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背景介绍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plant ( GB 18918-2002 2003-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版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执行本标准。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相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② 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要考虑哪些环境因素,需要办哪些环保手续吗
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要考虑哪些环境因素:
一、是否符合环境规划
二、厂址必须专位于集中给谁水源属下游,并应设在城镇、工厂厂区及生活区的下游和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三、厂址不宜设在雨季易受水淹的低洼地。
四、为保证卫生要求,厂址与城镇、工厂厂区及生活区及农村居民点保持约300m以上的距离
五、地表水、地下水、臭气等,因城市污水处理厂造成的影响。
环保手续:
1、选址
2、建厂
3、环评
4、环保工程
5、试生产
6、三废监测
7、项目验收
8、排污许可证
9、正式投产
③ 环保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率的要求有具体文件吗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表1序号基本控制项目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A标准B标准1化学需氧量(COD)5060100120①2生化需氧量(BOD5)10203060①3悬浮物(SS)102030504动植物油135205石油类13515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51257总氮(以N计)1520--8氨氮(以N计)②5(8)8(15)25(30)-9总磷(以P计)2005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11.5352006年1月1日起建设的0.513510色度(稀释倍数)3030405011pH6-912粪大肠菌群数(个/L)103104104-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大于16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0℃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0℃时的控制指标。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表2序号项目标准值1总汞0.0012烷基汞不得检出3总镉0.014总铬0.15六价铬0.056总砷0.17总铅0.14.1.3.2选择控制项目按表3的规定执行。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表3序号选择控制项目标准值序号选择控制项目标准值1总镍0.0523三氯乙烯0.32总铍0.00224四氯乙稀0.13总银0.125苯0.14总铜0.526甲苯0.15总锌1.027邻—二甲苯0.46总锰2.028对—二甲苯0.47总硒0.129间—二甲苯0.48苯并(a)芘0.0000330乙苯0.49挥发酚0.531氯苯0.310总氰化物0.5321,4-二氯苯0.411硫化物1.0331,2-二氯苯1.012甲醛1.034对硝基氯苯0.513苯胺类0.5352,4-二硝基氯苯0.514总硝基化合物2.036苯酚0.315有机磷农药(以P计)0.537间-甲酚0.116马拉硫磷1.0382,4-二氯酚0.617乐果0.5392,4,6–三氯酚0.618对硫磷0.0540邻苯二甲酸二丁酯0.119甲基对硫磷0.241邻苯二甲酸二辛酯0.120五氯酚0.542丙烯腈2.021三氯甲烷0.343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1.022四氯化碳0.03
④ 城镇污水处理厂怎么建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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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省政府提交的全省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情况报告。会上,不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审议意见,本报节选其中部分发言。
谈月明:对已建好的污水处理厂要进行“回头看”,对少数布局不合理的污水处理厂,要通过合并、调整等方式,防止闲置和浪费。同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度还要加大,重点解决扩容、技改等问题,全面提升出水标准。接下来,政府还要继续在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助推“五水共治”取得更好成效。
楼志浪:要重视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经费来源问题。一些基层地方反映,现在对污水处理收费比较难,加上不少污水处理厂建设期间本身就负债,单靠基层政府投入资金来维护、运行,财政负担重、压力大,要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完善面向污水排放单位、个人正常的收费机制,以保证经费来源。
赵玲:当前,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在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等环节还有一些不足。实际上反映了在这项工作的落实中,上级政府与基层政府工作的衔接、部门之间的协调、政府与企业的合作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建议今后污水处理厂的整改或新建都要围绕两个目的:一是实现最佳效益,包括经济效益,要讲投入产出,不能不计成本,要明确建厂的目的是什么,不是单纯为完成任务,而是要在提高城乡环境质量中发挥重要作用;二是保障可持续运行,明确政府与运营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政府要加强投入、监督与服务,解决好收费保障问题,使污水处理厂能够正常运行,健康发展。
⑤ 急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标准~
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环发〔2005〕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年来,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程逐步加快。但是,一些地方的污水处理厂没有严格执行我局2002年颁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以下简称《标准》)。有的地方甚至人为降低处理等级致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不善,部分生活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为进一步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积极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现就执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应按《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北方缺水地区应实行中水回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其他地区若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或将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市景观用水,也应执行此标准。为防止水域发生富营养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式、半封闭水域时,应执行《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其他地区可执行《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提高污水排放控制要求。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应限期达标。
