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宁夏回族自治区对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如何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沟渠、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完善政策措施,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水行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污染防治意识,鼓励开展水环境保护志愿服务,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并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再生水利用、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推广应用。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支持。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实施清洁生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接到检举的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查处。
第二章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水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二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水环境。
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第十三条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符合相关产业规划的工业集聚区。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工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第十四条接纳工业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和接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在排污口建设取样井(口),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提供取样、监测等便利条件。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的出水水质进行取样检测,发现被检测水质未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和接纳标准的,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支持企业对工业废水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章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十八条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因地制宜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和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老旧城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应当逐步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暂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区域,应当通过建设调蓄设施、增大截流倍数等措施,预防雨水、污水合流引起的溢流污染。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第二十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应当纳入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和其他市政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酸液、碱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液,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和安全处置,不得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直接排入水体。
医疗污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处理处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当按照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污染防治要求,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和发展布局,强化农业的生态系统功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应当分区域建设集中或者分散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和处理农村污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村污水应当集中收集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示范奖励等措施,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水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与改造,推进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水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水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畜禽养殖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收集贮存设施。
第二十九条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预防和减少水产养殖对水环境的污染。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饵料、药物,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污染防治需要,在河流、湖泊、沟渠、水库沿岸划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农药、化肥的区域。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加强对生产、运输、销售、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的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禁止在河流、湖泊、沟渠、水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用农药的器械。
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测设备,保障饮用水水源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得擅自调整。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禁止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的保护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稳定、持续的发挥水体净化功能,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
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黑臭水体整治计划,统筹推进城市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入黄河排水沟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排水沟综合治理,减少入黄河排水沟的水污染物排放量,确保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入黄河排水沟沿线散居居民生活污水、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应当纳入排水沟综合治理范围。
第三十九条利用地下热水资源进行取暖、洗浴、水上娱乐等活动的,应当对尾水进行降温或者降低有害成分等处理,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水生态环境调查,制定修复方案,采取截污治污、清淤疏浚、湿地修复、生态保护带建设等措施,对水生态系统进行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生态。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实现对重点地区的有效监测。
第四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部门,在河流、沟道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交界处设置地表水水质和水量监测断面,实时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信息。
河流、沟道上游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出界断面水质达标。
第四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检查和自动监测等方式,加强对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水污染隐患排查,防止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
第四十六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保存完整的原始监测记录和报告,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沟渠、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共享信息,协调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件。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处置和水环境修复责任,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水环境损害发生后,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与造成水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第五十条鼓励水污染防治、市政建设等专业企业,通过委托管理、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经营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和接纳标准的工业废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雨水收集口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第五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五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三)对水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B. 污水处理厂有味没
要看你去处理什么污水的厂,是用什么方法处理的!密封的当然没有味!像曝气池和格栅处就有味!二沉池,储泥池就没什么味!如果厂子有焚烧炉,烧东西的时候就有味!
