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谁知道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吗
压载水处理主要是针对防止生物污染的问题
在A地区加了压载水,在离B地区港口一定内距离内是不允容许随便排放压载水的
船舶航行中,压载是一种必然状态。船舶在加装压载水的同时,海水中的生物也随之被加装入到压载舱中,直至航程结束后排放到目的地海域。压载水跟随船舶从一地到它地,从而引起了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传播。压载水的无控制排放可能会对海洋生态系统、社会经济和公众健康造成危害。
一般来说,
对压载水的处理过程分为“过滤”、“电解海水产生次氯酸钠杀菌”、“中和”三步。
B. 船舶压载水最新规定
船舶压载水指为控制船舶横倾、纵倾、吃水、稳性或应力而加装到船上的水及悬浮物质。
船舶压载水处理方法
排岸法
是指利用岸基压载水处理装置来进行船舶压载水处理。相对来说岸基设备的开发限制少,比较容易达到公约规定的D-2标准。但它增加了港口方面的负担,对于一些装卸速度快的船舶,可能会影响其船期。
化学处理法
臭氧(O3)处理。臭氧是一种强氧化剂,氧化还原电位高达2.07V,足以致死压载水中的入侵微生物,而且不存在二次污染问题。但臭氧会加快压载舱的腐蚀,并且投加量不易调节,需要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进行管理和维护,不适应船舶的环境空间和技术力量。因此臭氧法并不适于船上船舶压载水处理。
氯化法。氯化法对船舶压载水处理以去除浮游植物和原生动物以及细菌是可行的,但对不同的目标生物所需的氯含量不同。一般的少量氯对杀死压载水中的细菌有明显效果;而对于浮游藻类,因为耐受性强,需要较高的有效氯含量进行处理,如对于扁藻在氯化处理中有效氯含量高达40mg/L,仍不能达到去除的目的。
羟基自由法。羟基具有极强的氧化能力,与氟的氧化能力相当,参与反应属于游离基反应,反应速度快,能很容易地氧化分解各种有机物和无机物,最终生成物是CO2和H2O,无剩余污染。所属的航运公司应当将相关法律法规和《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关于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的要求纳入安全管理体系。需要置换压载水的船舶应当在距离最近陆地至少200海里,水深至少200米的水域实施压载水置换;航程小于200海里的,可在距离最近陆地至少50海里,水深至少200米的水域实施置换。我国与相邻国家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公约》要求需要处理压载水的船舶,其排放的压载水中存活水生生物含量应当满足每立方米水体中最小尺寸大于等于50微米的存活水生生物少于10个;每毫升水体中最小尺寸小于50微米且大于等于10微米的存活水生生物少于10个;有毒霍乱弧菌每100毫升少于1个菌落形成单位;埃氏大肠杆菌每100毫升少于250个菌落形成单位;肠道球菌每100毫升少于100个菌落形成单位。
C. 压载水处理技术应满足哪五方面的性能要求
1.电磁强氧化船舶压载水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装置系统全部为机电设备,可速开速停,易于控制;装置系统可根据船舶结构特点,设计成一体式或分体式安装,(本发明按一体机阐述),包括臭氧发生系统1,高频电磁发生系统2,含有固态触媒的电磁反应系统3,电气控制系统4等,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强氧化船舶压载水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能耗和噪音低,运行成本低廉,不需随船携带水处理药剂,运行时只以空气、电力为原料,大大减轻了船载负荷,杜绝了二次污染。
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磁强氧化船舶压载水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运行不会产生二次污染,相反该系统反应后产生的最终尾气可分解为对人体有益的富氧气体,经处理后可作为新鲜空气补充到船舶舱室。
4.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磁强氧化船舶压载水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强氧化广谱性强,能快速消灭(灭活)水体中的浮游生物,菌类,藻类等。因此,该装置具有安全、简便、快速杀菌灭藻、彻杀浮游生物且无残留毒性。
5.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磁强氧化船舶压载水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对水体中的有机物和无机物有较好的处理效果,极适用于对船舶压载水的处理。
