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污水流量计如何实现在线比对和校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12月24日,发布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在《安装技术规范》中,提出了在线监测系统的组成中,需要有流量监测单元,对于需测定流量的排污单位,要建设明渠标准化计量堰(槽),并且堰槽的建设应能够进行明渠流量计比对工作,推荐三角堰、矩形堰及巴歇尔槽。在《验收技术规范》中,对水污染源流量监测单元的验收方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分为液位误差比对和流量误差比对,具体如下:
(1) 液位误差比对:用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液位测量精度≤0.1 mm)和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测量同一水位观测断面处的液位值,进行比对试验,每2 min记录一次数据对,连续记录6次,计算每一组数据对的误差值Hi,选取最大的Hi作为流量计的液位比对误差。
(2) 流量误差比对:用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和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测量同一水位观测断面处的瞬时流量,进行比对试验,待数据稳定后,开始计时,计时10 min,分别读取明渠流量比对装置该时段内的累积流量F1 和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该时段内的累积流量F2,按公式计算流量比对误差ΔF。
根据以上要求可以看出,在现场验收时需要用到便携式明渠流量计,验收的过程中要连续地统计记录液位数据及流量数据,需要在12分钟内同步记录在线明渠流量计和便携污水流量计各6个液位数据,及在10分钟内同步记录在线明渠流量计和便携污水流量计各2个明渠流量累计数据,而且因为污水流量监测过程是不可逆的,一旦在记录过程中出现问题,则需要重新进行比对验收,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给现场的验收工作带来了困难。
国内虽然有各类的明渠污水流量计,但是并没有一款能够方便快速完成上述验收任务的便携式污水流量计,我们公司利用多年环保监测仪器研发经验,结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等标准的要求,开发出了一款专门针对明渠流量计现场验收要求的便携式明渠流量计HX-FX型便携式明渠流量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12月24日,发布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在《安装技术规范》中,提出了在线监测系统的组成中,需要有流量监测单元,对于需测定流量的排污单位,要建设明渠标准化计量堰(槽),并且堰槽的建设应能够进行明渠流量计比对工作,推荐三角堰、矩形堰及巴歇尔槽。在《验收技术规范》中,对水污染源流量监测单元的验收方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分为液位误差比对和流量误差比对,具体如下:
(1) 液位误差比对:用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液位测量精度≤0.1 mm)和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测量同一水位观测断面处的液位值,进行比对试验,每2 min记录一次数据对,连续记录6次,计算每一组数据对的误差值Hi,选取最大的Hi作为流量计的液位比对误差。
(2) 流量误差比对:用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和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测量同一水位观测断面处的瞬时流量,进行比对试验,待数据稳定后,开始计时,计时10 min,分别读取明渠流量比对装置该时段内的累积流量F1 和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该时段内的累积流量F2,按公式计算流量比对误差ΔF。
根据以上要求可以看出,在现场验收时需要用到便携式明渠流量计,验收的过程中要连续地统计记录液位数据及流量数据,需要在12分钟内同步记录在线明渠流量计和便携污水流量计各6个液位数据,及在10分钟内同步记录在线明渠流量计和便携污水流量计各2个明渠流量累计数据,而且因为污水流量监测过程是不可逆的,一旦在记录过程中出现问题,则需要重新进行比对验收,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给现场的验收工作带来了困难。
国内虽然有各类的明渠污水流量计,但是并没有一款能够方便快速完成上述验收任务的便携式污水流量计,我们公司利用多年环保监测仪器研发经验,结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等标准的要求,开发出了一款专门针对明渠流量计现场验收要求的便携式明渠流量计HX-F3型便携式明渠流量计。
⑵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二)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第八条环境信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软件开发;
(二)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核实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
(三)协助环境监察机构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进行维护管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第十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三)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五)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六)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经费。第三章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第十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三)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四)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
(五)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⑶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技术要求的组成
