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医院室外污水处理方案及施工资料需做哪些资料
1)遵守国家对环境保护、医院污水治理的制定的法规、标准及规范,服从医院的总体规划,执行各种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2)因地制宜地选用污水处理工艺,做到技术先进、实用、安全可靠、处理效果稳定,经处理后水质达标,并减少占地面积。
3)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在供水日趋紧张,用水费用不断上涨的情况下,考虑中水回用。
4)尽可能地减少污水处理厂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防止二次污染。
5)适当地考虑自动化操作,以简化操作管理和减轻工人的劳动强度,并易于维护保养。
6)节约能源,最大限度降低运行费用,工程投资少,占地面积小,见效快。
7)尽量采用新材料、新产品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3.设计标准和规范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88);
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
5)、《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GB3096-93)
6)、《给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69--84)
7)、《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GJ25.1-89)
8)、《建筑中水设计规范》(CESS30:91)
4、基础资料
4.1设计水量:处理水量为680m3/d。
4.2进水水质
在对同类医院的污水水质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得到该医院的污水水质,综合污水水质为:
编号 污染物质 污水原水水质 单位
1 PH 6-9
2 SS 150-300 mg/l
3 CODCr 300-450 mg/l
4 BOD5 120-230 mg/l
5 NH3-N ≤50 mg/l
6 TP ≤4 mg/l
7 细菌总数 >16000 个/l
由上表可知该类污水属于可生化性污水。
4.3排放标准
参照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中的一级标准:
编号 污染物质 污水出水水质 单位
1 PH 6-9
2 SS ≤70 mg/l
3 CODCr ≤100 mg/l
4 BOD5 ≤30 mg/l
5 NH3-N ≤15 mg/l
6 磷酸盐 ≤0.5 mg/l
7 动植物油 ≤20 mg/l
8 粪大肠菌群 ≤100 个/l
9 总余氯 ≤0.5 mg/l
4.4污水回用标准
参照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GJ25.1-89)中的水质标准:
编号 污染物质 厕所冲洗、绿化 洗车、扫除 单位
1 PH 6.5-9 6.5-9
2 SS ≤10 ≤5 mg/l
3 CODCr ≤50 ≤50 mg/l
4 BOD5 ≤10 ≤10 mg/l
5 NH3-N ≤20 ≤10 mg/l
6 总硬度 ≤450 ≤450 mg/l
7 臭 无不快感觉 无不快感觉
8 总大肠菌群 ≤3 ≤2 个/l
9 游离余氯 管网末端水不小于0.2 mg/l
4.5设计内容
根据设计水量和进水与出水水质,确定本污水处理站的设计方案,其内容包括污水处理工艺、建筑物外形尺寸和设备选型设计等。
5、废水处理工艺方案
5.1工艺流程图
5.2污水处理工艺方案
5.2.1水质分析及工艺选择
医院污水从广义上讲是属于生活污水,但是医院污水的特点是含有病原菌,因此其技术重点是把好消毒关。而且,对于医院废水而言,一般都含有对生物细菌有抑制作用和难以生物降解的药物成份,因此可以考虑采用前面放置厌氧处理的工艺,先将难降解的有机物水解。而且在供水日趋紧张,供水价格不断上涨的今天,有必要对出水进行污水回用。综合以上考虑本方案拟用低能耗的厌氧水解+生物接触氧化法为主体,一半的出水用来污水回用,回用水的处理采用混凝沉淀+吸附过滤+消毒工艺处理后可作为医院冲厕、绿化、洗车的污水处理工艺。通过厌、好氧菌分解有机物达到降解去除医院综合污水中有机污染物质与有害、有毒物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一级排放标准,出水一半再经过深度处理彻底消毒处理,达到消灭病菌、细菌、保障人体健康,消除有机污染物所引起的污染隐患的目的;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GBJ69-89)用于医院绿化和冲厕、车库地板等冲洗。
