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水务局是做什么的
水务局是市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主管全市防汛防旱,是涉水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水务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涉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地方性涉水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组织制定全市水务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订全市主要河道、水库、冲坝的区域综合治理规划,水资源保护、防洪、排涝、供水、节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涉水项目的论证工作。
(三)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负责地下水储量审查、水功能区划分和水域的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组织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水质简报等;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方案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全市城乡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回用以及地下水回灌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供、排水等涉水事务的行业管理;统一管理城乡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制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全市水行政执法和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法或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委托协调部门之间及乡镇之间的水事纠纷;查处水事案件;负责有关水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法律、法规等确定的水行政性规费征收,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和使用管理,负责指导系统灌溉水费方案制定和征收使用、管理。
(六)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市范围内的河道、水库、塘坝、沟渠等水域及其提防、岸线和桥、涵、闸、站、坝等水工程的维修和养护;加强各类水利设施的管理和保护;搞好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
(七)负责全市水务系统财务会计和审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有关水价、水费等方面政策;负责有关水务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审监督;负责水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水利经济的行业管理。
(八)负责组织水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实施;指导和协调农村水利计划的实施;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全面加强全市农村水务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水务科技教育和培训,积极推广应用新科技、新工艺、新材料、大力推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九)指导全市水工程的基本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审查全市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工程设施的配套工作,组织重点水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和全市水务行业的职工队伍建设。
(十一)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编制全市防洪排涝抗灾预案,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Ⅱ 徐州市水务局的主要职能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职责。
(四)将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管理职责划入市水利局。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水利局(市水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二)组织制定全市水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全市范围内的河流、湖泊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和保护全市水资源;指导全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并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统一管理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涉水违法事件,协调水事、边界纠纷;根据权限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全市水利行业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有关水利资金的计划、使用、财务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供水、污水处理价格;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水利管理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的建议;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市水利工程(含城市供排水管网和截污管网及相关窨井盖)建设、质量监督及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编制、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
(七)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节水灌溉、乡镇供排水、河道疏浚整治、农村饮水安全等规划编制、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利科技及信息化工作;指导水利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九)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工作;负责城区防洪排涝工作等工作。
(十)指导全市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流域和区域骨干河道、湖泊、水库治理与开发,负责市属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管理,承担水利工程移民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Ⅲ 徐州水利局成立污水处理厂还要市委书记签字吗
徐州水利局成立污水处理厂不需要市委书记签字。
污水处理厂是从污染源排出的污水,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符合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须经过人工强化处理的场所。一般分为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和各污染源分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体或城市管道。有时为了回收循环利用废水资源,需要提高处理后出水水质时则需建设污水回用或循环利用污水处理厂。处理厂的处理工艺流程是有各种常用的或特殊的水处理方法优化组合而成的,包括各种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费用最省。设计时必须贯彻当前国家的各项建设方针和政策。因此,从处理深度上,污水处理厂可能是一级、二级、三级或深度处理。污水处理厂设计包括各种不同处理的构筑物,附属建筑物,管道的平面和高程设计并进行道路、绿化、管道综合、厂区给排水、污泥处置及处理系统管理自动化等设计,以保证污水处理厂达到处理效果稳定,满足设计要求,运行管理方便,技术先进,投资运行费用省等各种要求。
Ⅳ 黄河河务局,水务局,供水公司,水利局,污水处理厂,河务局。这些单位业务有什么区别
黄河河务局负责《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专法规的实施和监属督检查,水务局主要职能水务局是市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供水公司分两种,一种是自来水公司负责水到项目,另外就是二次供水公司,主要是负责二次加压水到用户;污水处理厂主要是处理城市废水等
Ⅳ 请问,污水处理厂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一般情况下,属于当地水务局,也有的地方属于城管或其他单位,但是大部分是属于水务局管。
Ⅵ 新建污水处理厂需要征求水务部门意见吗 规划管理
水务局以前叫水利局,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搞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等,所以是需要得到批录的。
Ⅶ 请问您是污水处理厂是水利局托管的吗待遇能再详细点吗
你的问题有点不清楚
污水处理厂的托管运营有很多种,国营水务公司、私人投资公司、政府部门等,环保局是负责监察的单位,待遇因职务、运营公司不同而不同,待遇一般,不上不下的那种
Ⅷ 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行为,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污水处理、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三条市财政局是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排水管理部门受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征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0.70元;
(二)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1.00元。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调整时,由市物价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确定后公布实施。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用水量征收:
(一)由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按自来水公司所提供的售水量征收;
(二)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按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采水量征收;
(三)无用水、采水计量装置的,按供水设施日供水能力核定的月用水量征收;
(四)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按总用水量减去产品含水量征收;
(五)临时性排水的,按其排水泵的额定流量吨/小时×排水时间×每立方米单价征收;
(六)新建工程项目,按实际用水量征收。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第七条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确定的统一专用票据。第八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自来水总公司提供的排水用户用水量和市水利局提供的排水用户自备水源采水量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征收时不能缴纳的,由征收部门责令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千分之一征收滞纳金;逾期60日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费额的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第十条对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征收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尚未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区、县(市),仍按《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沈政令〔1997〕第26号)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居民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仍按原标准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Ⅸ 天津的污水处理厂属于什么部门管
1、天津的污来水处理厂的主管部门是源天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天津市水务局。
2、2013年天津市政府办公厅批转了市水务局起草的《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
3、在《办法》明确了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各级主管部门和管辖范围:
1)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污水处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2)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3)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4)各区县政府对所管辖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负总责。
5)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时,审查机关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污水处理厂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进度等相关资料。
Ⅹ 污水处理厂属哪个部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