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做工程污水处理设备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三复证是否齐全”,分别为:“营制业执照”、“环评手续”、“生产手续”是否齐全,营业执照要三看,一看公司成立年限,短的合作需谨慎;二看生产注册地址,如果地址在办公楼商务中心,就要考虑一下设备是在哪里生产的?三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有“生产”项目,没有就意味着未批准该企业生产,如果有生产项目,则要看,企业的“环评”和“生产”手续是否齐全,没有环评则意味着,未批准该企业开工生产,请广大用户朋友认真核实,
『贰』 污水处理设备可以用在哪些行业
污水处来理设备的应用范自围:
1、适用于住宅小区、村庄、村镇、办公楼、商场、宾馆、饭店、疗养院、机关、学校、部队、医院、高速公路、铁路、工厂、矿山、旅游景区等。
2、屠宰、水产品加工、食品等中小型规模工业有机废水的处理。
3、化工材料的生产和加工过程所用的溶剂及清洗过程。
4、超纯材料和超纯化学试剂。
5、实验室和中试车间。
6、电子半导体、集成电路板上用到的化工材料。
7、石英、硅材料生产、加工、提纯。
8、高纯墨水、传真打印机中的喷墨、纳米墨水。
『叁』 油田污水处理设备技术会有什么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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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清洗剂的开发迭代迅速,同样的,油田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水平近年来发展迅回速,针对油田污水答处理、回注的不同工艺要求,研制开发油田采油污水处理装置,对油田的开发生产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高效,节能降耗”的原则,今后的发展趋势是:
(1)生物治理国外已用于清除石油烃类污染,治理费用低、效果好。国内各油田可以考虑将厌氧一好氧、高级氧化一好氧联合使用并着力于高效降解菌的筛选与培养。
(2)新药剂的研发为处理乳化含油废水、稠油废水提供了条件,性能优异的破乳剂的开发也已成为水处理药剂研究的一个方向。生物破乳剂、生物絮凝剂、低污染或无污染的水质处理剂、清洗剂等也是值得研究的。
(3)膜分离器的研发对于低渗和特低渗油田精细过滤尤为重要,膜分离器可以很好地达到要求,但需要在膜的材料、透量、清洗、耐久性、费用等方面下功夫。
(4)注聚、稠油、特稠油的污水处理是今后油田污水处理的主攻方向。另外需要加强高含水油田节能降耗水处理技术的研究。加强低渗透、小块油田地面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研究。
(5)各种不同处理机理的不同有机组合是今后的主要发展趋势。高效清洗剂保持设备运行顺畅,有效节约资本。
『肆』 安阳中持水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安阳中持水务有限公司是2017-12-07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安阳县瓦店乡府前路(百姓之家院内)。
安阳中持水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10522MA44NGXN57,企业法人张翼飞,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安阳中持水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污水处理;环保工程服务;环境保护专业技术服务;研究开发污水处理技术;环境保护设备技术支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销售环保设备;环境污染物的分析与检测;环境调查、风险测评及技术咨询(以上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资质证经营)。
通过爱企查查看安阳中持水务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伍』 安阳锦华中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安阳锦华抄中水处理设袭备有限公司地址位于高新区弦歌大道与衡山大街交叉口(安阳艾尔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院内)中水过滤器、滤布滤池、污水处理自动化控制系统生产、加工,厌氧反应器、金属材料及制品、普通机械及配件的销售(以上项目国家有前置审批的除外),企业所经营项目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经营状态:存续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5-11-16法定代表人:王志玺法人对外投资营业期限:2005-11-16-2020-11-16注册资本:1500万人民币发照日期:2013-01-28登记机关: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志玺
成立时间:2005-11-16
注册资本:15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1059205000068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高新区弦歌大道与衡山大街交叉口(安阳艾尔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院内)
『陆』 污水处理公司一般具备哪些污水处理资质
污水处理基本资质:
1、懂污水处理的基本知识。
2、懂污水处理场内各构筑物的作用和管理方法。
3、懂污水处理场内各种管道的分布和使用方法。
4、懂污水处理系统分析化验指标的含义及其应用。
5、员工要具备会合理配水配泥,会合理调度空气,会正确回流与排放污泥,会排除运行中的常见故障的能力。
6、大型城市污水处理场的日处理规模需要能力在在几十到上百万吨。
7、坐落地点必须比较偏僻,场内生产和检维修及各种服务性岗位设置比较齐全,自成系统,分工明确。
8、主体工种需有化验工、机泵管理工、污水处理工、污泥处理工、污泥脱水工等,辅助工种有电工、钳工、焊工、车工、仪表工、绿化工、炊事员、门卫等。
9、污水处理工必须要具备负责机泵管理、污水处理、污泥处理、污泥脱水等多项工作,检维修、化验等一系列的能力。
(6)安阳油田污水处理设备资质齐全扩展阅读:
过去几年,污水处理行业的产业能力发生了质的变化,这个质的变化主要由两个方面,一是污水处理厂的数目在快速增加,二是整体的处理能力在快速地增加。
通过研究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城镇水务的发展进程、技术标准、治理水平、监管制度等可以发现我国虽然具备了大规模污水处理能力,但是仅仅体现在量上,在治理的水平等质量方面依然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我国若要在质量上追上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差距,需要在污水处理的监管机制、投融资机制以及处理各环节产业链上加大投入力度,从而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的总体水平,有效控制水污染。
汇聚“污水处理”领域顶尖技术的院所:
1、青岛理工大学 :以环境能源为优势学科的综合院校。
2、武汉大学:高校排名第四,水资源与水电工程国家实验室。
3、华中师范大学:211高校,全国高校综合排名第30。
参考资料:网络-污水处理
『柒』 污水处理的资质应该去什么部门申请啊先谢谢大家的回答啦~~~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现公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 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 请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 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 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 审 批
第十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 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 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考核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 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时弄虚作假的,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运营资质证书,取得运营资质证书 后,方可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
(一)环境污染治理没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3月26日颁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