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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渗透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24-04-21 06:12:31

反渗透的浓水一般怎么处理,求助请问反渗透的浓水

常见的反渗透浓水处理方式有:提高回收率、直接或间接排放、综合利用、蒸发浓缩以及去除污染物。

1、蒸馏—结晶技术工艺

蒸馏法处理浓盐水脱盐多采用蒸馏一结晶工艺。它是淡化脱盐方法,工业废水的蒸馏法脱盐技术基本上是从海水淡化技术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该技术是把含盐水加热使之沸腾蒸发,再把蒸汽冷凝成淡水、浓缩液进一步结晶制盐的过程。该方法的技术类型主要有多效蒸发、蒸汽压缩冷凝及多级闪蒸等。

2、膜蒸馏一结晶技术

采用膜蒸馏分离技术加蒸发结晶组合的方式。与其它的膜分离过程相比,具有截留率高、能耗低、设备简单,能处理反渗透等不能处理的高浓度废水等优点,其有节能环保的优势膜蒸馏一结晶是膜蒸馏和结晶两种分离技术的耦合。

首先膜蒸馏过程中去除溶液中的溶剂,将料液浓缩至过饱和状态然后在结晶器中得到晶体,该过程中溶剂的蒸发和溶质的结晶分别在膜组件和结晶器中完成该技术可以利用低热值废热,节约能耗时低温的操作条件对膜和设备的机械性能要求较低,可减少总的设备投资和维修成本。

3、浓盐水低温利用—蒸发-结晶工艺

浓盐水低温利用—蒸发-结晶工艺,采用海水淡化工程中的成熟技术,降低温余热作为热源,利用蒸馏浓缩工艺将高含盐水多效蒸发,回收蒸发淡水作为补充水,蒸发结晶后的残留盐渣作为次生废物进一步处理,实现高含盐水的零排放与回用




(1)反渗透怎么处罚扩展阅读

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废水的种类和数量迅猛增加,对水体的污染也日趋广泛和严重,威胁人类的健康和安全。对于保护环境来说,工业废水的处理比城市污水的处理更为重要。

工业废水的处理虽然早在19世纪末已经开始,并且在随后的半个世纪进行了大量的试验研究和生产实践,但是由于许多工业废水成分复杂,性质多变,至今仍有一些技术问题没有完全解决。这点和技术已臻成熟的城市污水处理是不同的。

浓水在工业上一般认为是普通水变为脱盐水除去的部分,也就是说普通水=浓水+脱盐水。

Ⅱ 水效标识有什么用

实施水效标识的对象是用水产品。由于用水产品门类品种多,以及实施的难度(市场成熟情况、检测能力、行业自律水平)不一,国家将以分批发布目录的形式,成熟一个、推出一个,逐步对用水产品实施水效标识制度。
产品目录的制定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1.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2. 产品的产量以及进出口量;
3. 产品的水耗情况和节水潜力;
4. 产品的市场规范情况;
5. 行业的自律能力;
6. 对利益相关方的影响以及其关注程度;
7. 产品技术规范(如用水效率国家标准、用水效率测试标准)、资源状况(检测实验室能力);
8. 国际上实施情况。
小贴士: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产品才能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

Ⅲ 南京市江宁水务集团的适用法规

<<南京市城市供水用水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3-5-13发布市政府令第215号,并于2003-07-01实施生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深度净化管道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等活动。
第四条本市城市供水和用水工作,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和供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的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保、水利、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供水发展和节约用水规划。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规划、水利、环保和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
(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同时满足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
(四)保障饮用水安全。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该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
城市供水工程的取水、出水应当安装计量装置。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投资新建、改建住宅小区以及单位内部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有关协议,确定与城市供用水相宜的供水模式和运行管理方案。
第十二条在实施城市道路建设、改造等工程项目时,应当同步建设、改造或迁移自来水管道等供水设施。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城市供水工程施工予以配合,不得非法阻挠施工作业。
第四章城市供水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获得。
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受政府委托与获得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实施办法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管理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三)相应的资金能力;
(四)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与所申请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能力;
(五)可行的经营方案及服务承诺;
(六)政府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保障城市自来水的不间断供应,不得随意停止供水;
(二)确保城市自来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标准;
(三)符合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供水行业协会提出的有关供水服务标准;
(四)确保城市消防、市政、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用水;
(五)完成其他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供水任务。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净水工、水泵运行工、水质检验工等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城市供水企业的自检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者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制水所用的各类净水剂及与供水有关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和国家卫生规定,并应当在使用前按照国家、行业发布的有效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检测工作。
除消防救灾外,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当用水总需求超过总供给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量供水、避峰用水措施。
城市供水企业擅自停水造成城市供水中断的,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供水。
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督管理,定期进行监测并公布监测结果。
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的供水管网图、应急供水方案等资料,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缓解生活用水矛盾。
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受理符合城市规划且具备接水条件用户的接水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接水手续。
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用户的计量水表按规定进行检定、更换和维修,确保水表的准确计量。集中抄表系统应当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非居民用水、水表口径dn40以上接水、年度建设计划及供水水质、水压和水量等有关资料。
第五章城市用水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其委托进行抄表收费的单位应当对自来水用户实行计量到户。
对新建住宅应当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对已建住宅应当按规定进行计量到户改造。
第二十九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计量器具显示值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并应当配合自来水的抄表收费工作。用水单位内部具有不同类别混合用水的,应当分表计量。
第三十条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单位的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用水计划指标,对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
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对超计划部分除缴纳水费外,还应当缴纳加价水费。加价水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供水用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水表口径dn40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采取循环用水和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应当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表口径dn40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
第三十三条水表口径dn40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把节约用水措施纳入本单位技术改造计划,采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并保证节约用水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禁止使用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
第三十四条市政、市容环卫、园林绿化、车辆清洗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江、河、湖泊水和再生水。对使用城市供水的,应当实行装表计量,并按规定缴费。
第三十五条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
第三十六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不能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应当按规定委托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在城市供水管网压力允许的区域,应当逐步取消屋顶水箱和二次增压设施,实现城市自来水的直接供应。
第六章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取水口、净(配)水厂、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公共用水站、消火栓、闸门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居民住宅楼的总水表或者单元水表与用户水表之间的自来水共用管道、水箱、水泵等共用设施,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由业主或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依照市有关规定由业主分摊或者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依照市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或者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涉及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设施等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方案,并报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一条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当在管网系统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加装计量装置。
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二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盗用、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设施的;
(三)擅自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标志或者保护装置的;
(四)向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其他损害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一)供水水质、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未按规定采取临时应急供水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四)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的;
(五)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六)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七)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八)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九)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
(十)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十一)未按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或者未进行压力检测的;
(十二)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未委托检测的;
(十三)未按规定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盗用自来水、擅自转供自来水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应缴水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非经营性行为的,不得超过1000元;属经营性行为的,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用水活动的执法检查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严格依法处罚。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实际,依法并分别情况制定具体处罚标准。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十9>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深度净化管道供水:是指利用活性碳、反渗透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专用管道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城市供水企业: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和深度净化管道供水企业。
城市供水设施:是指取水设施、净水厂、输配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十条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2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京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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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陶氏反渗透膜被污染后该怎么处理