二、加强污泥和恶臭污染物的治理,配套建设污泥和恶臭污染治理设施
必须按《标准》要求将污泥进行稳定化处理后妥善处置;若作为农用,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污泥农用污染物控制要求。含恶臭污染物的气体也必须达标排放。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标准》规定配套建设恶臭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
三、生活污水处理厂应按《标准》要求对主要水质指标进行监测,各级环保部门应确实加强监管。
四、新建和现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均应按照《标准》要求,安装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及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装置。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⑥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规划建设
2.1 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纳入国家和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污泥回处理处置规划应符合城乡规答划,并结合当地实际与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土地利用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2.2 污泥处理处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鼓励将若干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集中处理处置。
2.3应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划污泥产生量,合理确定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模;近期建设规模,应根据近期污水量和进水水质确定,充分发挥设施的投资和运行效益。
2.4 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污泥处理必须满足污泥处置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目前污泥处理设施尚未满足处置要求的,应加快整改、建设,确保污泥安全处置。
2.5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应统筹兼顾污泥处理处置,减少污泥产生量,节约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对于污泥未妥善处理处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核减城镇污水处理厂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量。
2.6 严格控制污泥中的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工业废水必须按规定在企业内进行预处理,去除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达到国家、地方或者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
⑦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运行与监管
6.1 国家和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保障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6.2 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国家相关职业卫生标准和规范,保证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应制定相关的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发生。
6.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各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并定期将记录的联单结果上报地方相关主管部门。
6.4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
6.5 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污泥土地利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污泥土地利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污泥衍生产品土地利用后的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进行评价。污泥处理处置场所应禁止放养家畜、家禽。
6.6 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填埋场的监督和管理。填埋场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泥质、填埋场场地的水、气、土壤等本底值及作业影响进行监测。
6.7 污泥焚烧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性质、污泥量、排放废水、烟气、炉渣、飞灰等进行监测。污泥综合利用单位还需对污泥衍生产品的性质和数量进行监测和记录。
⑧ 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污水处理厂设施建设问题
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污水处理厂设施建设问题
中国幅员广大,自然条件及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城镇区域特点、产业结构及主要功能也各不相同,因此,城镇污水的特性、收集方式、排放水体状况、设计用地、选用工艺等均不相同。目前,中国尚无针对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处理规模小于2万吨/日,多集中在2000~5000吨/日)的现场排水设计规范、标准、法规等,仍然采用现行中、大规模污水处理工程的相关标准,在工程设计中发现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如下:
(1)排水体制
一般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建开发区等多采用分流制,对于已建成旧区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合流制可改造成截流式合流制。但是,很多小城镇尚无排水系统,雨污水均沿道路边沟或路面排至就近水体,一些城镇(特别是山区和贫困地区等)由于街道过于狭窄、两侧建筑密集、施工复杂,无条件修建分流制排水系统,可考虑采用完全合流制排水体制。
(2)排放标准
现行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其中除BOD5、COD、SS、pH外,总磷、总氮、氨氮、粪大肠菌群数等均需达到要求的标准。对于一些城镇化发展中的地区而言,建设及运营资金短缺,土地资源紧张,可考虑将其标准进行调整或放宽。
(3)处理工艺
没有根据小城镇特点研究和采用相适应的处理工艺,而是延用和照搬大、中型规模城市污水处理工艺及设计参数,造成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过高。
⑨ 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环保有何政策
关于严格执行《城复镇污制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环发〔2005〕110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年来,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程逐步加快。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