5.2.2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
医院污水从广义上讲是属于生活污水溶解性CODcr与BOD5均较高,BOD:COD的比值>0.4,宜采用生化处理工艺。生化处理工艺具有以下优点:
处理效率高;
运行费用低;
产泥量少,不产生二次污染。
生化处理工艺主要有厌氧处理工艺、水解酸化工艺和好氧处理工艺。
厌氧生化法
是指在无分子氧条件下通过厌氧微生物的作用,将废水中的各种复杂有机物分解转化为甲烷和二氧化碳等物质的过程,该工艺可用于中高浓度的有机废水处理。厌氧生化处理的典型工艺为UASB(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工艺,该工艺在国内外有较多的成功实例。厌氧生化法与好氧生化法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应用范围广;
能耗低;
负荷高;
剩余污泥量少;
厌氧活性污泥可以长期存放,在停止运行一段时间后可迅速启动。
但是厌氧生化法也存在以下缺点:
厌氧微生物增殖缓慢,因而调试启动时间长,一般需要0.5-1年时间;
出水往往达不到排放标准,需进一步处理,故一般在厌氧后串联好氧处理;
厌氧处理系统操作控制因素较复杂;
产生甲烷气体为易爆气体,若不加以利用,安全设置要求较高;易产生硫化物,引起较大异味,造成空气污染。
厌氧水解
1.污水厌氧水解工艺 污水厌氧消化反应由以下三个阶段组成:
1)水解阶段:在水解和发酵细菌的作用下,大分子物质如碳水化合物、蛋白质与脂肪水解和发酵转化为小分子物质如单糖、氨基酸、脂肪酸、甘油及二氧化碳等,固体物质水解为可溶性物质。
2)酸化阶段:在产氢产乙酸菌的作用下,把第一阶段的产物转化为氢、二氧化碳和乙酸。
3)产甲烷阶段:通过两组生理不同的产甲烷菌的作用,将乙酸和氢与二氧化碳转化为甲烷。
由于本装置后面要接有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因此对于此处厌氧消化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大分子的有机物水解为容易生物降解的小分子物质并且去除一部分有机物。本装置采用较短停留时间,使厌氧反应发生在水解、酸化阶段,抑制产甲烷菌的活性,只产生少量气体,为本装置安全运行提供了可靠的保证。由于本装置处于地下,可以考虑将厌氧处理所产生的少量问题由导气管排出,这样就不存在臭气问题和燃烧爆炸的危险。
2、生物接触氧化处理
污水经厌氧处理后,进入生物接触氧化池。生物接触氧化法是一种介于活性污泥法和生物滤池之间的生物膜法工艺,接触氧化池内设有填料,部分微生物以生物膜的形式固着生长于填料表面,部分则是以絮状悬浮生长于水中,因此它兼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滤池的特点。
本装置中,污水经过厌氧生化反应,污水中部分有机污染物被厌氧菌分解或去除,然后污水进入生物接触氧化池。池中设有半软性填料(即以硬性塑料为支架,上面缚以软性纤维),它可以防止生物膜生长后纤维结成球状后减小填料的比表面积。对水解酸化池中未分解完全的大分子有机物进一步处理,并滤掉大部分悬浮物,最后污水进入。生物接触氧化池后设一斜管沉淀池,截留随水流出的生物膜及悬浮污泥。
本生物接触氧化系统的曝气装置设在填料底部,采用鼓风曝气系统,这样可以增加有效容积,填料层间紊流激烈,生物膜更新快,活性高,不易堵塞。
本生物接触氧化法工艺特征:
1)由于填料的比表面积大,池内充氧条件好,生物接触氧化池内单位容积的生物量都高于活性污泥法曝气池和生物滤池,因此生物接触氧化池具有较高的容积负荷;
2)由于相当一部分微生物附着生长在填料表面,生物接触氧化法不需要设有污泥回流系统,也不存在污泥膨胀问题,运行管理简便;
3)由于生物接触氧化池内生物固体量多,水流属于完全混合型,因此生物接触氧化池对水质水量的骤变有较强的适应能力。
4)采用的半软性填料,由变性聚乙烯塑料制成,既具有一定的刚性,也具有一定的柔性,能保持一定的形状,同时又有一定的变形能力。具有良好的传质效果,对有机物去除效果高,耐腐蚀,不堵塞,易于安装,易于挂膜。
5)操作简单、运行方便,易于维护管理,不产生污泥膨胀现象,也不产生滤池蝇。
6)生物接触氧化处理技术具有多种净化功能,除有效地去除有机污染物外,对脱氮和除磷也有一定的效果。
