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废水知识 >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22 21:06:15

❶ 为什么成本监审 对象不能是 机关

水、气、暖,这类商品因为具有自然垄断性,它们的定价如果任由市场发挥作用,就会损害社会福利,所以需要政府进行价格监管。其中,成本监审就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而随着价格机制改革不断推进,原来的成本监审方式亟需创新。经济之声报道《成本监审:让定价更合理》,以浙江省为例,介绍成本调查和监审的机制创新。
监管理念该怎么变?
成本监审的对象,主要是列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或服务,由物价部门对经营者记录的成本数据归集是否合理、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定价相关法律规定等进行审核。浙江省物价局副局长韩亚明说,成本是政府定价的依据:
韩亚明:从管制价格来讲的话,比方说公用事业,它的定价就是核定成本加合理利润,实际上成本是大头,利润到底是百分之四是合理的、还是百分之五是合理的等等,这个其实差距并不大。所以成本监审是定价中必不可少的程序。
但韩亚明说,过去的成本监审属于征询决策,企业自报成本收益账难免不真实,比如当地儿科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疗机构四次上报成本,数据都不一致。
韩亚明:我们原来定价说要看看成本,主要就是企业报,调查了解一下,他不是把成本当作单独的一个环节来处理。因为以前不需要这么细。现在这样不行了。
浙江省宁波市的污水处理收费从2004年开始一直随自来水费按固定标准收取,但随着处理能力扩展,企业反映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如果按照原来的程序,物价部门会根据企业上报的成本,开会论证,再做相应调整。在转变监管理念后,宁波物价部门在调价前,先对五个污水处理企业进行了详细的成本监审,情况属实后,才把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从8毛调整到1元,同时,还对十三五期间的污水处理成本进行预测。宁波市发改委成本调查监审局局长邬晓红说,现在,价格部门能及时、准确地了解行业成本变动情况:
邬晓红:不是说像过去,企业打报告我们就调价。现在有成本监审的手段,政府的服务能力由被动变主动。现在省里有两项定期成本监审,每年我们都要了解企业的监审情况。过去的监审只能反应过去的成本情况,但定价是服务未来年份的,所以这一块我们现在正在不断探索。
此外,构建监管标准体系也是成本监审理念的一大创新。浙江先后出台管道燃气、污水处理等11个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或指导意见,今年又拟定了景区门票和养老服务等2个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浙江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强峻说,制定监管标准将成为今后的工作重点:
强峻:定价权很多是在市县里面,我们如果不出台规则,市县就不知道怎么做,这是为我们系统服务。同时,这个规定出去,企业、监审单位就会知道该怎么审核,这是双向。我们的目录里一定要有规章、制度全覆盖。
但韩亚明提醒,成本监审的精细化不意味着过度监管,他建议,国家层面应该对成本工作出台限制性条款:
韩亚明:成本工作一些限制性的条款要有,就是说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不能做的。如果成本调查的手段放开后,看到一个什么东西都要调查一下,那企业就受不了。这就要有规定,这种情况发生了、经过什么的程序才可以做调查。
成本监审怎么借外力?
成本是价格的基础,成本工作的公信力事关政府定价的权威性。浙江省尝试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和大数据技术,提高了成本监审的公信力和准确性。
自来水、地铁等价格听证会往往成为“涨价会”,这一现象曾广受舆论质疑。如果的确是企业经营成本上涨而调高价格,其实无可厚非。关键在于物价部门能否真正弄清楚企业成本收益情况、监审工作能否取信于民。浙江省从2006年开始,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审核,提升成本监审的效率和公信力。浙江省物价局副局长韩亚明说,这一创新模式的特点在于把监管职责和事务性职责分开:
韩亚明:如果自己陷入具体工作,自己来监督自己的工作质量,那就比较难。我觉得行政的工作主要是组织监审。由于监审的具体性事务很杂,一个数据要翻来覆去的,所以如果第三方来做我就要求你一定把事情做好。这样,行政工作就能跟事务性工作分开了。
具体来看,第三方主要提供成本审核的技术服务,包括财务票据处理、数据汇总和初审等。以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例,目前已参加50多个成本监审项目,取得显著成效:在2014年的教育成本监审中,核减成本55亿元,而监审费用只有7.9万元;2012年电力成本监审中核减成本22亿元,监审费用是9.36万元。浙江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局长周永泽说,独立的第三方参与,提高了成本监审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周永泽:专业的会计师在遵循政策法规的情况下做的报告,就非常客观、真实。价格要听证,我们出具成本监审报告,社会公众要进行质询,你们这个数据怎么来的?那么就有一大摞的资料来支撑,经过会计事务所的审核,可以讲的很清楚。
有了第三方技术支持后,物价部门就把工作重点放在监管标准体系的构建上。浙江提出争取在2017年前实现所有监审项目成本监审办法体系全覆盖。新华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杜建说,第三方也可以在其中发挥作用:
杜建:通过这么多年专业机构参与,物价部门包括成本监审部门可以博采众长,形成很多成本监审的技术、流程、方法和标准,为今后的监审以及做好分行业的监管和服务,提供扎实的基础。
作为互联网科技强省,浙江的成本监审工作不但借助第三方机构,还开始玩转大数据、智能化。浙江已建立了集数据上报、汇总、查询为一体的成本监审平台,共有城市供水等9个项目模块、30多万条成本数据。浙江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强峻说,大数据的应用提高了成本工作的准确性:
强峻:浙江一直在做定期监审,以前一到汇总的时候,市县的数据上来,我们都用excel自己汇总,容易出错。现在的平台是智慧型的,可以进行配比、校对,自动把历年的数据形成柱状图、饼状图,我们自己每年都可以做成本分析报告以及政策建议,这个真正发挥了数据的作用。
放开价格商品该怎么晒成本?
“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对于公益性较强或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在加大“放开”力度的同时,提高监管水平同样重要。
不少消费者都有这样的体验:一些商品虽然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但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卖方往往趁机乱喊价,损害消费者利益。以浙江温州市为例,当地的瓶装液化气在上一轮价格改革中就放开了定价权。但群众不断举报企业定价偏高,区域之间销售价格差距大。
成本监审的对象是政府定价商品,成本调查的对象不仅有政府定价商品,还包括市场定价商品,如何在引导市场定价商品上发挥作用呢?浙江省物价局副局长韩亚明说,他们通过成本调查、公开成本信息,把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让这个问题得到解决:
韩亚明:瓶装液化气的问题,因为它是放开价格商品,我们该怎么监管他?我们就先进行成本调查。定价权确实是企业的,我们不干涉,但是价格不在合理区间的,我们就可能会把成本公开,让老百姓评判。如果老百姓觉得可以接受的,我们也没意见;如果老百姓觉得太高了,这里面肯定有问题。因为如果没问题的话,应该是可以通过市场竞争下来的。
在这里,成本调查是监管的主要手段。但放开价格商品调查的难点在于没有现成的规则和办法,无法核增或核减成本。温州市发改委成本调查监审局局长潘朝霞说,他们进行了三方面的探索:
潘朝霞:第一,我们体现合法、相关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力求最真实地反映成本构成情况;第二,自制液化气成本调查表格5张,直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第三,合理分摊。
尽管放开价格领域的成本工作初显成效,但浙江省物价局副局长韩亚明认为,像成本信息公开环节在一些领域仍有挑战,这项工作需要继续探索。另外,韩亚明强调,对放开价格商品的成本调查要审慎,避免对市场经济过度干预:

