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环境保护的问题
一、地球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惟一家园。在这个家园里,人是地球的主人。除了我们人类以外,还有许许多多有生命的物质,如花草树木、虫鱼鸟兽等。这些生物与我们生活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组成了这个大家庭。
二、水是生命之源,人的生命离不开水。人体中所含的水分约占体重的65%,如果人体损失10%以上的水分,就会导致死亡。
三、空气是人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人无时无刻不在呼吸空气。氧气来源于植物的光合作用,各类植物是氧气的加工厂。
四、如果地球上没有了植物,我们人类和其他生命将不复存在。野生动物依赖于植物,也可以保护植物。以鸟类为例、90%的鸟类以昆虫为食,许多益鸟是庄稼、树木的卫士,是害虫的天敌。100条树虫十几天便可以吃光一棵大松树的树叶、而一对大山雀一天可以吃400多条虫子。如果没有这些益鸟、害虫就会泛滥成灾。
五、在地球上、人类植物和动物,实际上是一个互相依赖的"生物圈"、"朋友圈"、谁也离不开谁。人类之所以能在地球上生存是因为生态平衡的缘故。地球给我们人类乃至所有生命的形式、提供了一个生命支持系统--空气、水、适当的光和热、以及能源等等。
六、这种原始的生态平衡从全球范围来看是极其难得的,我们今天或许只能在人类未曾涉足的地方才得以看到。自然环境提供人类生存发展的环境资源的同时、遭到了人类机大的破坏。只有当自然环境处与一种生态平衡的和谐状况时,人类的前景才是乐观的。
环境保护:
1、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首先是使用低杂质的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改革生产工艺或更新设备,研究和开发无公害、少污染的生产技术,发展绿色产品,减少单位产出的废弃物排出量。宏观调控产业结构,对消耗高、效益低、污染重的工业企业采取关、停、并、转、迁等调整措施。研制和使用能耗低或采用清洁能源的交通运输工具,逐步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的交通运输工具。
2、合理利用能源与资源
(1)加强工业生产管理,把环境保护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轨道。节能降耗,减少物料流失,回收利用可燃气体、余热、余压,工业三废要回收再生、交叉利用,建立闭合生产流程,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提高设备运行完好率,防止跑、冒、滴、漏和事故排放;
(2)改进燃煤技术,提高燃烧效率,低硫优质煤优先供给民用,积极开发采用无污染、少污染的能源,改革燃料构成逐步实现燃气化和电气化,扩大联片或集中供热。
3、废弃物处理
对暂无综合利用价值的工业三废要进行净化处理,如采用废气净化和除尘技术来控制烟尘、废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就能排放。城市生活垃圾、人畜粪便、污水等应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医院污水可能含多种病原微生物、放射性废物,必须经专门的消毒处理方可排放。
Ⅱ (10分)环境保护阅读图文资料,完成下列要求。 人类生产生活中的废水,不加处理,任意排放。常造成严重
(1)河流流抄量越大,污染程度越轻;河流流量越小,污染程度越重。(或河流流量与污染程度呈负相关)(4分)。 (2)黄河中游地区受气候的影响,降水较少且集中在夏秋季节(2分);当河流年径流量较小时,水体的污染净化能力较小(2分),反之相反。黄河径流的季节变化较大,故枯水期污染严重,而洪水期污染较轻。(2分) Ⅲ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有哪些相关规定呢想要详细内容及出处.特别是排放形式,露天是否可以等
有《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这个还有地方标准,各地不一样,地方标准是以国标为基础,但要求高于国标。 Ⅳ 污水处理站的排放口有相关设计标准码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3.2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3.2.1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3.2.2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3.2.3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孔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3.2.4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 3.3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3.3.1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维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3.3.2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3.3.3 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 3.4 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 3.4.1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3.4.2 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3.4.3 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第四章 排污口立标、建档要求 4.1 排污口立标要求 4.1.1 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2 开展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整治的单位,必须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定点制作和监制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4.1.4 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以设置立式标志牌为主;一般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 4.1.5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要总体协调。 4.2 排污口建档要求 4.2.1 各级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4.2.2 登记证与标志牌配套使用,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给有关排污单位。登记证的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 噪声ZS-××××× 废气FQ-×××× 固体废物GF-×××××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排污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自行规定。 4.2.3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4.3 排污口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要求 4.3.1 规范化整治排污口的有关设施(如:计量装置、标志牌等)属环境保护设施,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4.3.2 排污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对排污口进行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Ⅳ 关于大气、水污染的治理方法及图片,要很详细的!
三种主要大气污染物PM10、SO2及NOx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方案的设计为案例,从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规划方法学角度,提出并发展了一套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的模拟、城市背景浓度的确定、优化模型、传输矩阵、分区规划、等效排放、措施信息库等方法在内的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规划问题的整体解决的技术方案,为全国其它类似城市进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规划提供一种实例与参考,同时,研究的结果对北京市2008年大气污染控制对策的制定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Ⅵ 有污水排污口设计规范吗 有污水排污口设计规范,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等。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污水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的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或限值。 (6)环境保护图关于废水扩展阅读: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规定: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5、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Ⅶ 关于环保手抄报的内容
你可曾看到浓密的黑烟遮住了蓝天?您可曾见到那墨黑的废水污染了碧河?你可曾听到树林临伐前的呼救?您可曾闻到鸟儿在枪口下绝望的哀鸣?您也许会说:是啊,我只看到城市闪烁的霓虹灯,却寻不到星星的踪迹;您也许会说:是啊,我儿时的那一方秀水已干涸,我梦中的青山已荒芜,我见不到鸟儿成群地飞过天空,只能偶尔听到它们孤单凄历的鸣声。 Ⅷ 《环境保护法》中关于污水管理的条规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Ⅸ 关于保护环境图片的作文
节能减排 你我同行 与环境保护图关于废水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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