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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工绩效考核

发布时间:2022-06-13 16:21:02

Ⅰ 工业废水污水处理的绩效考核一样么

必须达到三级标准,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要求,具体指标看行业标准。

Ⅱ 《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管理绩效考核标准》自评报告

工标网全部的资料

Ⅲ 污水处理脱水班班长主要工作业绩怎么写

哥们,这种事情还不简单啊,楼上的我觉得这样子不太好吧。。
换我就这样子写,回业绩嘛,
1、把进水答指标和出水指标做成图标曲线,然后把去除率计算出来。
2、写出经济核算,总结能耗。
3、全部被领导发现的事故不管大小都要总结。
4、展望明年~~

记得马屁

Ⅳ 污水处理厂绩效评审应注意什么问题

摘要 迟到和旷工是污水处理厂较为常见的考勤现象,应该引起特别重视。在执行绩效考核制度的同时,经理人应该制定政策或者规范来管理员工的行为和出勤情况。较差的考勤往往预示着考勤结果往往会变得更差。这时,负责人应该及时加强监督管理,使员工认识到考勤问题的存在并得到改善。经理人应该避免调查引起员工工作业绩下降的工作外的私人问题。但是,他们应该告知员工污水处理厂可以提供给员工的协助办法,例如,员工援助计划,以帮助员工解决影响其工作的外部私人问题。该计划可以提供专业咨询,以便帮助员工处理存在的困难问题,。而尽快投入到本职工作中来。

Ⅳ 污水处理技术发展趋势

中国污水处理行业发展趋势

——提标改质是城镇污水处理未来发展方向,农村污水处理需求大

一直以来,我国水资源短缺,水污染问题严重,同时废水排放量居高不下,水环境亟待改善。目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规模已经基本达到要求,截止2019年底,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率已经达到96.81%和93.55%,而农村污水处理渗透率仍较低,进行污水处理的建设镇及乡数量占比较低,同时农村污水处理率不到30%。

整体来看,未来我国污水处理需求将会逐渐往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提标改质是未来我国城镇污水处理的主要增长点,农村污水处理发展空间巨大。

此外,我国污水处理长期存在“重厂轻网”问题。一方面,污水处理设施虽然已经建成,但是由于收集管网不到位,“晒太阳工程”写低负荷率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由于管网年久失修、破损渗漏以及错误接驳,影响河道水质。

相对于污水处理厂有明确的收费来源,管网的建设和维护基本依赖政底付费,给地方政府带来较大的压力,因此这也是未来我国污水处理模式创新的重点与难点。

在市场竞争方面,PPP政策趋严、项目绩效考核强化,促使拥有不同优势的市场主体加速资产整合,领先企业积极并题,巩固市场地位,除传统水务公司外,外部企业也纷纷通过并购等方式跨界进入污水处理行业,转型进入污水处理领域,市场竞争呈现多元化趋势,同时促进行业加速走向集中。



——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Ⅵ okr如何利用到污水处理工作上

OKR本质是一种管理方法,而非绩效考核工具,其核心思想是:
1. 可量化的
2. 目标是要有野心的,要有挑战的,一般来说,1为总分的评分,达到0.6-0.7是较好的了
3. 每个人的OKRs在全公司都是公开透明的
4. 考核结果和薪酬奖金没关系
这其中最核心的是第二和第四项。目标有野心,核心思想是要订立跳起来的目标。
OKR关键成功要素是“信念和高层的支持”,是一种弹性的,数据驱动的方法。适用与自由的、崇尚数据的企业。
实操中要以“聚焦”“协同”“追踪”“延展 ”为核心。

Ⅶ 城镇污水处理的主要考核指标是污水处理总量及什么

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务厅(局)、市政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第四条 考核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核指标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以及监督管理指标。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每年5月前,对上一年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自查报告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查内容除考核指标外,还应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和执行、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制度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污水处理水质监测、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考核评分细则,具体评分细则参见附件。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记分,分为优(≥85分)、良(<85分,≥70分)、中(<70分,≥60分)、差(<60分)四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为优的将给予表彰,对考核结果为差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并给予通报。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30天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书面报告,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和造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考核评分细则 2、36个大中城市污水处理考核评分细则

一、考核总分计算

考核指标包括:设施覆盖率、城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和监督管理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总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

二、考核指标分值计算

(一)设施覆盖率(25分)

设施覆盖率分值按所辖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建成率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略)

所辖市县设施建设情况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二)城镇污水处理率(20分)

城镇污水处理率分值计算公式如下:(略)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本年度数据;其它

设施污水处理量和污水排放总量依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上一年度数据。考虑到污水处理率统计的复杂性,可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率的实际情况,对污水处理率最高得分作适当调整。

(三)处理设施利用效率(20分)

处理设施利用效率分值按不同运行负荷率对应的实际处理水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略)

运行负荷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四)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20分)

污染物削减效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减效率的削减总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略)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五)监督管理指标(15分)