D. 压载系统的船舶压载水管理背景
对船舶进行压载最初的目的是保证船舶安全和稳性,随着造船技术的发展海水作为最方便的载体成为船舶习惯使用的压载物。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船舶压载水的加装和排放所引发的相关环境问题,特别是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转移造成的危害,引起了社会各层面的广泛关注。研究表明,许多种细菌、植物和动物会以不同的形式存活于压载水中,在一个海域加装的压载水中所含有的物种会在船舶到达另一海域港口装货时被排入到当地的水体中,一些物种会对当地的经济和环境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为此,国际海事组织(IMO)对由船舶压载水引发的海洋环境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将解决船舶压载水问题纳入其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议程,进行全面的研究。十多年来,IMO相继通过了多个指导性文件或大会决议案,以指导船舶压载水的控制和管理,具体有:
1991年《关于防止船舶压载水引进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指南》;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
1997年《关于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减少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传播的指南》;
1998年《关于外来物种对生态系统、栖息地和物种的威胁》。
最终,在一些航运发达国家的极力推动下,IMO在2004年2月9日~13日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了《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国际公约》,该公约被IMO公认为是截止目前最为复杂和棘手的国际公约,目前作为公约支持性文件的13个相关技术导则仍在研究制定中。
船舶压载水管理现状
对船舶压载水进行管理是IMO为减少和控制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对海洋环境造成有害影响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此前,IMO曾就船舶油污染、船舶垃圾污染、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船舶废气污染等制定了相关国际公约。船舶压载水所引发的环境问题,其实质是深层次的海洋污染问题,即海洋生物污染,这是国际社会对船舶污染认识的进一步提高。2004年通过的《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国际公约》,为全球海运界管理和控制船舶压载水提供了第一个全球性的统一的法定管理依据,但由于船舶压载水的问题比较复杂,它涉及到船舶设计、建造、船舶安全、稳性、压载水处理方法、压载水处理标准、海洋生物及微生物的分类及标准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将会产生的法律问题等,因此尽管公约已经通过,但还有大量的相关技术导则仍在进一步的研究中。
目前通过了《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国际公约》分公约的正文和附则《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以防止、减少和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转移规则》两部分。
《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国际公约》的正文共22条,包括公约的目的、适用范围、宣言、生效条款和修正程序、退出、保存人、语言等一般性条款,以及船舶检验和船舶违章调查等控制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传播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原则要求。正文部分大致沿用了IM0其它公约的思路,表述也基本类似。
公约的附则《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以防止、减少和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转移规则》包括总则(A部分)、船舶压载水管理和控制要求(B部分)、某些区域的特殊要求(C部分)、压载水管理的标准(D部分)和检验(E部分)等五部分内容。
