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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馏室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1-27 17:17:52

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各类实验操作,保证化验员操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确保检测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实验室各类操作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对安全操作的监督;化验员负责安全操作规范的贯彻实施。

四、内容

一般要求

1、严禁化验人员将与检验无关的物品带入化验室(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2、凡从事各种产品检验的工作人员,都应熟悉所使用的药品的性能,仪器、设备的性能及操作方法和安全事项;

3、进行检验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掌握对各类事故的处理方法;

4、实验室内要有充足的照明和通风设施;

5、进行检验时,劳动保护用具必须穿戴整齐;

6、所有药品、样品必须贴有醒目的标签,注明名称、浓度、配制时间以及有效日期等,标签字迹要清楚;

7、禁止用手直接接触化学药品和危险性物质,禁止用口或鼻嗅的方法去鉴别物质。如工作需要,必须嗅闻时,用右手微微扇风,头部应在侧面,并保持一定距离。严禁用烧杯等器具作餐具或饮水,严禁在实验室内饮食;

8、用移液管吸取有毒或腐蚀性液体时,管尖必须插入液面以下,防止夹带空气使液体冲出,用橡皮吸球吸取,禁止用嘴代替吸球;

9、易挥发性或易燃的液体储瓶,在温度较高的场所或当瓶的温度较高时,应经冷却后方可开启;

10、凡参加实验项目的人员,必须熟悉所使用物质的性质,操作规程、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11、在进行有危险性工作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参加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12、在器具中放加热药品时,必须放置平稳,瓶口或管口禁止对着别人和自己;

13、加热试管内的溶液时,管口不得对着面部,加热时要不停地摇晃,以防止因上下温度不均发生沸腾而引起的烫伤,加热蒸馏结束后应先拿出冷凝管后移开酒精灯以防产生倒吸使仪器破裂;

14、在移动热的液体时,应使用隔热护具轻拿轻放,稳定可靠;

15、工作服一旦被酸、碱、有毒物质及致病菌等玷污时必须及时处理;

16、停电停水时,要及时切断电源,关闭水阀;

17、废酸废碱,有机溶剂以及易燃物质,必须经过中和处理后,方可倾倒指定地点,禁止直接倾入水槽中;

18、化验工作结束后,所有仪器设备要清洗干净,切断电源,关闭水、电、气阀门,溶液、试剂和仪器应放回规定地点;

19、下班时,应检查电源是否切断,水、气阀门是否关闭;

20、实验室内应设置砂箱、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当室内发生易燃易爆气体大量泄露的危险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动用明火及能产生火花的工作,立即关闭阀门,打开门窗,加快通风。答案来自