监督管理指标分值按“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上报分值和水质化验管理分值加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监督管理分值=数据上报管理分值+水质化验管理分值

1、数据上报管理分值(9分)

数据上报管理分值=在建项目分值+运行项目分值(略)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2、水质化验管理分值(6分)

水质化验管理分值计算公式如下:(略)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取各指标项实报期数与应报期数之比。

3、在专项检查、抽查中,发现上报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每一项扣3分,直至将总分15分全部扣净。

请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Ⅷ 浅议如何完善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制度

1.段会兵 2.赵庆鹏 (濮阳市污水处理厂 河南 濮阳 457000)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摘要: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作为中国经济发展主导力量的国有企业正处于转型阶段,随着国企改革的进行,原有的绩效考核制度已无法适应新的需求,新的绩效考核制度正在形成。本文对目前国企在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策略。
关键词:国有企业 绩效考核 改进策略
所谓绩效考核,是一种对员工或组织业绩进行量化评价的制度,通过系统的方法、原理来测定和测量员工或组织在岗位上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效率,是企业管理者与员工之间进行管理沟通的一项重要活动。绩效考核的结果与员工的薪酬调整、职务升降等切身利益挂钩,其最终目的是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在实现企业发展目标的同时,提高员工的满意程度和成就感,最终达到企业和个人发展的“双赢” 。
企业的绩效考核以既定标准为依据,对其人员的行为表现和工作结果方面的情况,进行收集、分析、评价和反馈的过程,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保障促进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有序运转,实现企业各项经营管理目标所进行的一种管理行为。其目的有两个层次:一是企业的战略目标层;二是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层。从战略目标层说,高效的绩效考核可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的结合,完成企业的战略转型,满足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从人力资源管理层说,绩效考核的目的主要有两个:第一,它可以帮助员工了解自身目前的工作成绩,并找到提升绩效的方法;第二,为企业的人力资源决策提供依据。
一、现有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
(一)对绩效考核的理解偏差
绩效考核的关键就是“绩”和“效”,也就是员工的工作成绩、效果。而很多企业则不了解绩效考核作为一种有效的企业管理手段,是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途径之一,把绩效考核仅仅作为利益分配的一种依据和工具。实际上,薪酬与绩效结合只是绩效考核的副产品,而不应该是绩效考核的主要目的。
(二)缺乏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
1.考核标准不科学。考核标准是国有企业人事考核的衡量尺度,而考核标准的确定是一个非常重要并且难以解决的问题。许多国有企业绩效考核注重非量化的指标,如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而忽视客观的、可量化指标(如工作成绩等) 的考核。还有一些国有企业则盲目地追求量化,只考核量化的指标,非量化的指标则被作为不重要的指标被删除。
2.考核主观性严重。首先,由于考核过程的不够客观、不够透明,使得整个考核体系缺乏客观性,绩效考核通常是对被考核者进行评议和打分,在很大程度上靠的是考核者的主观判断和对被考核者的个人印象,考核者以自己的好恶标准来直接评判员工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考核结果的科学性;其次,考核盛行“中庸之道”。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工作生活中都奉行“中庸之道”,不愿意得罪人,这种思维主张无原则的“和稀泥”式的“老好人”主义, 使得考核结果千篇一律,进而使得绩效考核流于形式,影响了考核结果的客观性、 真实性和准确性。
3.考核周期设置不合理。目前我国多数国有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制,即在年初制订计划, 年终衡量计划完成情况。这种周期设置是不合理的,考核周期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过长则容易使员工失去对绩效考核的关注,并且员工不能及时改进工作;过短则会使员工过分地关注考核而影响正常的工作。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三)绩效考核的结果无法有效利用
首先,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没有得到及时反馈,员工无从了解自身表现与组织期望之间的吻合程度,也不知道日后需要从哪些方面改进工作,失去了努力的方向,绩效的提高更加无从谈起;其次,员工薪酬、福利没有与其绩效挂钩,这样不仅使员工失去继续努力的信心,也使国企的管理者无法正确了解企业员工, 进而无法实施相应的培训、晋升和调动等措施。
二、提高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的有效对策
(一)加强绩效考核宣传,提高员工对绩效考核目的的认识
一种新的管理观念的引入需要有一个较长的适应过程,绩效考核绝非一日之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企业必须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对企业员工及企业管理者加强宣传教育,为绩效考核营造一个良好的考核氛围,要让员工理解绩效考核制度的真正内涵。绩效考核工作不只是定位在调整待遇以及决定奖金发放等事务性工作上,而是着眼于未来,通过绩效考核来全面地提高员工素质,使企业生生不息。
(二)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
1.确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标准。绩效考核标准制定要根据不同企业、不同部门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应该做到定性考察和定量考核相结合,量化标准和非量化标准有主有次、相辅相成。例如,对服务部门,考核标准应该侧重于非量化的服务态度;对业务部门应该侧重于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尽量做到量化考核;而对管理部门则要通过工作分析确定工作信息,建立高度客观的工作标准,侧重工作效率、完成结果等方面的考核,使评价过程的关注点从员工的工作态度转移到工作业绩上,以减弱考核过程中主观因素的消极影响。
2.增加考核的客观性。要排除主观因素的干扰,增加考核的客观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选择合适的考核人员。选定的考核者要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能以高度负责精神和一丝不苟的态度对待考核工作,避免在考核中掺杂个人好恶。另外,还要考虑所选人员的代表性,参与考核的要涵盖各个阶层,应该包括被考核者的上级、同级、下级,保证考核的公平公正;(2)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在考核进程中将考核工作公开化,这里的公开既包括考核标准等的公开,也包括考核结果的公开。在透明的情况下,使考核工作接受企业全体员工的监督,同时也让员工了解自己的绩效;(3)建立跟踪考核机制。要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考核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考核是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确保对员工评价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设置合理的考核周期。考核周期的确定,可以根据考核的目的、对象以及对象的工作本质决定。绩效考核的周期一般分为年度、季度、月度及日常考核,通过对国有企业的整体分析研究,企业的考核周期可将员工的平常考核与月度、季度、年度考核有机结合起来,主要分以下两种:(1)根据考核的目的来制定周期,为了奖惩类的考核,其考核的周期与奖惩的周期保持一致;为了续签聘用协议的考核,考核周期与企业制定的员工聘用周期一致;(2)根据考核指标来制定,任务绩效指标主要以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和工作进度为衡量标准,考核周期不能太长,以一个月为宜;周边绩效指标,主要与员工个人素质和品格有关,衡量的是员工表现出来的工作热情、 能否帮助别人以及与他人合作工作的表现,能否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能否履行、支持和维护企业的目标等,综合考虑这几方面因素,制订出周边绩效考核指标和权重,考核周期可以是半年或一年。
(三)有效利用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必须引起足够重视,首先,对于被考核者来说,绩效考核的结果反映了企业员工及部门的工作绩效,企业员工应依据考核结果改进自己日后的工作,明确前进的方向;其次,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绩效考核结果可以帮助其明确员工工作能力,达到人尽其才的目的。所以应将考核结果与人才的使用相结合, 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结果在绩效工资分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优秀人才选拔、岗位变动、评选评模、职务变动方面的重要参考作用,形成能力与业绩并重的用人向导,让考核结果与员工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这是市场规律的应用,当涉及员工利益时,员工对考核工作必定重视起来,这样有助于考核工作的顺利展开。参考文献:[1]谢轶.浅析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企业家.2011(3).35.
[2]何学明、何娟.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技术与创新管理.2009(11):759-762.
[3]王丹.国企绩效考核管理的现状与改进方法研究【J】现代商业.2011(8):134-135.

