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何规定的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专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的所征属税种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污水处理费收费者和缴费者是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⑵ 黄河的现状是怎样的
近几十年来,黄河河床淤积严重,行洪能力急剧降低,“悬河”形势加剧,防洪水位逐年抬高.1950~1998年,高村、孙口、艾山、泺口、利津5个水文站3000立方米每秒流量时水位分别抬高了3.94米、4.18米、3.72米、3.90米、2.70米.尤其是1987年以来,黄河来水量较小,主河槽淤积进一步加剧,1987~1997年黄河下游河道主河槽平均每年淤高0.12~0.16米,平槽流量由6000立方米每秒左右降为3000立方米每秒左右,二级悬河的不利局面进一步加剧,即便是中常洪水也可能发生滚河、斜河和顺堤行洪,威胁堤防安全.
1、黄河水资源现状
据统计,黄河多年平均河川径流量为580亿m3,仅相当于全国河川径流量的2%,却承担着向全国15%的耕地、12%的人口、50多座大中城市的供水任务,同时还担负着向流域外远距离调水.随着流域内工农业的发展,两岸年用水量由50年代的122亿m3猛增到90年代的300亿m3左右.其中农业用水是大头,约占92%,工业生活用水约占8%.从1972年起到1999年的28年间,黄河下游有22年断流,而1996、1997、1998年连续三年的断流时间均超过100天,1998年则长达144天.根据预测:正常来水年份情况下,2010年黄河流域缺水40亿m3,2030年缺水110亿m3,2050年缺水160亿m3左右,枯水年份还要增多.由此可见,用水需求已超出了黄河水资源的承载能力,黄河流域水危机的矛盾将会越来越突出.
为了缓解黄河流域水资源供需矛盾和黄河下游断流形势,国家计委、水利部颁布实施了《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和《黄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并于1999年初,黄河水利委员会成立了水调局,从1999年3月17日开始,对黄河供水实行统一管理和有计划的调配,自此以后,黄河下游未出现断流现象.
2、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表现
自实行水量统一调度以来,黄河下游断流现象虽然未再出现,但由于黄河属资源性缺水地区,加之流域统一管理十分薄弱,黄河断流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其具体表现主要是:
2.1、在管理体制上,流域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权限尚未明确,缺乏广泛的水行政管理权
根据流域机构“三定”方案,流域机构只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而不是一级行政单位,它只能根据水利部的授权在本流域内行使水行政管理权.既然是授权,就不可能有完全的“权”,它因授权而具有的管理职能就肯定不会跟法律确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政管理职能一样,它的职能范围要比后者窄很多,因而就不可能对本流域的水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较为突出的例子就是在每年用水高峰的4~6月份,为了争抢黄河水,即使是黄河系统管理的引黄涵闸,也不时受到地方行政干预而难以按计划调度运行,使原本并不复杂的引水变得复杂而无奈,给黄河水资源管理工作平添了许多被动和难度.
2.2、在用水机制上,不鼓励节水的机制,使得黄河水资源浪费严重
我国现有的用水机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节水无奖、浪费不罚、用多用少一个样.这样的用水机制让人感觉到用水多少与自己的经济利益关系不大,同时黄河水资源费尚未征收、水价又偏低,加上节水“投入成本较大”,使用水单位感觉到节水收益甚少,甚至不但不收益还要“赔本”,在现实中,搞节水与多用水的费用比起来,在很多情况下,多用水比搞节水措施费用要低很多,在市场经济下,谁愿意去多化那份钱.所以,人们都明白黄河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已严重影响了沿黄两岸人民群众的生活、工农业的生产及发展,可是在节水上,谁也不愿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于是,农业灌溉中仍是大水漫灌;各类引黄灌区工程不配套,渠道及建筑物老化、失修,渠道衬砌状况差,也任由它跑、冒、滴、漏;工业用水中单位耗水量偏高,也不去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可以说黄河水资源的大量浪费与我国现行的用水机制有很大关系.
2.3、在水资源管理方式上,仍是简单粗放、低水平的管理.
其主要表现有三:第一,黄河部门对黄河水资源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和管理手段,难以控制和协调用水户的取水,以至在取水过程中存在着用水户的计量设施施测误差很大,有些用水户在取用黄河水时甚至根本没有安装计量设施,用水户们瞒报、虚报或不报实际取水量的现象时常发生;第二,基层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在引水过程中不去实测引水流量,有的只是目测或者干脆坐在办公室里“估计”,另外还有一部分基层管理人员对计量设施的计量方法、技术原理和操作规程等知识掌握的很少;第三、黄河部门只管放水,而很少真正掌握引水的用途、水的利用效率、水量的超指标引水以及用水户的节水措施等.这样的管理方式难以对黄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实施有效的科学管理,也难以使用水户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方面真正信任和服从黄河水资源管理部门,从而使黄河部门的职责和权威无法真正到位.
