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在现场监督检查中检查什么内容
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专法》(环境保护部令属第19号)规定,2012年4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以环办〔2012〕57号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该《指南》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监察工作依据、现场检查一般方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例行检查、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监察报告11部分。天猫美国普卫欣提示:雾霾天气出行记得做好防护。
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销售记录,验收记录,以及资质审核,仓库等各记录条件。多参考《条例》以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本市的相关文件即可。
⑶ 14、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内容包括:(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版的规划、勘察、设权计、施工、验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
⑷ 医院污水处理项目是归卫生局管还是环保局管理
医疗机构污水处来理由卫生自、环保、住建等部门共同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4)医疗废水监督检查内容扩展阅读:
医院废物处理不当行为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三)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⑸ 什么是卫生监督检查
卫生监督抄检查是指卫生执法主体对卫生管理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所。
卫生监督是加强卫生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是主要的卫生监督管理执行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监督的具体责任部门。卫生监督工作通过监督检查等手段来实施。
(5)医疗废水监督检查内容扩展阅读:
卫生监督客体:
①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城乡规划,公用设施,民用建筑,学校建筑,医疗卫生设施和大型水利工程等。
②产生粉尘、毒物、噪声、振动、辐射和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的工矿、企事业单位。
③工业产品中的生活用品以及有可能给人体健康带来不良影响的一切产品。
④生活用水和饮用水的水质。
⑤城乡环境卫生以及垃圾、粪便、污水、污物的无害化处理。
⑥生产、使用放射性物质单位的卫生防护和废物处理。
⑦危害女工、青少年身体健康的物质和环境因素。
⑧职业病、公害病的防治措施。
⑨医疗、学校以及科研机构、游泳池、影剧院、公共场所及服务行业等单位的卫生状况。
⑩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加工、运输、出售设备等。
⑹ 在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医院感复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及落实情况; (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 (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五)现场检查。
⑺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检查内容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备案。
(二)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对本机关的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之相抵触的文件。
(三)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书面报告政府备案。
(四)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
1、是否建立和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2、是否与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3、是否越权设置强制措施、许可制度或处罚、收费、集资等项目;
4、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五)对监督 检查抽象行政行为中发现的问题应视情况通知改正、责令自行废止或予以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是: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是否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3、适用实体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4、是否依法进行行政复议;
5、是否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责令停止行政执法或逐级上报有权机关处理;
2、对违反法规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纠正;
4、对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执行或责令限期执行;
5、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督促履行或责令限期履行。
(三)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请有关机关处理的,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
被建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建议,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建议机关。被通知机关必须在限期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通知机关。
⑻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主要是从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检查,而且包括质量管理方面内容,具体的可以上你们省级的药监局网站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据我所知每个省都有自己的规范。
⑼ 卫生监督检查的对象有哪些
一、这个问题涉及到卫生监督的具体监督范围,有关解释如下:
①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城乡规划,公用设施,民用建筑,学校建筑,医疗卫生设施和大型水利工程等。
②产生粉尘、毒物、噪声、振动、辐射和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的工矿、企事业单位。
③工业产品中的生活用品以及有可能给人体健康带来不良影响的一切产品。 ④生活用水和饮用水的水质。
⑤城乡环境卫生以及垃圾、粪便、污水、污物的无害化处理。
⑥生产、使用放射性物质单位的卫生防护和废物处理。
⑦危害女工、青少年身体健康的物质和环境因素。
⑧职业病、公害病的防治措施。
⑨医疗、学校以及科研机构、游泳池、影剧院、公共场所及服务行业等单位的卫生状况。
⑩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加工、运输、出售设备等。
二、必要补充:
卫生监督可分为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两类。
预防性卫生监督是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的城市、居民区、各项大型设施,工厂、矿山企业等在规划、设计、建设、投产验收阶段进行的。以新建工厂为例,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内容包括:厂址选择、厂区规划、生产工艺流程安排、"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处理及排放、生产、生活水源的选择等是否合理,工厂生产对周围居民有无影响;生产性有害因素(如尘、毒)有无达到卫生标准要求的适当措施,厂房、车间设计是否合理、建筑物大小、配置、结构材料是否符合预防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卫生要求;辅助用室设计是否符合生产卫生、生活卫生、妇幼卫生等要求;医疗卫生设施是否符合企业规模、职工人数要求等。
经常性卫生监督是对已经运营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各卫生学科的工作对象专业范围不同,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的重点也有所不同。劳动卫生的经常性卫生监督,主要内容有:劳动条件中职业性有害因素是否存在及其危害程度;生产环境中的毒害因素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作业岗位是否已设有效的防护措施,其使用维修情况及其效果如何;是否对接触职业有害因素的职工进行就业前及就业后的定期健康检查,结果如何;对健康检查等资料的登记及管理如何,发现职业病患者后是否及时处理;劳动岗位有无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接触尘毒工人是否配戴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及其定期检查更新制度如何等。
⑽ 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任务及主要内容是什么
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出资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版资金安全和项目总体权功能的发挥情况进行有效督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程序、工程质量、项目资金使用、合同管理、招标投标、竣工验收、项目功能和运行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