② 葡萄酒厂各项规章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为加强葡萄酒生产工业企业的卫生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以葡萄和葡萄原汁为原料,采用发酵法生产葡萄酒的工厂。
2引用标准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J 4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3名词、术语
3.1葡萄酒:指纯由葡萄经破碎、分离、发酵、陈酿制成的低度酒,使用或掺用其他水果发酵酿成的酒类。
使用果汁或香精等不经发酵而配成的酒类,均不得称为葡萄酒。
3.2清洗和清除:指去除泥土、残渣、原尘、油垢及其他不应有之物。
3.3污染:指产品中出现的有害之物。
3.4消毒:指用符合葡萄酒生产卫生要求的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在无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将微生物数量减少至无害水平。
4葡萄原料采购、运输、贮藏的卫生
4.1原料葡萄的采购
4.1.1采购的酿酒葡萄原料必须是在无毒区域内种植和收获的产品。
4.1.2原料葡萄园不准喷施禁用的农药,葡萄收摘前十五天必须停止喷洒任何农药。
4.1.3收摘酿酒葡萄时应按要求分品种用筐或木箱盛装。装原料葡萄的筐(箱)须清洁、专用,禁止使用装过农药、肉品、水产品等有直接污染的筐或箱。
4.2原料葡萄的运输和贮藏
4.2.1运输葡萄原料的车辆必须清洁,禁止使用装运过农药、肉品、水产品等可造成污染的车辆运输。
4.2.2运输途中需有篷布或其他覆盖物。防止途中被泥沙灰尘污染。
4.2.3进厂的酿酒葡萄原料,必须在24h内加工破碎完毕。
5工厂设计、设施的卫生要求
5.1选址
葡萄酒厂应座落于无毒害、无各种污染源和其他可能影响葡萄酒生产卫生的地方。
5.2厂区和道路
5.2.1葡萄酒厂必须有清洁的环境,厂区应绿化,尽量减少裸露面积,绿化带应多种植常绿灌木和花草,生产区不宜种植有飞絮和香味浓郁的花树,以免葡萄酒受到污染和影响。
5.2.2厂区应按行政、生活、生产、辅助系统等划分布局。行政、生活区与生产区要相隔一定距离,并处于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5.2.3厂区内主要道路要宽畅,做到人流和物流的道路分开或固定走向,保证安全和整洁。厂区内和进入厂区的主要道路的路面应选用混凝土、沥青、石块等不易起尘的材料铺筑,路面要平坦、无积水,并有足够的排水设施。
5.2.4葡萄酒厂的环境卫生,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5.3厂房与设施
5.3.1微生物培养室和洗滤棉加工室
5.3.1.1无菌室的设计与设施必须符合无菌操作的工艺技术要求,室内必须设有带缓冲间的小无菌室,并有完好的消毒设施。缓冲间的门与无菌室的门不应直接相对,至少成90°。避免外界空气直接进入无菌室。
5.3.1.2洗滤棉板加工室必须卫生清洁,封闭良好,无污尘及霉菌污染。
5.3.2厂房与设施必须适合葡萄酒生产的特点和要求,合理布局,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必须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建筑结构和装饰要利于清洁和维护,厂房应规定维修期。
5.3.3生产车间
5.3.3.1生产车间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往返,防止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和混杂。
5.3.3.2地面应采用不吸水、不透水,防滑、防腐蚀无毒的材料铺砌,无裂缝和易于冲洗消毒。地面要有1%~2%的坡度及排水系统,以保证排水通畅,地面无积水;车间内下水道应有可靠的液封装置。
5.3.3.3墙壁应由不透水、不吸水、耐洗刷、防渗的材料构成,表面应平滑、无裂缝,并涂刷浅色、无毒、不易脱落、易于清洗、消毒、灭菌的涂料。墙角应为弧形。
5.3.3.4门应具有光滑和不吸水的表面,关闭严密,并根据各车间的实际需要,设置纱门、纱窗、水帘、风幕等防蝇设施。
5.3.3.5窗台高度在1m以上,内窗台应向下呈45°的斜度。
5.3.3.6天花板应能防止灰尘积累、霉菌生长和材料剥落,应易冲洗和无冷凝水。
5.3.4仓库
原辅料贮藏仓库的地面、墙壁应采用水泥或其他不透水材料构筑,库内必须清洁、干燥,并有防火、防潮、防鼠、防虫和适当的通风设施。
5.4卫生设施
5.4.1供水系统
5.4.1.1葡萄酒厂应有足够的符合GB 5749规定的生活用水。必要时可配备储备用水设备,储水设备要有防污染的措施。
5.4.1.2用于冷却、消防、制冷和其他不与葡萄酒接触的用水,必须用单独管道输送,不得与饮用水系统交叉连接,并在管道适当位置设置颜色明显的醒目标志,与生产用水(包括饮用水)管道相区别。
5.4.1.3使用循环用水,必须有相应的技术措施,以保证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5.4.2废水、废气处理系统
工厂必须有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并经常检查、维修、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废水、废气的排放应符合GBJ 4的规定。
5.4.3更衣室
工厂必须设有与生产车间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更衣室应与车间相连接,并设置更衣柜。
5.4.4厕所、浴室
工厂应设有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厕所和浴室,厕所和浴室应位置适当、清洁卫生、无不良气味,门窗不直接开向生产车间。厕所必须安装纱窗、纱门,地面应平整,便于清洗、消毒,应为水冲式并设有洗手设施;水门开关应为脚踏式,墙裙应用浅色瓷砖或不透水的相应材料砌成。
5.4.5洗手消毒设施
生产区洗刷间应设脚踏式洗手设备和冷热水,暖风吹干设备(或擦手纸),备有供洗刷用的清洗剂和消毒剂,并设废纸接收箱,经常保持卫生。
5.4.6照明
工厂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自然采光,车间内的灯具需安装安全防护罩,发酵、灌装、包装车间和成品库应使用防爆灯具。各检验工序可加局部照明。
5.4.7通风、除尘
生产车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设施,保持空气流通,温湿度适当。凡使用蒸汽或有蒸煮加热的车间应设局部排气设备,凡尘埃较多的工段应安装有效的除尘和通风设备。

