、燃气、供热、排水、市容和环境卫生等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负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和建设计划;
(二)制订对特许经营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
(三)按照有关服务技术规范和质量评价标准,对特许经营者向社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组织检测、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示;
(四)受理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五)向市人民政府定期报告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
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特许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㈥ 银川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处理企业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提高城市水环境质量,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凡向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指汇集和排放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第五条污水处理费按照以下方式收取: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代收;

(三)建筑企业施工降水、排水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市建筑行业管理单位代收。

代收手续费为实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3%-5%,具体标准由市建设、财政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比例进行核准。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与公共供水企业水费收缴实行一张票据;由其他部门代征的,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第七条污水处理费的计征和减免,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象、范围执行。除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第八条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维护、改造、建设和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九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特许运营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并取得运营服务费。第十条污水处理企业按特许运营协议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运营服务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定后的水量、水质情况出具准用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完成审核后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运营服务费,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根据污水处理费的总体收入和运营服务费总支出情况,编制下一年污水费年度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制度,对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污水处理企业的违法行为。第十三条市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排水监测站点的监督管理,监测排入污水处理企业和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安全运行。

市环保部门每月应对污水处理企业的进出水水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抽样检验,并出具化验报告。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第十五条污水处理企业不得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运营服务费。

污水处理企业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运营服务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缴骗取的运营服务费,并处以骗取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处以应缴费额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其他排污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㈦ 污水处理厂的收益模式是怎样的

经营污水厂,就要通过地区政府,获得承包商资格,再处理污水。污水厂并不直接专向居民收属钱,而是以吨处理污水的价格先问政府要钱,叫做污水“服务费”;而政府再向居民收取“排污费”。哪家企业报出的“服务费”被政府认可,哪家就开展污水处理业务。

另一种确定“服务费”的是目前更为流行的调价公式。政府会参照电力、化学物料成本、薪水和企业所得税及土地使用税、弃置污染泥的成本和其他成本来调整“服务费”,调价频率在1年到3年不等。而如电力等一系列的参考系数在近几年来都会上升,因此服务费也将升高。

㈧ 污水处理厂能享受到的所有税收优惠有哪些

污水处理厂能享受到的所有税收优惠:
一、首先,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二、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如果该厂还有污水处理项目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减免税收入与非减免部分要分别单独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再次强调了相关收入要单独核算。

㈨ 污水处理收益哪里来

国内污水处理项目收益基本分为三种模式:

1、政府自投自建自营,收益为公共事业基金收益。

2、特许经营模式,社会资本购买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并获得污水处理厂的物权,特许经营期满移交回政府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机构。

3、PPP模式,其中较为典型的模式是社会资本建设污水处理工程,并实施运营,期间获得使用者付费,收回建设投资并获取收收益。

影响因素:

污水处理成本主要为能源消耗成本、药剂消耗成本、大修成本、维护成本、污泥处置成本、出水消毒成本、人员成本、管理成本、固定资产折旧、财务融资成本及其它成本。各地污水处理厂所面临的情况各不相同,需根据企业的处理规模、污水、污泥处理工艺等估算污水处理成本。

首先是水价。而处理费会因水质成分、排水标准、区域等因素产生较大差异,例如山东高密一期污水处理厂的水价最早仅0.7元/方,而二期处理厂的水价高达2.17元/方,二者相差3倍多。

其次是财务成本。由于一间处理厂的投资规模较大,公司一般采用30%的自有资金外加70%的贷款来锁定资金来源,一般小规模的民企无法承受。杠杆的部分也需要成本,银行会根据企业自身规模和效益给出贷款成本,这个直接影响水厂盈利,当然贷款利率越低水厂效益更好。

㈩ 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污水处理活动,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第三条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确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工作。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期限根据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选择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者,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第七条参加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投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企业法人;(二)具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三)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具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中标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并签订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合同。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者在合同的约定以外承担政府指令性公益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下达该任务的政府应当给予其相应补偿。第十条因行政区划变更与城市政府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由改变后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履行原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合同。第十一条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者拟中止合同的,必须在3个月之前告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还应当接受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企业停产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四条因城市人民政府的不当行为使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者不能履行合同的,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负赔偿责任。第十五条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选择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者。原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者在履行合同期间未违约,并且参加投标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中标的权利。第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后果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之便,为个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与污水处理如何获得特许经营权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污水处理站水槽 浏览:893
科沃滋怎么换空调滤芯 浏览:282
地面艺术树脂漆价格 浏览:208
饮水机过滤层级5级是什么意思 浏览:954
净化器在家开什么功能 浏览:255
苏州处理污水设备多少钱 浏览:833
超滤前水的硬度高怎么办 浏览:476
工业废水的浊度一般是多少 浏览:429
污水处理厂难度是多少 浏览:305
什么样的是纯水 浏览:804
博世空调滤芯价位大概多少钱 浏览:410
回奶吃b6用挤奶吗 浏览:794
钟南山用外语回记者 浏览:247
英朗用什么空调滤芯 浏览:903
内置迷你废水提升器 浏览:468
jsp在过滤器提交事务 浏览:95
原南阳污水处理中心主任韩 浏览:510
污水处理电导率下降的原因 浏览:357
下置水桶的饮水机怎么清洗 浏览:867
氨氮吹脱废水pH值多少适合 浏览: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