由于采用了前置厌氧水解池,形成厌氧——好氧除磷脱氮工艺,具有一定的脱氮除磷作用。
生物脱氮过程由硝化和反硝化两步完成。硝化是将氨氮氧化成硝酸盐,在好氧条件下完成。反硝化是将硝酸盐还原成氮气从水中脱出,在缺氧条件(无分子氧但有硝酸盐态氧)下和具有有机物供给反硝化菌碳能源时才能完成。因此传统的生物脱氮为硝化—反硝化工艺,在反硝化前要投加有机化学药剂,流程复杂,构筑物多。
前置反硝化脱氮技术,先将污水引入缺氧段,在其中以污水中的有机物作为碳能源,对硝酸盐进行反硝化脱氮,有机物得到初步降解;然后进入段,在其中有机物进一步降解和氨氮的硝化,并将好氧段硝化后的出水混合液回流至缺氧段,为缺氧段提供足够的硝酸盐进行反硝化;在段后仍设二沉池,沉淀污泥回流至好氧段以保证充分的微生物理。
生物除磷流程由厌氧段(无分子氧和硝酸盐态氧)、好氧段和二沉池组成。活性污泥中的一些细菌具有在厌氧条件下释放磷和在好氧条件下过量吸收磷的特点,通过排放富磷剩余污泥将磷从水中去除。
3、消毒处理
医院污水经生化处理后,除部分细菌随污泥沉淀下来外,大部分大肠杆菌、粪便链球菌等致病菌仍然存在污水中,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目前,医院污水的消毒方式很多,如液氯法、臭氧法、次氯酸钠法二氧化氯法等。虽然次氯酸钠法具有投配方便、价格低廉、可靠性高等优点,但是会与水中某些有机物结合生成有致癌作用的有机卤化物。而二氧化氯是公认的最佳消毒剂,其杀菌效果好,是次氯酸钠的理想替代产品。本系统采用二氧化氯法进行消毒。消毒池采用平流式隔板接触反应装置,以提高接触时间,取得较好的消毒效果。
4、污泥处置
医院污水经沉淀后,污泥中含有大量的细菌,若直接外排,必将造成二次污染。设计采用二氧化氯消毒处理,停留10天以上外运填埋。
5、脱氯处置
在医院污水消毒工艺中,为保证消毒杀菌能力,达到消除病毒、细菌的效果,要求接触时间不小于1小时,总余氯量为4-6mg/l,但是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的一级标准规定:出水余氯应小于0.5mg/l,因此必须再进行脱氯处理。本方案在消毒池的后面接一脱氯池,采用还原剂Na2S2O3脱氯,以保证脱氯后总余氯指标达到排放标准,Na2S2O3的投加量为10g/m3污水。
6、污水回用处理
本着污水资源化的原则,方案考虑300m3/d污水回用于绿化、冲厕,以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国内外资料表明,采用“混凝+沉淀+消毒”工艺深度处理二级处理出水可使水质满足回用标准。
5.2.3本工艺突出特点
1)此工艺能耗小,除在水解池前设置的污水提升泵和曝气鼓风机外,基本上没有能量消耗。此工艺技术先进,运行成本低,具有节能,减少运行时间,减少人员班次和劳动强度等优点,适合于医院污水处理。
2)通过设置水解酸化池,提高污染物的去除率;生物接触氧化池水流属于完全混合型,能有效抵抗水质、水量变化的冲击负荷,提高处理装置运行的稳定性。由于采用了前置厌氧水解池,形成厌氧——好氧除磷脱氮工艺,具有一定的脱氮除磷作用。
3)本装置考虑了污水出水回用,在供水日趋紧张,用水费用不断上涨的今天,具有现实意义和示范作用。
4)本装置建于绿化带、道路、停车场或其他零星的地面以下,不占建设用地,地面可利用,投资低,一次投入永久受益。
5)本处理系统处于地下,在厌氧水解时产生极少量气体经导气管与大气联通,装置内无压力,不存在燃烧爆炸的可能性。
6)由于污水在好氧处理前面设置了一个厌氧水解(酸化)池,剩余污泥量很少。
7)本装置采用先进、成熟的组合工艺,处理后排放指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8)本装置结构紧凑,占地面积小,一体化程度高,投资省。
5.2.4工艺流程简述
医院污水流出后,经过粗细两道格栅,滤出棉团、废渣、纸屑等大颗粒物质后,进入调节池,调节池的主要作用是对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调节均化,使后续的工艺免受其冲击负荷,出水经污水泵打入厌氧水解池。通过控制水解池的停留时间,使发生在水解和酸化阶段,将大分子的难降解的有机物水解为小分子的有机物,提高污水处理效率。生物接触氧化池里面填有半软性填料,大部分的污染物质在生物接触氧化池内得到去除,其后接斜管沉淀池,斜管沉淀池和生物接触氧化池产生的污泥由污泥回流泵打入污泥池,污泥池内污泥定期外排,上清液回流到调节池进行处理。沉淀池的一半出水由二氧化氯进行消毒,消毒后采用还原剂Na2S2O3脱氯,达到排放标准排放。另一半出水进行回用,采用的混凝沉淀处理,其后接吸附过滤池,其沉淀的污泥同样进入污泥池,出水后由二氧化氯进行消毒,消毒后采用还原剂Na2S2O3脱氯,达到回用水标准回用。
