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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专项资金文件

发布时间:2022-03-02 12:33:03

Ⅰ 重庆自来水收污水处理费有文件嘛

有政府文件。《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自来水公司(厂、站)受主管部门委托代征收集中公共供水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费。
《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但单位排放污水已独立处理、经排水监测部门测量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除外。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排水收费办公室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量标准按自来水水表标示量核定;没有装水表的,按实测排水量核定。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自来水公司(厂、站)受主管部门委托代征收集中公共供水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费。
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辖区内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
第七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运行管理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所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区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缴市排水收费办公室后上缴市财政,集中用于主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上缴同级财政,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集中后全额上缴市财政,其中20%由市集中统一使用,其余80%由区县(自治县、市)编制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返还,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予以行政处罚:
(一)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除按规定补缴应征费额外,处应缴费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拒报、谎报排水量的,除按规定补缴拒报、谎报排水量应缴费额外,处应缴费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征费单位和征费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Ⅱ 污水处理厂节能有哪些补贴

一、补贴范围
补贴范围为2010年6月底前投入生产,且COD排放浓度低于本补贴政策确定的浓度指标值的所有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
二、补贴标准
依据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规模、执行标准和出水COD排放浓度,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补贴标准分别见以下两表:
表1 中心城区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标准
设计规模 补贴标准(元/ m3处理水量)
二级标准 一级B标准
出水COD浓度低于8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 出水COD浓度低于
60(含)mg/L 50(含)mg/L
10万m3/d(含)以下 0.035 0.07 0.04
10万m3/d以上 0.03 0.06 0.035

表2 郊区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标准

设计规模 补贴标准(元/ m3处理水量)
二级标准 一级B标准 一级A标准
出水COD浓度低于8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6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5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40(含)mg/L
2万m3/d(含)以下 0.045 0.09 0.05 0.055
2—5万m3/d(含) 0.04 0.08 0.045 0.05
5万m3/d以上 0.035 0.07 0.04 0.045

三、实施年限
补贴政策实施年限暂定2008—2010年。
四、补贴额度
以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月平均运行水量和月平均COD出水浓度,按月计算补贴金额,一年拨付一次。
五、资金渠道
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资金由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六、操作办法
1、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下一年度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的资金使用计划。其中,2008年超量削减补贴资金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于2008年7月底前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
2、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贴资金实行项目合同管理。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作为合同甲方)与市城投公司、上海阳晨投资股份公司、上海城建集团、相关区县水务局、南汇区环保局及临港新城管委会(上述作为合同乙方),于每年的一季度签订当年合同乙方所辖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目标、任务合同。其中,2008年合同于今年9月前签订。
3、合同乙方应根据要求每月上报月平均运行水量、月平均COD出水浓度等运行资料,并于次年1月向市水务局提出上一年度补贴资金申请。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于次年1月对污水处理厂上年的在线监测数据、监督性检查和飞行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核实污水处理厂上报的运行资料,对合同乙方的合同执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资金补贴审核意见,报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和项目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项目所在区县财政局。
在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施尚未完善之前,市环保和水务部门要加大监督性检查的频度,并组织开展相关区县之间及中心城区与郊区之间的互查活动。
4、合同乙方在收到补贴资金后须在1个月之内,将补贴资金按照审核意见确定的金额拨付给所辖城镇污水处理厂,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予补贴:年处理水量低于市水务局下达的考核水量95%(含)的;污水处理厂当年COD削减量低于上一年度的;月均进水COD浓度低于设计值70%(含)的;监督检查中出水水质COD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他重大问题的。
6、补贴资金作为对相关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的补充,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7、市水务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污水处理厂运行水量、出水水质等监管考核办法,另行印发。
特此通知。

Ⅲ 污水处理国家有补贴吗

一、补贴范围
补贴范围为2010年6月底前投入生产,且COD排放浓度低于本补贴政策确定的浓度指标值的所有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
二、补贴标准
依据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规模、执行标准和出水COD排放浓度,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补贴标准分别见以下两表:
表1 中心城区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标准
设计规模 补贴标准(元/ m3处理水量)
二级标准 一级B标准
出水COD浓度低于8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 出水COD浓度低于
60(含)mg/L 50(含)mg/L
10万m3/d(含)以下 0.035 0.07 0.04
10万m3/d以上 0.03 0.06 0.035

表2 郊区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标准

设计规模 补贴标准(元/ m3处理水量)
二级标准 一级B标准 一级A标准
出水COD浓度低于8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6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5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40(含)mg/L
2万m3/d(含)以下 0.045 0.09 0.05 0.055
2—5万m3/d(含) 0.04 0.08 0.045 0.05
5万m3/d以上 0.035 0.07 0.04 0.045

三、实施年限
补贴政策实施年限暂定2008—2010年。
四、补贴额度
以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月平均运行水量和月平均COD出水浓度,按月计算补贴金额,一年拨付一次。
五、资金渠道
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资金由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Ⅳ 国家对污水处理厂有哪些政策扶持

在湖北省已建或在建的10多座乡镇污水处理厂,都是依靠国家和省补助才得以目前,我国对乡镇污水处理还没有专门的补贴政策,只有一些特定区域和项目上才

Ⅳ 污水处理项目如何申报政府补贴资金,什么部门受理

污水处理项目属环保项目,可申报环保专项资金。
受理单位主要是各地环保部门,资金来源一般是省级的环保厅及国家环保部,部分地州级环保局也有一定规模的环保资金。

Ⅵ 收到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拨付的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资金,属于投资活动吗

收到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拨付的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资金,,不属于投资活动。属于筹资活动。

投资活动,是指的都外投资,不是收到别人的投资。

Ⅶ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版的原则核定。污权水处理费的所征税种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污水处理费收费者和缴费者是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Ⅷ 抚价发(2010)27号文件内容,想知道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

抚价发 2010 27号只有征收标准,没有征收对象。
根据《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第二条,污水费征收对象为: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接纳、输送城市降水、污(废)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人工或天然池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及其相关设施排放生产、生活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抚价发[2010]27号

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城建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建设、运行和维护,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省政府《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指导意见通知》(辽政办发[2008]92号)文件和省政府要求,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用水量计算,居民由每立方米0.5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60元;非居民由每立方米0.7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80元;特种行业仍执行每立方米1.00元。
二、继续实行对低收入家庭的优惠政策,对城市低保户,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三、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足额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结缴工作。对居民仍实行自来水费和城市污水处理费一票收费办法。
四、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征收部门要强化管理,严格按《辽宁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235号)文件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依法收费,并制定具体措施,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率,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五、城市污水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接受物价部门的年审和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抚顺市物价局、抚顺市财政局、抚顺市城建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抚价发[2004]5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Ⅸ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部门资金申请报告怎么写

中哲咨询网上有关于资金申请报告的目标大纲,你去看看有不有你需要的,希望有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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