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有哪些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A标准和一级标准的B标准其适用条件和环境要求如下:
1、一级标准的 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 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 B 标准。
我国幅员广大,自然条件及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城镇区域特点、产业结构及主要功能也各不相同,因此,城镇污水的特性、收集方式、排放水体状况、设计用地、选用工艺等均不相同。
目前,我国尚无针对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处理规模小于2万吨/日,多集中在2000~5000吨/日)的现场排水设计规范、标准、法规等,仍然采用现行中、大规模污水处理工程的相关标准,在工程设计中发现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如下:
(1)排水体制
一般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建开发区等多采用分流制,对于已建成旧区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合流制可改造成截流式合流制。
但是,很多小城镇尚无排水系统,雨污水均沿道路边沟或路面排至就近水体,一些城镇(特别是山区和贫困地区等)由于街道过于狭窄、两侧建筑密集、施工复杂,无条件修建分流制排水系统,可考虑采用完全合流制排水体制。
(2)排放标准
现行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其中除BOD5、COD、SS、pH外,总磷、总氮、氨氮、粪大肠菌群数等均需达到要求的标准。对于一些城镇化发展中的地区而言,建设及运营资金短缺,土地资源紧张,可考虑将其标准进行调整或放宽。
Ⅱ 求欧盟,美国各州,日本,英国等国家,印染废水的排放标准,一般的污水排放标准也可以
建议你去一些专业的网站查询,或者去一些具体部门咨询。这些问题一般资料都比较难收集。只有专业性的部门和机构才有~~
Ⅲ 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有哪些
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分几级标准看你需要达到哪一级一级二级三级,每一级标准都不一样的。
Ⅳ 欧盟水质评价方法
具体不好找。
给你搜索了点:
水资源管理
目前为止,欧盟在地表水质的改善和水中有毒物质污染的防止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有三个关于居住区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工作需要继续努力:洪涝灾害的防止、地下水质的再恢复、将现在的污水处理系统向更加具有生态友好性方向转变。另外,特别是在德国,大多数的新建居住区的雨水向河流和港湾的排放受到了严格地限制,甚至被完全禁止。在欧盟,水资源的节约措施被认为是所有水资源管理措施中最具有根本性的一环,特别是家庭用水消费,大多数欧盟国家的家庭水消耗被控制在每人每天130—160升。
PS:
在欧盟的大多数国家,城市生活的各个方面对生态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早在二十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就被广泛意识到了。随后,经过了一个尝试阶段后,欧盟国家取得了一系列的进展,包括公众意识极大增强、生态化法规的颁布等等,全社会有关生态建设的科学知识、工程技术、政府管理和公众行为都达到了一个相对较高的层次。本文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进行介绍:
生态与经济关系的协调。面向生态化的产品和服务体系已经成为欧盟经济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出于解决环境问题的需要,迫使欧盟的许多传统重工业向高新技术和第三产业转变的过程,使生态和经济这两对势不两立的“冤家”变成了相互融合,互相补充,甚至在城市的建筑业中也出现了“生态卖点”:“智能建筑”成为各大公司的共同选择,甚至成为公司的象征之一(例如,德国商业银行的总部);越来越多的家庭趋向选用有生态标准的房屋;产业房地产项目也需要一定的生态标准来吸引客户。对于城市和区域范围来说,良好的城市环境、安全的生态系统、高质量的居住和娱乐条件、相对完整的周边景观是吸引高层的投资者、管理和人力资源的必要条件。事实证明,面向生态学的政策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污染控制。在多数欧盟国家,由工业特别是由能源使用所产生的有毒污染物已经大大减少了,但由机动车辆产生的空气污染成为大气污染依然严重。大多数国家和城市正在采用各方面的措施减少与交通有关的污染物排放,例如:促进公共交通的发展;鼓励人们尽量少用汽车和采用低污染、节能的汽车;通过宣传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通过各项节能措施和可更新能源的使用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在欧洲的中部、北部和东部的许多国家,供暖耗能占总能源消耗的约33%。1974年以来,欧盟通过一项政策,这项政策规定:考虑到让居住区、商业区和公共场所的供热系统达到更好的隔离和再利用效果,相关的规章和技术必须不断地进行改进。例如,在德国,建筑法规规定“建筑物中的隔热系统必须保证每年在取暖季节或降温季节的能量消耗可以控制在每平方米面积100千瓦以内”。另外,还有两种对能源消耗要求更严格的住宅,即“低能源消耗住宅”和“无能源消耗住宅”,它们的每平方米年能耗在30千瓦以下,这两种住宅的发展无疑对减少城市CO2的排放有着重要意义,因而也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
