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电镀行业的COD排放量标准是多少
2008年1月1日起,《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开始正式实施,其中对电镀企业废水中的COD排放标准从严要求,定为小于80mg/L。今年2月18日,天津市颁布实施《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CO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为50mg/L,二级标准为60mg/L。
⑵ 江苏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10月,省委、省政府决定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以治理环境污染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重点是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各项目标任务已提前超额完成。截至2009年底,全省累计关闭化工生产企业4631家。为巩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促进化工行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专项整治。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二)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按照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各地要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严格的环保和安全审查,具体操作中需把握以下原则:
1.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省级化工园区或经省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环评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否则不予审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化工集中区内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不予审批。淮河流域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的,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2.新建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且需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
3.依法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4.省级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以外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在项目环评审批前,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5.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需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剧毒化学品企业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各地对省级化工园区和经省辖市人民政府重新确认的化工集中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基础配套条件,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新入区企业接管率达到100%;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满足集中供热条件的化工集中区,集中供热率要达到100%;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绿化隔离带。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逐步集中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安全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搬迁,不能搬迁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入园进区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并做到“清污分流、一企两管”,危险废弃物全部安全处置。各地可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加快主城区的化工生产企业搬迁退城、入园进区。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限期搬迁,并确保搬迁安全。
(四)强化化工点源污染治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环保标准要求,对全省化工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工业废水提标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或关闭。太湖流域化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属于杂环类农药等行业的企业要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2008年第28号)相关要求。
(五)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对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鼓励和推进化工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六)着力推进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新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七)建立化工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总结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经验做法,加强标准规范的研究制(修)订工作,完善政策法规,建立起化工行业长效管理、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化工生产企业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对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将调整和充实全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保厅、省安监局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位。各地也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确保正常运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完善化工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和化工集中区建设等方面的鼓励扶持政策。对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非化工产品的,通过规费减免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重大隐患整改、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关闭企业的主要化工生产设备拆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原生产场址环境修复等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对主动实施关闭和搬迁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严格执法管理。省及各地化工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开展专项整治与新形势下调整振兴化工产业的关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深入进行。
⑶ 谁有苏政办发(1982)67号文件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
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10月,省委、省政府决定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以治理环境污染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重点是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各项目标任务已提前超额完成。截至2009年底,全省累计关闭化工生产企业4631家。为巩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促进化工行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专项整治。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的要求,把专项整治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与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措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引导化工企业入园进区。通过两年的专项整治,使化工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安全生产条件切实改善,产品结构优化,产业集聚发展,管理严格规范,全省化工行业安全、环保和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要坚决予以淘汰。
(二)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按照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各地要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严格的环保和安全审查,具体操作中需把握以下原则:
1.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省级化工园区或经省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环评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否则不予审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化工集中区内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不予审批。淮河流域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的,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2.新建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且需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
3.依法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4.省级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以外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在项目环评审批前,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5.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需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剧毒化学品企业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各地对省级化工园区和经省辖市人民政府重新确认的化工集中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基础配套条件,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新入区企业接管率达到100%;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满足集中供热条件的化工集中区,集中供热率要达到100%;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绿化隔离带。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逐步集中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安全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搬迁,不能搬迁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入园进区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并做到“清污分流、一企两管”,危险废弃物全部安全处置。各地可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加快主城区的化工生产企业搬迁退城、入园进区。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限期搬迁,并确保搬迁安全。
(四)强化化工点源污染治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环保标准要求,对全省化工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工业废水提标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或关闭。太湖流域化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属于杂环类农药等行业的企业要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2008年第28号)相关要求。
(五)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对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鼓励和推进化工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六)着力推进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新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七)建立化工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总结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经验做法,加强标准规范的研究制(修)订工作,完善政策法规,建立起化工行业长效管理、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化工生产企业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对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将调整和充实全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保厅、省安监局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位。各地也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确保正常运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完善化工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和化工集中区建设等方面的鼓励扶持政策。对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非化工产品的,通过规费减免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重大隐患整改、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关闭企业的主要化工生产设备拆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原生产场址环境修复等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对主动实施关闭和搬迁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严格执法管理。省及各地化工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开展专项整治与新形势下调整振兴化工产业的关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深入进行。
⑷ 哪位达人告知一下苏州市污水处理厂的联系方式诚谢!!!