C. 水除臭方法
除臭工艺方法可以分为吸收吸附法和燃烧法两大类,常见的方法有植物液气相反应法、化学除臭法、活性炭吸附除臭法、燃烧除臭法、生物除臭法和低温等离子体工艺除臭法等。
植物液气相反应法
该除臭法的原理是将纯天然植物提取液雾化,让雾化后的分子均匀地分散在空气中,吸附空气中的异味分子,与异味分子发生分散、聚合、取代、置换和合成等化学反应或催化与空气中的氧气反应,使异味分子发生变化,改变原有的分子结构,使之失去臭味。反应的最后产物为H2O、氧和氮等无害的分子。具体机理如下:
①植物液含有生物碱,与硫化氢等酸性异味分子反应消除异味。
②植物液部分有效成分具有还原性,能与异味气体中的部分物质(如甲醛)之间有氧化还原反应消除异味。
③植物液具有很大的比表面积,具有很大的表面能(平均每摩尔约为几十千卡)。溶液的表面不仅有效的吸附在空气中的异味分子,同时也能被吸附的异味分子的立体结构型发生改变,消弱异味分子中的化合键,使得异味分子的不稳定性增加,容易殖民地其他分子进行化学反应,比如与植物液中的酸性缓冲液发生反应,最后生成无味、无毒的有机盐。
化学除臭法
当恶臭气体在水中或其它溶液中溶解度较大,或恶臭物质能与之发生化学反应时,可用液体吸收法治理。恶臭气体常见吸收剂有苛性钠、次氯酸钠、硫酸、盐酸、亚硫酸钠等。原理如下:
化学洗涤法一般采用喷淋塔的形式对恶臭气体进行处理,喷淋塔属两相逆向流填料吸收塔。气体从塔体下方进气口沿切向进入净化塔,在风机的动力作用下,迅速充满进气段空间,然后均匀地通过均流段上升到填料吸收段。在填料的表面上,气相中污物与液相中物质发生化学反应。反应生成的可溶性盐随吸收液流入下部贮液槽。未完全吸收的气体继续上升进入喷淋段。在喷淋段中吸收液从均布的喷嘴高速喷出,形成无数细小雾滴与气体充分混合、接触、继续发生化学反应。在喷淋段及填料段两相接触的过程也是材热与传质的过程。通过控制空塔流速与滞贮时间保证这一过程的充分与稳定。对于某些化学活泼性较差的气体,尚需在吸收液中加入一定量的表面活性剂。塔体的比较上部是除雾段,气体中所夹带的吸收液雾滴在这里被清除下来,经过处理后的洁净空气从净化塔上端排气管排入大气。
活性炭吸附除臭法
活性炭吸附除臭法是利用活性炭能吸附臭气中致臭物质的特点,在吸附塔内设置各种不同性质的活性炭,致臭物质和各种活性炭接触后,排出吸附塔,达到脱臭的目的。活性炭达到饱和后,需通过热空气、蒸汽或NaOH浸没进行再生或替换。活性炭的再生与替换价格较昂贵、劳动强度大且再生后的活性炭吸附能力降低。
燃烧除臭法
燃烧除臭法有直接燃烧法和触煤燃烧法。根据恶臭物质的特点,在控制一定的温度和接触时间的条件下,臭气直接燃烧,达到脱臭的目的。
低温等离子体工艺除臭法
是继固态、液态、气态之后的物质第四态,当外加电压达到气体的放电电压时,气体被击穿,产生包括电子、各种离子、原子和自由基在内的混合体。放电过程中虽然电子温度很高,但重粒子温度很低,整个体系呈现低温状态,所以称为低温等离子体。低温等离子体降解污染物是利用这些高能电子、自由基等活性粒子和废气中的污染物作用,使污染物分子在极短的时间内发生分解,并发生后续的各种反应以达到降解污染物的目的。