关于公约的生效时间,根据公约生效条款,该项公约采用明示接受程序,即公约将在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35%的至少30个国家签署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交存了必要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12个月后生效。
为保证公约有效实施,IMO于2004年3月召开会议,为准备实施公约需要制定的相关导则等工作作出安排,原则上确定了需制定的13个导则,这些导则分别是:
G1.沉积物接收设施导则
G2:压载水采样和PSC分析导则
G3:压载水管理等效要求导则
G4:压载水管理计划导则
G5:压载水接收设施导则
G6:压载水置换(操作)导则
G7:风险评估导则
G8:压载水处理系统批准导则
G9:使用活性物质批准程序
G10: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批准程序
G11:压载水置换设计和建造导则
G12:船上沉积物管理导则
G13:包括紧急状态的补充措施导则
至2006年3月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4届会议,IMO各专业会议已相继通过了导则G3、G4、G6、G8、G10;导则G2、G12已形成草案,但由于对压载水取样浓度的确定还有技术上的争议,由巴西牵头的一个小型专家组仍在作进一步研究;导则G9获IMO基本批准,但要求德、韩等国在就其中部分问题解决后方可批准在船上进行试验:其它导则目前仍处于草案编写中,尚未有成熟提案提交IMO讨论。
目前,已有部分国家通过国内法形式对到港的船舶压载水进行实际的管理和控制,其中澳大利亚早在公约通过前的1999年即通过国内立法实施严格的船舶压载水管理,与其他国家相比,其管理从立法和操作上都较为完整、系统,具备实际的可操作性。
船舶压载水管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1.对“可接受压载水”的观点认识
在IMO召开的相关会议上,巴西提出“可接受的压载水”的观点,该观点没有得到充分支持。所谓“可接受的压载水”,本文认为,可以理解为“被双边或多边认可,并被当地水环境可接受的不会对资源造成损害的准予排放的压载水”。事实上“可接受压载水”的观点在一段时期内更为现实、更便于操作,可避免盲目地对船舶压载水采取严格控制措施,而过高增加成本。
与“可接受压载水”观点同时提出的还有“不可接受压载水限制”的观点,部分国家认为应对“不可接受压载水”作出必要的、合理的限制,以防止部分国家采用更高排放标准,而对大多数国家造成不利。
上述观点,反映了部分国家对过高排放标准要求过高排放技术而产生过高成本的担忧,在可预见的一段时期内,压载水的处理技术仍是一个高新技术范畴,高新技术必然产生高额成本。此外一个显见的事实是,是否有必要不分区域、不分距离的要求所有从另一国来的船舶必须对压载水进行置换或严格处理,比如一些相距很近的国家。
2.压载水海上置换技术
在海上(深海)置换压载水,必然对船舶安全构成威胁。目前IMO已在研究新船压载水置换的相关技术及要求,包括在船舶设计时考虑由于压载水置换作业而引起的船舶结构方面的问题,诸如船舶稳性、船体桁材应力、谐振、纵倾、螺旋桨浸水深度等,但对现有船舶在压载水置换作业时的安全风险评估研究还不够全面,特别是等效的替代,还没有成形的技术标准及要求。
3.压载水/沉积物接收技术
关于压载水/沉积物接收技术,主要问题是压载水/沉积物接收后的后续处理技术。对接收国而言,面对的是各地区单一的或混合的压载水以及已知或未知的沉积物,为避免对接收国环境的生态损害,对接收设施及处理技术必须有严格的标准和要求。目前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还有待研讨。
4.压载水采样和化验技术
无论船舶采用何种处理技术,接收国都将在压载水排放前对压载水的处置效果进行确认,这里主要问题是对不同舱、同一舱不同位置样品选取的研究,不同生物其生存的环境不同,这对已知目标生物的化验判定、非目标生物的识别等都将有直接影响,也直接影响排放后的处置技术和目标。
5.压载水处置对船期的影响
船舶作为运输工具对压载水处置技术的考虑,除技术本身的成本要求外,另一重要因素是对船期的影响,正常时限以外的在港留滞时间对船舶而言则是额外成本,并且对多数船来说,甚至是高额成本,因此要求在研究压载水处理技术时还应特别研究该项技术的操作性、时效性。
国内对策探讨
从IMO的态度和立场看,IMO正在大力推动公约的生效。并且IMO已原则批准公约附则“压载水处理生物标准(D-2标准)”的第一个适用期最迟于2010年生效。因此我国主管机关应及早作出安排。
1.确立国家立场