废弃物的防止、管理、处置和再循环方面。特别是在人口密度比较高的国家,用作垃圾填埋场的土地非常有限,用来维持垃圾填埋场的费用也很高。在有足够的过滤系统保证的前提条件下,能够给当地供热和供能的废物焚烧方法不失为一项很好的废弃物削减措施,但从长远考虑,为了减少CO2的排放,焚烧方法也是不可取的,应该发展更加合理和完善的方法。当然,欧盟的在许多方面也有缺欠之处:例如,很少考虑垃圾的分类和再循环这块工作,城市废弃物的防止和再利用事业在欧洲还只是刚刚开始,其中,包括德国、瑞典、挪威、丹麦等一些相对比较发达的国家也不例外。总的来说,欧盟在各种废弃物的分类回收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德国),但关于废弃物的综合管理方面仍然是欧盟大多数国家今后努力的一个重要方向。
Ⅳ 污水处理厂运行和维护毕业论文
丹麦大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和管理
崔成武1,* Gert Petersen1,2
(1. 丹麦技术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Lyngby,丹麦,2800; 2. EnviDan,Kastrup,丹麦,2770)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丹麦城市污水处理的现状,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数量、类型、处理负荷以及欧盟和丹麦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等。另外,针对大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本文以Lynetten、Damhusen、Lundtofte 和Avedre 四大城市污水处理厂为例,介绍其运行维护和管理方面的经验。最后,本文还介绍了丹麦以及上述四大城市污水厂的污水和污泥处理费用。
关键词:丹麦,污水处理,污泥处理,气体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运行费用
中图分类号:X703.1 文献标识码:A
The operation,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of big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s in Denmark
Cui Chengwu1,* Gert Petersen1,2
(1.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 & Resources, Technical University of Denmark, Lyngby, Denmark, 2800 2. EnviDan, Kastrup, Denmark, 2770)
Abstract: This paper briefly introces the situation of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in Denmark, which includes the numbers, types, capacities of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s and the effluent requirements from both EU and Danish EPA. The operational experiences and management of the big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s are explained mainly based on the data from Lynetten, Damhus?en, Lundtofte and Aved?re WWTP in Denmark. At last, this paper also introces the average wastewater treatment fee in Denmark and the operational cost of both wastewater treatment and sludge treatment in those 4 WWTPs.
Key words: Denmark, wastewater treatment, sludge treatment, gas treatment,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peration fee
1.简介
丹麦位于欧洲北部,经济发达,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居于世界前列。同时,丹麦政府对环保建设非常重视,尤其是城市污水处理问题。在欧盟委员会关于91/271/EEC 法案(城市污水处理法案)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和第四次总结报告中[1,2],丹麦与德国、奥地利等国共同被归属于欧盟城市污水处理较好的国家之列。自执行欧盟91/271/EEC 法案后,丹麦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废水处理厂出水质量均得到明显改善。自1989 年到2004 年,丹麦城市污水处理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1989~1996 年的快速成效阶段和1996~2004 年的平稳下降阶段。例如:在1989 年,丹麦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中BOD5 总量为35000 吨,到1996 年,这一数据快速下降到5000 吨,而到2004 年,则平稳下降到2500 吨。
丹麦政府规定,当人口当量大于30PE1 时需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备。根据2004 年统计结果[3],丹麦全国共有1193 个城市污水厂,其中237 个为私营污水厂。自1993 年到2004年的12 年间,丹麦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类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具有脱氮功能的生物污水处理厂的比例从1993 年的54%提高到2004 年90.4%。与此变化相符合的是城市污水厂出水氮磷含量明显降低。2004 年,城市污水处理厂TN 平均去除率为80%,TP 平均去除率高达96%。