组成如下。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技术要求的组成标准规定了水污染源排放口、流量监测单元、监 测站房、水质自动采样单元及数据控制单元的建设要求,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及水质自 动分析仪的安装要求,以及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调试、试运行技术要求。
⑷ 国控污染源细颗粒物自动在线监测体系指啥,包括哪些方面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
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第五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第二章 企业责任
第六条 国控企业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1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2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并整小时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国控企业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
第七条 国控企业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
第八条 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
第九条
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条 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普洛帝 颗粒计数器 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控企业。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必须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等。
第十四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的,国控企业应当严格按责任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责任环保部门不接收整改期间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违规运行或其他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责任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责任环保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地方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考核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监督考核内容
(一)比对监测
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
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
(二)现场核查
1、制度执行情况
(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2)运行、巡检记录
(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
(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
(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2、设备运行情况
(1)仪器参数设置
(2)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
(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
(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三、监督考核方式
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监督考核,填写监督考核表。
四、监督考核判定结果
(一)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各类报表等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三)擅自更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设定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表》
⑸ 环保在线监测自动做样几小时一次
生态环境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第6章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采样方式。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和流量计对瞬时水样进行监测:
连续排放时,pH值、温度和流量至少每10min获得一个监测数据;
间歇排放时,数据数量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的6倍。
CODCr、NH3-N、TP、TN、TOC水质自动分析仪对混合水样进行监测:
连续排放时,每日从零点计时,每1小时为一个时间段,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在该时段进行时间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样(如:每15分钟采一次样,1小时内采集4次水样,保证该时间段内采集样品量满足使用),水质自动分析仪测试该时段的混合水样,其测定结果应计为该时段的水污染源连续排放平均浓度;
间歇排放时,每1小时为一个时间段,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在该时段进行时间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样(依据现场实际排放量设置,确保在排放时可采集到水样),采样结束后由水质自动分析仪测试该时段的混合水样,其测定结果应计为该时段的水污染源排放平均浓度。如果某个采样周期内所采集样品量无法满足仪器分析之用,则对该时段作无数据处理。
如果企业设置的采样方式不符合最新要求,应立即添置、更新采样设备和监测仪器,以满足现行有效的技术指南要求。否则,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进行查处。
⑹ 我国水污染情况及监测方法简述