在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后,《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在相关科学技术尚未成熟的条件下予以通过,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也符合我国保护海洋环境的长远利益。但如前所述,在可预见的一段时期内,压载水的处理技术仍是一个高新技术范畴,高新技术必然产生高额成本,公约生效必将会对我国航运业产生一定影响,因此我们应立即着手采集相关数据,进行综合比较分析,从而对何时接受公约作出恰当、准确的判断。
鉴于当前我国船队的技术状况及压载水处理技术的不成熟,本文认为我国对公约的基本立场应当是避免使公约过早生效或促成一个过渡期,以使我国船队的综合发展不受太大影响。
2.对船舶压载水管理的立法
目前,国内涉及船舶压载水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但主要是针对船舶压载水中含油物质和来自疫区的压载水实施管理和控制,管理范畴有明显的局限性。就船舶压载水的综合管理和控制而言,现有的法律、法规显然依据不充分、职责不明确,建议成立一个部委间的工作组,对相关法律、法规作统一的梳理、补充以完善管理内容,着重对海事主管机关、检验检疫机关在船舶压载水的行政管理、技术管理、技术标准控制等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权力、协调等进行规定,以确保压载水管理有法、有序地实施。
3.成立船舶压载水处理技术工作组
鉴于船舶压载水处理技术的前瞻性和复杂性,为降低我国船队今后满足公约标准的成本,应及早成立船舶压载水处理技术方面的专业工作组,全面负责国际压载水处理技术的跟踪、研究,国内相关技术的研制、开发,以期在公约生效前能够研制出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较成熟的船舶压载水处理技术和设备,这样既可满足我国船队的要求、促进我国航运业的壮大和发展,也可在全球履约过程中掌握主动权,全面提高我国海运的综合实力。
4.对沿海水域及敏感水域的监测、调研
从现在开始,就应对我国沿海海域特别是敏感水域的生态环境进行全面的监测研究,了解船舶压载水中带来外来水生物和病原体对我国沿海生态的影响,积累相关数据,以便将来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控制措施。
事实上,早在2000年7月,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发展署和全球环保基金就联合制定了一个全球项目,该项目的全称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克服有效实施船舶压载水管理和控制措施方面的困难的项目”,简称“全球压载水管理项目”,英文为GloBallast。通过该项目,IMO拨款760万美元用于帮助发展中国家减少有害海洋生物的转运,并最终在全球范围内对外来水生物入侵问题实行统一的对策。中国、巴西、印度、伊朗、南非和乌克兰等六个国家被选择参加这一项目。
中国海事局作为项目的国内牵头机构,经过与各有关政府机关和科研部门及航运部门进行磋商和协调,成立了中国的国家项目实施小组。今后中国海事局还应充分利用该项目组成的部际联络机制,在相关立法及研究中发挥主导作用,以使海事主管机关在相关管理活动中起到更积极的作用。
E. 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中的超声波处理器
1、 机械法
机械法主要有过滤、 旋流分离、 海上更换、 沉淀与浮选等方法。
过滤技术中, 发达国家大多釆用膜处理技术和相应的装置, 过滤微生物、 浮游生物和细菌, 如日本专利 JP2005342626, JP20060099157, JP2006223997, JP2005342626, 国际专利 WO2007114198, 均采用膜技术将抽入作为压舱水的 海水或淡水中的细菌和微生物过滤, 这类技术和装置需要较高的压力, 耗能大, 并且膜很容易被污染和堵塞; 对于快速流动的大流量水体, 运行成本较高, 处 理能力不可能满足相应的要求。
旋流分离技术可以去除压载水中尺寸较大的生物, 但当微生物与海水的比 重接近的时候, 该方法就受到了限制。 海上更换法多需要对现有船只的管路和 舱室进行重新的设计, 现有船只在使用和操作方面就受到了限制。 沉淀和浮选 法在压载水的理论方面曾做过研究, 但目前还不适于船上使用。
2、 物理法
物理法主要有加热处理、 射线技术、 微波技术和压力变换技术等。
加热处理法是利用主机多余热量杀死压载水中的微生物,在健康和安全 方面热处理是可行的,但排放的热压载水可能对公共水域造成环境方面的问题。
