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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投产需要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25-06-22 11:22:35

㈠ 是不是废水处理达到一级排放标准就可以直排了了

分情况

城市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的排放标准,排入河流等 一般都是一级A标准,也有一级B的企业排放污水,必须执行国家综合排放标准,或者地方排放标准还有很多河流不允许新建排污口,即使达标了,也不能直接排放,还得走老排污管道

达到一级标准只是从技术指标上说明废水经过处理后水质指标直排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但是是否能排放要根据当地的败闭环境质量要求和环境容量,具体的讲需要根据环评来定。比如如果排放的受纳水体属于饮用水源地,达到一级标准是不能排放的。

(1)污水处理厂投产需要什么条件扩展阅读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相关文件

现行状态:现行(查国家标准改革委员会官网,国家标准文献服务平台,工标网等是现行)

替代标准:GB18466-2005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35号(摘)

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实施)

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煤矿(含露天煤矿)、选煤厂及其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防治与管理,以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

(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2007-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我国皂素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分两个时间段规定了皂素工业企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控制指标日均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皂素和只生产皂素水解物的工业企业的水誉枯饥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皂素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控制与管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皂素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相关的排放限值。

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庆返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

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97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概念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㈡ 污水处理成本工程概预算包括哪些内容

污水处理成本工程概预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单位工程概预算:这是具体确定单项工程内各个专业设计费用的文件,是综合概预算的组成部分。一个单项工程由若干个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可单独作为成本计算对象的专业性工程组成。根据工程性质、作用,单位工程概预算可以分为土建工程、管道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和其它工程费用。
2. 综合概预算:这是按某个完整的工程项目编制的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主要工程项目各项费用的综合性文件。适用于城市给排水工程扩建、改建、新建一个单项工程时编制。综合概预算由编制说明、单位工程概预算表和综合概预算表组成。
3. 总概预算书:这是确定一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到建成投产全部建设费用的总文件。适用于城市公用事业独立的给排水工程,并增加技术经济指标部分。总概预算书的组成内容包括编制说明、总概预算书(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器具及生产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技术经济指标。
污水处理厂建设阶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建设项目总投资等。

㈢ 污水排放有没有什么标准

污水排放标准根据控制形式可分为浓度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根据地域管理权限可分为国家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

浓度标准规定了排出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我国现有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都是浓度标准。总量控制标准是以水环境质量标准相适应的水环境容量为依据而设定的,水体的环境质量要求高,则昌首环境容量小。

国家排放标准按照污水去向,规定了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用于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以及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行业排放标准是根据各行业排放废水的特点和治滚行理技术水平制定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标准是各省直辖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管辖地水体污染控制需要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可以增加污染物控制指标数,但不能减少,可以提高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但不能降低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

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耐备数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㈣ 日处理量10万吨的污水处理厂每天产生多少污泥

日处理量10万吨的污水处理厂每天会产生100吨的湿污泥。
污水处理厂在选购污泥处理设备时首先要计算每日产生的污泥量,这里所说的污泥产生量包括污水处理每个工序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完最终产生的污泥。
影响污水处理厂污泥产山枯量的原因有许多方面,其中污水处理工艺,以及水质的影响比较大。投产的污水处理厂,一般一万吨污水会产生10吨以上的污泥,这些污泥含水率较高,一般在80%以上。而污水处理厂都要求配有相应的污泥处理设备,对污泥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后,才可运输到污水处理厂外。
污泥压干机、污泥压滤机等经过多个污水处理厂使用,可将含水率90%以上的污泥压干成含水率40%的泥饼,使污泥体积减小为原来的1/10,很大程度的实现了污泥的减量化,既便于运输,又解决了占地面积大、污染范围大的难题。
通过以逗稿洞上数据可粗略估算,如果一座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量为10万吨,则会产生100吨的湿污泥。因此也需要处理量不小于100吨/日的污泥处理设备,才能顺利运行,不因污泥堆置问题影响正常运营。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量按照南方的多个城市统计;1万吨污水处理厂年平均值1吨 / 日绝干污泥,折
合含含水率80%,产污泥5吨。10万吨污水处理厂敬渣含水率80%,产污泥50吨 / 日。
一般夏季多一点,冬季略少一点。

拓展资料

污水处理 (sewage treatment,wastewater treatment):为使污水达到排入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对其进行净化的过程。污水处理被广泛应用于建筑、农业、交通、能源、石化、环保、城市景观、医疗、餐饮等各个领域,也越来越多地走进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

处理污水的方法很多,一般可归纳为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等。

污水处理厂:有人调查100多座大处理厂,一半晒太阳呢,还有资金不足成本高效率低的,普遍效率不足70%,低的只有40%。

(参考资料:网络 污水处理)

