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请问什么时候需要附上送达回证
所有税务文书送达都要
⑵ 党纪政纪处分是用送达回证还是用送达回执
意思基本上是一致的。 人民法院用的是送达回证,当事人及代理人签收法律文书后,在上面签字,证明已送达当事人手中。 送达回执也有上面的意思,但一般表示,收到人签收后,签字后交给送东西的人。
⑶ 什么时候用到送达回证
一般第一张是起诉状,第二张是立案审查表,第三张是收据,第四张是身份证明的版复印件(身份证或者是其他身权份证明,以上四张是最初始必须有的,立案没审理之前这四样也是有的,这四个齐全的才能立卷的。
受理程序完成后需要封卷的案卷就材料就比较多了。我不大了解刑事案卷,就说说民事卷吧,民事卷如果是调解的只有正卷,判决的就会有副卷。大概是这样的,可能不是很全,我尽量多写些,可能顺序有些不同:
正卷:目录、起诉状、增加诉讼请求(如果有的话)、立案审查表、票据、反诉状(如有)、答辩状、委托书、身份证明、证明材料、调解笔录、询问笔录、庭审笔录、质证笔录、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宣判笔录/撤诉申请、送达回证、立卷表、备考表。
副卷:目录、合议庭笔录、发文稿、立卷、备考表。
都是我自己写的,绝非复制哦。
⑷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什么时候领取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是税务机关涉税文书送达的证明性文件,是不需要交给纳税人的,所以如果你是纳税人的话是不需要领取文书送达回证的;如果你是税务人员的话应该在送达相关文书时要求纳税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章后收回。
⑸ 法院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送专达法律文书的凭属证。
它既是送达行为证明,又是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证明,是人民法院与受送达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的凭证。
使用时间:
一审庭审前
民事案件一审庭审前向被告、第三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答辩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庭前文书会使用送达回证。
一审裁判后
一审裁判结果出来后,会向所有诉讼参与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时,也会使用到送达回证。
二审庭审前
民事二审案件庭审前向被上诉人、第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时会使用到送达回证。
二审裁判后
民事二审案件裁判结果出来后,会向所有诉讼参与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时会使用到送达回证。
⑹ 法院上的送达回证是什么意思
就是法院想你送达法律文书、传票等,你签字确认收到,送达回证归卷,证明依法向你送达,并签收。
⑺ 如何正确填写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排头:XX审计局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下面是表格的形式一般:
第一行:送达文书名称:(一般是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
第二行:文号:(这个按各个审计局的编)
第三行:送达机关:XX审计局(盖章)
第四行:送件人及送件时间:签字,写时间
第五行:送达方式:一般是写直接送达
第六行:受送达机关或个人:盖章,写日期
第七行:收件人及收件时间:签字,写日期
备注:直接诶送达或委托送达的,请将本送达回证填写后交还送件人;邮寄送达的,请将本送达回证寄回XXX审计局;地址:XXXXX邮编XXXX
⑻ 法律上送达回证要注意什么问题
您好,
一、必须注意送达回证的签收时间。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告知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一定要要求当事人写清收到这些文书的具体时间,即年、月、日。因为这些法律文书都有时效的规定。如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如果当事人不写签收时间,行政机关就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庭上,当事人如果说我今天才收到告知书或听证通知书,你们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驳夺了我的申辩权和听证权。这样行政机关就会有口难辩。倘若当事人签收的时间写错,行政机关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时有可能违反法定时效,也会导致行政诉讼败诉。
二、必须注意送达回证上签收人的身份。
送达回证是当事人收到行政机关法律文书的认可证据。当事人是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人,可以由其收发部门签收,并盖收发章或公章。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收。
当事人是自然人或者个体户,送达回证可由本人直接签收。如果法人、经营单位、其他组织、自然人、个体户,全权委托他人签收的,必须有他们对这起案件全权委托处理的书面委托书。否则,当事人在法庭上不承认收到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说行政机关剥夺了他的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等,行政机关也会败诉无疑。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人不得含糊。
三、必须注意搜集无法直接送达的关键证据。
在具体工作中,有几种情况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不可能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一)对行政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拒绝签收。这种情况可采敢留置送达。必须由送达人邀请有关人员到场,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然后将送达的文书留置在当事人处再拍照留证。
(二)当事人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则可以采用挂号信或发快件的方法。也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但必须注意的是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理由,并附上邮局挂号信或快件的回执,或者当地工商机关代为送达的回证。
(三)当事人无法送达。尤其是个体户逾期不验照,企业逾期未年检。每年都有大批个体、企业执照要吊销,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当事人都早已关门走人,确实无法找到,只好采用公告送达。
望采纳。
⑼ 留置送达是以什么方式形成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
留置送达的条件及其法律适用傅为高所谓留置送达,系指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况下,通过见证人见证,把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二条又补充规定:“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2003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留置送达的场所由原来法律规定的住所扩大到受送达人的从业场所。
留置送达有以下严格条件:一是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受送达人或有义务接收诉讼文书的人,虽然接收诉讼文书,但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这种情形也被视为拒绝接收。二是必须有见证人,无人见证的情况下不适用留置送达。三是见证人身份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即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四是留置送达的地点为受送达人的住所或从业场所。
所以,留置送达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时候才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