射线技术包括紫外线技术和 Y射线技术等。 通过射线的辐射作用导致微生 物组成部分发生化学反应, 达到杀死细菌的作用。 由于水体本身对紫外线的强 烈吸收作用, 使得紫外线灭菌作用的范围和灭菌能力受到制约, 一般紫外线灭 菌技术多应用于处理负荷较低的小体积水体和循环流动的水体。 如中国专利申 请号 200510019793.2所公开的紫外线水处理灭菌系统。美国专利 US2004134861 和 US2005211639、 国际专利 WO2004002895和 WO2005110607分别推出采用 多组紫外灯产生的紫外线连续处理压舱水装置; 另外, 紫外线辐照与超声结合, 可以加强杀菌效果, 如中国专利申请号 200610023241.3所公开的声光杀菌饮用 水处理装置, 和 200510104266.1所公开的应用于养殖海水处理的海水强力紫外 线消毒过滤器; 美国专利 US5738780将紫外线杀菌与直流电催化结合在一起, 应用于压舱水处理。 但这些技术仍然受到紫外线灭菌作用的范围和灭菌能力的 制约, 对于高负荷、 大流量水体和大面积水体的杀菌效果, 还是不能令人满意。 射线技术虽然不会在安全、 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引起争议, 但有可能使受处理的 微生物产生基因突变。
F. 船舶压载水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
排空法:排空法又称为逐一更换法。指将船舶压载水用泵排放干净,清洗船舶舱底的沉积物,然后注入洁净深海海水。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比较彻底地对压载水进行有效置换,三种置换方法中置换最为彻底的一种,并且完成压载水置换的时间也比较短。该法的缺点是:由于排放压载水能够改变船舶的吃水差以及船舶的稳性,对船舶的固有剪力和弯矩也会产生影响,因此每个压载舱不能太大,这就会增加压载水舱的数量。排空的过程中,要进行细的计划和监控维持船舶的稳定性和吃水差。在恶劣的天气条件下,为了保证船舶的安全行,不适宜采用排空法
溢流法:溢流法又称为注入顶出法。从压载舱底部泵入清洁深海海水,使原来压载水通过溢流孔从顶部排出的方法。该法的优点是:不改变船舶的稳定性和吃水差,对船舶局部强度影响不大,不会产生货物移动位置的不良后果;使用该方法时,不需要进行周密的计算,船员的操作较简单;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也可进行操作;对船舶的压载水管系不用作大的修改。该法的缺点是:置换过程中泵和管系的压力增大,容易造成对管系的破坏;置换过程中压载舱压力增大同样也存在着危险;采用这种方法的船舶顶部要设计溢流的端口。
目前,溢流法是在船舶上应用的最普及的一种压载水置换方法
稀释法:稀释法是通过管路的设计,将清洁的海水从压载舱顶部注入同时从底部排出的法。稀释法因涉及船舶设备、管路的改进或添置,因此仅仅在新船上使用。
过滤法:过滤法可直接滤去外来生物。通过选择合适网目的滤网,可以去除不同的生物群。一般来说,50um滤网可滤掉浮游生物,20um的滤网能滤去大部分浮游藻类。但是压载水中含有大量的絮状物,容易堵塞滤网,因此对滤网要进行反复冲洗,比较耗能和浪费时间。因此过滤法通常用于压载水的预处理。
超声波法:超声波可以在局部产生数网络的高温和数百大气压的高压,从而将海生物杀死并粉碎。超声波功率在水体中的空化效应所产生的高压、冲击波、声流和剪切力能够有效地破坏藻类的细胞结构,抑制叶绿素的合成。
G. 船舶压载水的排除怎么操作
首先你得说说你的是什么船啊>?
多大啊!
如果你的是几百吨的船,那千万不能按一楼的说法做.
H. 菜鸟请教一下关于压载水处理系统的作用
经过电解的海水有某种离子,这种离子就能杀死压载水里面的微生物。就像水管上开个支管加药一样。不过压载水处理是利用压载水进行电解,然后再回原系统。
I. 有谁知道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吗
2004年,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版旨在达成国际上的权一致,“通过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来防止、减少和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传播”。压载水排放可能扰乱生态平衡,为了应对由此造成的对全球环境的威胁,需要配置得到IMO认可的处理系统。按照公约的要求,如果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新船,必须安装专门的处理设备;从2012年起所有的新船均应装设压载水处理系统,而全部现有船舶则应在2016年底之前配备此项技术装置
J. 压载水处理装置TRO通讯报警怎么处理
满足排放要求,在压载水排放时就要对其进行处理,
PTRO通讯报警一般先检查通信参版数配置权是否正确,
如果是串口通信的就检查串口号,波特率等,
如果是网络通信的就检查IP地址是否配置好。
通信参数没有问题的话,那就要坚持物理的通信线缆是否正常了。
使用的处理装置就是压载水处理装置。
压载水处理装置原理不同,
目前来讲大约有如下厂家进行压载水处理装置的研制和开发。其原理和示意图如下:
进过处理装置处理之后,达到排放标准就可以排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