㈤ 污水处理为什么要加碳源

绝大多数市政的污水厂基本都是以活性污泥法中的微生物为处理污水的核心的处理方式,在这种处理方式下,微生物本身的生长需求也就成了采用活性污泥法的污水厂首要解决的问题。微生物本身也是有机生命体,不过是体态及其微小,肉眼无法直接看到而已。但是从这些微生物的生命的延续的本质上,和地球上的人类等大型生命体是没有区别的。它们也是需要食物来维持自身的生长,它们的食物和我们大型生物体的食物成分是一样的,都是来组成自身生命生长需要的有机物。但是它们的食物和我们的大型生物体的食物也有不同,它们需要更直接,更细微的食物来满足自身微小的个体的特殊需求。而溶于水中的有机物就是它们的食物,特别是我们人类生活中排放的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是它们最佳的食物。而污水厂里活性污泥中的微生物正是大量吞食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才得以生存,生长,繁殖。而所谓的有机物其实就是地球上含碳的化合物,正是这些含有各种各样复杂的碳链的化合物,才组成了地球上丰富多彩的有机体世界。而微生物所需要的有机物,在污水厂里,我们也可以简单的称为碳源。

但是对于微生物来说,并不是所有的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都是适合它们生存所需的,特别是它们的生命体的组成是对有机物和氮磷等营养物质要有一个比例关系的。从污水去除有机污染物的微生物需要氮和磷来生长和繁殖。微生物需要氮来形成蛋白质,细胞壁成分和核酸;需要磷来维持生长所需的能量。科学家对这些微生物所需要的这些碳源和营养物质的比例用一个分子式来表示,那就是C5H7NO2P0.074。在采用好氧活性污泥法处理污水时,通常要求水中BOD:N:P的比例对于应该约为100:5:1,这样的比例才能满足活性污泥中的微生物的正常生长。

污水厂的管理的核心在于对污水厂内的微生物的管理,为这些微生物提供充足的营养和环境是每个污水厂运行管理人员需要认真进行的工作。但是由于饮食习惯的地区差异,工业企业的生产废水排放,处理水量的大小等等因素,实际进入污水厂的污水水质中的C:N:P的营养比例并不是按照微生物生长所需的100:5:1的,正是由于进水水质中的比例失衡,才造成了污水厂运行人员对碳源甚至营养物质的探讨。在一些工艺调整人员看来,人工投加的碳源以甲醇,乙酸,葡萄糖,面粉等简单的有机化合物,便于微生物吸收利用,有利于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因此污水厂内碳源的补充是万能的解药,对于任何工艺问题都要进行碳源的补充,那么碳源真的是万能的么?今天就来探讨下污水厂需要碳源的补充的一些情况。

一、污水厂的活性污泥培养驯化阶段。

作为一个污水厂在初期投产阶段,由于建设的生物池内没有微生物,需要进行微生物的培养聚集和驯化,在这个阶段微生物的生长过程属于对数增殖期,这个阶段的微生物需要大量的碳源来维持自身快速生长。这个阶段正常的城市生活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作为碳源就不能满足微生物的生长需求。同时由于生活污水中的碳源是复杂的有机物,往往不能被初期生长的微生物吸收利用。这个阶段为了快速的培养活性污泥,一般会采用投加外界碳源的方式来加快微生物的生长繁殖。

这是由于外加碳源一般是甲醇,乙酸,葡萄糖等易被利用的有机物,便于微生物吸收,从而加快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在这个阶段的碳源投加主要是为了加快微生物的培养。对于一些营养比例稳定的城市生活污水来说,在没有外加碳源的情况下,微生物也可以培养出来的,不过是时间的快慢问题。因此在培养阶段,要注意分析进水水质的情况,再根据厂内自身的经济条件进行选择碳源的投加,这种碳源的投加一般随着微生物的培养成熟,污水稳定进入厂内就会逐步减少乃至停止。

二、污水厂的进水营养不均衡。

在很多污水厂,特别是收纳范围小,收集人口少,或者是工业废水厂内,污水的碳源营养组成比例和我们通常认为的100:5:1是不吻合的。有些是进水水质受雨污合流,地下水渗流等原因,导致水中的有机污染物质极少,碳源极少,但是氮和磷的含量较高,这样的水质为了处理氮磷达标,需要在生物池内保持一定的活性污泥中的微生物数量,对氮和磷进行降解,这就产生了较低的有机负荷-食微比F/M非常低,极低的食微比F/M会造成活性污泥老化解体,如下图所示,造成出水水质超标。因此在这样的进水环境下,需要对微生物进行碳源的补充,来维持微生物的较高的活性,这时就需要进行碳源的补充。

㈥ 污水厂一般谁来设计谁来建设谁来验收

吼吼 请看我的实践情况,我已经干了2个污水厂的甲方了!有问题可追问专。

污水厂一属般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来投资,所以设计、施工都是必须招标的,中标的单位设计和施工。
立项就是污水厂前期你随便找个设计院(这个不用招标)做个可行性研究报告,再找个环评机构做个项目的环评报告,把环评报告送到环保厅审批,审批过了,给你红头批复 。然后拿着可研,环评报告及批复到发改委审批,如果批复过了,给你红头批文,这就立项了。后面就是招标设计,施工,买设备,安装。

一个一个打的 要是不给分 我的心真是拔凉拔凉了!