❷ 关于调整武威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武市价[2013]111号)

武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武威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武市价〔2013〕65号)和《关于调整武威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情况的报告》(武市价〔2013〕101号)收悉。为保障你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促进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鉴于你市已按规定履行了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上报市政府研究等规定程序,经研究, 现就你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你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0.84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1.24元/立方米,加权平均为 0.98元/立方米。收文后你局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具体出台时间由你市考虑物价稳定的影响因素和物价调控目标的要求择机确定。实施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媒体报道和关注社会反响,使此项收费政策平稳顺利实施。
二、加强污水处理运行和财务收支管理。你市污水处理单位成本较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提高后,相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运行管理,不断优化生产工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污水处理的能力、效率和质量。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要单独列账,不得挪作他用。你市要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确保收费收入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对收支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进行督查。
三、强化征收措施,努力提高收缴率。你市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做到应征全征,坚决杜绝拖欠、漏征和流失,提高收缴率。自备水源用户也要按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缴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落实对弱势群体的补贴政策。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对低收入群体要采取扶持政策,制定补贴或优惠办法,缓解因调价增加负担的矛盾。
五、确保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污水处理费是节能减排的重要价格政策,此次收费标准的调整,充分考虑了你市污水处理单位运行和节能减排的需要。你市要按国家和省上节能减排的政策要求做好污水处理工作,切实做到达标排放。
六、实行污水处理费跟踪动态管理。你市污水处理单位在收费前要到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甘肃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依法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污水处理单位每年1月份要将上年污水处理费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在线检测运行等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七、污水处理单位应按国家和省上要求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污水处理费政策的有效执行创造条件。鼓励实行供水和排水一体化管理,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充分发挥减排效益。
八、未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不得将本批复收费标准用作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融资的依据。
九、按价格分级管理权限规定,县级污水处理费标准由市审批,为此,你市要按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和节能减排的要求制定和调整,不断加强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并将审批结果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十、你市水资源短缺,要研究制定中水利用相关政策,切实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十一、你市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6月20日

