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治理水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定期进行水体污染源调查。根据水源污染的类型进行定期调查,要实地观察,收集排污资料,并且将污水排放口的水样委托当地卫生防疫或环保部门进行分析,并将调查结果整理成文字材料,预测污染发展的趋势。
2. 加强水源上游水质监测。监测项目主要选择对水源有影响项目,可以选择反映水的感官性状的如浊度、色度、臭味、肉眼可见物等;反映有机物污染;反映细菌污染的微生物指标等;富营养化的加上藻类与浮游生物的监测。
3. 依法治理污染源。水源污染防治是一项关系人民身体健康的民心工程,对已影响水源水质的污染源一定要依法治理,要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紧密依靠当地政府、环保、卫生等部门有效地对污染源进行处理。
4. 减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废水量。首先可采用改革工艺,减少甚至不排废水,或者降低有毒废水的毒性。其次重复利用废水。尽量采用重复用水及循环用水系统,使废水排放减至最少或将生产废水经适当处理后循环利用。
水污染,又称水体污染,是由有害化学物质造成水的使用价值降低或丧失,污染环境的水。污水中的酸、碱、氧化剂,以及铜、镉、汞、砷等化合物,苯、二氯乙烷、乙二醇等有机毒物,会毒死水生生物,影响饮用水源、风景区景观。污水中的有机物被微生物分解时消耗水中的氧,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命,水中溶解氧耗尽后,有机物进行厌氧分解,产生硫化氢、硫醇等难闻气体,使水质进一步恶化。各种污染物进入水体,其数量超过水体自净能力的现象。水污染主要来自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常见的污染水体物质有:无机物质、无机有毒物质、有机有毒物质、需氧污染物质、植物营养素、放射性物质、油类与冷却水以及病源微生物等。
水污染网络
② 谈谈如何做好预防水体污染事故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 水污染防治法 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编辑本段]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二十六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编辑本段]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三十八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一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请参考水污染防治法
③ 我们该如何减少或防止水污染 两条以上
水污染防治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水 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水污染防治工作 是一项系统工程,水污染防治工作搞得 如何,关键是要把领导责任落到实处。 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 逐级逐项抓落实。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 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工作。环保部 门要切实担负起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 专门抽调精干力量,负责督促落实。 (二)创新发展理念和治污思路,全面 推进污染防治工作。认识的提高来自于 理念的更新,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 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 本”,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 政绩观,统筹兼顾速度、质量、效益、 环境的关系,坚持观念创新、管理创 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抓住重点行 业、重点企业,运用经济的、法律的、 行政的措施,发挥政府在环保工作中的 主导作用,不断完善行政监督和舆论监 督,狠抓水污染防治。 (三)加快结构 调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解决 水污染问题。要将生态示范区、生态市 建设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等重点工 作,与水污染防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以促进污染防治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 在抓好工业污染的同时,还要采取有效 措施,积极防治面源污染。要积极开展 农药、化肥施用结构调整,积极推进生 物防治,推广无公害生态技术,建立有 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基地。要大力推行陆 地生态农业等面源污染控制项目,切实 防治氮磷污染。 (四)加强环境法制建 设,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有关部门 要制定长期的工作方案,抓关键,抓重 点,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 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和居民噪声 污染,以及工业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 违法排污,医疗垃圾、废弃危险化学品 污染、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要强 化措施,狠抓落实。在环保专项行动 中,要对建设项目行一次全面清理。对 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在 建的要立即停建,已经投产的立即停 产,限期补办手续,经审批后方可恢复 建设和生产。 (五)建立生态补偿制 度,在我们国家地域辽阔,东西部的发 展,大家知道西部地区发展比较落后, 但是它生态比较好,东部地区经济发展 比较快,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比较大,我 们东部地区需要的能源和水源,都主要 来自于西部地区,如果西部地区要保护 的话,必然对经济发展做出牺牲,限制 了它的发展,这样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 相对进行生态补偿,这样才能达到东西 部共同发展的目标。省与省之间,上下 游之间怎么样建立一种生态补偿,这样 来保持平衡发展 (六).大力推行清洁 生产,争取实现工业用水量和废水排放 量的零增长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零排 放工业污染的控制是水污染防治中十分 重要的一环,在我国西北地区的发展中 应提出实现废水排放量零增长的要求。 国内外的实践包括西北地区一些先进企 业的实践,已经证明了实现这个目标的 可能性。
④ 防治水体污染的措施是什么
(1)减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废水量。首先可采用改革工艺,减少甚至不排废水,或者降低有毒废水的毒性。其次重复利用废水。尽量采用重复用水及循环用水系统,使废水排放减至最少或将生产废水经适当处理后循环利用。
如电镀废水闭路循环,高炉煤气洗涤废水经沉淀、冷却后再用于洗涤。控制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回收有用产品。尽量使流失在废水中的原料和产品与水分离,就地回收,这样既可减少上产成本,又可降低废水浓度。
(2)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进行区域性综合治理。在制定区域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工业区规划时都要考虑水体污染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水体污染,要采取预防措施。
对水体污染源进行全面规划和综合治理。杜绝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规定标准。第四同行业废水应集中处理,以减少污染源的数目,便于管理。最后有计划治理已被污染的水体。
(3)加强监测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标准。设立国家级、地方级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执行有关环保法律和控制标准,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和工厂保护环境、保护水源。颁布有关法规、制定保护水体、控制和管理水体污染的具体条例。
(4)加强污水防治工作扩展阅读
对污染源的控制,通过有效控制和预防措施,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量削减到最小量。
(1)
对工业污染源,最有效的控制方法是推行清洁生产。清洁生产是指资源能源利用量最小,污染排放量也最少的先进的生产工艺。清洁生产采用的主要技术路线有:改革原料选择及产品设计,以无毒无害的原料和产品代替有毒有害的原料和产品;
改革生产工艺,减少对原料、水及能源的消耗;采用循环用水系统,减少废水排放量;回收利用废水中的有用成分,使废水浓度降低等。清洁生产提倡对产品进行生命周期的分析及管理,而不是只强调末端处理。
(2) 对生活污染源,可以通过有效措施减少其排放量。如推广使用节水用具,提高民众节水意识,降低用水量,从而减少生活污水排放量。
(3) 对农业污染源,为了有效地控制面污染源,更必须从“防”做起。提倡农田的科学施肥和农药的合理使用,可以大大减少农田中残留的化肥和农药,进而减少农田径流中所含氮、磷和农药的量。
⑤ 如何做好201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精干力量为成员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以党委政府名义正式发文),切实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要确定1名分管领导,专事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要加强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的驻村干部力量,每村落实一名乡镇(街道)联系领导。认真填报《莲都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分管领导及信息联络员名单》(详见附件2)。
二、开展调查摸底。各相关乡镇(街道)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开展一次深入细致地调查,全面掌握村庄基本情况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开展情况,包括现有设施数量、运行情况及受益覆盖面等。认真填写《莲都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3)。同时,积极协调配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编制单位进村入户开展工作。