(1) 污染源烟尘(粉尘)在线监测仪 用于在线监测污染源烟尘、工艺粉尘排放量(浓度或总量),包括测量相关参数:流量、O2、含湿量、温度等,是实现污染源排放总量监测的必备监测仪器。 (2) 烟气SO2、NOx在线监测仪 用于在线监测烟气中SO2、NOx含量,通过流量测量,实现总量监测。 (3) 环境空气地面自动监测系统 该系统用于空气质量周报、日报监测,主要监测项目有:SO2、NOx、CO、O3、PM10等。 (4) 酸雨自动采样器 自动采集降水样品,以便测定降水的pH值。 (5) PM10采样器 用于采集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以下的颗粒物。 (6) 固定和便携式机动车尾气监测仪 用于测定机动车排放尾气中CH、CO等含量。 2、污染源和环境水质监测仪器: (1) 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 污染物排放的总量监测要求浓度与流量同步连续监测,在线测流和比例采样是总量监测的基本技术手段,对于重点污染源还需要配备在线监测仪器。 (2) 流量计 用于规范化的明渠污水排放口流量的在线连续监测仪器。 (3) 自动采样器 用于污染源排放口具有流量比例和时间比例两种方式的在线自动采样装置。 (4) 在线监测仪器 用于工业污染源或污水排放口的在线测分析仪器。监测主要项目有:COD、TOC、UV、NH4+-N、NO3-N、氰化物、挥发酚、矿物油、pH等,应具有自动校正和自动冲洗管路功能。 (5) 环境水质自动监测仪器 用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指标的在线自动监测仪器。水质自动监测项目分为水质常规五参数和其它项目,水质常规五参数包括温度、pH、溶解氧(DO)、电导率和浊度,其它项目包括高锰酸盐指数、总有机碳(TOC)、总氮(TN)、总磷(TP)及氨氮(NH3-N)。 (6) 总有机碳(TOC)测定仪 总有机碳(TOC)是反应水体有机物含量的指标,可用于污染源或地表水的监测。 3、便携式现场应急监测仪器 便携式现场应急监测仪器,用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监测,其主要特点为小型、便于携带及快速监测。 (1) 便携式分光光度计 用于现场监测的便携式分光光度计,测试组件一般包括氰化物、氨氮、酚类、苯胺类、砷、汞及钡等毒性强的项目。 (2) 小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 用于现场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的小型便携式仪器,主要监测项目有CO、Cl2、H2S、SO2及可燃气监测等。 (3) 简易快速检测管 用于快速定量或半定量检测水中或空气中有害成分的现场用简易装置,主要监测项目有CO、Cl2、H2S、SO2、可燃气、氨氮、酚、六价铬、氟、硫化物及COD等。 4、电磁辐射和放射性监测仪器 (1) 全向宽带场强仪 用于测量某频率范围内的综合电磁场强。 (2) 频谱仪 用于测量不同频率电磁辐射的场强及谱分布。 (3) 工频场强仪 用于测量50HZ工频电磁场强度。 (4) 大面积屏栅电离室α谱仪 测量环境介质中α放射性核素的浓度。 (5) 全身计数器 用于监测职业工作者或公众的全身污染情况。 (6) 环境辐射剂量率仪 用于监测环境贯穿辐射水平。 四、重点研究的环境监测仪器和环境标准样品 1、环境遥感监测系统。用于监测大范围的环境污染状况与生态环境状况。如监测河上、海上溢油;监测各排污口排污状况;远距离监测污染源烟尘、烟气排放情况以及发生赤潮的面积、程度等。实现环境预报监测。 2、有机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 3、光化学烟雾监测系统。 4、有机物环境标准样品(①挥发性卤代烃混合标样,②挥发性芳香烃混合标样,③多环芳烃混合标样,④苯胺类混合标样,⑤酞酸酯类混合标样,⑥有机磷农药混合标样,⑦有机氯农药混合标样,⑧含N、含P的有机农药混合标样,⑨半挥发性有机物混合标样,⑩挥发性有机物混合标样)等。 5、PM2.5采样器。 五、 发展环境监测仪器的政策措施 1、发展环境监测仪器及其设备是实现监测技术现代化,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准确信息的重要保证,国家鼓励研制开发和生产国家所需的监测仪器设备。 2、加强对环境监测仪器的开发和生产的宏观引导,加强对环境监测技术、监测仪器发展趋势的调查研究,适时制订环境监测仪器的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明确环境监测的的需求和方向,指导和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发展。 3、加强环境监测仪器的标准化工作。环境监测仪器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物质基础,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科学、准确、可比,应加强环境监测仪器标准的制订工作。将环境监测仪器标准纳入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与环境监测规范、环境分析、检测方法的制订工作统一规划,协调进行。通过制订统一的标准引导环境监测仪器的技术进步。 4、加强对环境监测仪器的监督管理,建立一批具有良好的技术基础和权威性的技术中介机构,对环境监测仪器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状况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对在环境监测中用于执法监测的环境监测专用仪器实行“准入”制度。 5、加强环境监测仪器的技术创新工作,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急需的监测技术的科研投入,把环境监测技术的开发列入环境科研重点领域。借助国家各种扶持政策,推进环境监测仪器的产业化和技术升级。 6、促进监测仪器科研与生产结合,鼓励环境监测仪器生产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环境监测技术的成果转化。 7、走引进、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的道路。对我国目前生产技术落后,国外已有先进的成套技术的监测仪器,鼓励引进国外的关键技术,合资生产,再逐步实现国产化。 8、利用市场调控手段,促进环境监测仪器生产企业的重新组合,逐步改变监测仪器生产技术薄弱、投资分散、低水平重复、市场竞争力低的状况,实现适度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形成一批监测仪器生产的骨干企业。 9、根据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制订环境监测工作的相应法规,逐步在一些大中城市建立区域性的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的自动化网络系统。通过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自动化网络建设的示范工程,带动自动化环境监测网络系统的形成。扩大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市场需求。 