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污水处理后回用是我国未来水处理和分质供水的重要内容之一,尤其对畜禽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大量冲洗用水以及对水质要求较低而言,显得更为重要,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养殖污水回用的水质相关规定。 国家现有的污水再生利用标准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一2002)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畜禽养殖业污水回用可以参照其中的指标内容执行,仅限用于圈舍地面冲洗,但必须对冲洗圈舍地面回用水加强消毒处理,严格控制其中病原微生物。
②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法律分析:《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是2021年2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归口于全国城镇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规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的术语和定义、水质指标、采样与监测、安全利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适用于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等杂用的再生水。
法律依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 5750.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无机非金属指标
GB/T 575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金属指标
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剂指标
GB/T 5750.1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微生物指标
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89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碘量法
③ 中水回用水质标准是什么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浊度,度105溶解性固体,mg/l12001000悬浮性固体,mg/l105色度,度3030臭无不快感觉无不快感觉ph值6.5~9.06.5~9.0bod5,mg/l1010codcr,mg/l5050氨氮(以n计),mg/l2010总硬度(以caco3计),mg/l450450氯化物,mg/l35030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1.00.5铁,mg/l0.40.4锰,mg/l0.10.1游离余氯,mg/l管网末端水不小于0.2总大肠菌群,个/l33
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不应超过上表所规定的限量。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3)城市再生利用水回用标准扩展阅读: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生活杂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水以及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分散式或单独式供水,应由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水质检验工作。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存档。
中水水源一般不是单一水源,大多有三种组合方式:
1)盥洗排水、淋浴排水、循环冷却水称为优质杂排水,应优先选用;
2)冲厕排水以外的生活排水称为杂排水;
3)生活污水,即所有生活排水的总称,这种水质最差。
中水用于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杂用的水质,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质》(GB/T18920-2002)中城市杂用水类标准执行。
中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的规定。
④ 再生水的水质标准
基本标准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标准值 1 色度(稀释倍数)≤ 30 2 浊度≤ 3 3 嗅 无异味 4 pH值 6.5~9.0 5 总硬度(以CaCO3)(mg/L) 450 6 总大肠菌群(个/L) 3 选择性标准
回用于地下水回补用水选择性标准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补充地下水 1 溶解氧≥ 1.0 2 悬浮物(SS)≤ 1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4 溶解性总固体≤ 1000 5 汞≤ 0.001 6 镉≤ 0.005 7 砷≤ 0.05 8 铬≤ 0.05 9 铅≤ 0.01 10 氰化物≤ 0.05 回用于工业用水选择性标准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冷却用水 洗涤用水 锅炉用水 工艺与产品用水 直流 循环 1 溶解氧≤ 0.1 0.1 0.1 0.1 0.1 2 悬浮物(SS)≤ 30 30 30 5 5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10 30 10 10 4 溶解性总固体≤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5 氨氮≤ 10.0² 10.0² 10 5.0 5.0 6 总磷≤ 1.0 1.0 1.0 0.4 0.4 7 铁≤ 0.3 0.3 0.3 0.3 0.3 8 锰≤ 0.2 0.2 0.1 0.1 0.1 钢材换热器循环水氨氮为1mg/L。 回用于农业用水选择性标准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农田灌溉 造林育苗 弄、牧场 水产养殖 1 溶解氧≥ 1.0 1.0 1.0 1.0 2 悬浮物(SS)≤ 30 30 30 1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80 150 5 5 4 溶解性总固体≤ 1000 1000 1000 1000 5 氨氮≤ 10.0 20.0 5.0 5.0 6 总磷≤ 1.0 1.0 0.5 0.5 7 汞≤ 0.001 0.001 0.0005 0.0005 8 镉≤ 0.005 0.005 0.005 0.005 9 砷≤ 0.05 0.10 0.05 0.05 10 铬≤ 0.10 0.10 0.05 0.05 11 铅≤ 0.10 0.10 0.05 0.05 12 氰化物≤ 0.05 0.05 0.005 0.005 回用于城市用水选择性标准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冲厕 道路清扫、消防 城市绿化 车辆冲洗 建筑施工 1 溶解氧≥ 1.0 1.0 1.0 1.0 1.0 2 悬浮物(SS)≤ 10 5 10 5 