在丹麦,尽管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数量较多,但规模普遍较小。在1193 个城市污水处理厂中,处理规模小于1000 m3/天的污水厂占到了77.5%,但却只处理全国6%的城市污水。绝大多数的城市污水是由大规模集中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如:处理规模大于10000 m3/ 天的污水厂只有62 个,但却处理了全丹麦70%的城市污水。
丹麦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遵照欧盟91/271/EEC 法案以及丹麦环保部门和地方行政 区所制定的出水标准来执行。具体出水标准见表 1。
2.丹麦大型城市污水厂的运行和维护
丹麦大型城市污水处理厂(人口当量大于100000 PE,即进水量大于20000 吨/天的城市污水厂)所具有的共同特点之一就是污水和污泥处理的工艺非常接近。就下文重点讨论的Lynetten、Damhus?en、Lundtofte 和Aved?re 污水厂来说,其污水处理的核心技术均采用基于氧化沟工艺的Biodenitro 或Biodenipho 技术。而对于污泥处理,一般都需要经过厌氧硝化、离心脱水和焚烧处理后,外排到垃圾填埋场。
另外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污水厂的管理方式非常类似。一般来说,丹麦大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有两个具有不同功能的管理机构,分别称为董事会和市政业务委员会。董事会成员由污水厂管辖范围内的几个行政区的工作人员组成。董事会成员代表其所在行政区,主要工作是协调行政区与污水厂之间的关系以及监督污水厂的日常运行情况。同时,还需对该行政区污水处理进行详细的规划和总结。而市政业务委员会则主要负责污水厂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同时,在市政业务委员会中也会有各个行政区的负责人员,其主要负责与董事会成员进行对接,确保行政区与污水处理厂之间关系的通畅。以Aved?re 污水厂机构为例,该污水厂的污水来源于10 个行政区。该污水厂管理结构见图 1。
2.1 基本情况简介
Lynetten、Damhus?en、Lundtofte 和Aved?re 污水厂均位于丹麦西兰岛上,负责周边行政区的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4,5]。2004 年,污水厂处理负荷和进水负荷情况见表 2。
Lynetten 是丹麦最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15 万吨/天,2004 年实际进水负荷近20 万吨/天。Damhus?en 为丹麦第三大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7 万吨/天。Damhus?en 与Lynetten 共属Lynettenf?llesskabet 公司(Lynetten 联合公司)经营管理。Aved?re 为丹麦第五大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6.4 万吨/天,归属丹麦Spildevandscenter Aved?re (Aved?re 污水中心)经营管理。Lundtofte 相对较小,设计处理量为2.2 万吨/天。
上述四个污水厂进水水质特性和出水情况见表 3 和表 4。
对进水水质分析后发现:4 个污水厂进水水质的COD/BOD5 值属文献中[6]的中低值域范围,这可能与工业废水汇入有关。经过总结后发现:丹麦城市污水的COD/TN 和 COD/TP 均处于文献中[6]规定的中高值域范围内。
从中发现,四个城市污水厂的重点污染物出水指标均低于欧盟91/271/EEC 法案以及丹麦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
2.2 工艺流程
丹麦城市污水处理厂工艺一般可分为三部分:污水处理单元、污泥和废物处理单元以及废气处理单元。Lundtofte 污水厂是丹麦非常典型的城市污水厂,下面基于Lundtofte 污水厂的工艺流程对各部分进行讨论。Lundtofte 污水处理厂的具体工艺流程见图 2 所示。
2.3 污水处理单元
2.3.1 机械处理
对于城市污水厂来说,污水机械处理通常包括粗格栅、曝气沉砂池、细格栅、初沉池以及二沉池等工序。由于各种机械处理工艺的设计已经非常成熟,因此无需再进行详细讨论。但是,针对机械处理过程所产生的废物和废气处理问题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
在进入曝气池前,一系列的机械处理过程会产生大量的废物。丹麦大型城市污水厂的做法是:固体废弃物并没有与剩余污泥混合进入厌氧消化池,而是经过脱水后直接进入污泥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理。这是因为此类固体中无机物含量相对较高,直接进入消化池会影响厌氧消化效果。另外,这类废物也没有应用于建筑方面的回用,主要原因是此类沙子中含有重金属以及持久性有机物,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危害。
丹麦大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十分重视机械处理过程中由于曝气或搅动所产生废气的收集和处理问题。一般来说,曝气沉砂池全部采用铝质材料封顶。部分污水厂的初沉池上面也会封顶。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气体,如H2S 也会随特定的气体管路进入焚烧炉处理。
2.3.2 生物处理
如前所述,丹麦大型城市污水厂污水生物处理工艺非常接近。上述四个污水厂均采用Biodenitro 或是Biodenipho 工艺。下面针对这两种工艺进行简单介绍。