1、苏州市福星污水处理厂位于苏州市西南角,西、南面为京杭大运河(尾水受纳水体),占地7.5公顷,服务区域包括苏州城区西片和南片约为46KM,服务人口约25万,一期设计规模为8万吨/日(二期设计规模为10万吨/日)。福星污水处理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设计,采用先进的UNITANK工艺,在中国(除澳门外)尚属首家采用此工艺的污水处理厂,核心设备全部国外进口,一期总投资约1.55亿元人民币,于2002年底正式投产。
2、城东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苏州古城区和城东新区包括苏安新村、东港新村、东环新村、宏富新村和里河新村等小区,以及工业园区启动区的生活污水。该厂位于古城区以东,相门外约850米,占地约54亩,服务范围为19.2km2,受益人口约37万。处理工艺采用常规生物处理法——活性污泥鼓风曝气法,污泥经浓缩,消化和脱水后外运农用。
城东污水处理一期工程从1985年1月动建,1988年10月一级处理试运转,1989年6月二级处理试运转。为解决苏州工业园区启动区的生活污水出路,又增设了二级处理1.5万m3/d,该项目从94年动建。城东厂目前二级处理总量为4.0万m3/d,一级处理总量为9.25万m3/d,一期工程投资1081.4万元,扩建工程投费约1561.356万元,城东污水处理厂工程由上海市政设计院设计。城东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收集系统以干将河为界城南地区的生活污水由西南向东北汇集至平直污水中途提升泵房,城北地区的生活污水由西北向东南汇集至悬桥污水中途提升泵房,经提升后汇入干将路干管,然后至相门污水中途提升泵房,经提升后至城东污水处理厂进水泵房。苏州工业园区的部分生活污水,汇集苏斜路污水中途提升泵房,与城东新区的生活污水汇合流入东环进水泵房,到城东污水处理厂处理。
城东污水处理厂主要接纳生活污水,及部分与生活污水类似的工业污水和初雨径流,设计水质进厂指标为BOD5=250 mg/l,SS=250 mg/l,经处理后出厂水水质BOD5<20 mg/l,SS<30 mg/l,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城东污水处理厂的建成投产对改善古城区河道水污染状况,保持姑苏水城秀美风貌,保护太湖流域水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
城东厂投产以来,运行正常、工艺稳定,污水处理效果良好,完全达到设计的预定要求。2000年处理污水1466.28万m3 ,日平均处理4.01万m3/d,平均出厂水质BOD5、SS、CODcr分别达到7.8 mg/l和22mg/l、46.1mg/l。2001年处理污水1466.16万m3 ,日平均处理4.02万m3/d,平均出厂水质BOD5、SS、CODcr分别达到7.4mg/l、20mg/l和44.5mg/l。近年来,污水处理量年年达到设计规模,出水水质均低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污水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93)的规定值即BOD5、SS、CODcr分别小于30mg/l、30mg/l和120mg/l。城东厂的污水处理极大的减轻了有机物污染,为整治市区水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3、 娄江污水处理厂地理位置处于苏州市区东北角,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工业北区内,是市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一个重要子项目,娄江污水处理厂占地8公顷,设计日处理能力14万吨计划分二期实施,全部建成后,将与日处理为4万吨的城东污水处理厂共同承担苏州市中心规划区东北片(古城区、城东地区、城北地区)以及洋板泾工业区排水区域的污水处理。
娄江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于2000年12月9日开始建设,2004年1月8日竣工。污水处理规模为6万吨/日,总投资概算为1.45亿元。处理工艺采用交替式活性污泥法,二级生化处理。设计进厂水质CODcr:360mg/l,BOD5:180mg/l,SS:250mg/l,NH3-N:35mg/l,设计出水水质CODcr:60 mg/l,BOD5:20mg/l,SS:20mg/l,NH3-N:15mg/l。厂内主要设备由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贷款,通过国际招标引进美国、日本、德国、瑞典、韩国等企业生产的设备和控制系统。处理后的出厂水经出水泵房提升后排入娄江(凤凰泾下游500m)。
4、 城西污水处理厂位古城区以西,三香路寺泾桥南,占地面积33.1亩。本厂隶属于苏州市排水管理处,主要接纳新村住宅群,居民生活污水以及部分单位排放的生活污水,现服务区域东起古城河以西,西至西环路北起干将路,南至胥江。服务面积5.6K㎡,总服务人口6.6万人。处理工艺采用传统曝气活性污泥法。
城西污水处理厂于82年4月开始建设,83年6月一级处理投产运行,85年9月二级处理投产运行,日处理污水5000m3。后于89年开始扩建,扩建部分93年正式运行,日处理量为12500m3。远期将达20000m3。总投资为13000.9万元,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设计。
