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废水污水 > 排放工业废水需取得什么证

排放工业废水需取得什么证

发布时间:2022-08-18 13:33:49

❶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设施与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中有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排放,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鼓励排污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持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污单位削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可以留存,也可以有偿转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污染减排目标、行业排污绩效等因素,科学核定分配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第五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存在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第二章许可证办理条件和程序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第七条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

(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三)按照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四)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五)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六)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七)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排污单位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二、四项证明材料以及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同样的法律效力。
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所属行业类别;

(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和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总量限值;

(四)有效期限;

(五)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排污许可证副本除载明前款规定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去向等要求;

(二)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名称、编号、位置;

(三)主要生产工艺、设备;

(四)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

(五)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六)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载明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数量和时限;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❷ 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排污总量,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
(三)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
(四)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由有关人民政府委托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指导。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证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排污许可控制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遵循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予以核定。第六条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登记确认的有效凭证。
鼓励排污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管理手段,持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储存以供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有偿转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第八条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具备试生产条件;
(三)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四)按照规定制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试生产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提交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
(五)规范设置的排污口照片;
(六)对通过交易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提出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三章审核与发证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日内不能完成审核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证单位名称、行业代码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二)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总量控制指标;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副本除载明正本规定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编号(名称)、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总量控制指标、方式、去向以及其他排放的特殊要求;
(二)污染物排放的执行标准;
(三)污染物的处理方式;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交易情况。

❸ 什么情况需要排污许可证

法律分析:以下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❹ 排污证如何办理

【法律分析】: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制具体程序为:1、企事业单位填报网上申报信息,提交纸质排污许可证申请资料;2、环保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批并提出修改意见、审核通过后核发排污许可证;3、企事业单位自行监管企业环境管理情况,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4、环保部门采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证监督执法。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❺ 工业废水处理需要什么资质

一、工业废水处理需要什么资质
1、工业废水处理需要的资质有: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2、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土建工程承包需要什么资质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需要以下资质企业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❻ 请问做污水处理需要考什么证

做污水处理需要考污水(废水)处理工职业资格证。
随着《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政策法规的实施,我国的水环境治理力度空前。
尤其在环保督查的大背景之下,各类工业企业污水设施、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作为水污染治理的重点基础设施,能够实现高效稳定的运行并满足达标排放要求,无疑将大大降低水环境污染风险,确保水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达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国家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监督要求的工业废水处理工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要求,取得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持证独立上岗操作。


(6)排放工业废水需取得什么证扩展阅读
培训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如工业废水、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操作管理人员。
职业等级:污水处理工中高级资格
相关工种:污水处理工,污泥处理工,污水化验监测工,泵站操作工
培训时间:2-3个月
函授内容:污水处理工环保法律知识和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有关制度,污水处理工艺流程,排放出路及各排放指标,污水来源及水质变化规律,排水水质标准,污水的各种处理技术,系统主要设备基本知识和技术参数,污水处理常用仪表及电工基础知识,关于清洁生产、建设循环经济方面的知识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污水(废水)处理工职业资格证书

❼ 污水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制具体程序为:1、企事业单位填报网上申报信息,提交纸质排污许可证申请资料;2、环保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批并提出修改意见、审核通过后核发排污许可证;3、企事业单位自行监管企业环境管理情况,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4、环保部门采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证监督执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❽ 公司污水排放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怎么办理排污许可证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资料清单: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有关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排水(雨水、污水)竣工图]

3、产业类(工厂企业、宾馆、医院等)提供主要生产工艺及污染物产生流程图纸、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纸。

4、申报排水量的相关依据材料。(提供上水用水量申请材料依据或近3个月水费单)

5、排水管理单位接管证明。

6、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7、地名使用批准文件。

8、
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10、环评批复中指出有液体类危险废弃物需外送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的,应提供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处置合同。

11、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2、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3、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4、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5、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6、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7、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8、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❾ 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保护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取得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
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具体范围,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省有关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依照前两款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单位)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水污染物。第四条实施排污许可,应当符合重点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控制的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制定的依据。
推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许可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控源减排及污染治理工作依法进行督促指导。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结合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分期分批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计划,并于实施的30个工作日前,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章排污许可证申领颁发第七条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
(三)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处理能力、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与要求;
(四)排污口设置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在线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六)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应当制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装备、物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过有偿使用或者交易方式取得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或者交易价款。第八条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还应当提交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同意接纳其排放的水污染物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还应当提交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其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证明材料。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县(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向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排污单位向设区的市或者其确定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第十条新建排污单位以及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在收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排污许可申请;有试生产项目的,应当在试生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临时排污许可申请。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排污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与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1年。
排污指标系按照规定通过有偿使用或者交易方式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与排污指标有偿使用期限相同。

阅读全文

与排放工业废水需取得什么证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超滤自来水直饮 浏览:290
c5机油滤芯怎么样 浏览:954
医用蒸馏水可以加在电池里 浏览:399
武汉污水巡查员 浏览:126
ro膜使用水温 浏览:967
净水机废水和纯水比例多少才合适 浏览:145
无胆饮水机发热管多少钱 浏览:151
国标离子交换树脂 浏览:549
顺德污水处理生化池填料 浏览:590
金华含铬废水处理设备多少钱 浏览:661
手工压力饮水机怎么做 浏览:241
华津净水器怎么拧开 浏览:840
周村纯净水哪里有 浏览:202
kibana自定义过滤器 浏览:934
南京市城东污水处理厂环评 浏览:400
纳滤膜和超滤膜区别 浏览:772
南通市污水泵站 浏览:567
第七代伊兰特机油滤芯怎么拆 浏览:784
租房子的饮水机怎么用 浏览:48
sryb过滤器 浏览: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