2.3.2.1 工艺简介
Biodenitro 和Biodenipho 工艺为丹麦Krüger 公司的专利技术。该种技术的特点是自动化控制程度高、占地面积小、有机物和氮磷的去除效果良好。与Biodenitro 工艺不同的是,Biodenipho 在前面添加了一个厌氧池(Bio-P tank),因此具有生物除磷功能。而Biodenitro 无法进行生物除磷,只能借助于化学除磷。
下面以Biodenitro 工艺为例,重点介绍该工艺的运行和控制。
Biodenitro 工艺的运行是基于氧化沟技术(丹麦城市污水厂多采用基于表曝的氧化沟技术)。通常是将两个氧化沟划分为一组,采用交替曝气的方式运行以达到硝化反硝化的目的。Biodenitro 工艺分为四个阶段,见图 3 所示。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设置b 阶段和d 阶段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去除第一阶段在缺氧池中残留的氨氮;二是由于硝化耗时相对较长,为了能够达到更好的出水标准。
一般来说,尽管Biodenipho 工艺具有较强的生物除磷功能,但污水厂依然会辅助使用化学除磷的方法已达到更佳的出水TP 浓度。而采用Biodenitro 工艺的污水厂更是如此。投放的物质一般为FeCl3 或AlCl3,投放地点设置在曝气池前。在曝气池后安装了磷在线监控装置,当发现TP 浓度超标时会自动投加除磷。
2.3.2.2 控制系统
上述4个大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均采用SCADA和STAR系统来控制污水厂的正常运行。SCADA 技术建立在3C+S (Computer、Communication、Control、Sensor)基础上。该系统主要用于控制泵站、流量以及污泥脱水工艺等等。而STAR系统(Krüger公司的专利技术)是建立在SCADA系统之上,是一种用于控制曝气池运行的应用软件系统。在氧化沟中会安装在线检测仪器,从而将主要的污染物参数,如:氨氮、硝酸盐氮、总磷以及溶解氧浓度的信息发送到中心PLC上。由微机程序控制曝气池各阶段的运行时间和曝气模式。因此,图3中所示的4个阶段的具体运行时间是由STAR系统通过曝气池中具体污染物浓度的数据来控制的,但是会有一个最长运行时间。Lundtofte污水厂各阶段的最长运行时间为90min。
另外,如果设备一旦发生问题,程序会自动向技术人员的手机发送短信息以告知其出现技术故障的具体位置。同时,微机程序还会自动向技术人员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其具体问题,技术人员可以据此判断是否应该立即处理该故障问题。
2.4 污泥处理单元
2.4.1 丹麦污泥处理情况简介
欧盟及丹麦政府非常重视城市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及其处理和排放的问题,并制定了相关的法案,如86/278/EEC 法案、91/271/EEC 法案等。对城市污水厂排放污泥中的重金属以及持久性有性有机物的含量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经过统计后发现,1999—2005 年,丹麦城市污水厂污泥处理和排放都产生了一定的变化,见表 5 所示。可以看出,变化最为明显的是污泥焚烧比例大幅提高和填埋比例明显下降。其中,污泥焚烧比例从1999 年的6%提高到2005 年的25%。上述的四个丹麦大型城市污水厂的污泥都经过焚烧处理。另外,尽管污泥总产量有所提高,但人均污泥产量基本保持不变。
2.4.2 污泥处理
初沉池和二沉池排出的剩余污泥首先进行脱水、絮凝,之后进行厌氧消化。丹麦城市污水厂多采用中温厌氧消化工艺,温度控制在32~37℃,SRT 控制在25~30 天。一般来说,经过厌氧消化后,污泥的固含率约为1.55~3%。
污泥经过厌氧消化后,进入离心机脱水,污泥固含率提高到20%~32%。经过离心脱水后的剩余污泥将会和沉砂池内的污泥混合,并进入焚烧炉。经过焚烧处理后的污泥收集后运送到垃圾填埋场。
2.4.3 生物气
一般来说,丹麦城市污水厂厌氧消化池产生的生物气中甲烷含量在65%左右,而每产生1m3 生物气会削减1.15 kg 干污泥。生物气能够得到有效的收集并回用。回用主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产热、产电,供本厂内部使用;另一部分则出售给附近的工厂或天然气公司等。
2.5 废气处理单元
丹麦城市污水厂在污泥焚烧处理过程中,十分重视潜在的大气污染问题。自焚烧炉产生的废气都要经过深度处理后才能排放到大气中。下面以Lundtofe 污水厂为例,简单介绍污泥焚烧后气体深度处理设备和装置。
从焚烧炉中排出的废气首先经过降温后进入旋风分离器,在这一过程中有85%~90%的灰分会从气体中分离出来。随后,气体进入湮灭炉中进行深度处理。在湮灭炉中,首先用水喷浇,使气体进一步降温。在水体内有溶解的NaHCO3 和少量的活性炭。主要目的是使用NaHCO3 吸附SO2、HCl 和HF 气体,并转化为Na2SO4、NaCl 以及NaF。活性炭则用来吸附汞等重金属。最后,经过处理后的气体进入布袋分离器进行固气分离,所有固体连同污泥被运送到垃圾填埋厂,而经过处理后的气体则通过烟筒排放到大气中。
3.能耗、化学品消耗及污水厂运行费用
由于丹麦大型城市污水厂采用的工艺、运行方式以及管理结构大同小异,因此污水厂能耗、运行费用等统计数据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对这些数据进行统计核算对于今后我国拟采用或已经采用类似工艺的城市污水厂的设计、运行、管理和评估工作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
但是,鉴于国情不同,环境和污水管理方式也有所差异,因此,利用单一货币形式(如欧元)来描述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费用是不合理的。因此,在运行费用的具体核算上,分以下几方面进行讨论。化学药品以药品使用量作为衡量标准;能量采用kWh 作为衡量标准。
3.1 污水处理厂能耗
丹麦大型城市污水厂电耗在35~45 kWh/(PE·年),和0.5~0.6 kWh/m3 污水。而生物污水处理电耗约为0.20~0.25 kWh/m3 污水,占总电耗的30%~50%;污泥处理电耗约占总电耗的30%~40%;而污水提升、机械处理和管理电耗约占总电耗的15%~35%。对于污泥处理来说,处理1kg 干污泥需耗能0.02~0.06 kWh。