抄送: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6月20日印发

❸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修订有哪些亮点

近日国家发改委修订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丁杰今日介绍到,修订后的办法更加注重加强垄断行业监管,规范成本监审行为,可以说是成本监审最核心、最重要的制度。

三是严格定价成本的审核,明确政府定价成本的构成、核定方法和标准,以及不能进入定价成本的费用支出等,加强对企业的成本约束和激励,减少政府自由裁量权。

四是完善成本监审程序,促进成本监审工作更加规范化。

五是发挥第三方作用,明确定价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和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成本监审,提高成本监审效率。

六是提出逐步推进成本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是建立成本监审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成本监审资料可查询、可追溯。

八是实行经营者失信惩戒机制,将经营者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丁杰表示,通过修订《办法》,进一步明确成本监审的职能定位,明确开展成本监审的原则、方法、程序、审核标准和法律责任,有利于规范成本监审行为,使成本监审工作在法制化的框架下进行,确保成本监审更客观、公正、透明,为政府科学定价奠定坚实的基础。

便民的政策用好就是好。

❹ 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详细内容

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供水价格体系和定价机制,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保护环境和节约用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包括公共供水企业供水和非公共供水企业面向社会供水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价格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和省辖市的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各市州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城关镇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城关镇外的建制镇和集镇的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工作。供水企业实施跨区域供水的,其价格由上一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 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六条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为1:1.5:4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市居民住宅居家生活用水、集体宿舍和员工公共食堂用水及持所在城市居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居家生活用水等。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等。
(三)特种用水是指洗浴、洗车用水等。
特种用水范围的具体划分由所在城市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第七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定。
(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资源费、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以及其它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1、水资源费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取水单位征收资源性质的行政性收费;
2、原水费是指水库或水利工程等取水费用;
3、定价成本中的电费是指原水输送、水厂生产和输、配水动力耗电费用;
4、定价成本中的工资以企业合理定员和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国有(或相同经济成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平均工资水平计算;或按有关职能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和单位产品工资含量计入。合理定员人数省辖市供水企业按主业人员人均年制水量不低于10万立方米,县及县级市的建制镇、集镇的供水企业主业人员人均年制水量不低于5万立方米核定;
5、定价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其折旧年限一般选取财政部规定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数。城市供水水厂生产能力建设不宜过度超前,新建水厂竣工投产后,年制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按供水设计能力的60%计算制水量分摊折旧费。
6、定价成本中的维修费用一般控制在固定资产原值的2%-2.5%之间。因实施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水表出户改造而形成的用户计量水表前的新增固定资产,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的,其维修费用可合理核入定价成本。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合理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期间费用应按供水企业主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的比例合理分摊计算。
(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按国家税法规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八条 制水、输配水等环节中的合理水损可计入成本。各级价格、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企业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和各类用水比例的考核。
(一)“水厂自用水”是指水厂生产所需的必要损耗,其合理损耗率为5—10%。
(二)“产销差率”是指供水企业的供水量与售水量之差与供水量之比。城市供水企业未实现直接抄表到居民用户家庭并按表计量收费的,其合理产销差率为18%;实现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居民用户家庭,直接抄表到户率达到50%以上的,其产销差率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能超过26%。上述指标中包括城市消防、绿化、环卫用水。已对消防、绿化、环卫用水实行装表计量并实施收费的,应在上述产销差率中降低2—3%计算。城市供水企业对城市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用水实行优惠的水费,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第三章 水价的制定
第九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十条 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具体的利润水平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确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
(二)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12%。还贷期结束后,供水价格应按本条规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价格形式制定,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实行“两部制”、“三阶梯”水价。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价格的计算方法为:
(一)基本水价(平均水价)=(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售水量;
利润=企业净资产×净资产利润率;
税金为同期的税金总额;
售水量为同期的售水量。
(二)各类水价的计算: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本水价(平均水价)/[(居民生活用水售水量占总售水量之比×居民生活用水比价系数+(非居民生活用水售水量占总售水量之比×非居民生活用水比价系数+(特种用水售水量占总售水量之比×特种用水比价系数)]
其它各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分类用水比价系数;
分类售水量均为同期的售水量。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计量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营成本。阶梯式水价体现多用水多付费原则。
两部制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1、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计量水价;
2、容量水价=容量基价×每户容量基数;
3、容量基价=(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年固定资产投资利息)/年制水能力;
4、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5、非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为:前一年或前三年的平均用水量,新用水单位按审定后的用水量计算;
6、计量水价=计量基价×实际用水量;
7、计量基价=〔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年固定资产投资利息)〕/年实际售水量。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阶梯式计量水价可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
阶梯式计量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1、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2、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每户平均人数按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人数确定。
第十五条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确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具体各级水量基数按国家和省有关用水定额并结合促进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原则由当地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城市可实行季节性水价。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应超过基本水价的20%。
第十七条 城市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时,应与国家或省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发布的实行计划用水超定额加价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第十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办法及标准按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实施伴随自来水水费代征的,其征收办法和标准按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对转供水单位和未接管的实施物业管理居民小区的供水,实行供水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业与趸水单位协商议定,报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对趸售供水价格有争议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
第二十条 城市居民住宅及其它高层楼宇的二次供水加价,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压成本和合理水损等情况核定。