㈦ 污水处理厂中污水处理指标有哪些

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总需氧量(TOD),总有机碳(TOC),总氮(TN),总磷(TP),pH值,重金属。

物理性指标

温度、色度、嗅和味、固体物质的三种存在形态:悬浮的、胶体的、溶解的。固体物质用总固体量(TS)作为指标,污水处理中常用悬浮固体(SS)表示固体物质的含量(TDS指标高于1000以上)。

化学性指标

一、化学需氧量(COD):指用强化学氧化剂(中国法定用重铬酸钾)在酸性条件下,将有机物氧化成CO2与H2O所消耗的氧量(mg/L),用CODcr表示,简写为COD。化学需氧量越高,表示水中有机污染物越多,污染越严重。

二、生化需氧量(BOD):水中有机污染物被好氧微生物分解时所需的氧量称为生化需氧量(mg/L)。

如果污水成分相对稳定,则一般来说,COD> BOD。一般BOD/COD大于0.3,认为适宜采用生化处理。

三、总需氧量(TOD):有机物主要元素是C、H、O、N、S等,当有机物被全部氧化时,将分别产生CO₂、H₂O、NO、SO₂等,此时需氧量称为总需氧量(TOD)。

四、总有机碳(TOC):包括水样中所有有机污染物质的含碳量,也是评价水样中有机物质质的一个综合参数。

五、总氮(TN):污水中含氮化合物分为有机氮、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四种含氮化合物总量称为总氮(TN)。凯氏氮(TKN)是有机氮与氨氮之和。

六、总磷(TP):包括有机磷与无机磷两类。

七、pH值。

八、重金属。

生物性指标

一、大肠菌群数:每升水样中所含有的大肠菌群的数目,以个/L计。

二、细菌总数:是大肠菌群数、病原菌、病毒及其他细菌数的总和,以每毫升水样中的细菌菌落总数表示。

(7)污水处理厂投产需要什么条件扩展阅读:

生活污水、畜禽饲养场污水以及制革、洗毛、屠宰业和医院等排出的废水,常含有各种病原体,如病毒、病菌、寄生虫。水体受到病原体的污染会传播疾病,如血吸虫病、霍乱、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等。历史上流行的瘟疫,有的就是水媒型传染病。

如1848年和1854年英国两次霍乱流行,死亡万余人;1892年德国汉堡霍乱流行,死亡750余人,均是水污染引起的。受病原体污染后的水体,微生物激增,其中许多是致病菌、病虫卵和病毒,它们往往与其他细菌和大肠杆菌共存,所以通常规定用细菌总数和大肠杆菌指数及菌值数为病原体污染的直接指标。

病原体污染的特点是:

⑴数量大;

⑵分布广;

⑶存活时间较长;

⑷繁殖速度快;

⑸易产生抗药性,很难绝灭;

⑹传统的二级生化污水处理及加氯消毒后,某些病原微生物、病毒仍能大量存活。

常见的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处理能够去除水中99%以上病毒,如出水浊度大于0.5度时,仍会伴随病毒的穿透。病原体污染物可通过多种途径进入水体,一旦条件适合,就会引起人体疾病。

㈧ 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环境效益,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辖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运营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编制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依法对污水处理厂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对污水处理厂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投产后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并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
沿海城市和出水排入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体等水污染防治特殊流域区域的污水处理厂,应采用脱氮除磷工艺。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氮、磷等指标超标的,必须限期治理。
第五条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
日处理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污水处理厂的初步设计必须报省建设厅审查,1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建设部门审查。
第六条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应优先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保证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第七条推行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政府要通过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定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
对于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政府授权部门与运营单位签定污水处理厂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
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在排污口应设置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安装pH、COD(或TOC)等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联网。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运行单位应正常使用、维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第九条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配套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设施。新建(包括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批复意见要求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
第十条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污水处理厂方可进行试生产。
污水处理厂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污水处理厂方可正式投产。
对试生产三个月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三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严格污水处理厂运营经费管理。污水处理费的支付应由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水处理量和出水水质报告,经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核定拨款。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运营单位必须在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营前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等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排水许可证制度。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利用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的建设项目,其污水排放必须符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与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水处理合同,并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向污水处理厂或其污水收集管网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厂应当依法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标准。
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并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六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污泥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第十七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对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并定期(按月、季、年)向当地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各级环保部门须将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作为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加强对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
各地级以上市的环境监测机构,对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常规监测。
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对广东省的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测、核查。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问题,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的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
(一)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超出污水处理厂设计参数,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
(二)在线监测监控系统、重要设备或配套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接到报告后,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污水处理厂需暂停运行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必须提前15天向环保部门申请,并向建设部门备案,在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有关活动。
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污水处理厂不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的,按《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社会影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谎报实际运行数据以及制造虚假数据的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有关部门应依据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终止特许经营权或委托经营权,取消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格。
第二十五条对各级建设部门、环保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门)是指各级市、县的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水务、城管等城镇污水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有关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和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条款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有关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条款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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