3.2 化学药品使用量
污水厂化学物质主要用于化学除磷和污泥脱水等。针对化学除磷,不同污水厂采用的物质不同。例如:Lynetten 污水厂采用FeCl3;而Lundtofte 污水厂采用AlCl3。化学物质投加量与污水水质、工艺以及出水指标有直接关系。Lynetten 和Lundtofte 污水处理厂化学除磷的情况见表 6。
从表 6 的数据可以看出,在进水TP 浓度基本相当的情况下,采用具有生物除磷功能的Biodenipho 工艺更加节省化学除磷物质量,而且可以获得更好的出水TP 效果。
3.3 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用
丹麦城市污水厂运行费用主要费为四部分:员工工资、税费、能耗和化学药品费以及运行维护费用。以Lynetten 和Damhus?en 为例,2005 年两个污水厂运行费用为1.86 亿DKK,具体比例分配见图 4。
一般情况下,丹麦污水处理厂最大的费用支出为员工工资。同时,在运行维护中还有相当部分是用于场地租用等。另外,丹麦污水处理厂需向政府缴纳污水和污泥处理税费。污泥焚烧以及外运到垃圾填埋场也都需要缴税。在丹麦,只有污泥回用时不用向政府交税。一般来说,丹麦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费用占总运行费用(不含人工费用和税费)的40%~50%。
上述四个污水厂运行费用统计见下表 7。
值得一提的是,丹麦平均污水处理费用为15 DKK/m3,这与核算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原因是丹麦总污水处理费用不但包括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费用,还需计算污水管道的建设和维护费用。而市政污水管道的维护和管理归各行政区。
4.结论
丹麦自20 世纪90 年代至今,城市污水处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变化得益于丹麦政府积极执行欧盟91/271/EEC 法案及制定更为严格的相关出水标准。丹麦大型城市污水厂无论是运行工艺还是管理方式比较相似。总结其发展经验和管理体制,对有效数据进行统计并吸收消化对处于发展中的中国城市污水处理是十分有益的。
参考文献:
[1] 3rd Report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Council,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and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 - Implementation of Council Directive 91/271/EEC of 21 May 1991 concerning urban waste water treatment, as amended by Commission Directive 98/15/EC of 27 February 1998. Access via Internet (20/08/2007):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52004DC0248:EN:NOT
[2] 4th Report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Council,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and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 - Implementation of Council Directive 91/271/EEC of 21 May 1991 concerning urban waste water treatment, as amended by Commission Directive 98/15/EC of 27 February 1998. Access via Internet (20/08/2007):
http://circa.europa.eu/Public/irc/env/wfd/library?l=/framework_directive/treatment_directive/4th_ uwwtd_report/final_circa-per/_EN_1.0_&a=d
[3] Milj?styrelsen 2005; Punktkilder 2004. Det nationale program for overv?gning af vandmilj?et; Fagdatacenterrapport. (In Danish)
[4] Cui Chengwu et al. The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in Lundtofte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enmark. China water & wastewater. (In Press)
[5] Cui Chengwu et al. The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in Lynetten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enmark. Water & Wastewater. (In Press)
[6] Henze M., Harremoes P., La Cour J., Arvin E. (2001) Wastewater treatment biological and chemical processes. Third edition, Springer, Berlin, Germany.
http://www.h2o-china.com/paper/viewpaper.asp?id=8165&viewit=yes
Ⅵ 各行业污水回用要求及水质标准
还有个抄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35-2002),不知道还有用
