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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场冲洗废水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03-18 16:15:38

㈠ 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对处罚不服的,有哪些救济途径

在一次煤矿地下开采作业中某煤矿厂的其中一座矿发生了坍塌事故,造成正在作业的3名员工受伤,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对某煤矿厂罚处50万元的罚款,某煤矿厂认为罚款过高,不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处罚,问:煤矿厂对处罚不服有哪些救济途径呢?

事故发生单位如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检查机构的行政处罚不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以向有关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本案中的某煤矿厂针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罚款过高的行政处罚可以在处罚过程中陈述、申辩,或者也可以在处罚的时候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制定救援方案,尽可能减少损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事故进行处罚不是最终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吸取教训,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才是关键。

㈡ 煤矿安监部门针对煤矿的违法违规行为所采取的行政处罚、停产整顿、直至关停的措施属不属于“强制措施”

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㈢ 长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20号(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四十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㈣ 堆煤场洒水除尘废水怎样处理


然后把你们的杂志流出来,然后在进水过滤重返旅游最好,现在环保查的严格,还是得注意一点的好了。

㈤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时能否使用国家煤矿监察局的执法文书样本

可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有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 可以指导下级业务开展,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培训工作。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时当然可以参照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执法文书样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能机构

1、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主要职责

依法监察煤矿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承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承担对重大煤炭建设项目的安全核准工作;指导和监督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煤矿安监局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主要职责

指导和监督煤炭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导和监督煤炭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依法监督检查中央管理的煤炭企业和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管理煤矿有关资格证的考核颁发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培训工作。

3、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主要职责

依法组织指导煤矿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拟订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执法规章和标准;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承办相关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及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发布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

4、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主要职责

参与起草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拟定煤矿安全生产规划、规章、规程、标准;指导和组织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组织监察煤矿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审核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

㈥ 国有煤矿对外包项目部有发生7级以上伤残的安全事故,处罚有哪些

公司面临的支出大概分为四个方面:
1、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法律规定,职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后,未交保险的公司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保险待遇请题主自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计算。
2、职工双倍工资。根据法律规定,题主可以向公司主张从用工之日起11个月的双倍工资。(一般支持到11个月,个别地区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可能支持多于11个月)
3、公司未交保险受到的行政处罚。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安排下井人员的行政处罚。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公司违法作业的行为将会受到警告、责令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方法及罚款金额需要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前两个是题主可以向公司直接主张的,可以通过仲裁或先仲裁后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后面两个题主只能向有关部门举报,公司将受到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也要视公司违法的严重程度而定。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追偿。

㈦ 行政处罚并处条款的未用主条款而用副加条款可以吗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就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当然可以适应这一规定对煤矿机械处罚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㈧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那一条依据什么

您好,应该违反的是《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八条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八条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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