该厂处理污水性质属生活污水,设计进厂污水浓度为BOD=250㎎/l,SS=250㎎/l;处理后出水达到BOD5<20㎎/l,SS<30㎎/l。经处理后污水排入里双河,后流入城外大运河,初沉池和二沉池剩余污泥经浓缩池自然浓缩后外运填埋。
⑸ 江苏省太湖流域污水总磷排放标准是多少
现在太湖流域对总磷排放管理很严格,总磷排放标准为0.5mg/L,可参考
DB32/1072-2007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⑹ 江苏率先实现小康目标内容是什么
“到2008年底,投资亿元,全面完成太湖流域169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脱氮脱磷“提标”改造任务,使沿湖的污水处理厂全面达到最新制定的最高等级排放标准,与原排放标准相比,再削减排污总量50%左右”。这是近日江苏省政府与沿太湖的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京等5市政府签订新一轮太湖水污染治理责任状上所确立的目标。
为全面加快太湖流域铁腕治污攻坚战,江苏省委、省政府确立了太湖治理的两个阶段目标:2010年在全省总体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前,实现太湖水质明显好转,确保太湖周边地区饮用水安全;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现代化之前,恢复太湖地区山青水秀的自然风貌,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
“十五”以来,江苏省全面加快了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了235万吨,比“九五”期末增加了3.4倍。为了下更大的决心,以更高的标准,用更严的措施彻底治理太湖流域水污染,有效削减城镇生活污染负荷,江苏省针对太湖流域人口密集大、排污总量高的状况,及时组织环保专家制定了更加严格的太湖流域水环境排放标准,特别是针对有效削减氮磷排放量,明确了进一步严控的严格措施。目前,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新的排放标准限值与原先的排放标准相比,C0D排放标准限值由原先的60至120毫克/升,提高到50至60毫克/升;氨氮排放标准限值由原先的15毫克/升,提高到了5毫克/升;总磷排放标准限值由原先的1毫克/升,提高到了0.5毫克/升。
为使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尽快达到最新制定的最高等级排放标准,江苏省政府及时与沿湖5市政府签订了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脱磷“提标”改造的责任状,规定到2008年底,全面完成沿湖169座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脱磷“提标”改造任务。其中,包括日处理323.3万吨已投运的污水处理厂,日处理41.6万吨在建的30座污水处理厂等。据统计,这些沿湖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脱氮脱磷“提标”改造任务后,与现在相比,可再削减C0D排放量50%,再削减总氮60%和总磷50%。
⑺ 谁知道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发展历史
五六十年代:刚刚起步 技术和管理水平较落后
解放初期由于工农业生产刚刚起步,当时的污水污染程度很低,且提倡利用污水进行农业灌溉,特别是北方缺水地区将污水灌溉利用作为经验进行推广,如著名的沈抚灌渠等,所以全国仅有几个城市建设了近十座污水处理厂(还包括1921~1926年间外国人兴建3座污水处理厂),在处理工艺有的还是一级处理,处理的规模也很小,每天只有几千立方米,最大的也只有每天5万立方米左右,致使污水处理技术和管理水平处于较落后的状态。
我国解决城市污水的净化问题始于二十世纪70年代。一些城市利用郊区的坑塘洼地、废河道、沼泽地等稍加整修或围堤筑坝,建成稳定塘,对城市污水进行净化处理。据调查,这个时期在全国已建成各种类型的稳定塘有38座,日处理城市污水约173万立方米。其中生活污水量占一半,其余包括石油、化工、造纸、印染等多种工业废水。此阶段开始重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与国外的技术交流,逐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技术和设计,为以后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七八十年代:天津市纪庄子污水处理厂投产运行带动新建污水处理厂几十座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城市污水的万分也随之而变化,污染程度由低向高逐渐演变,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污水的污染,使人民身体健康受到威胁的沉痛教训(如,日本国骨疼病、水俣病的出现),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建立了国家级环保组织(国务院环境保护办公室),大学也陆续设置环境工程系或环境工程专业,国务院环保办投资在天津兴建污水处理试验厂(天津市纪庄子污水处理试验厂),70年代末开始兴建,处理规模:一级处理0.1立方米/s,二级处理0.025立方米/s,北京高碑店污水处理试验厂也先后运行。国家和地方都为筹备建设国内大型污水处理厂做前期工作,此刻天津市政府与建设部及有关部委率先决定建设天津市纪庄子污水处理厂,并于1982年破土动工,1984年4月28日竣工投产运行,处理规模26万立方米/d。
