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何时执行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1年1月1日执行,这项政策准备工作都在进行,有的基本就绪。国家发改委的《目录》已经完成。环保部、财政部的《基金》也报国务院,市场准入制度也有了眉目。总之,相关的政策基本就绪。这是一项制度创新,政策还需要不断完善,补充。(回答者:基金的研究者之一)
⑵ 电子产品回收如何再利用
拆卸可以利用的部分 经过加工再用
⑶ 我想了解电子产品的一个生产流程(从采购到生产,再到销售)一个整体流程,请问在公司里面,找什么职位。
电子厂流程:
1,开发部设计出一个完整的电子产品,经品质部检验合格后送样品客户承认.
2,客户承认合格后下产品订单.
3,计划部门按照客户的交货时间安排物料采购计划,生产计划及出货计划.
4,采购部按计划部规定的时间内采购生产物料回来.
5,物料采购回来后送物料货仓,品质部会对物料进行来料检验物料是否合格.
6,物料检验合格后会进仓库保存,等侯生产.
7,所以物料到齐后生产部按计划部计划的时间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8..生产部生产出产品后品质部检验所生产产品是否符合客户要求,能否出货.
9.产品检验合格后送到成品货仓,等待出货.
10,出货到客户手上再进行各地分销商进行产品销售.
以上,是大概的流程,根据公司的大小规模,各部门会有些少不同,如需了解更多,欢迎留言给我,本人在电子厂做技术员差不多十年,我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案.不求你的话费,只为能帮到你.
⑷ 求助:电子产品质量应该怎么去管理与控制
公司是做工业监视仪表的,我到公司1年多,现在负责品管部管理,原先不是搞质量管理的。感觉品管部形同虚设,生产和质量控制都是生产在主导,品管部只是车间出现质量异常解决不了才需要品管部去处理。现在我想把品管部组织架构重新规划一下,但觉得难度很大。仪表质量控制是与生产环节一起的,流程如下:印板焊接—印板专检—模块装配—模块初调—总装—最终调试—温漂试验—通电老化—产品出厂,质量控制是通过印板专检、模块初调、最终调试、温漂试验、通电老化来发现问题并解决。我现在比较困惑的是这种生产模式品管部如何去进行监管,如果在过程中和出厂设置检验点的话工作量很大,不是一两个检验员能解决的,如果不设置检验点品管部又如何去监管?有没哪位大神在类似企业做质量管理的,求品管部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或者对我的工作提点建议,谢谢!
⑸ 产品的回用流程
产品召回流程1、目的: 为确保不安全的终产品能够及时、完全地召回而制定. 2、范围: 当发现产品有安全、卫生问题时,对该批次产品进行紧急召回.
⑹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管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已进入消费领域,仍保持全部或者部分原有使用价值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是指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经营活动,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规定,积极为经营者服务,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完善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信息系统,建立企业、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档案,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
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条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
(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第十一条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
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第十五条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统计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相关信息,包括销售产品品名、商标、型号、数量、单价、经销商等内容。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促进政策和综合协调等方式,规范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秩序,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和销售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⑺ 电子产品出口后质量有问题要退回工厂加工报关程序怎么操作
首先需要确认出口报关方式,如果出口是买单报关,那么现在有2种方式可以选择:
1、按一般贸易进口报关,缴纳关税和增值税;
2、报关进入保税仓库,在保税仓库里面进行返修后复出口,这样进口不用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出口也不再享受退税优惠。
如果出口时候按照一般贸易报关,建议按退运方式操作,这样可以直接在工厂返修,具体需要具体的条件如下:
1、税局证明(若已退税需提供补税证明;若未退税需要提供未退税证明)
2、原出口报关单、放行条或装船单
3、退运情况说明
4、包装证明
5、退运合同、装箱单、发票、代理报关委托书和代理报检委托书
6、提单(副本需背书和电放保函)
具体流程:换单——预约中检——中检查验——中检出证——向海关递单——申请报关单号——进口报关——海关查验——海关三级审批、放行——流转地报检
⑻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需要具备哪些资质
一、使用范围:
针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即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而制定。需要注意的的是,制定时没有将手机纳入《目录》。但随着废弃手机不断增多,国家必然会将手机纳入其中。所以处理废弃手机的个体和企业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二、需要具备的硬件条件:
1、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具体包括:有集中和独立的厂区;良好的贮存场地,确定不会造成灾害和污染;良好的处理场地;完善的处理设备,将锥、屏玻璃分离,并收集荧光粉等粉尘,进行无害化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相关资料需要至少保存3年;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
2、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及其他设备。具体包括:具有运输车辆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运输;具有能够搬运较重物品的设备,如叉车等;具有压缩打包的设备,如打包机等;具有专用容器;具有中央监控设备;具有计量设备;应配置专用电表;具有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具有相应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为操作工人提供的服装、防尘口罩、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等
3、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4、人员要求:具有至少3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的专业人员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企业应当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称为“许可机关”) 提出处理一类或多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申请。
2.申请企业应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附三)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附四)。申请材料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装订整齐。
3、申请企业具有多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的,应就各处的设施分别申请处理资格许可。各处的处理设施均应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⑼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英文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 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国务院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 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 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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