5.2.5处理效果表
处理单元名称 CODcr(mg/L) BOD5(mg/L) SS(mg/L) 动植物油(mg/L) 磷酸盐(mg/L) 氨氮(mg/L)
进水 450 200 200 50 4 50
调节池 去除率 20% 20% 40% 29% 25% 25%
出水 360 160 120 35.5 2.8 37.5
水解池 去除率 30% 30% 25% 30 % 25 % 25 %
出水 252 112 90 25 2.1 28.1
生物接触氧化池 去除率 70% 80% 10 % 20% 70% 45%
出水 75.6 22.4 81 20 0.63 15.5
沉淀池 去除率 5% 5% 80 % 10 % 30% 20 %
出水 71.8 21.3 16.2 18 0.44 12.4
消毒池 去除率 5% 5 %
出水 68 20.2
脱氯池 去除率
出水
排出水质 68 20.2 16.2 18 0.44 12.4
最高充许排放浓度 100 30 70 20 0.5 15
6.主要构筑物与设备参数
6.1格栅
格栅主要用于拦截大颗粒物质。分为两道,前为粗格栅,后为固定细格栅,格栅的安装角度为600,两格栅的宽度都为500mm,粗格栅栅条间距为20mm,细格栅栅条间距为12mm。人工捞渣。
格栅井尺寸2.0m×1.0m×1.5m
6.2调节池
调节池的水力停留时间HRT为7.7h
内径尺寸:10.7m×4.5m×4.5m
超高:0.5m
钢筋混凝土结构。
调节池所选用的潜水排污泵具有高效、防缠绕、无堵塞、自动藕合、高可靠性和自动控制等优点,该泵可通过固定导杆很方便的提升至地面,维修保养非常方便。并可简化结构和土建工程量,节省工程造价,改善工作环境。
6.3厌氧水解池
水力停留时间HRT为3.9h
内径尺寸:5.4m×4.5m×(4m+0.5m)
其中:0.5m超高)
钢筋混凝土结构。
厌氧水解池所产生的气体由导气管排出,没有燃烧和爆炸的危险。
6.4 生物接触氧化池(采用两段曝气)
该构筑物是整个工艺的关键,结合了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的优点,不用污泥回流,抗冲击负荷能力强,容积负荷高。内填半软性填料,该填料挂膜容易,运行效果稳定。
内填Φ150的半软性填料,
曝气设备采用罗茨鼓风机或潜水曝气机。
水力停留时间HRT为8.0h
尺寸:10.9m×5.0m×(4.0m+0.5m)
其中:0.5米超高
BOD5的容积负荷为:0.72kgBOD5/m3·d,
钢筋混凝土结构。
6.5斜管沉淀池
斜管沉淀池主要用于沉淀污泥,
斜管采用蜂窝填料,规格Φ50
水力停留时间HRT为2.0h
尺寸:5.0m×3.2m×(4m+0.5m)
其它:0.5m为超高
表面负荷:2.0m2/m3.h
钢筋混凝土结构。
6.6 消毒脱氯池Ⅰ
消毒池主要用于消毒,对细菌进行氧化破坏机体。
采用二氧化氯作为消毒剂
消毒池采用竖流式隔板装置,在最后两根隔板处投加还原剂Na2S2O3脱氯。
水力停留时间HRT为1.5h
尺寸:3.0m×2.4m×(4m+0.5m)
其中:0.5米为超高)
钢筋混凝土结构
6.7 污泥池
污泥池的污泥由污泥回流泵将各沉淀污泥打入。
污泥池上清液回流至调节池。
污泥用二氧化氯进行消毒,并定期外排。
污泥在污泥池中的停留时间为10d。
尺寸:4.5m×3.2m×(4.2m+0.3m)
其中:0.3为超高
钢筋混凝土结构
6.8 反应池
采用三个串联的反应池进行混凝沉淀,采用空气搅拌。
尺寸:2.4m×0.8m×(3.9m+0.5m+0.1m)
其中:0.5为超高,0.1为落差
水力停留时间HRT为0.35h
钢筋混凝土结构。
6.9 吸附过滤池
尺寸:3.2m×2.4m×(3.8m+0.7m)
其中:0.7为超高
表面负荷为:2m2/m3.h
钢筋混凝土结构
6.10 消毒脱氯池Ⅱ
与消毒消毒脱氯池Ⅰ一样。
6.11中水池
贮存回用水,以备用于绿化、冲厕等
尺寸:4.3m×2.4m×4.5m
水力停留时间HRT为3.2h
钢筋混凝土结构。
6.12机房
机房地下层里面放置罗茨鼓风机、污水泵和污泥泵等。医院门卫室兼放二氧化氯发生器。
尺寸5.0m×4.5m×3.3m
钢筋混凝土结构
罗茨鼓风机
在生物接触氧化处理中,好氧微生物在氧化分解有机物时要消耗的溶解氧,因而需要向污水中及时补充溶解氧。采用微孔曝气器,氧的转移率为25%-32%。
风机选用3台罗茨鼓风机,二用一备,型号:川源L2428Z型鼓风机,性能参数:转速780r/min,流量7.12m3/min。配套电机为Y132M2-6,功率5.5KW。
具有噪音底,整机震动小,使用寿命长,节能且结构简单,保养维修方便的优点,其性能参数
6.13二氧化氯发生器
根据规范医院废水二级出水的标准,选用BH5—SYL(Ⅲ)-500,功率1.5KW,北京中西集团生产。