5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15 20 10 15 4 溶解性总固体≤ 1500 1500 1500 1000 1500 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1.0 1.0 1.0 0.5 1.0 6 铁≤ 0.3 0.3 0.3 0.3 0.3 7 锰≤ 0.1 0.1 0.1 0.1 0.1 回用于景观用水选择性标准 序号 项目 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 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 湿地环境用水 河道类 湖泊类 河道类 湖泊类 1 溶解氧≥ 1.0 1.0 2.0 2.0 1.0 2 悬浮物(SS)≤ 20 10 20 10 1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6 6 6 6 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3 0.3 0.3 0.3 0.3 5 氨氮≤ 5.0 5.0 5.0 5.0 5.0 6 总磷≤ 0.5 0.5 0.5 0.5 0.5 7 石油类≤ 1.0 1.0 1.0 1.0 1.0 缓解水资源短缺途径
据有关资料统计,城市供水的80%转化为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其中70%的再生水可以再次循环使用。这意味着通过污水回用,可以在现有供水量不变的情况下,使城市的可用水量至少增加50%以上。世界各国无不重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作为一种合法的替代水源,正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利用,并成为城市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水资源持续利用环节
水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随着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的发展,以及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水资源日趋紧张,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推进污水深度处理,普及再生水利用是人类与自然协调发展、创造良好水环境、促进循环型城市发展进程的重要举措。
国际上,对于水资源的管理目标已发生重大变化,即从控制水、开发水、利用水转变为以水质再生为核心的“水的循环再用”和“水生态的修复和恢复”,从根本上实现水生态的良性循环,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能带来可观的效益
再生水合理利用不但有很好的经济效益,而且其社会和生态效益也是巨大的。首先,随着城市自来水价格的提高,再生水运行成本的进一步降低,以及回用水量的增大,经济效益将会越来越突出;其次,再生水合理利用能维持生态平衡,有效的保护水资源,改变传统的“开采一利用一排放”开采模式,实现水资源的良性循环,并对城市的水资源紧缺状况起到了积极的缓解作用,具有一长远的社会效益;第三,再生水合理利用的生态效益体现在不但可以清除废污水对城市环境的不利影响,而且可以进一步净化环境,美化环境。
⑤ 污水处理的回用水标准是什么急救
一、回用水水质标准,是保证用水的安全可靠及选择经济合理水处理流程的基本依据。由于使用回用水的范围十分广阔,水质要求各有不同,总体上看回用水水质情况十分复杂。我国目前尚未系统地制定回用水水质标准。对有关水质要求宜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灌溉回用水水质标准
1.水质要求 灌溉回用水水质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传染疾病:(2)不破坏土壤的结构和性能,不使土壤盐碱化;(3)土壤中重金属和有害物质的积累不超过有害水平;(4)不影响农业物的产量和质量;(5)不污染地下水。
根据水质要求,城市污水用于农灌,必须经过适当处理,未经处理的污水一般不允许以任何方式用于灌溉。城市污水至少要经过一级处理才能用于灌溉,如有可能最好惊醒二级生化处理。目前,经济发达的国家已基本实现了这个要求,有些国家和地区甚至达到了更高要求。
2.水质标准 我国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它也适用于农业灌溉回用水水质要求。国外经济发达国家对农业灌溉回用水水质通常是根据灌溉对象区别对待,要求比较严格。
二).工业回用水水质标准
1.工业回用水水质要求 由于工业生产范围广泛,不同工业门类对用水水质要求差异极大。在考虑工业回用水的水质标准时,应该从实际出发,以各类工业用水的水质要求为依据来确定相应的工业回用水水质标准,污水处理后出水作为冷却水回用时,一般有如下水质要求:(1)在热交换过程中,不产生结构(2)对冷却系统部产生腐蚀作用(3)不产生过多的泡沫(4)不存在有助于微生物生长的过量营养物质。对于其他类别的工业用水,如原料用水,生产工艺用水,生产过程用水以及锅炉用水等,尚未有针对回用水的相应水质标准。若要将回用水用于各种工业类别,其水质必须符合有关行业相应的用水水质标准。
三).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1.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为了保证城市污水再生后作为生活杂用的安全可靠和合理使用,再生水水质必须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卫生上安全可靠,无有害物质,其主要衡量指标有大肠杆菌群数,细菌总数,余氯量,悬浮物量,生化需氧量及化学需氧量等。
(2)外观上无使人不快的感觉,其主要衡量指标有浑浊度,色度,臭味,表面活性剂和油脂等。
(3)不引起管道和设备的腐蚀,结构和不造成维修管理困难,其主要衡量指标有PH值,硬度,蒸发残渣及溶解性物质等。
二、污水处理
1、是为使污水达到排水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并对其进行净化的过程。污水处理被广泛应用于建筑、农业,交通、能源、石化、环保、城市景观、医疗、餐饮等各个领域,也越来越多地走进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污水处理行业的上游供应商主要是污水处理设备的制造商和污水处理药剂供应商。都属于发展较快,需求状况良好的行业。
2、、污水处理行业:工业污水、中水回用、生活污水、汽车清洗等
3、污水处理方式:
1)、调节PH值用的:弱酸、弱碱、强酸、强碱、生石灰等。
2)、絮凝作用的:聚合氯化铝、聚合氯化铝铁、聚丙烯酰胺等。
3)、调节细菌营养的:磷酸氢二钠、尿素等
4)、消毒脱色的:次氯酸钠、臭氧等。
⑥ 中水回用标准
法律分析:中水是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中水水源按照《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18)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分为优质杂排水和生活污水,具体种类和选取顺序为:
1)卫生间、公共浴室的盆浴和淋浴等的排水;
2)盥洗排水;
3)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
4)冷凝水;
5)游泳池排污水;
6)洗衣排水;
7)厨房排水;
8)冲厕排水。
中水水源一般不是单一水源,大多有三种组合方式:
1)盥洗排水、淋浴排水、循环冷却水称为优质杂排水,应优先选用;
2)冲厕排水以外的生活排水称为杂排水;
3)生活污水,即所有生活排水的总称,这种水质最差。