2.4、在黄河水资源管理体系上,黄河系统内仍存在着“多龙管水”,管理体制尚未理顺
专家们早就呼吁,应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的权属管理.这一理论当然是针对水资源的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而言的,但是,我认为它也应该包括水资源的“归口”管理,而在我们黄河系统内,“管”水的口还真不少,比如黄河取水许可、水量调度、水质管理权分别隶属于不同部门.就拿山东局各局属单位来说吧,水政(水资源)科、防办(有的局是工管科、有的局是涵闸科)都从不同角度对黄河水资源进行管理,水政(水资源)科一般负责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许可、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情况统计、水费征收,每月要填报逐日取水量用报表,年终对全年取水进行汇总、总结;防办(有的局是工管科、有的局是涵闸科)一般负责水量调度、水量分配、涵闸维修管理等,每月有涵闸(虹吸)逐日放水量月报表,年底还有涵闸资料整编.虽然各口管理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归根到底都是对水资源的管理,各口在管理中工作中难免有所重复,不但增加了工作量,不利于减员增效,也容易在实际工作中造成推诿,甚至扯皮,更主要的是多部门管理,影响了水资源管理效能的发挥.
2.5、在黄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保障上,立法滞后,配套法规不健全
由于黄河实行流域管理,黄河水利委员会只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在制订有关法规、政策时,既无政府可靠,又无人大可依,所以在有关法规、政策的制订和出台上往往要相对滞后并且难度很大,使黄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征收黄河水资源费的法律依据问题,新水法规定:“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新水法已颁布实施近二年了,也未见关于黄河水资源费征收的有关规定.
⑶ 居民污水处理费怎么算
每立米水费为x元,污水处理为0.125x元.
20*(1+0.125)x=72
x=3.2
所以水费第立米为3.2元,污水处理费第立米为0.4元.
⑷ 污水费是按什么标准收取的
污水费的收取标准,一个正常的污水处理费用一般都是按运行费用收取的,和自来水费一起收的,正常的污水处理费用一般在0.7元左右,但是政府收取的时候还有管网等等的附加费用,如果用水量特别大的时候,政府还有部分特殊费用,比如北京对洗浴,洗车等大量用水单位的价格是很高的。
相关法律规定,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法律依据】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公共供水企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地方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规定。
⑸ 污水处理费收取 民用怎么计算一年交多少
民用污水处理费收取按照自来水的使用量来收取。用1吨自来水,就收1吨污水处理费,用5吨自来水,就收5吨污水处理费,如此类推。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5)宝鸡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扩展阅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⑹ 污水处理费按多少比例
你好!贺庆昌,我能回答你的问题,结果如下:
1、污水处理费是根据国家环保总局1997年拟定的《污水处理处置实施收费相关办法》制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实际酌情先后实施具体收费细则。
2、生活污水通常按照用水量与每户2项指标来计算污水处理费,全国大多数城市采取该模式。
3、南方东部城市通常按每户16元/3吨收取生活污水处理费,超额另计;南方西部重点城市通常按每户8元/3吨收取生活污水处理费。
以上的回答结合实际,真诚地祝愿能对你了解实情有益,欢迎你继续提问!
⑺ 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
污水处理费按每吨0.1元收取
⑻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排污费征收标准: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计算方法: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法律分析】
排污费是指分非超标排污费和超标排污染费两种。污染者支付原则的具体化。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人类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浓度都大规模增加,大大超过环境的隹净能力,致使空气、水、土地等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世界许多城市和工业区的新鲜空气、洁净的水已成为短缺资源,而净化被污染的水和空气,或从远道或地层深处取水,则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经济学家认为,这笔费用应由污染者支付,因为污染者损害环境质量,同消耗原材料一样,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不应将这笔费用转嫁给社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排污的收费标准为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计算标准为;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总汞0.0005;2、总镉0.005;3、总铬0.04;4、六价铬0.02;5、总砷0.02;6、总铅0.025;7、总镍0.025;8、苯并(a)芘0.0000003;9、总铍0.01;10、总银0.02
【法律依据】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 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⑼ 污水处理费怎么算
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15〕119号
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