6.14脱氯投加机
采用泵投加,自动控制投加量,操作简便,泵选用CQ16-8,上海永久泵业,P=120W
6.15污水泵
选用两台型号为50QW25-10-1.5的污水泵,一用一备。
厂家:博泵
6.16污泥泵
选用2台50QW42-9-2.2的污泥泵,其中一台用来将生物接触氧化池和沉淀池产生的污泥抽到污泥池,另一台备用。
厂家:博泵
6.17污水提升泵
选用两台50QW25-10-1.5的潜污泵,其性能参数为:
流量25m3/h,扬程10m,功率1.5KW。
厂家:博泵
6.18回用水泵
选用两台型号为80IS25-20-4的水泵,
性能参数为:扬程20m,功率4KW。
厂家:博泵
6.19 事故池
尺寸:6.8m×4.5m×4.5m
水力停留时间:4.9h
6.20控制系统
在线DO监测仪 1套
余氯监测仪 2套
污泥液位计 1套
变频器 3套
液位控制器 6套
控制箱 1套
7、二次污染防治
1)由于本工程在地面以下,污水处理设施中采用的水泵基本上无噪音。对于罗茨鼓风机,本身带有消声器,减震器,且放在地下工作,因此污水处理站的噪声将符合市区噪声标准GB309693中的二类标准,白天≤60dB(A),夜间≤50dB(A),同时气、水管中流速取低速,与设备接口加装软接头。
2)污水处理构筑物全封闭式、埋地、上覆土壤并植花等,池上部废气引入建筑物废气排放系统,用专用管道引入综合楼废气井道,高空稀释排放。
3)垃圾焚烧处置,做到无二次污染物产生。
4)本污水处理工程采用了目前国内最先进的二氧化氯发生装置,取代传统次氯酸钠医院废水消毒装置,避免了排放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8、施工组织设计
8.1主要施工技术措施
土建施工:步骤包括开挖、予埋管道、垫层、扎钢筋、浇混凝土、回填土方、绿化,严格要求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操作。
安装施工:对于各种专用和通用设备,按照产品或设备的随机技术文件来安装,同时结合其他管道、电气、自控专业的安装技术要求搞好施工技术配合。
一般设备安装施工重要包括以下的主要程序:
(1)设备开箱、点件、验收。
(2)设备基础测位、划线,检查
(3)设备吊装、就位,初平灌浆验收。
(4)设备精平、清洗检查,加注润滑油。
(5)设备试运转。
主要设备安装配合:
(1)水泵的安装,应该在泵房内的工艺管道安装前就作好泵的精平工作。而泵的试运转必须在管道和电气装置安装完毕,水压试验、电气测试结束通水后进行。
(2)轴流式通风机安装,安装于墙体上部的通风机,在土建墙体施工时怍好固定件或螺栓的埋设,墙体施工后再安装风机。
(3)设有独立的混凝土基础,预留地脚螺栓孔采用二次灌浆安装的设备。在土建基础施工前,安装应配合核对基础与设备底座尺寸。核对无误舌方可浇灌混凝土。
(4)所有设备的安装标高都应该来源于土建设计的绝对标高,因此在交接和确认设计高程时,要有交接手续并且与土建、安装签字。
对埋地管道本着先深后浅,先重力流管道后压力流管道的原则。
由于污水处理站环境对钢制件的腐蚀很严重,为避免和减少腐蚀影响从而延长使用年限,所有钢制支架和管道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防腐处理:
管道外壁采用加强级环氧煤沥青四油两布防腐;
管道内壁采用高分子材料喷涂。
8.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质量方针:科学管理、质量第一、产品和服务顾客满意
质量承诺:①保证履行合同,工程产品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为业主做好服务工作,满足业主需求。②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质量、方针、政策、法规。
我单位质量体系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将在人员组成、思想教育、技术保证、质安监督、材料、机具供应及其他专业管理上为本工程提供保证。
将建立起以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建立以工序质量控制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并与单位的质量保证系统和技术监督系统组成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具体有如下几点措施:
(1)作好原材料、半成品、设备的检查把关
