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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相关勘察规范

发布时间:2022-05-19 14:29:12

① 施工图设计费取费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取费标准

收费项目

1.工程设计费: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按合同规定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参加试车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费用。本收费标准中未包括做施工图预算的费用。

2.初步设计之前的工作费: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编设计任务书、参加厂址选择和规划、进行环境预评价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3.非标准设备设计费:是指非定型设备的设计费。有的行业工程设计本身包括设备设计,则不另计收非标准设备设计费。

4.软件编制费:是指工厂生产过程计算机控制程序等编制费用。行业没有标准的,可根据软件的使用价值、先进程度,并考虑编制软件的实际工作量由双方商定。

二、收费标准

1、只委托做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时,按照行业划分设计工作量各占的比例并乘以1.1的系数计算收费。如果增加编制施工图预算,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乘以1.1系数计算收费。

2、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标准构配件图除外)、复用设计,按同类新设计项目的20%收费。

3、进行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参加规划调查、询价、报价、对外谈判等技术服务工作,以及没有制订具体收费标准的工作,可采用按直接生产人员工日计算收费的办法,收费标准为每工日85元。工日的计算可执行工日定额或由设计方和委托方根据任务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需要到外埠出差,工期在六十天以内的任务,其差旅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工程设计单位由于所承担任务的需要而出国时,除制装费由设计单位支付外,其他出国费用(包括外汇额度)均应由委托单位支付。

4、本收费标准中考虑了各种影响设计工作量因素的调整系数,如果在同一项目中的两种以上因素同时存在,由该项目总的调整系数应为各单项调整系数小数点以后数字之和再加1,但总的调整系数最高值不得大于1.5。

5、按实物或工日定额计取设计费的,凡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其费额最高不得大于概算比例的1.5%。

6、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采用了先进技术,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经设计审查确认,可由上级主管审查部门决定,适当增加设计费,一般控制在设计费的10%以内。如果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应按合同规定扣减设计费。

7、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付百分之三十;施工图完成后付百分之五十。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设计费付清后,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本施工,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等,不应另收技术服务费和差旅费。

8、本收费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其设计收费由设计单位与委托单位参照本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设计收费标准,由设计方和委托方共同协商确定。

9、需要单独提出建筑设计方案的,特级、一级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加收该项目设计费的10%;二级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加收该项目设计费的6%;三级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加收该项目设计费的3%;四级以下(含四级)工程不另收建筑设计方案费。民用建筑工程等级表内“大型”一般系指一万平方米以上建筑;“中型”指三千~一万平方米的建筑;“小型”指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建筑。

10、本收费标准已包括相应一般的消防系统和建筑装饰设计收费,如有特殊要求时另议。对现有建筑物进行专门装饰设计时,根据装饰设计的复杂程度,按装饰费用的3-5%收费。

11、本收费标准是以单项工程为基本单位,不包括煤气、取水、净化、污水处理、道路桥梁、锅炉房、加油站、变配电所、水泵房、冷却塔、烟囱等单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在内,其收费应分别按市政和其他行业的标准执行。

12、仅做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或施工图分阶段设计时,其工作量的比例为40%和60%。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计委 建设部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② 污水行业工作打算

一、坚持高标准,严把出水质量关。我公司始终把出水达标作为唯一目标,始终把处理好污水作为第一工作要务,严把质量关,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找原因,认真修正,确保出水质量始终符合检测的最高标准,切实保护保护环境,为促进的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了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二、坚持规范运行程序 确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指标。规范化的运行程序始终是我公司坚持的操作原则,在确保水质良好、无任何违规处罚事件的前提下,本年度上半年,完成污水处理万吨。其中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万吨,期间共计耗电万度,深度处理铁盐药耗吨/万吨水,PAM药耗Kg/万吨水;污泥处理过程中,努力做好与政府以及社会各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坚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确保各项工作运行有序。为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制度严格执行。一是强化民主决策。公司运行管理中,注重充分吸收民意,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开展筛选和评议,采纳切实可行的建言良策,营造浓厚的民主氛围,激发广大员工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的责任意识。二是强化廉洁奉公。政治上思想上始终与中央保持一致,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尤其在公务接待方面,更是以简为荣,一般来访接待也只是在食堂吃工作餐,坚决杜绝大吃大喝,始终做好廉洁奉公、勤俭节约。三是强化日常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严明纪律,专岗专责,不容推诿。

