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私自排放污水处罚标准
法律分析: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贰』 邻居乱排污水到我家前马路,致恶臭难闻。影响村民正常生活,请问该怎么处理调解无用,属于蓄意报复
让城管和环保局去治理这种没有公德的人。
『叁』 污水排放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警察非法搜查罪的认定标准如下:1、主观上出于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对他人身体、住宅非法搜查的行为;3、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4、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肆』 请问居民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由哪个部门处理
居民生活垃圾 污水排放 一般情况下由城管部门负责管理,具体有市政公司负责处理
『伍』 城管到底应该管什么,应该怎么管
您好:
近年来,由城管执法引发的矛盾和冲突频发,一方面让身在执法冲突第一线的城管人员工作变得艰难,另一方面,也让普通群众对城管怨言颇多。
城管应该管什么?如何执法才能提升效率又确保社会和谐?昨日,《贵州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主管:
住建“主管”城管
该条例草案提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管理工作的省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省级行业业务指导部门,指导监督城市管理及其行业执法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是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等特定区域派驻执法人员。
《条例(草案)》提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职权管辖。对影响重大或者跨区域的违法案件,可由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执法:
市容环境、市政设施、燃气和供水管理、排水污水处理,还有绿化都管
该条例草案提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城市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和其他畜禽,在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所等乱丢、乱倒、乱排垃圾、污水、油污和废气,擅自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车辆在城市道路抛(遗)洒砂石、渣土污染路面等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和未按规定缴纳市容环境卫生相关规费等违法行为。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地下管线设施,未按规定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和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等违法行为;未取得城市燃气经营许可擅自经营、违法经营和危及或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等违法行为,也纳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范围。
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未按规定将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也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范围。
处罚:
粗暴执法、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财物 将被行政处分
该条例草案中提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凡是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粗暴执法,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截留、挪用、私分罚没财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的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应发承担赔偿责任。
『陆』 治安管理处罚法私自排放污水
《环境保护法复》
第二十七条制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柒』 每天晚上我们乡镇的商城街下水道不断涌出下水道的污水,臭味难以忍受,请问打中国哪个投诉电话能解决
环保,市政热线,城管都可以。
『捌』 居民乱排污水找谁投诉
法律分析:居民生活污水乱排放可以向环保局投诉。
法律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玖』 居民生活污水乱排放可以向环保局投诉吗
居民生活污水乱排放可以向环保局投诉。
居民生活污水乱排放,违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向环保局举报。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2年以前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都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由于该标准多数指标是针对工业废水的,当时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处理技术还在发展阶段,因此,对城市污水的针对性不强。相当一部分标准值偏宽,而个别指标在技术经济上达标又有一定难度。如: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而言,重金属、微污染有机物、石油类、动植物油、LAS等指标标准值偏宽;而总磷偏严,常规二级处理和强化二级处理工艺难以达到0.5 mg/L和1 mg/L的现行综合标准,为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2001 年提出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于2002年12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批准发布,2003年7 月1日正式实施。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表1《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项目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标准 B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悬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动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类(mg/L) 1/10 3/10 5/10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0.5/5 1/5 2/5 5
7 总氮(以N计)(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计)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总磷(以P计)(mg/L) 1/0.5 1.5/0.5 3/1 5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拾』 违规排放污水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违反法律的规定排放污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四十六、 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