由质量工程师负责重点把好钢材、水泥进场前的检验关,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一律不准进场,由物资、质检、试验、技术干部组成原材料验收小组经办此项工作。进场原材料的质量、型号、规格、品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出厂合格证或试验资料齐全。
仓库管理员,必须对进场原材料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对品名、规格型号、尺寸,材质不合规格不得签收。未经仓库保管员签收的原材料不准使用在工程中,加强砂、粗骨料检验。
(2)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的三检制度和专检制度。三检制度由质检部负责,在班组工序之间进行。认真填写三检表,并履行签字手续。专检制度由质检部专职质检员进行,项目部配质检工程师1人、专职质检员2人,现场检查施工技术、质量、试验资料,对工艺及工序进行质量评定。选配先进的质量检测和计量设备,使检测结果准确无误。
(3)认真控制混凝土质量
混凝土施工是整个工程的重点,采用以下程序图进行质量管理:
❷ 医院污水怎么处理,需要哪些污水处理设备
1)
医院污来水成分复杂,水自质水量波动性大,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实际处理中存在处理程度重视不够、污水处理工艺选择不当、自动化程度低、专业运维人员少等难点。
2)
通过不同工艺比选,MBR工艺虽较一级强化处理及生物接触氧化工艺投资及成本略高,但由于工艺的特殊性,更适用于医院污水处理。
3)
MBR智能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具备出水水质好,水质稳定,二次污染少;设备集成化,占地面积小,运输方便;APP智能远程控制、无需值守、适应范围广等特点。在医院污水处理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❸ 污水处理COD,SS,BOD是什么意思
COD代表的是化学需氧量:表示水中的还原性物质有各种有机物、亚硝酸盐、硫化物、亚铁盐等。
BOD代表的是生化需氧量:表示水中有机物等需氧污染物质含量的一个综合指示。
SS代表的是悬浮物:指悬浮在水中的固体物质,包括不溶于水中的无机物、有机物及泥砂、黏土、微生物等。
人工湿地适合处理纯生活污水或雨污合流污水,占地面积较大,宜采用二级串联;生物滤池的平面形状宜采用圆形或矩形。填料应质坚、耐腐蚀、高强度、比表面积大、孔隙率高,宜采用碎石、卵石、炉渣、焦炭等无机滤料。
地理环境适合且技术条件允许时,村庄污水可考虑采用荒地、废地以及坑塘、洼地等稳定塘处理系统。用作二级处理的稳定塘系统,处理规模不宜大于5000m3/d。
处理方式:
村镇污水主要由生活污水和农业废水组成。生活污水成分比较固定,主要含有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氨基酸、脂肪等有机物,比较适合于细菌的生长,成为细菌、病毒生存繁殖的场所;但生活污水一般不含有毒性,且具有一定的肥效,可用来灌溉农田。
农业废水的成分则多种多样,不同的季节,不同的地方,不同发展目标的村镇,其废水需要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在处理污水时,为减小污水排放量及其复杂程度,应结合国家正在大力推广的沼气池建设,将生活用水中的冲厕用水(黑水)和其他生活用水(灰水)分开。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污水处理
❹ 医疗垃圾的相关法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据轻重由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主管部门依据轻重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❺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方案(详细讲解步骤,要求和规格)
1、设计依据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J15-18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 给水排水标准规范实施手册;
·室外排放设计规范(GBJ14-87);
·环境噪声标准(GB5096-9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2007);