第四章 水价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供水企业可以提出调价申请: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
(二)政府给予补贴后仍有亏损的;
(三) 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需要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意见函告同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供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考虑。
第二十三条 城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申请报告后,决定开展调价前期工作时应向上一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有关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进行价格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将供水价格的调整方案、听证会资料等报经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报上一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应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从调价文件批准执行之日起第一次抄表见量执行原价格,第二次抄表见量执行新调整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 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按以下原则审批:
(一)有利于供水事业的发展,保障城市供水,提高供水水质,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二)有利于节约用水;
(三)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四)有利于规范供水价格,促进供水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建立健全供水成本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向单位和居民个人收取申请接入城市供水的管网设备安装费用及其它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服务费用,应按照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中有水厂独立经营或管网独立经营的,允许不同的上网企业执行不同的结算价格,并通过竞标确定;不具备竞标条件的,由城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但对同城同类用户,必须执行同一分类价格。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量水、测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加强供水计量监测,完善供水计量监测设施。
第三十条 混合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供水企业可与用户签订用水合同明确用水比例;因用户原因不分表计量且不签订供水合同的,从高适用水价。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供水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水费。违者按《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因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用户有权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进行举报投诉。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将各类水价、代收费项目、标准、文件依据及价格投诉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监督城市供水企业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价格投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一○年四月一日起实行。我省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❺ 依法追缴污水处理费包括什么手段

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行业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以及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遵守本办法。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含临川区、金巢经济开发区)向市本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审批;建设、环保、水利、城管等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污水处理费收支预算的执行。成立污水处理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运行和维护的合理定价成本,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兼顾用户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包括污水处理成本、合理利润和税金三部分。目前,我市经批准的各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如下:
(一)居民用水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用水量在50吨(含50吨)以内的按0.8元/吨征收,50吨以上部分按1元/吨征收。
(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污水处理费按1元/吨征收。
(三)经营基建单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按1.2元/吨征收。
(四)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按2元/吨征收。
(五)工业企业的污水处理费按以下原则征收:
1、企业排放污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超标排放污水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2、工业企业未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经城管部门核定其污水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且使用供水公司集中供水的工业企业,由市供水公司按0.8元/吨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工业企业,由水利部门按0.8元/吨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经城管部门核定未进城市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由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
3、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经环保、城管部门核定其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按上述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即0.12元/吨;使用自备水源的工业企业,由水利部门按上述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即0.12元/吨。
4、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城管、环保部门核定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并达标排放的,免收污水处理费,未达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
(六)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其污水处理费征收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以上收费标准,如需调整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随着污水处理率的提高和经营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核定一次。污水处理企业每两年应对其生产经营成本进行一次全面核算。当污水处理率和生产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污水处理企业可向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污水处理企业近两年的生产经营成本核算报告,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污水处理成本价格核算报表;
(二)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征收标准及其依据;
(三)拟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对相关行业及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影响评价;
(四)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材料和内容。价格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后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成本监审,并召开价格听证会,报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自备水源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水利部门按月代征,从城市供水企业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供水公司按月代征。其中:水利部门代征手续费第一年按实际征缴数额的10%计算,以后年度增量部分按20%计算;供水公司代征手续费按照实际征缴数额的3-5%计算,并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内列支。
第九条用户应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限缴纳污水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负责征收或代征的部门(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负责征收的部门可按《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暂停供水,依法追缴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在确保城区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所需费用前提下,如有节余可用于城区污水管网、城市排涝站的维护和建设。对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的拨付,财政部门根据环保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水质以及建设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水量,按月拨付处理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一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达到95%以上。供水公司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达95%以上的,由财政部门按5%的标准拨付代征费;如若连续三个月未达到95%的征收率,将按3%的标准拨付代征费。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其污水处理厂运行和运行费必须严格按照《抚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协议》(含补充协议)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未达到污水处理厂设计出水水质标准要求的,由环保、建设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抚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协议》(含补充协议)相关规定,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5年。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❻ 污水处理费该收吗