四、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实现安全无事故生产。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没有了安全一切都失去存在的意义。一是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营造人人讲安全,安全人人有责的安全文化氛围;二是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操作,熟悉设备的使用和技术要求,不允许任何违章行为的发生;三是建立安全和生产双责制,真正让安全渗透于生产的每一个细小环节,让安全生产与绩效挂钩,奖惩分明。四是突击检查排污企业,确保环境安全。5月1日,公司发现进水水质出现严重异常,及时向环保分局汇报,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配合区环保分局进行现场勘察,抽取受污染的水样,对辖区污水管网进行溯源排查。根据水样检测情况,我们初步判断公司有重大嫌疑。随后,我公司加大排查力度,克服困难、废寝忘食,围绕煤化公司南门污水管网检查井附近是否有地下管道开展深度排查,连续工作天,在公司南门东南侧挖出了暗管,此暗管一直延伸到公司南墙内侧。为保证尽快恢复生化系统和减少辖区内管网的压力,我厂及时对另外一条生产线进行污泥培养,加大提水量,对原运行系统投加活性炭,有效保障了生化系统及时恢复。五是定期检查维修生产设备,包括办公环境的安全工作都进行全方位的检测,从而杜绝安全隐患的存在。通过紧抓安全工作,实现了半年安全无事故的生产目标。主要设备完好率(AB类设备为主)都在97%以上。

五、坚持科学管理,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实行以人为本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一是注重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做到人尽其才,各尽其能,最大化地发挥人力资源的优势。二是以人文关怀凝聚企业力量,为企业增加源源不断的能量;三是及时更新设备和引进先进的技术,优化性能,获得更高绩效。四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强化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率先垂范,树立先锋形象,引领前进方向。五是培养职工节能降本意识

③ 污水处理工艺 各种池的用途及名词解释

污水处理工艺有很多种的,不同的处理工艺的设计是不同的。例如传统的生化回法通常由污水收集池(起收集和答调匀污水的作用),初沉池(利用物理方法把水中的污染物初步沉淀去除),爆气池(豉风爆气养细菌分解水是有机污染物)二沉池(经生化后的污水沉淀后达标排放),污泥池(收集从沉淀池排过来的污泥进行脱水处理)

④ 建设局主要负责什么

建设局主要负责的有:

1、指导全市建设行业行政监察工作;

2、研究拟订加快全市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战略;

3、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4、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安全;

5、负责全市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6、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7、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8、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

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污水处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

2、关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⑤ 建筑法及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对市政污水处理厂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环保、安全消防验收的关系及规定

真实案例:
某私企以BOT形式投资的中型市政污水处理厂,预计投资大约6000万元。在项目策划阶段,投资公司即业主方的项目部打算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想尽早发挥使用效益的需要,在污水处理厂土建、安装基本完毕后便立即开始设备联机调试,设备及电器自控均正常运行同时水池没发现漏水后,未等工程竣工验收、环保验收便提前开始进行污水处理厂工艺上的微生物培养调试过程(该过程非常耗时),以便于尽早达到“污水水质排放水质达标”后来收取排污费。
而法定的各类验收都还没开始做验收,需要补做。至少需要环保验收过程中的一项“污水排放水质达标”合格后才能正常收取每吨污水的排污费。
问题①:
一般市政公用类得大中型污水处理厂在联机调试、试生产、微生物调试培养、竣工验收、环保验收、安全设施验收、消防设施验收之间的关系顺序是如何的?主要是环保验收的顺序,其时间窗口问题。
上述案例中的尽早满足污水排放达标做法能否实现或者变相实现?
问题②:
时间上有没有必须的先后顺序,条例上要求的是试生产30日内申请环保验收,但是竣工验收是需要在试生产之前还是之后。污水处理厂微生物调试至少需要两三个月甚至是半年时间,这个时间俗称“调试期”,这个微生物调试是不是就是法律上“试生产”的概念?
问题③:
如果污水处理厂没有竣工就开始进行微生物调试,则污水处理厂在试生产或者调试期内若能污水处理达标了排放了则产生了环境效益,则是不是可以有权申请收取污水处理费了?
备注:污水处理厂特点是:
①建设完毕后需要设备单机及联机试车调试,之后才能算是安装工程部分验收合格。
②污水处理厂环保验收如果需要污水排放水质达标,这就需要培养微生物直至其稳定,但微生物这东西很难培养,也说不好什么时候能将污水处理合格,至少需要试运行2—3个月时间有的甚至是半年时间也说不准的(这个时间段环保行业里通常叫做“调试期”,这个调试期是不是试生产的概念?)。
③污水处理厂的环境影响评价都是需要编制《环评报告书》的,它属于比较敏感的市政工程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大。
④BOT投资是属于社会公司对地方市政项目投资的一种模式,污水处理厂需要按照未来20—30年间每吨达标排放污水收取污水排污费的方式来回收BOT的全部初期投资及日常经营开销。形式类似于私人投资并维护高速公路并对每辆汽车收过路费的方式。污水处理厂建设时通常建设期政府只给一年时间,一般这个时间都不够用,主要是因为微生物培养时间一般都很长。