我国第一座大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天津市纪庄子污水处理厂于1982年破土动工,1984年4月28日竣工投产运行,处理规模为26万立方米/d。纪庄子污水处理厂投产运行后多年来达到设计出水水质标准,使黑臭的污水变为清流,它的诞生填补了我国大型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空白。在此成功经验的带动下,北京、上海、广东、广西、陕西、山西、河北、江苏、浙江、湖北、湖南等省市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分别建设了不同规模的污水处理厂几十座。
“九五”期间:正式启动“三河”、“三湖”流域水污染治理
“九五”期间,我国正式启动对“三河”(淮河、海河和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流域和“环渤海”地区的水污染治理,国家给予相应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1996~1999年竣工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有22个,投资59.58亿元,日处理规模371.7万立方米;在建项目109个,计划投资161.83亿元,日处理规模832.0万立方米。
国家“七五”、“八五”、“九五”科技攻关课题的建立,使我国污水处理的新技术、污泥处理的新技术、再生水回用的新技术都取得了可喜的科研成果,某些项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外污水处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被引进到我国,在活性污泥工艺应用的同时,AB法、A/O法、AA/O法、CASS法、SBR法、氧化沟法、稳定塘法、土地处理法等也在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中得到应用。由过去只具有去除有机物功能的污水处理工艺技术发展行业的市场。如格栅机、潜水泵、除砂装置、刮泥机、曝气器、鼓风机、污泥泵、脱水机、沼气发电机、沼气锅炉、污泥消化搅拌系统等大型设备。
由于建设大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很大,我国的建设资金有限,无法适应水污染治理的需要。为此引进国外资金建设污水处理厂成为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也加快了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速度。一批大型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相继建成投产。如:我国20世纪最大的污水处理规模为60万立方米/d;天津东郊污水处理厂、成都三瓦窑污水处理厂、沈阳北部污水处理厂、郑州王新庄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均为40万立方米/d。
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已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427座,其中二级处理厂282座,二级处理率约为15%。2000年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总投资约为150亿元。但目前绝大多数小城镇尚未建污水处理设施。七大硬伤制约城市污水处理的发展
污水处理专家朱雁伯分析,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目前存在七大问题,制约着我国城市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
其一、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的短缺
我国虽然已建成污水处理厂100多座,但是还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表现在某一个城市本身的处理率不高,也就是污水处理的量不够,还表现在大城市已开始着手进行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规划和建设计划工作。但在中小城市,特别是在西北部中小城市还没有将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纳入城市发展的议程。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专门建设资金,有的地区的水污染日趋严重,若等待有资金投入时再兴建污水处理厂,就会使环境趋于恶化,给人民生活带来不便,对人民身心健康带来危害,所以促使我们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快水环境污染的治理,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优美的生活环境。