三、明确工作计划。各乡镇街道要加快推进瓯江、宣平溪、太平港、黄村水库、通济堰、新治河沿线,中心村、历史文化保护利用村、旧村改造村、美丽乡村提升村、下山脱贫安置点等为重点治理村(具体名单见附件4)。按照第一年完成70%,第二年完成30%进度要求,坚持先易后难、轻重缓急的原则,在充分了解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按年度提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计划。对未列入重点治理村的面上一般村确需治理的,也要列入年度治理计划。认真填报《莲都区乡镇(街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安排表》(详见附件5)。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乡镇(街道)要确定1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报送进度报表及工作信息。要求及时将工作动态、经验交流,以信息形式报送至区农办,信息文字要精练,亮点要突出,每月不少于1篇。本办将根据各乡镇(街道)实际建设进度,结合报表质量和信息报送情况定期向全区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工作考核得分依据之一。
⑥ 防止水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防止水质污染的措施
1.水体自净规律的利用
首先是对水体污染进行系统的监测,为研究水体污染、自净规律和环境容量提供数据。根据水体功能制定各种水质标准、废水排放标准,以保护水环境质量,并确定污水的合理处理程度。
2.城市污水处理
传统的污水处理是根据受纳水体对有机污染物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的容许排放负荷确定污水的处理程度。目前污水二级处理厂,仅能去除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和部分地去除氮、磷等营养性物质,而不能去除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处理后的污水排入水体仍会造成污染。因此,最近有少数污水处理厂加设了除氮、除磷等处理设备。少数缺水城市还采用了三级处理系统(见污水三级处理),即将经过二级处理的水进行脱氮、脱磷处理,用活性炭吸附法或反渗透法等去除水中的剩余污染物,并用臭氧或氯消毒杀灭细菌和病毒,然后将处理水送入中水道,作为冲洗厕所、喷洒街道、浇灌绿化带、工业用水、防火等水源。
由生物氧化塘、贮存湖和污水灌溉田等组成的土地处理系统作为污水处理系统是经济、有效的方法,在有条件的地区已得到实际应用。
工业废水处理
工业废水的成分和性质相当复杂,处理难度大,费用大,必须采用综合防治措施。最根本的措施是用无毒原料取代有毒原料,以杜绝有毒废水的产生。在使用有毒原料的生产过程中,采用合理的工艺流程和设备,消除逸漏,以减少有毒原料的耗用量和流失量。重金属废水、放射性废水、无机毒物废水和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毒物废水,应尽可能与其他废水分流,就地单独处理,并要尽量采用闭路循环系统,或在厂内进行适当的预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再排入下水道。相对清洁的废水如冷却水,最好在厂内经过简单处理后循环使用,以节省水资源,减轻下水道和污水处理厂的负荷。性质近似于城市污水的工业废水可排入下水道,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一些能生物降解的有毒废水如含酚、氰废水,可按排放标准排入城市下水道,与城市污水混合处理。
3.排水系统
为及时地排除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天然降水,并分别把不同的污水集中输送到污水处理厂或排入水体,或灌溉土地,或处理后重复使用,须按照最经济合理的方案建设排水系统。制定排水系统的规划,必须结合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包括城市规划)考虑地区内污水收集和处理方式:在全地区是分片还是集中设污水处理厂;采用各种污水的分流制(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雨水分别建管网系统)还是合流制(各种污水合建管网系统),或两种适当结合的混合制;排放水口设在何处,还要注意近期建设和远景规划的结合,以及对管径、坡降、管网附属构筑物、施工工程量、运行维护费用等等作出技术经济比较。也要考虑利用旧有设施,扩建或改建城市原有管道系统。
4.水系污染综合防治工程
水系污染综合防治工程是从60年代开始发展起来的。这种防治工程根据城市和工矿区内及周围水系分布情况,分段(河川)或分区(湖、海)调查研究它们各自的自净能力和自净规律,确定各区段的污染负荷,修建相应的处理设施,包括修建大规模的区域性联合污水处理厂,以及在一些自净能力小或污染超负荷的区段修建调节水库或污水库,以增加枯水期的水流量或减轻枯水期的排污负荷。也可修建曝气设施,增加水体的进氧量和自净能力,或者引附近水系的水进行稀释,以提高自净能力和改善水质。水系流域内的工业要压缩用水量,实行循环用水,减少排污量。