⑥ 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审批流程

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

1.总则规定

[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农村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接纳、输送农村污水的管网等相关设施。

[政府职责]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

[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义务与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2. 规划与建设

[规划与计划]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

县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县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同步配套建设要求] 农村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扩建、改建乡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项目立项]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项目建设和改造]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档案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3.关于污水接纳与处理

[管道纳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行为禁止] 禁止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三)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质的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水户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泥处置] 污水处理厂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泥处置能力,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统计报表]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经营终止]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有关临时接管的具体方案,由实施临时接管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 设施保护和维护

[设施的改迁拆]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设施保护] 禁止从事下列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在污水管道、阀门、检查井等设施上面及污水管道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凿洞接管排水;

(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

(四)损坏或者移动井盖、井座、阀门井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维修养护责任] 运营单位负责污水集中处理厂、管网、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的维修养护。

[设备检修]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需要临时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排水户。

[突发事件]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施工安全]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抢救预案,进行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指定专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支持配合]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扰。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应当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用电需求。因故确需停止供电的,电力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前通知运营单位。

[相关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建设涉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运营单位查询地下污水管网情况。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工程施工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5.监督管理

[监管要求]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水质检测]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对获得的检测数据,应当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共享。项目乡镇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如实提供排污排水情况,不得阻挠、妨碍检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送污水处理水质与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信息公开]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和网站,及时受理公众对污水处理的意见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对于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法律责任

[转致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一)向农村污水管网排放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排入的物质的;

(二)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禁止活动的;

(三)相关单位未履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的;

(四)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所产生的污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而随意倾倒的;

(五)因施工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而未与运营单位商定相应保护措施的。

⑦ 污水处理厂环保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一、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简单的介绍
并介绍环评单位以及批文下发时间
并介绍其工艺流程
进出水水质
二、根据三同时里的要求
在查看现场时重点勘察
并拍照
三、根据三同时要求以及环保设施未完善的提及意见
所需内容就这么多

⑧ 市政工程建设标准是什么

市政工程建设标准:
〖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2-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6-2009〗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7-2007〗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规范
〖CJJ8-99〗城市测量规范
〖CJJ11-93〗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CJJ12-99〗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13-87〗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
〖CJJ14-200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15-87〗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CJJ17-200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18-88〗市政工程施工、养护及污水处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CJJ27-2005〗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8-2004〗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T29-98〗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30-2009〗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32-89〗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
〖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4-2002〗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36-200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37-90〗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9-91〗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
〖CJJ40-91〗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CJJ43-91〗热拌再生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7-2006〗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
〖CJJ49-92〗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
〖CJJ50-9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CJJ51-200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T52-93〗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
〖CJJ/T53-93〗民用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规程
〖CJJ/T54-93〗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
〖CJJ55-93〗供热术语标准
〖CJJ56-94〗市政工程勘察规范
〖CJJ57-9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58-2009〗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60-94〗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61-200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62-95〗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
〖CJJ63-2008〗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64-2009〗城市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
〖CJJ/T65-2004〗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CJJ66-95〗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
〖CJJ67-95〗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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