http://fzies.gov.cn/fgbz/jsbz/kjbz/%CE%DB%CB%AE%D4%D9%C9%FA%C0%FB%D3%C3%B9%A4%B3%CC%C9%E8%BC%C6%B9%E6%B7%B6.pdf
目前的状况是回用水只是在某些行业应用较多,国家有标准的话说明这些行业是用回用水的,或者是鼓励/要求这些行业用,但是不是所有行业都有相关标准。
Ⅶ 污水处理的回用水标准是什么急救
一、回用水水质标准,是保证用水的安全可靠及选择经济合理水处理流程的基本依据。由于使用回用水的范围十分广阔,水质要求各有不同,总体上看回用水水质情况十分复杂。我国目前尚未系统地制定回用水水质标准。对有关水质要求宜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灌溉回用水水质标准
1.水质要求 灌溉回用水水质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传染疾病:(2)不破坏土壤的结构和性能,不使土壤盐碱化;(3)土壤中重金属和有害物质的积累不超过有害水平;(4)不影响农业物的产量和质量;(5)不污染地下水。
根据水质要求,城市污水用于农灌,必须经过适当处理,未经处理的污水一般不允许以任何方式用于灌溉。城市污水至少要经过一级处理才能用于灌溉,如有可能最好惊醒二级生化处理。目前,经济发达的国家已基本实现了这个要求,有些国家和地区甚至达到了更高要求。
2.水质标准 我国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它也适用于农业灌溉回用水水质要求。国外经济发达国家对农业灌溉回用水水质通常是根据灌溉对象区别对待,要求比较严格。
二).工业回用水水质标准
1.工业回用水水质要求 由于工业生产范围广泛,不同工业门类对用水水质要求差异极大。在考虑工业回用水的水质标准时,应该从实际出发,以各类工业用水的水质要求为依据来确定相应的工业回用水水质标准,污水处理后出水作为冷却水回用时,一般有如下水质要求:(1)在热交换过程中,不产生结构(2)对冷却系统部产生腐蚀作用(3)不产生过多的泡沫(4)不存在有助于微生物生长的过量营养物质。对于其他类别的工业用水,如原料用水,生产工艺用水,生产过程用水以及锅炉用水等,尚未有针对回用水的相应水质标准。若要将回用水用于各种工业类别,其水质必须符合有关行业相应的用水水质标准。
三).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1.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为了保证城市污水再生后作为生活杂用的安全可靠和合理使用,再生水水质必须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卫生上安全可靠,无有害物质,其主要衡量指标有大肠杆菌群数,细菌总数,余氯量,悬浮物量,生化需氧量及化学需氧量等。
(2)外观上无使人不快的感觉,其主要衡量指标有浑浊度,色度,臭味,表面活性剂和油脂等。
(3)不引起管道和设备的腐蚀,结构和不造成维修管理困难,其主要衡量指标有PH值,硬度,蒸发残渣及溶解性物质等。
二、污水处理
1、是为使污水达到排水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并对其进行净化的过程。污水处理被广泛应用于建筑、农业,交通、能源、石化、环保、城市景观、医疗、餐饮等各个领域,也越来越多地走进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污水处理行业的上游供应商主要是污水处理设备的制造商和污水处理药剂供应商。都属于发展较快,需求状况良好的行业。
2、、污水处理行业:工业污水、中水回用、生活污水、汽车清洗等
3、污水处理方式:
1)、调节PH值用的:弱酸、弱碱、强酸、强碱、生石灰等。
2)、絮凝作用的:聚合氯化铝、聚合氯化铝铁、聚丙烯酰胺等。
3)、调节细菌营养的:磷酸氢二钠、尿素等
4)、消毒脱色的:次氯酸钠、臭氧等。
Ⅷ 有人知道欧洲污水排放标准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3.1 城镇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 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4.技术内容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控制项目及分类
4.1.1.1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 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 项。
4.1.1.2 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2 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 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1.2.1 一级标准的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 标准。
4.1.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 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4.1.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 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1.2.4 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4.1.3 标准值
4.1.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 和表2 的规定。
4.1.3.2 选择控制项目按表3 的规定执行。
4.1.4 取样与监测