水系被污染后,有许多种污染物如重金属、多氯联苯、有机氯农药、重质焦油等沉积于水体底泥中。它们有可能重新返回水中,如汞可经甲基化再往水中释放剧毒的甲基汞。因此水系污染底质防治工程是水系污染防治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①对污染底质进行调查研究,以确定其污染范围和浓度、形态和分布;②调查研究水生物特别是底栖水生物如贝类、底层鱼类对底质污染物的吸收、蓄积状况和规律,并结合水文、地质等多种因素和水域功能要求确定底质中污染物的最大容许浓度;③对污染物浓度超过容许标准的底质进行处理,可使用挖掘法、粘土覆盖法、吸附法等。
在水系污染防治工程中还要考虑农田、矿山等地面径流的污染问题。
5.饮用水的除污染
在水源被城市污水、工业废水、农业废水以及大气沉降、降水径流等挟带的多种污染物污染的情况下,采用传统的处理工艺已不能满足饮用水的水质要求,需要采用更加有效的处理方法。美国已有50多座水厂用粒状活性炭滤池取代砂滤池,或者在砂滤池之后附加活性炭滤池,通过活性炭的吸附去除多种污染物,尤其是有机污染物。西欧有越来越多的水厂采用臭氧氧化与活性炭吸附相结合的除污染工艺。此外,还在试验研究用反渗透和超过滤法等去除给水中的污染物。
⑦ 如何加强污水的治理和循环利用
在治理水环境污染,一方面要保护水资源,防止水资源的浪费、破坏和污染;另一方面还要加强水处理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在进行污水处理的同时,做到污水资源化,完善污水排放的法律法规,普及全民保护水环境的意识。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对污水的排放标准应严格控制,尤其是要加强对工业污水排放的监督,对违法排放的企业要从重处罚。加强对排污口的各类污染源的跟踪监测,加强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水质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需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二、提高水处理技术。强化已有的常规水处理工艺,发展和推广深度处理技术工艺,包括活性炭吸附、臭氧高级氧化技术、臭氧和活性炭连用技术以及膜过滤技术等。污水治理过程中,有效治理污泥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片面强调污水治理,而不重视污泥处理工作,会严重影响治污效果。另外,在技术储备上,应加快环保型水处理技术的革新。
三、加强应对突发水污染的管理措施,积极防范突发水污染事件。近年来,我国水污染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应开发和安装水污染的自动化在线检测系统,对水源进行实时监控。另外,加快发展水处理应急设备技术和工艺建设。在制度管理上,对废物废水尤其是工业化工原料和危险废物废水进行全过程监控,防止大面积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四、加强污水资源化,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目前,我国水资源利用率不足50%,重复利用率为20%左右。低效的水资源利用,加剧了水资源的浪费局面。因此应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生产工艺,研究污水的治理和循环利用,如中水回用、工业冷却用水的循环利用等,都是充分合理地利用水资源。再如,将马桶用水直接流入沼气发酵池,利用其产生的无毒害能源沼气,进行废渣处理后形成无污染的农家肥,做到“源于生活,用于生活”。
五、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水资源保护和再利用意识。水资源保护和治理,不仅与政府或相关部门有关,而且与我们的生活和身体健康息息相关,要加强大众水环境保护意识普及教育,防止对水资源的浪费、破坏和污染,促使人人都为水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⑧ 国家对水污染有什么防止工作
水污染:中国公共危机 虽然经过了无数次的曝光和无数次的诘问,但中国水污染却依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根除与遏制。据国务院八部委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的最新检查结果显示,全国113个重点监测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仍然偏低,其中243个地表水水源地中达标水源地为159个,占到65%,不达标的为84个,占35%,涉及到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0个城市。水污染作为一个严重的公共危机正以超常的分量挑战着中国政府的决策水准与能力。 黑色的“水图” 从松花江苯泄漏到广东北江镉污染,从滇池水葫芦疯长到太湖蓝藻泛滥,尽管一桩又一桩的无情事实在不断挑战着我国本已脆弱的水环境能力,但这些局部而片段的现象并没有让我们完整认识水污染的严重而残酷,而只有打开中国水系的平面地图,几乎处于危机边缘的水污染生态才能裸露无遗。 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调查显示,自两年前松花江事件以来,我国共发生140多起水污染事故,平均每两三天便发生一起与水有关的污染事故。而据监察部统计,近几年全国每年水污染事故都在1700起以上。 “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我足”,屈原的这种浪漫情怀,如今越来越成为历史的记忆和慨叹。据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称,全国近14万公里河流进行的水质评价,近40%的河水受到了严重污染;全国七大江河水系中劣V类水质占41%。而环保总局发布的另一项重要调查显示,在被统计的我国131条流经城市的河流中,严重污染的有36条,重度污染的有21条,中度污染的有38条。 作为我国北方的重要水源,黄河在近十多年中被污染的事实在不断加重。