其二、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不能到位
全国目前已经建成投产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共计100多座,能够满负荷运行的污水处理厂不到1/3 没有满负荷运行的原因:大多数均是由于运行经费不能到位而造成的,有的省市没有收取污水处理费,有的是只收工厂、企业的,不收居民的,有的是工厂、企业、居民的都收了,但收费标准定得很低,远远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所需的最低费用,使一些污水处理厂出现了能得到多少经费就处理多少吨污水的实际问题。这样长此下去既发挥不了建设污水处理厂应有的效益,也会使仪表、设备受损,同时也无法发挥污水处理厂专业管理人员的作用。
其三、进口设备的维修及设备配件的开发
由于大批的进口设备进入污水处理行业,经过几年的运转后,设备陆续会出现大小不等的损坏,特别是索赔期后的维修和正常的大修。这就需要有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来进行,叵请国外的专家来维修,维修成本将会大幅度增高实在难以接受,或使进口设备能够维持正常运转,必须培养对进口设备维修保养的国内专业人员,使其掌握维修技能达到进口设备的维修标准。有了维修的专业人才还得有充足的备品配件,特别是一些将要淘汰的设备被引进中国,备品配件国外也不会再生产了,就需要国内自行测绘、加工制造,只有这样才能使进口设备发挥出它的作用,否则设备的损坏,配件的缺乏会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其四、污水处理工艺选择跟风,不结合实际情况
选择热门工艺是在选择污水处理工艺时,出现的单纯追求工艺新,追求时髦工艺,不考虑本地区的进水水质、处理水量以及出水用途的问题,在我国已建成的一些污水处理厂中,本来进水水质都比较低,还要选择AB法,结果不能得到充分的利用,造成设施设备的闲置。有的地区经处理的再生水直接用于农业灌溉,还过分强调除磷脱氮,采取A/A/O法,增大了建设投资也提高了日常运转成本,还有一些个别地区在建设污水处理厂时,看当时风刮什么工艺就采取什么工艺。
其五、污水处理后的再生水得不到充分的利用
巨大的投资建设了污水处理厂,经过处理后的再生水不能得到充分利用,甚至有的地区还将处理后的再生水与未经处理的污水混在一起同流合污,有的地区没有将再生水回用却排入大海造淡水资源的浪费。目前世界的淡水资源极为匮乏,中国淡水资源的占有量在世界上排第121位,人均淡水占有量仅为2000立方米。
其六、污泥没有真正达到无害化,没有最终处置的途径
污水经过各种不同工艺处理后,出水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但是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奖惩的污泥却未能得到妥善的处置,还会给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有些地区污泥不经过无害化处理,将污泥堆放在场外,任意取走不知下落。有的地区将污泥进行干燥用作农肥,重金属含量是否达标考虑的很少,对农作物有多大的危害分析不足。国家环保部门禁止将污泥作为菜田、稻田的肥料,作为旱田的农肥需要对污泥的成份进行分析,重金属及有毒家物质不超标方能使用。污泥作为绿地用肥要有园林部门认可,有监测部门跟踪分析方能使用,总之污泥若没有最终处置的途径,是给环境带来再次污染的隐患。
其七、污水处理厂没有除臭装置
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池,格栅间,沉砂池,初沉池及污泥处理系统的储泥池,脱水机房(除离心机外)都会产生严重的臭气,既影响操作运行人员的身体健康,也给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带来污染,特别是一些建设较早,周围过去是农田、水池、远离市区的污水处理厂,目前成为市区,污水处理厂周围盖起了民宅,形成了居民区,污水厂的周边百姓深受其害,应该多渠道解决除臭装置,因为污水处理厂本身就是消除污染保护环境的企业。
⑻ 您好,我们公司正在做ISO9001和14001的认证工作,我需要提交2010年的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ISO14001标准条款里有法律法规收集和识别的要求[4.3.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而且要求进行合规性评价[4.5.2合规性评价];根据公司的产品、服务、活动可能还会涉及到一些地方的环保法规来收集适用你们公司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认证的时候需要提交产品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同时还要提交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你可以上线给我发一个消息,我发一个样本供你参考。
例,清单中有这几项就可以了:
序号 名 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编 号 备 注
1 《高压绝缘子瓷件 技术条件》 2005-8-26 2006-4-1 GB/T 772-2005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2.28 2003.9.1