Ⅸ 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促进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将污水处理厂运行及管网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工作,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第五条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
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试运行申请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污水处理厂自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试运行3个月仍不具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及拟验收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运行。试运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七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运营资质,管理、技术、实际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八条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处理设施和出水水质负责,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制定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水质检测等制度。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及水质、水量和污泥等监测档案,并按月、季、年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送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设备运行、运营成本、安全生产、运行维护等方面信息,属国控污染源的污水处理厂应当按规定对相关监测结果进行信息公开。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污水处理厂设置规范的污水排放口,在进、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和中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和中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并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水质进行实时监控。第十一条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取证核实和处理。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保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泥含水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参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各级政府应该加强污泥的资源化处置利用,运送至有资质的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进行资源化处理。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快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改造和维护,拓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并确保管网有效运行。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改造工作应当优先或同步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城市排水管线应当按雨污分流进行建设,未实行雨污分流区域的排水管网应当逐步改造为雨污分流系统,确保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第十五条市、县(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及规范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等进行监督性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

Ⅹ 工业污水处理每吨价格

【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多少钱一吨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多少钱一吨

看废水的情况收费,大体分为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比较少,我们每吨自来水里就有一块多的排污费,这个费用就是给污水处理厂的。

作为工业水也要看你的水质了,一般三级排放至污水处理厂可能一吨水也要收2-4块左右了如果是水质更差,比如COD≥700mg/L 生化性一般 TP≥4-5mg/L和氨氮≥20-30mg/l 可能一吨废水要收费7-9元了。工业废水成本比生活废水高,主要因为工业水的二次污染都是属于危险化学品,同时一般工业水生化性不好仅用常规活性污泥法很难降解,需要加药这样成本就会提高,但实际真正运行成本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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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是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的所征税种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污水处理费收费者和缴费者是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 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十一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第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第十四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第十七条 公共供水企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地方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公共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地方财政应当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合理收益。

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量、排水管网维护、再生水量等服务质量和数量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范围和期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费支付标准及调整机制、绩效考核、风险分担、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质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相应扣减服务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与服务费支付相挂钩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可以通过合理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项目,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各地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并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多种服务方式。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决算。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强预算控制,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有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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