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对黄河水污染的状况进行量化分析后发现,黄河干流近40%河段的水质为V类,基本丧失水体功能。与黄河一样,扑向长江的污染面积也在不断扩大。一项最新的调查显示,长江干流六成河水目前已遭污染,超过Ⅲ类水的断面已达38%,比8年前上升了20.5%。无独有偶,尽管淮河是中国投入最多、开展污染治理最早的大江大河,但如今仍是一条受污染最严重的河流。淮河在评价的2000公里的河段中,78.7%的河段不符合饮用水标准,79.7%的河段不符合渔业用水标准,32%的河段不符合灌溉用水标准。10年前,淮河还生长着60多种鱼类资源,可如今这些鱼类几乎绝迹。 除了跨区域河流广受污染外,局部性中小河流以及所谓的城市“龙须沟”都难逃被污染的厄运。上海的苏州河曾经“黑”臭了80年,而就在笔者居住的广州市,穿越市区并汇入珠江的大小14条河涌无一例外地都是发黑发臭。 当江河被污染所侵袭时,与其同吞吐的湖泊就很难独善其身了。据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质量状况报告显示,我国“三湖”(滇池,巢湖,太湖)的水污染正在日益加重;有着“千湖之省”美誉的湖北省武汉市,覆盖城区的38个湖泊污染负荷远远超过其水环境容量,其中32个湖泊水质为劣V类。而作为云南省先前尚未遭受污染的两大湖泊之一的抚仙湖,目前水质也在开始急剧降低。 以海洋为归宿的河流湖泊带给接纳者的同样是污染。据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的调查结果表明,珠江口海域有95%的海水被重度污染。无独有偶,曾经是我国富饶“海上粮仓”的东海却在每年4到6月赤潮频发。专家指出,全国的污染通过河流向沿海集中的结果,使中国水污染的“最后一道防线”已被无情撕破。 汹涌的污染源 就像我们丝毫不怀疑水污染的严酷事实一样,中国社会各个层面对于造成水污染几大“始作俑者”的认识也日渐变得清晰和明朗。 产业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是中国经济长期未能根治的痼疾,其重要表征就是重化工业尤其是资源消耗工业增长较快。问题的关键在于,由于受水资源、航运等产业布局因素的影响,重化工业沿江或沿河布置已经成为一种范式。据统计,全国两万一千多家石化企业中,位于长江、黄河沿岸的石化企业达一万三千多家。至于像小造纸、小皮革等项目在水环境敏感地区大起炉灶的现象更是比比皆是。如此产业布局的最严重后果就是大量污水在可能未经处理的情况下倾注到大江小河。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调查统计,目前我国工业污水排放量每年达到300多亿吨,尤其是七大水系所承载的工业污水排放与日俱增。 来自于农业方面的面源污染超过工业污染已经成为我国水污染的一个重要特征。研究表明,农村面源污染在各类环境污染中的比重占到30%-60%,并成为水污染的重中之重,其中污水中COD(含氧量)排放已超过城市和工业源的排放总量。一方面,过量使用化肥造成的污染十分惊人。如化肥施于土壤中,只有小部分被作物吸收,大部分则在雨水的作用下或渗透到地下污染地下水,或随地表径流进入河流、稻田、池塘。由于化肥会造成水域富营养化或饮用水源硝酸盐含量超标,因此已经危害水质的“第一隐形杀手”。 农业污染可以对水资源形成伤害的另一大力量来源于畜禽和水产养殖业污染。有调查数据显示:养殖一头牛产生并排放的废水超过22个人生活产生的废水,养殖一头猪产生的污水相当于7个人生活产生的废水;北京近郊禽畜养殖场排放的有机物污染,相当于全市工农业生产污水和生活废水中所含的有机污染物的2-3倍。 就在农业污染超过工业污染的同时,另一大污染源———生活污水又从城乡的各个角落冲出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据了解,中国一年洗衣污水量就将近22亿吨,相当于34个十三陵水库,76个昆明湖。仅北京市和上海市2006年生活污水分别就达到9亿和11亿吨。全国大小城市的生活污水的排放量已经超过了工业污水的排放量。 问题的关键在于,目前我国仍有61%的城市没有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设施得以修建的城市,能正常运行的也只有50%;还有的由于污水收集管网的原因,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不足设计处理能力的20%。而在广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为零。正因为污水处理率的低下,中水回用水平低,大量污染负荷就如泄闸之洪汹涌般进入河流与湖泊,中国水体环境质量由此被一步步逼向危险的边缘。 管理体制之痒 从经济学原理看,水资源属于公共产品,应当纳入政府资源建设和管理的范畴。质言之,水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程度直接反映和考量着政府的管理能力和力度。依此审视,我们就不难深入地看到水污染背后公共管理体制的失衡和羸弱。 “五龙治水,九龙戏水”是专家们对中国水资源管理模式极具形象的比喻。目前,政府部门中涉水、管水的主要包括水利、环保、渔业、林业、航运、城建、地矿等。这种“九龙治水”的机制表面上集中了众多部门的力量,但事实上并不能达到“团结治水”的目的,相反在客观上强化了职能部门的局部利益和单一目标,进而弱化了水资源的宏观管理功能。 中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特点是实行的是地方负责制,而恰恰这一点也许是值得我们深思和修正的地方。对于GDP的追逐和崇拜已经成为中国地方政府的惯性思维,而在实用主义和生态主义两种截然不同的发展观之间作出选择,作为“经济人”的政府当然会不假思索地选择前者。道理很简单,后者不仅需要支付治理污染的巨额成本,还要支付为了控制污染而出让的经济收益成本。结果是,那些本应彻底关闭的小化工、小造纸、小皮革企业死而复生,阴魂不散;将沿江沿河作为工业企业的栖息地以拉升GDP就成为地方政府不谋而合的思想与行动。 对于水资源污染行为的漠视、怂恿乃至保护是地方政府留给社会的一大公害。