D. 小区污水井臭味
建议可以先跟物业反映 如果一定要自行处理的话可以堵住那两个孔 放心污水井只排污不会有气体聚集产生爆炸的
E. 污水处理,曝气池有一种很刺鼻的气味是什么原因!
污水处理设施能抄产生许多有害气体,比如甲烷(可燃气体)、硫化氢、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这些气体有多种来源,比如污水池、泵站、曝气池、污泥消化池、除臭车间和处理车间。
污水处理厂常见有毒有害气体,通常是沼气产生的高危区这些从污泥中产生的沼气含有甲烷、硫化氢和二氧化碳等有害物质。甲烷除了极易爆炸以外,还能导致氧气浓度降低,从而增加了使人窒息的风险。
在另一方面,硫化氢在低浓度下有特殊的气味,极易辨别,但当浓度超过150ppm时,人的嗅觉神经就会因被损坏而闻不到它的气味,从而掩盖其真实的存在,即使硫化氢达到了致死浓度,工人也闻不到其气味,产生致命危险。由于沼气极易燃烧,污泥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可用于发电,因此,如果从消化池中渗漏出来,将会非常危险,很有可能导致爆炸。
和饮用水处理一样,污水通常也是用处理之后,才能排出工厂。因此,也需要从存储到后的处理的各个阶段进行相同的严格的气体监控。
F. 污水井反味的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现在有一种防臭的装置,安装上就不臭了,几十块钱一个
G. 饮用水污染的事件经过
水源污染、管网污染、二次供水污染等各种因素,都能导致饮用水中出现致病病菌或有毒、有害的物质。
当自来水或者饮水机的桶装水颜色浑浊、有悬浮物、有异味或水温出现明显异常时,很可能发生了水污染。
饮用水污染
1、介水传染病
介水传染病的病原体
细菌:如伤寒杆菌、副伤寒杆菌、霍乱弧菌、痢疾杆菌、致病性大肠杆菌等
病毒:如甲型和戊型肝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柯萨奇病毒、人类轮状病毒和腺病毒等
原虫:如贾第氏虫、溶组织阿米巴原虫、血吸虫等。
介水传染病发生
忽视水源卫生防护:使生活饮用水的水源,被含有病原体的粪便和生活污水污染。 给水的净化和消毒不完善 饮用水未经必要的净化和完全消毒,即供给居民饮用。 输水(储水、配水)实施出问题,处理过(净化、消毒后)的饮用水在输配水和储水过程中,由于管网渗漏、出现负压等原因,重新被病原体污染。
介水传染病的特点
水源若为一次性严重污染,呈现爆发流行状态,可在短期内突然出现大量的病例,而且绝大多数的病例的发病日期,都集中在同一个潜伏期内。如果水源是经常,多次的被污染,呈现散发流行趋势,病例终年不断。
病例分布与被污染水源的供水范围一致,绝大多数病例都有饮用同一水源的历史。
一旦饮用水的污染源被控制,饮用水加强净化和消毒后,疾病的流行便会迅速终止。
螺旋体:主要为钩端螺旋体
它们主要来自人畜粪便、生活污水、医院污水以及畜牧屠宰、皮革和食品工业等废水。
介水传播范围的大小和发病率的高低,与水源的种类、供水的范围(或水体污染范围)、水被污染的程度和频率、病原体的种类、居民的卫生习惯、饮用水的净化和消毒的措施等,都有关系。
2、化学性污染引起的中毒
3、地表水源污染
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下游及沿岸卫生防护范围内,有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排入。 饮用水源取水口卫生防护范围内,河流沿岸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修建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货栈;修建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码头。因为雨水冲刷,泄漏流进河流而污染。 饮用水源出口卫生防护范围的两岸农田利用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灌溉;使用难降解的或者有剧毒的农药。 饮用水源输水(引水)明渠沿岸,有上述污染源,特别是近距离修建养鱼池、放牧等。
4、地下水源污染
水源井单井及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有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渗水坑(井)、渗水厕所(旱厕);对方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农田使用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灌溉;使用难降解的或者有毒、有害的农药、化肥。 在水源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破坏深水土层,如修建没有防渗措施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排放水渠、沟;修建垃圾、粪便处理厂;填埋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挖沙、挖土;修建养鱼池等。 水源井井壁裂缝渗漏,使得生物性或化学性污染物通过裂缝、渗漏处进入水源井。 用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回灌,或用流经生活垃圾堆放场或工业废渣堆放场的地面径流回灌。