·我公司所完成同类工程所取得的实际经验和实际工程参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设计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环保技术标准、规范,遵守国家和地方环保的有关法律、法规;
2)选用先进、合理、可靠的处理工艺,在确保处理排放达标的前提下,做到操作简单、管理方便、占地小、投资省、运行费用低;
3)本工程系环境工程,尤其要注意环境保护,避免和减少二次污染。要求改善劳动卫生条件,贯彻安全生产和清洁文明生产的方针;
4)为了提高污水处理站管理水平,设计采用的自动化程度较高,操作人员的劳动强度低;
5)合理选用优质配件,降低能耗,提高工作效益和使用寿命,降低成本;
6)在工艺设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可调性,以适应水量、水质的周期变化。采用一套污水处理设施,以提高系统的灵活性和可变性;
7)采用污泥前置回流硝解工艺,以降低污泥产生量;
8)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效地利用空间。
3、设计范围
医疗污水处理设备系统从调节池出水口至排放出水口内的工艺、结构、设备、电气与自控等。不包括土建工程的施工、处理站外输送管道、装饰工程、暖通和消防等。我厂提供土建基础设计方案图纸资料。
污水处理站的设计主要分为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及处置两大部分。
a)污水处理
调查研究污水的水质水量变化情况,选择技术成熟、经济合理、运行灵活、管理方便、处理效果稳定的方案。
b)污泥处理与处置
通常小型的污水处理站污泥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污泥浓缩机械脱水处理;二是污泥干化处理。考虑污泥浓缩机械脱水处理业主投资大,而污泥浓缩干化处理对周围卫生有影响。由于本工艺中设有污泥消化系统,产生污泥量极少,为此,本工程产生的污泥进入污泥浓缩池只作简单的浓缩处理后,采用粪车抽吸外运。
第三章 污水来源、性质、水量、水质排放标准及设计规模
1、污水来源
本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主要来源医疗废水及生活废水。该废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排放到城市管网。
2、污水性质
典型的医院综合医疗和生活污水。
3、污水水量
根据院方提供的资料,最大污水排放量大于等于30T/D,处理能力按1.5 m3 / h设计。
❻ 医疗污水处理标准
法律分析:1、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2、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房应设专用化粪池,收集经消毒处理后的粪便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3、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36h。清掏周期为180-360d。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条 医疗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处理后,再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1)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2)洗相室废液应回收银,并对废液进行处理。(3)口腔科含汞废水应进行除汞处理。(4)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5)含油废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
❼ 医疗固体废物处理标准操作规程
可以参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相关内容。
❽ 污水厂需要哪些标识牌
污水厂标识牌也有很多。
除了一般企业厂区标识牌外,污水厂还需要大量的设备标识牌。这些标识牌都比较专业。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