中国民间环保组织———中国水污染地图网研究发现,不仅国内许多知名企业已经成为了水污染的大户,而且包括松下、百事等30多家在华经营的跨国公司也频频违反中国的水污染控制法规,而后者有一半以上集中在长三角地区。然而,时至今日,这些污染主体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治,相反还在继续着自己的污染行为。 依法治水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但就是这一看似最强硬的手段在中国却屡打折扣。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执法机构可以对任何一个污染项目处以数额不等的行政罚款,不过这种处罚只能算是九牛一毛。有人算过一笔账,高污染企业每吨废水的治理成本一般在1.2—1.8元,偷排每日的净收益往往能达到几十万元,而环保部门最高罚款限额仅为10万元,这种比较收益驱使着不少企业宁愿认罚也不愿治污。 管理的离散与制度的软化导致了中国政府在投入了巨大成本的情况下,至今对于水污染的治理仍然收效甚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份环境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到,中国水污染治理项目进展缓慢,重点流域“十五”时期污染治理任务没有全部完成。其实,问题的严重性并不仅仅在于水污染治理进展缓慢,而且新的水污染还在继续快速蔓延,水环境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实质性控制。 高昂的代价 北宋变法大家王安石说:“水之性善利万物,万物因水而生。”然而,面对着一个日渐变“黑”的中国水体环境,我们却很难找到任何聊以自慰的乐观感觉。 水污染直接危害的是百姓饮水安全。与国家环保总局披露的全国地表水源不达标城市占检测目标的34%的残酷事实相同时,水利部也披露出一组令人惊心的数字:目前全国有3.2亿农村人口喝不上符合标准的饮用水,其中约6300多万人饮用高氟水,200万人饮用高砷水,3800多万人饮用苦咸水,1.9亿人饮用水有害物质含量超标。 从水源到饮用水再到食品,水污染形成的“恶性链条”已成为危害民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罪魁祸首”。权威资料显示,中国大约每年有200万人因为饮用含砷量很高的水而患病,农村约有2000多万人饮用氟化物超标的水而患上地方性氟斑牙和氟骨症。同时专家指出,河北涉县、河南沈丘县、天津北辰区、陕西华县、江苏阜宁县、广东翁源县等地区频频出现的“癌症村”等,都与饮用水污染高度相关。 对于经济的灼伤无疑是水污染延伸出的最大后果。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表明,2008年全国因包括水污染在内的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000多亿元,约占当年GDP的4%。 靠天靠水的农业成为水污染的直接受害者。以黄河为例,由于农业是黄河上的用水大户,占黄河总用水量的90%,因此黄河水污染给农业造成的损失每年最高达33亿元。另据河北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由于水资源匮乏,部分地区农民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全省去年污染耕地面积2100多公顷,造成农产品(11.14,0.00,0.00%)产量损失23000多吨。 还需正视,水污染所造成的危害性已经远远超过了经济与卫生的范畴,其引致的群众负担加重和对政府不信任等次生矛盾日渐突出。据统计,全国信访办平均每天收到水环境污染纠纷群众来信60多封,不仅如此,频发的水污染事故,也造成地区间的纠纷不断,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构筑“防污墙” 残酷的历史已经将中国政府无奈地推到了“先污染、后治理”这一西方工业化国家走过的老路之中,留给我们的选择就是将旧污染降低到其危害的最低限度,彻底控制和杜绝新污染的发生。对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出,到2010年,中国政府将投入6400亿元用于水治理,占环保总投入的40%。同时,中国政府作出了郑重承诺:到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到2020年,使城乡居民饮水达到安全或基本安全。 愿景无疑令人心怡和心动。但通向目标的未来之路也许并不平坦。根据中国目前较为严峻的水污染生态,笔者认为,防治水污染应当拓出更为广阔的战略思路。 ———科学规划流域内的重点产业布局。要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在产业布局的关系,充分考虑重点污染企业对污染排放的处理;在饮用水水源地和大江大河的上游地区,要慎重布局重污染型企业,以免对中下游地区的用水造成威胁;要建立区域性“污染补偿机制”。上游发展经济污染了下游,就须以某种形式补偿下游;同时,下游地区参加上游地区的环评工作,并严格实施一票否决制度,形成上下监督的机制和体系。 ———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的综合管理与协调。跨区域、跨流域的综合治理是从流域的生态承载力出发,突破地区和部门之间的障碍,综合考虑流域内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同时,要根据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河流流量的季节变化等因素,科学核算流域的纳污能力,在此基础上,确定流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各企业的排放定额和排放标准。为此,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建立权威高效的流域管理协调机构。