5、饮用水的管网污染
管材质量差 用铸铁管或陶瓷管做饮用水管,铸铁管容易生锈,陶瓷管有渗透性。常因锈蚀,渗漏引发管网污染。 施工质量留下的隐患 (1)管道连接前和连接后不冲洗,使得管道中积存的污物,长时间的、间断性的污染饮用水;施工时饮用水管道连接不严,造成接口处渗漏,一旦停水,水管内便形成负压,水管外的污水,污染物就会渗入水管内,一旦恢复供水,水管内的污染物便污染了饮用水。 管道埋设在污染区内。所谓“污染区”是指垃圾、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货栈;家禽家畜饲养场;污水暗管、污水阴沟、暗渠等。 饮用水管网通过上述地区时,若没有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饮用水非常容易遭受污染。
设计不合理饮:用水管和非饮用水管相联接。如果饮用水管和消防用水水管相连接,饮用水管和工业用水水管连接,饮用水阀门井与污水井相邻,井壁无防渗措施等;饮用水管和污水管距离、位置不当。将污水管铺设在自来水管上方,自来水管与污水管平行铺设时,水平间距离小于1.5米,垂直距离小于0.5米,自来水管在污水管上方交叉铺设时,垂直距离小于0.4米等。在这种情况下,当污水管破裂,自来水管渗漏时,由于停水,自来水管内形成负压,污水便可以进入。 用户违章连接 用户未经过供水部门同意,未加卫生、安全措施,将饮用水管与其他水管连接,用于污物洗涤、物品浸泡、冲刷厕所,配制化学药品等。一旦自来水停水,饮用水管内产生负压,便把其他水管内的污水吸入饮用水管内。
二次供水设施污染的原因
设计不合理:二次供水的管线,与消防用水管线、工业用水管线连接;储水池(水箱)的溢水管和排水管直接与下水道管线连接;水箱的出水,无防止二次污染的消毒措施;水箱内壁涂料不符合卫生要求,涂料易发生溶出赫脱落。
水箱的结构不合理:水泥水箱内壁部光滑,不利于清洗;钢板水箱易生锈,污染水质;水箱观察孔(人孔,出入孔)无盖,无锁;水箱无通气孔,溢水管的开口无防护网罩。
管理不善:不定期清洗、消毒;消毒设施不能正常运转,出水无余氯;二次供水不定期检测或监测的项目达不到要求;水箱周围环境脏乱,水箱盖不严密等。
事件之一
2014年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为供水行业敲响警钟
兰州事件是中国供水行业发展阶段性矛盾的一次集中体现,暴露了城市饮用水安全面临的严峻挑战。其高风险性既来自于环境污染、不合理城市布局带来的水源、输水安全隐患,也来自于中国供水等公用事业的机制不畅、管理混乱。
在“4·11”自来水事件后,兰州饮水安全问题终于接受了人大代表的一次面对面“大考”。2014年12月26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联组会议,专题询问全市饮水安全问题。“4·11”事件发生后,水源地的建设与保护迫在眉睫。
事件之二
辽阳居民饮用水污染事件
辽阳市弓长岭区自来水公司2006年12月1日初步查明,是由于水井自身过滤器破损等原因造成。10台供水车持续为居民送水,基本解决了6026户共1.7万人饮水问题。 从2006年11月25日开始,弓长岭区安平街道自来水出现浑浊现象,起先居民以为自来水部门在修管线,也没在意。但一连几天,自来水浑浊现象却更严重,于是居民把情况反映给社区、街道。 事件发生后,辽阳市立即要求自来水井附近所有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相关企业、工程停产停工。街道则逐户告知,让居民不要饮用现有自来水,在各社区设供水点,安排了10台水车为居民专供水。自来水公司对已污染的水井进行清洗;环保局对疑似污染源特别是被污染水井周围的固、液体排放物彻底清除;城建局委托自来水公司接引汤河二期供水管线,临时解决居民饮水。 2006年12月1日,经辽阳市疾控中心检测,自来水井的主要指标合格,自来水已基本符合饮用水标准。
事件之三
1993年,美国威斯康星州发生了40万人感染隐孢子虫事件,世界范围内有超过20起的隐孢子虫大规模感染事件的发生。隐孢子虫属于水介传播的病原微生物,最显著的特点是具有较厚的壁囊,在水环境中可长期存在,并且能够耐氯。在我国,一直没有隐孢子虫大规模感染事件的发生。
H. 饮水机有塑料味怎么办
饮水机有塑料味怎么办
饮水机有塑料味怎么办,对于公司办公室,写字楼,甚至一些家庭来说,饮水机是一种非常常用的电器,但是饮水机用久了要清洗,跟着我一起来看看有关饮水机有塑料味怎么办,赶紧学起来!