⑼ 太湖水污染现状
2月2日—4日,太湖高级论坛在上海举行。众多院士、专家莅会,水利部高层领导和沪苏浙三位副省市长出席,使论坛不局限于圈内人坐而论道。论坛重在回顾、总结流域管理机构成立20年来太湖的治理、管理经验,探讨太湖水的问题及对策,而人们的聚焦点似乎都落在了1998年“零点达标行动”后的太湖治污问题上。
太湖污染:8年前是“其声呜呜”,8年后是“触目惊心”
太湖被长三角一些城市视作区域的“心脏”。
太湖,我国第三大淡水湖,面积2400平方公里,流域面积36895平方公里,是上海和苏锡常、杭嘉湖地区最重要的水源———如果把太湖流域视为人体的话,无论从其地理位置、轮廓还是战略功能上看,太湖就是上海和苏锡常、杭嘉湖7城市的“心脏”,纵横交错的河网,就是维系该地区生存、发展的各类“血管”。
与会的180多位来宾、专家大都认可这样的的比喻。许多“当局者”对太湖的重要性,甚至还有更加深刻和透彻的认识。
“上海依水而建、因水而兴。我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水不仅关系上海的生存与发展、兴旺与繁荣,也是上海文明素质、文化底蕴的象征,代表着上海的文化品位和城市形象。”上海市副市长杨雄在致辞中这么说道。
苏浙两省领导也不约而同地用“因水而兴”来表达太湖对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极端重要作用”。
“江苏太湖地区因水而得利、因水而兴盛、因水而秀美、因水而文明。”江苏省副省长黄莉新进一步指出,“我省太湖流域地区生产总值占全省的45%,地方财政收入占全省的37%,这一地区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而据财政部农经司副司长曹广生提供的数据,行政区划涉及江苏、浙江、上海、福建、安徽五省市的太湖流域片,去年以占全国不到3%的土地面积、8%的人口,创造了全国1?"4的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
但是,经济繁荣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1996年4月14日,时任国务委员的宋健在国务院环委会太湖流域环保执法检查现场会议上非常动情地说:“‘太湖美,美在太湖水’,这首赞歌已经变了味,现在已经很难唱了。再唱这首歌就不是在歌颂,而是使人感到其声呜呜,如怨如慕,如泣如诉。”让在场的人无不动容。时隔8年多,在这次太湖高级论坛上,无论政府官员还是院士、专家,不约而同地用“触目惊心”来评价当前的太湖流域水污染形势。
“零点行动”后的太湖:水质持续恶化
“要是太湖流域的百姓真的能在10年内喝上干净水,是一件了不起的大事。”地理学家、中科院院士施雅风出生在江苏海门,在12月2日的大会发言中,85岁高龄的施院士深深记住的,是水利部领导说2015年内要“让百姓喝上洁净水”的承诺。
水利部副部长翟浩辉在长达8000余字的大会发言中认为,经过十余年的不懈努力,太湖流域管理局会同流域各省市水利部门基本完成了治太骨干工程建设,太湖流域初步形成了北排长江、东出黄浦江、南排杭州湾和充分利用太湖调蓄的防洪与水资源调度工程体系框架,并在流域防洪保安、水资源调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流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与区域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太湖流域仍存在防洪标准偏低、水污染触目惊心等问题。流域管理机构“下决心在2015年前使太湖流域老百姓都喝上洁净的水”。
在此之前,为了实现“2000年太湖水变清”、“不让污染进入21世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国务院有关部委会同苏浙沪两省一市发动过声势浩大的水污染治理运动,其中规模最大的就是1998年底的“聚焦太湖零点达标”行动,并在1999年元旦钟声敲响之前宣布“基本实现阶段性的治理目标”。
当时太湖水“变清”确定的治理目标是:1998年底实现全流域工业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及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沿湖宾馆和饭店等单位的废、污水要达标排放;2000年各出入太湖河流的水质都要达到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和规划要求,实现太湖水体变清。所谓的“零点达标”,就是在1998年底,太湖地区1035家重点污染企业必须全部实现达标排放。这1035家企业中,江苏省占770家,浙江省占257家,上海市占18家。声势浩大的“零点行动”结束,宣布所有这些企业全部实现治理目标。
然而,进入新世纪后,太湖水不但没有变清,甚至持续恶化。据与会专家介绍,上世纪90年代在规划“太湖水变清”时,当时估算每年进入河道和湖泊的工业废水只有5.4亿立方米,生活污水的年排放量也只有3.2亿立方米左右。但在要求“变清”的2000年,排放的污水量惊人地增加:监测数据显示,2000年太湖流域点源污水排放量53.3亿立方米,其中工业污水32.4亿立方米,城镇生活污水20.9亿立方米。
“按现在的城乡排污量和达标排放的标准治理太湖,太湖流域的水永远达不到清洁地面水的要求。2015年要吃上干净水,任重道远。”水利部原副总工程师、中国工程院院士徐乾清在发言中毫不客气地指出。
现行排放标准:即使全部达标,照样污水横流