这是我网上找来的抄一点资料袭,不知道有没有用
我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试运行二年多,为加快其市场化和产业化进程,近期,根据省物价局文件批复精神,嘉兴市区污水处理费执行新的定价方案。

进网用户污水处理费分类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户污水0.80元/立方米;非经营性用户污水1.50元/立方米;经营性用户中,商业、服务业企业污水1.50元/立方米,一般工业企业污水1.80元/立方米,造纸、化工、制革、印染、电镀和制药等排放污水污染程度较严重的工业企业污水2.20元/立方米。同时对工业企业实行按实测污水COD浓度分档计价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办法。

新的定价方案自2006年4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❼ 请问管网和污水构筑物折旧规定出自于哪份文件谢谢!

一般来说都是
《xx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❽ 如何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充分利用

一、监审目录的主要内容。监审目录的直接依据是《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监审项目名称与定价目录保持一致;根据成本监审目录的确定原则,纳入监审目录的项目为19项(定价目录为37项),与现行成本监审目录相比减少18项,减少的主要项目涉及:部分农业生产资料、部分药品、工业消费品、交通运输、公用事业、中介服务、房地产等,同时,新增了管道运输、停车收费、养老服务、危险废物处置等;
二、成本监审职责界定明确。按照国家明确的“谁定价、谁监审”的原则,省、市、县三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审权限,与定价目录保持一致;定价权限移交交通部门的项目,由交通部门的定价管理机构实施监审权。定价成本监审的责任主体更加明确。
三、成本监审和调查的范围清晰。成本监审和调查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未经成本监审不得制定和调整价格,其他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定调价时应当加强成本调查。通过成本监审目录的清单化,成本监审和调查的范围更加清晰。
四、合理确定成本定期监审周期。为适应价格动态监管要求,我们对原监审目录的定期监审周期的设定做了修订,将固定周期制修改为确定周期制,根据具体价格项目的政策执行情况,合理确定定期监审周期,便于操作,符合实际,更能体现“管细管好管到位”的价格改革监管精神。

阅读全文

与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哈弗h6燃油滤芯在汽车什么位置 浏览:251
什么牌子净化器过滤水是矿物质水 浏览:898
污水管过马路地下打眼用什么 浏览:844
腾达F3广告过滤 浏览:857
养殖地阳离子交换量多少 浏览:221
生活小妙招清水垢 浏览:899
冰箱里的污水怎么就出来了 浏览:689
excel过滤重复数据公式 浏览:168
edi电流越大水质反而下降了 浏览:169
别墅的提升泵是不是装在积水坑里 浏览:168
pet油漆树脂 浏览:747
饮水机水嘴漏水怎么补 浏览:487
污水怪物长什么样子 浏览:911
宁波市江北区城管局污水管网工程 浏览:820
沙场污水突然压泥不紧怎么办 浏览:949
梦幻西游中级回梦丹用 浏览:179
cad如何用三维建模画污水支管 浏览:329
商用纯水机流量计怎么读 浏览:737
农村家用饮用水处理设备 浏览:134
高效过滤器检漏仪广度计 浏览: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