中水用于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杂用的水质,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质》(GB/T18920-2002)中城市杂用水类标准执行。
中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⑦ 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实现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污水处理,是指通过一定的系统和设备,采用相应的技术方法,对生活污水、生产经营废水、入流雨水等进行净化的过程。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雨水、污水等经收集处理后,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净化处理水。第四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城市污水处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市政公用、规划、国土、建设、房管、价格、城市管理、农林、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道路、排水等规划相衔接,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率。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公共管网的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第七条鼓励、支持城市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水平。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行为。第九条对在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和变更,规划确定的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十一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各区县和开发区应当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编制区域规划。
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的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区域规划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
各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区域规划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区管委会编制,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的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区域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在编制过程中,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城市污水处理行政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城市排水规划及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制定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计划。第十四条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达到规模要求的用水排水户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电镀、化工、印染、冶金等生产企业,医院、实验室等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单位,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
前款所列有毒有害废水不得作为再生水水源。第十五条新建城市供水管网的,应当同时建设再生水管网。第十六条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及各开发区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等;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场馆等;
(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每日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
(四)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企业或者工业小区。
⑧ 中水回用的回用标准
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中水回用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本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
水质标准和要求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GB/T18920-2002 项目 冲厕 道路清扫、消防 城市绿化 车辆冲洗 建筑施工 PH 6.0~9.0 色/度≤ 30 嗅 无不快感 浊度/NTU≤ 5 10 10 5 2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1500 1000 100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 10 10 20 10 15 氨氮(mg/L)≤ 10 10 20 10 2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1 1 1 0.5 1 铁(mg/L)≤ 0.3 - - 0.3 - 锰(mg/L)≤ 0.1 - - 0.1 - 溶解氧(mg/L)≤ 1 总余氯(mg/L) 接触30min后≥1.0,管网末端≥0.2 总大肠杆菌(个/L)≤ 3 水质检验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生活杂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水以及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⑨ 杂用水回用标准
法律分析:日常用水回用标准:
(1)卫生上安全可靠,无有害物质,其主要衡量指标有大 肠菌群数、细菌总数、悬浮物量、生化需氧量、化学耗氧量等;
(2)外观上无不快的感觉,其主要衡量指标有浊度、色度、臭气、表面活性剂和油脂等;
(3)不引起设备、管道等严重腐蚀、结垢和不造成维护管理的困难,其主要衡量指标有 pH 值、硬度、溶解性固体等。中水水质应满足现行的中水水质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CJ25.1—89)。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第五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