4.1.4.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水温、COD 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4.1.4.2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 一次,取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4.1.4.3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7 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1 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将标准分为三级。
4.2.1.1 位于GB3095 一类区的所有(包括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一级标准。
4.2.1.2 位于GB3095 二类区和三类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其中2003年6月30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标准的时间为2006年1月1日;2003年7月1日起新建(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4.2.1.3 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的大小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4.2.2 标准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气的排放标准值按表4 的规定执行。
4.2.3 取样与监测
4.2.3.1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监测点设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厂界或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甲烷监测点设于厂区内浓度最高点。
4.2.3.2 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97 中附录C 和HJ/T55 的有关规定执行。
4.2.3.3 采样频率,每2h 采样一次,共采集4 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4.2.3.4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8 执行。
4.3 污泥控制标准
4.3.1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稳定化处理后应达到表5 的规定。
4.3.2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污泥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应小于80%。
4.3.3 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填埋处理时,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4.3.4 处理后的污泥农用时,其污染物含量应满足表6 的要求。其施用条件须符合GB4284 的有关规定。
4.3.5 取样与监测
4.3.5.1 取样方法,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1kg。
4.3.5.2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9 执行。
4.4 城镇污水处理厂噪声控制按GB12348 执行。
4.5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包括改、扩建)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准的时间为准。
5.其他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水资源用于农业、工业、市政、地下水回灌等方面不同用途时,
还应达到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达到本地区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Ⅸ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什么是污水处理回用
什么是抄污水处理回用?
1、污水处理回用(sewage treatment and reuse)污水经过水质处理达到用水标准后,回用于农、林、牧、渔业、工业、城市或作为低质杂用水等的用水方式。污水处理回用既可解决水资源日益紧缺的问题,又可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具有明显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2、城市污水处理,一般采用一级或二级处理。
一级处理主要采用格栅、沉沙池、沉淀池处理易于沉淀的污染物,沉淀的污泥经污泥消化池及干燥处理后回用于农田(肥料),或采取堆放、焚烧等处置;
二级处理是在一级处理后增加生物处理工艺,生物处理分为天然和人工生物处理两种。前者采用生物塘、过滤田、灌溉田等进行处理;后者又可分为需氧和厌氧两种生物处理,需氧生物处理一般采用氧化沟、生物滤地、曝气池等人工设施处理污水。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为防止水体富营养化开展三级处理,去除污水中的氮、磷等营养物质,处理后的水或直接排入水体,或达到用水水质后进一步回收利用。
3、污水的回用及再生程度主要取决于:供水成本、水质要求、废水处理费用及排污费用等,目前一般采用部分回用,结合使用少量新鲜水的方法,以降低污水处理回用费用。
Ⅹ 污水处理回用标准
CECS 05-1988 焦化厂、煤气厂含酚污水处理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