附:环境监测仪器分类 附件: 环境监测仪器分类 按使用领域环境监测用主要仪器设备分以下几类: 1、空气质量与污染源废气监测专用仪器: TSP采样器(大、中流量) PM10采样器(大、中流量)* PM2.5采样器** 粗(PM2.5-10)细(PM〈2.5)颗粒物双道采样器 空气颗粒物分级采样器 粉尘采样器 酸雨自动采样器* 气体采样器 气体监测仪(SO2、NOx、CO、O3、HCl、Cl2、CH等) 环境空气地面自动监测系统* 烟尘采样器 烟气采样器 烟尘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烟气SO2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烟气NOx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烟气参数O2、湿度、压力、流速等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区域(如机场、交通干线、工业区)及重点污染源(如电厂、冶炼厂、建材厂的烟囱)连续监测系统**汽车尾气监测仪* 光化学烟雾监测系统** 2、环境水质与污水监测专用仪器: 水质采样器 污水采样器 COD测定仪 BOD5测定仪 油份浓度仪 溶解氧测定仪 色度计 浊度计 盐度计 总有机碳(TOC)测定仪* 总氮测定仪 总磷测定仪 氨测定仪 氰化物测定仪 游离氯测定仪 环境水质的自动监测系统* 污水测流和在线连续监测系统* 有机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 3、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仪器: 便携式气相色谱仪(带PID检测器,可在野外现场监测大部分有机污染物) 车载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可用于土壤、固废现场金属污染调查) 车载式GC_MS仪 便携式分光光度计* 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器(Cl2、CO、可燃气、CH4、苯系物等)* 报警装置(CO、CH4、Cl2、H2S、汽油泄漏等) 简易快速检测管* 快速BOD测定仪 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 流动监测车 4、其它要素监测仪器 噪声监测仪 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振动监测仪 场强仪* 全向宽带场强仪* 宽带电磁场强仪* 工频场强仪* 大面积屏栅电离室α谱仪* 全身计数器* 环境辐射剂量率仪* 生态环境的遥感遥测系统 环保治理设施、监测仪器运行状态监视仪 5、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及其设备 (1) 光学类仪器: 可见分光光度计 紫外分光光度计 荧光分光光度计 火焰光度计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原子荧光光度计 等离子发射光谱仪 X-射线荧光光谱仪 (2) 电化学仪器: pH计 离子计 电位计 示波极谱仪 阳极溶出仪 库仑仪 电位滴定仪 电导仪 (3) 色谱类仪器 离
⑺ 请问环保局事业单位考试的环保专业知识是考什么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参考重庆市环保局
2011年面向社会考试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环境保护专业知识》考试大纲
一、考试目的
本专业考试的目的是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环境监督管理职位所需能力,是否熟悉相关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
二、考试题型
本考试题型包括单选题、不定项选择题、问答题、论述题。
三、考试范围
(一)《环境监察(第三版)》所规定的内容。
(二)《排污收费制度(试用)》所规定的内容。
(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6.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四)报考“环境监督管理1”考生增考以下内容。
10.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11.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办法
1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1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14.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15.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⑻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2019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污水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部分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2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监测方案制定的内容;
——增加了附录A,给出常用污水监测项目的采样和水样保存要求;
——删除了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急监测、资料整编等内容;
——修改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中污水内容的相关表述;
——完善了采样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
关内容。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涉及到污水监测的部分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3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手工方法对排污单位污水进行监测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 4883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J 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2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CJ/T 3008.1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三角形薄壁堰
CJ/T 3008.2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矩形薄壁堰
CJ/T 3008.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巴歇尔量水槽
CJ/T 3008.4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宽顶堰
CJ/T 3008.5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三角形剖面堰
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延伸阅读:
2017版COD测定法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
十三种污水处理基础指标的分析方法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