陶氏反渗透膜在长期应用过程中由于溶液所带来的各种污染物产生污染,由于溶液性质的不同所产生的污染情况也有所不同,出现重度污染的情况也不是不可能,当陶氏反渗透膜发生重度污染时必须及时处理,否则影响其使用寿命,接下来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陶氏反渗透膜发生重度污染的清洗判断时机与注意事项。
反渗透膜污染类型比较复杂,仅凭在线清洗方式清洗效果不佳时。
反渗透膜污染状态符合重度污染情况时。
陶氏反渗透膜系统因供水不足或无法进行在线清洗时。
当出现以上情况时,需要对发生重度污染的反渗透膜元件进行离线清洗。
对于污染的膜元件来说,想要快速有效的恢复性能,清洗过程和清洗剂的选择非常重要。在清洗过程中,还要注意根据用户的原水分析报告进行性能测试,了解系统情况,判断清洗过程。在反渗透膜专用清洗设备上,采用相应的清洗剂结合物理处理清洗手段进行实验清洗,以选择合适的清洗配方和清洗程序。
当陶氏反渗透系统受到严重污染时,首先要采取的措施是分析污染的原因,找出解决污染的方法,并用适当的方法在短时间内对陶氏反渗透膜系统进行清洗,因为随着时间的延长,意味着清洁的难度增加了。
另外,为了避免重度污染的频繁发生,选择合适型号的膜元件非常重要,陶氏反渗透膜种类有很多,性能也有很大差别,在不同的水质条件下,对膜的选择也要已实际需求来决定,以保证分离效果更为精准,减少使用过程中污染频率。

Ⅵ 反渗透一级进压压力高怎么办

反渗透一级进压压力高可能会导致系统出现不正常的运行情况,如进水量减少、膜元件受损等。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法:
1. 检查进水管道:检查进水管道是否存在堵塞或水流受阻的情况,如有必要可以清洗或更换管道。
2. 检查进水压力:检查进水压力是否正常,是否符合设备要求,如有必要可以安装增压泵或调整进水压力。
3. 检查滤芯:检查滤芯是否需要模中更换或清洗,如有必要可以更换或清洗滤芯。
4. 检查压力表:检查压力表是否准确,如有必要可以更换压力表。
5. 检查控制阀门:检查控制阀门是否正常耐陆工作,如有必要可以清洗或更换阀门。
以上是一些可能旦亩山的解决方法,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建议在操作前先进行安全检查和相关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如果以上方法都不能解决问题,建议寻求专业技术人员的帮助。

Ⅶ r0反渗透净水机把有益水分子过滤掉了了

r0反渗透净水机不会把有益水分子过滤掉。自来水里面的杂质、细菌等物内质就会被净容化,不会把有益水分子过滤掉。
通常净水设备的使用非常简单,只需要把净水机的一头和水龙头相接,拧开水龙头,自来水就会流经净水机,自来水里面的杂质、细菌等物质就会被净化、过滤掉.从净水机的另一头流出来的就是可以直接饮用的直饮水了.
反渗透是一种以高于渗透压的压力作为推动力,利用选择性膜只能透过水而不能透过溶质的选择透过性,从水体中将水分子与溶质相分离的过程。 反渗透净水机 是主要利用反渗透原理进行水处理的机器。一般性的自来水经过RO膜过滤后的纯水电导率5μs/cm(RO膜过滤后出水电导=进水电导×除盐率,一般进口反渗透膜脱盐率都能达到99%以上,5年内运行能保证97%以上。对出水电导要求比较高的,可以采用2级反渗透,再经过简单的处理,水电导能小于1μs/cm), 符合国家实验室三级用水标准。再经过原子级离子交换柱循环过滤,出水电阻率可以达到18.2M .cm,超过国家实验室一级用水标准(GB6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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