饮水机有塑料味怎么办
1)新买回家的饮水机,不要急着就饮用里面放出来的水。
2)先放一段时间的凉水,冲洗一下出水口。
3)再用高温将道水烧开,然后放掉。这样做是为了进一步清洗出水口。
4)如果仍然觉得水有味道,建议把食用醋倒在里面浸泡半个小时。
5)要是担心还会有味道可以多浸泡一段时间。
6)浸泡完后把醋放出再接上桶装水按照前面的方法清洗,直到没有醋味即可。
清洗饮水机步骤
1、去电源插头,取下水桶,打开饮水机后面的排污管口(一般为白色塑料材质的旋钮),排净余水。然后,再打开冷热水开关放水。
2、取下“聪明座”(就是饮水机内接触泉水桶的部分),用酒精棉仔细擦洗饮水机内胆和盖子的内外侧,为下一步消毒做准备。
3、按照去污泡腾片或消毒剂的说明书配置消毒水(去污泡腾片和专用消毒剂超市都有卖,价格也不贵),导入饮水机,使消毒水充盈整个腔体,留置10~15分钟。
4、打开饮水机的所有开关,包括排污管和饮水开关,排净消毒液。
5、用清水连续冲洗饮水机整个腔体(这个过程建议把饮水机搬到卫生间里,保证水量充沛),打开所有开关排净冲洗液体。
饮水机清洗方法
1、水桶搬家。为了防止水流出来,可在饮水机的脖子上围一条毛巾。也可以等水喝完之后再洗,这样就省去搬桶的麻烦。
2、放水。在放水之前,要把饮水机的电源关掉。先把饮水机前面的两个水龙头里的水放干净,然后再把藏在饮水机背后的两个塞子打开,放干净水箱里的水,水不要倒掉,还有用处。
3、自制清洗剂。拿一个柠檬,用小刀把柠檬切开,把柠檬的籽儿掏干净,然后挤柠檬汁。把柠檬汁挤到刚才接了水的容器里,柠檬汁是起到杀菌与去除水碱的作用。
4、水箱倒满洗涤剂。把饮水机的聪明座拿下来,把清洗剂倒进水箱里,打开前面的水笼头看看,如果两个水龙头都流水,那就说明水箱里已经充满清洗剂了。把放出的清洗剂再倒进水箱里,盖好聪明座。打开电源,把水箱里的水烧开后,浸泡一个小时。
5、放出洗涤剂。一个小时后,清洗剂就完成它的使命了。再次把电源关掉,先把前面两个水龙头里的水放干净,然后打开饮水机背后的两个塞子,把水箱里的.水放干净。如果饮水机很长时间没有洗了,就用这个方法再洗一次。
6、冲洗饮水机。洗完饮水机之后,还要用清水冲洗两遍。
饮水机清洗的误区
1、饮水机能加热、制冷、流出水就没问题饮水机
这仅仅表明饮水机的使用功能没有问题,因涉及人体健康,饮水机需要定期进行维护(消毒、清洗)。
2、经常用洗洁精檫洗就干净了
用洗洁精或其他洗涤剂檫试饮水机,只是对饮水机外表进行了清洁,而饮水机真正涉及水的核心部分是藏于饮水机里面的热罐、冷罐和连接管道,这些部位才是真正容易产生沉积物、滋生细菌病毒的地方。
3、用热烫开水浸泡、冲洗就能杀灭细菌、病毒了
用热烫开水浸泡、冲洗只可以杀灭极个别的细菌,必须使用针对性极强的饮水机专用消毒液,而且对其使用分量、浸泡时间都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是采取臭氧杀毒方法。
4、发现水中有异味或异物才清洗
饮水机在正常使用状态下,根据选用饮用水的水质优劣。2-3个月应该全面消毒除垢清洗一遍。
I. 饮水机出来的水有味,怎么办
饮水机需要定期消毒的,不然会滋生大量细菌并产生异味呢。可以用八四消毒的,但是要冲洗干净
J. 污水场所产生的气味 对人体有害吗
长期的话有一定危害。
会刺激眼睛、咽喉、肺,长期吸入会麻痹人体相关嗅觉细胞,影响视力、肺活量;
如果是此类职业个人,要经常在闲暇时间换换地方如公园、森林、广场活动活动,变个环境条件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