这种机构应有各方面的代表组成,例如包括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流域内各级地方政府的代表、用水户代表以及专家代表等。流域内一切重大的水事项和政策都应由流域管理委员会通过民主协商并表决的办法来决定。 ———加大违规成本和惩治力度。通过架构和完善水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达到对排污者经济处罚、行政制裁以及刑事责任的综合惩治。作为一项特别措施安排,国家可在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内成立“惩治环境违法行为中心局”。这种中心独立于地方政府,它的成立可以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领域的工作力度,提高环境执法的专业化程度,使地方性的、单专业领域的环境执法职能上升到国家层面。 ———引入市场机制,以经济手段推动水污染治理。首先,要建立环境资源价格体系,推行排污权有偿交易,运用价格杠杆激励企业加强污水治理,让“治污者赚钱”。其次,要完善污水处理付费制度,积极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所有城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第三,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的技术水平。 ———强化农村面源污染的治理。针对农村与农业已经构成了水污染源的重要主体,我们应当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研究制订具有激励机制的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政策。首先,要大力推广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奖励或补助实施农业清洁生产方式方法的农户或集体;其次,要探索实施“污染补偿”措施,按照“谁污染谁补偿”原则,最终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第三,要开展农村面源污染防治适用技术和技术应用推广措施研究,并进行污染源头分类控制。例如:农用化学品减量化的技术措施,人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村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高效、低成本、易于推广的适用处理技术开发和推广等等。
⑨ 城市污水有哪些防治措施
加强污水处理长期规划
城市的污水处理应该纳入城市经济的发展规划和社会长期发展计划。城市建设的决策者应该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和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出发来认识长期规划的重要性,必须要坚持规划先行的开发思路。有了规划应创造条件尽快审批,即使规划上有些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也可先原则上整体批准,对局部问题再做个案研究,不可因对规划作尽善尽美要求而贻误审批时间,结果得不偿失。
有了规划应该及时公布于众,加强对规划及其法规的宣传,提高执法单位的自觉性,将因规划的滞后所造成的负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强化污水处理投入的资金力度
要尽快建立科学的收费机制,推进城市水工业的企业化经营管理。以前仅仅依靠政府投资和援助是不够的,科学的收费机制是污水处理自身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污水长期发展的重要资金保障。还可以增加污水处理的融资渠道,从根本上保证污水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个人投资、集资、社会募捐等方式来筹集资金。
科学规划污水处理设施
在城市环境污水的治理中,污水处理厂等设施需要进行合理的统筹安排与规划布局,一方面,污水处理厂需要进行科学选址,依据城市发展规划与基础设施情况,合理配置城市的污水处理管网。例如采用阶段性的规划措施,进行污水输送的主干管和收集系统接户管建设,使二者相互配套。如果近期内无法确定接户管与收集支管,污水输送的主干管需要预留接口,等区域位置确定后再予以接入,以减少因规划建设不合理造成的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城市管理者需要加快污水管网的配套建设,既要掌握原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与运行情况,保障其可以正常使用,充分发挥其在污水处理中的作用,又要梳理污水的来源途径,分片建设污水管网的配套设施,并有计划地改造老旧城区的污水管道,将生活和生产的污水引入污水处理厂,提高污水治理的效率
研发污水处理新技术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城市污水处理采用的是经济实用的生物处理技术,现存的污水处理技术虽然多种多样,如由活性污泥法改进的AB法、AO法、A2O法、SBR法和氧化沟法等技术发展的较快,但却得不到普遍的应用。究其原因,是由于这些方法的投资运作和维护费用太高,很多城市的财力难以负荷。因此,目前的城市污水处理主要采用较为经济的生物处理法,应用的技术比较单一。因此,为了实现城市污水处理的快速有效,我们应该致力于污水处理新技术的研发,呼吁有关的高等学府和科研机构进行开发研究更为经济、实用的能够快速普及的污水处理新技术,市污水治理工程得到快速有效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