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污水处理即征即退是先交了钱 然后税务局再退吗
是的
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内分增值税税款退容还给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纳税人准确核算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应纳税额、应退税额,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申请办理退税,也就是说纳税人要先上交增值税后再取得返还额。
『贰』 污泥干化项目投资是否可减免增值税
污泥干化项目投资可减免增值税
扩展阅读:
一、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涉及的增值税政策
1、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财税[2008]156号文《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只规定对污水处理业务免征增值税,而未涉及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随着国家对污泥污染防治的重视,建城[2009]23号文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目前污泥处理设施尚未满足处置要求的,应加快整改、建设,确保污泥安全处置。为此,财税[2011]115号文《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也明确,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2、符合条件的污泥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传统的污泥处置方式主要有填埋、堆肥、直接焚烧等,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而且极易造成二次污染。为实现污泥减量化、无害化的安全处置,目前很多污水处理厂引进了污泥干化技术,通过一定的工艺,将污水厂含水量较高的的湿污泥干化成符合一定标准的干化污泥。有些地方将污泥干化工程就建在当地水泥厂内,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收集后送入厂内干化车间,利用水泥窑的余热,采用热干化工艺,对污泥进行干化处理,干化产品直接投入水泥窑,做为掺和料与水泥厂工艺用料一同进入水泥窑系统进行最终处置,制成砖等建筑材料。此外,干化污泥还被广泛用于土地改良、园林绿化、燃料等。为支持这种避免二次污染,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污泥处理处置方式,财税[2011]115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且生产原料中污泥比重不低于90%的,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应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1]70号文《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而这种资源综合利用收到的增值税退税并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因此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二、污泥综合利用涉及的所得税政策
1、污泥综合利用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出台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同税种,其适用的优惠政策也是有区别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但在财税[2008]117号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污泥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并不在该目录所列综合利用的资源及生产的产品范围内。因此,尽管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并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2、污泥处置项目可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定期减免税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财税[2009]116号文《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的“公共污水处理”类别下,包括了专门从事城镇污水和工业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因此,企业符合条件的污泥干化项目所得可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这里应注意,财税[2008]46号文《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曾强调,只有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才能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为正确引导企业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财税[2012]10号文《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对于企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只要其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相关目录规定,就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3、购置用于污泥干化工程的设备投资额可享受抵免应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税法,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在财税[2008]115号文《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附件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包括用于污泥处置的“污泥浓缩脱水一体机”、“污泥干化机”等,因此企业购置这些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享受抵免当期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根据国税函[2010]256号文《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这里购买设备的投资额,如果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时,则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当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时,则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如果企业购买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则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叁』 污水处理行业增值税怎么收收多少
污水、垃圾及污来泥处理劳自务在缴税后返还70%,即需要缴纳30%的增值税;再生水产品缴税后返还50%,即需要缴纳50%的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肆』 污水处理业务增值税如何处理
污水处复理业务为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根制据财税[2008]156号规定,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发生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的所征税种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污水处理费收费者和缴费者是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伍』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吗
不是的。
污水、来垃圾源及污泥处理劳务在缴税后返还70%,即需要缴纳30%的增值税;再生水产品缴税后返还50%,即需要缴纳50%的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污水项目增值税返还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6.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7.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陆』 水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取得增值税返还汇算清缴时需要缴纳所得税么
水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收到的退税款,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因为国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同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取得的退税款属于财政性资金,但并没有规定专项用途,所以应当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柒』 污水处理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污水处理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条件:污水处理必须是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处理项目需单独核算,如果一个企业同时经营多个项目或多种业务的单位,需要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单独计算所得,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需在各项目或各业务间按收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比例合理进行分摊。
(7)污水项目增值税返还扩展阅读: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
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
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该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捌』 污水处理设备及工程可以抵增值税吗
纳税人销售或抄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袭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玖』 污水处理,再生水等免增值税政策被取消 企业有何反应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78号文),自2015年7月1日起,征收增值税,后返还70%,即需要缴30%的增值税。这意味着污水处理、再生水等免增值税的政策被取消。政策出台后,引起了业内关注和讨论。
E20环境平台首席合伙人傅涛认为,长期以来,国家对污水处理行业比较重视。行业中大部分项目是减免税收的,但恰恰因为减免税收,污水处理行业的交易结构、收费体系中,都没有算入增值税以及所得税的环节。78号文的发布打破了产业发展的均衡。
“政策的初衷是支持产业发展,同时能让环保企业守法,但是对于一个已经多年享受到减税的产业来说,其实无形中加大了负担。”他说。
济邦咨询公司总经理张燎认为,新政策的出台多且快,但有些考虑欠周详。当然,如何平衡速度和质量本身也不容易。
E20环境平台高级合伙人薛涛表示, 78号文所影响的企业正在以PPP中所包含的BOT模式运行污水处理厂,这将冲击本身就落地不畅的PPP模式,因为其中并未要求地方政府对民营资本做出合理补偿。
薛涛还表示,污水处理行业本身竞争比较充分、利润低,现在又减去30%的利润,会产生很多不稳定因素。类似文件出台之前,应该要求地方政府及时调价。
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等领域服务多年的律师刘敬霞认为,78号文的出台加大了污水处理企业的负担。预计原来做BOT的污水处理厂会要求调价,将税收反映到成本中。
E20环境平台高级合伙人高宏坪认为,从现金流上来讲,很多环境项目公司和地方政府之间签的BOT、TOT协议大多是按月付和按季付,经常有政府拖欠不能及时支付的情况,导致运营企业现金流压力特别重。此次开征增值税,将进一步加剧项目公司的现金流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