太湖水难以按计划“变清”,国家投入上百亿元的治理资金还没有给太湖流域的近4000万居民带来记忆中清洁的湖水,原因错综复杂。但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治理措施跟不上长三角地区迅猛的社会经济发展。也就是说,水消耗量越来越多,而对工农业和居民生活所排放的污水、废水,治理措施和治理标准严重滞后。
“实现达标排放后水质为何还在恶化?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们目前达标排放的标准定得很低,从工厂排污口和污水处理厂出来的,仍然是劣于五类的污水。”水利部水资源司司长高而坤直言说,“最近我随全国人大环资委到云南昆明考察滇池的水污染防治,结果非常失望。三年前的滇池清水中发现有蓝藻,而三年后却在蓝藻中没有找到清水。”
太湖流域管理局原总工程师黄宣伟教授从上世纪80年初就关注太湖治理工作,并直接参与主持了太湖综合治理规划。对于“达标”了却仍然污水纵横的现状,黄感到深恶痛绝。
“那些所谓已经‘达标’了而可以合法向河道、湖泊排放的废水,如果按1∶9以上比例用洁净水来稀释后,纳污水体才能够勉强达到地面三类水的标准,也就是达到了合格的地表水标准。但现在太湖流域的水体,哪里有这样的好水来释污?污水加污水,只能是脏上加脏。”黄宣伟说。
按照国家标准,地表水分为五个等级:一类水质最好,三类水为合格,四类、五类水为污水,劣于五类的水体就丧失了基本的环境功能。化学耗氧量(COD)和氨氮(NH3-N)浓度是重要的水质指标。一类水的COD、NH3-N浓度分别不能超过15毫克?"升、0.15毫克?"升,三类水的浓度分别不超过20毫克?"升、1.5毫克?"升,五类水的该指标浓度分别不超过40毫克?"升、2.0毫克?"升。
而我们现在制定的达标排放标准,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COD、NH3-N的浓度分别不超过100毫克?"升、25毫克?"升就视为达标,一些工业企业的合法排放标准更低,比如造纸、制浆行业,COD浓度不超过100毫克?"升、NH3-N浓度不超过450毫克?"升就可以“达标排放”。这样的“达标”废水中,COD和NH3-N浓度分别是地表五类水标准的2.5倍和225倍!这样的废水,就是用100倍的清水稀释,也仍然是污水!
此外,据太湖流域管理局局长孙继昌介绍,目前,流域工业和生活点源污水年排放量达53亿吨,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仅为30%左右,污水大多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网,污染物总量已远远超过流域水环境承载能力。即使流域污废水都能达标排放,仍超出流域水环境的可承载能力。
跨流域调水热:解近忧添新忧
根据国务院领导提出的“以动治静,以清释污,以丰补枯,改善水质”要求,2002年起太湖流域正式启动“引江济太”调水试验,也就是说,利用现有的水利工程和“清水走廊”望虞河,从江苏常熟引水,经望亭进入太湖。
据介绍,3年来共引调长江水入太湖流域60多亿立方米,其中入太湖30多亿立方米。“引江济太”调活了流域水体,加快了水体置换,增加了流域水资源的有效供给,保障了流域重要城市和地区的供水安全,增加了水体的自净能力和水环境容量,改善了太湖水体水质和流域河网的水环境,太湖周边和上海、杭嘉湖等地区普遍受益。
但是,水利部总工程师刘宁提醒说:“跨流域调水要科学决策,慎之又慎。在缺水面前,人类要学会‘克制’,不能搞‘以需定供’,调水应当坚持‘少取、高效、补偿’的原则。”
据透露,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质、水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水污染问题没能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太湖流域一些有条件的城市纷纷舍近求远,甚至“弃湖而去”,实施跨流域调水。除了由太湖流域管理局主持的“引江济太”工程外,苏锡常诸城市在多年前就利用靠近长江的地理位置,从长江调水。上海也积极在长江口建设新的水源地甚至设想规划浙江千岛湖水源地。一直以水乡自居的杭嘉湖地区,如今也把目光投向钱塘江,提出实施跨流域从新安江、钱塘江口调水,以寻求解决该地区日益严重的缺水问题。
“今天要强烈呼吁,尽管目前长江、钱塘江的水比太湖好,但千万不要忽视这样的事实,就是这样的‘好’是相对的,而且这些河流也在不断地被污染,污染量不断地在增加。‘引江济太’,首先要‘保江’、‘保湖’,然后是节水,根本在于治污。如果还是按现在的城乡分割的思路和现在的所谓的达标排放的要求来治理,就难以解决太湖的问题。”华东师范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吉余激动地说。(编辑:郭琼丽)
某些有害的物质(如:农药、化肥使用;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医院污水等)进入水体,超过其自净能力,引起天然水体的物理上、化学上的变化。
水源污染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自然污染:因地质的溶解作用,降水对大气的淋洗、对地面的冲刷,挟带各种污染物流入水体而形成;
二是人为的污染,即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药化肥等对水体的污染。后一种是比较严重的,但也是可以控制的。
水源的污染源主要有七种:即病原体污染、需氧物质污染、植物性营养物污染、热污染、放射性污染、盐污染和有机物与重金属污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