③ 急需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

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 职责

3.1 管理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2 管理部负责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情况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3 管理部负责配合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厂内员工进行危害告之教育。

3.4 公司设立24小时报警、咨询电话。

3.5 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之,对使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 控制程序

4.1 生产和使用

4.1.1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4.1.2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 安全技术措施

4.2.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 个人防护措施

4.3.1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 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4 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5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6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7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4.8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

4.10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4.11 凡用于生产的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4.12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3 装卸运输

4.13.1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4.13.2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4.13.3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洗,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4.13.4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

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害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4.13.5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4.13.6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4.13.7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4.13.8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4.14 报废处理

4.14.1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进行下列处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4.14.2 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14.3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14.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5 相关制度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6.1 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表。

6.2 各归口部门管理台帐。

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流程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流程

  1. 目的和范围: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

  2. 编制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 职责
    3.1 管理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2 管理部负责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情况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3 管理部负责配合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厂内员工进行危害告之教育。
    3.4 公司设立24小时报警、咨询电话。
    3.5 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之,对使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 控制程序
    4.1 生产和使用
    4.1.1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4.1.2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 安全技术措施
    4.2.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 个人防护措施
    4.3.1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 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4 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5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6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7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4.8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
    4.10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4.11 凡用于生产的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4.12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3 装卸运输
    4.13.1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4.13.2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4.13.3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洗,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4.13.4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害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4.13.5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4.13.6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4.13.7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4.13.8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4.14 报废处理
    4.14.1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进行下列处理: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包装容器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4.14.2 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14.3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14.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5. 相关制度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6.1 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表。
    6.2 各归口部门管理台帐。

⑤ 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标准 为了合理发放、使用职工个人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以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有利于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及“建>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节约使用的精神,制定本标准。 (一)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 一、应当按照劳动条件发给工人防护用品,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的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原则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但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二、防护>,应当发给从事以下作业的工种的工人使用: (1)井下作业; (2)有强烈辐射热的或有烧灼危险的作业; (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的或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的或特别肮脏的作业; 其中需要全身防护的,发给全身防护>(以下简称工作>);只需部分防护的,分别发给背带裤、围裙、套袖等。 三、防寒>,应当发给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通常自备的棉衣又不足御寒的工种,以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的工人使用。 四、防护手套(布手套、线手套,刷胶手套、胶手垫、胶手指套),应当发给在操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刺手和严重磨手的工种的工人使用。绝缘手套,应当供给从事带电作业的工种的工人备用。胶手套,应当供给用手直接接触腐蚀性液体和剧毒物质的工种的工人备用。 五、防护用鞋,应当发给在操作中足部需要防烫、防刺割、防触电、防水或防腐蚀的工种的工人使用,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高温鞋、登山鞋、绝缘鞋和防水、防腐蚀的胶鞋。鞋盖,应当发给对足部有火花烧灼危险的或足部经常接触腐蚀性粉尘的工种的工人使用。 六、防护帽,应当发给在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发辫绞辗、防烫、防尘、防晒的工种的工人使用,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安全帽、女工帽、工作帽和草帽。 七、防护用的毛巾,应当发给在操作中颈部需要防烧灼和从事井下作业及炭黑生产的工种的工人使用。 八、防护面具,应当发给面部有烧灼危险和喷砂伤害的工种工人使用。防毒面具,应当供给有吸入毒气危险的工种的工人备用。防尘口罩,应当发给从事粉尘作业的工种的工人使用。防护眼镜,应当发给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工种的工人使用。 九、安全带,应当发给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的工人备用。护腿,应当发给对腿部有击伤烧伤危险的工种的工人使用。裹腿,应当发给在高空、井下、野外作业而又有刺割、钩挂危险的工种的工人使用。 十、胶制工作>和雨衣,应当发给从事湿式凿岩,水力采煤或经常在井下 隧道有淋头水的场所作业的工种的工人使用,以及发给需要在露天、野外冒雨作业的工种的工人使用或备用。 (二)不同行业同类工种发放防护>的标准 十一、不同行业的同类工种发放防护用品的标准,适用于一切不同行业的企业。 十二、焊、铆工:电焊工、气焊工,一年半到二年发给一套工作>。锅炉、船舶、机车车辆、桥梁的铆工,一年到一年半发给一套工作>;一般铆工,一年半到二年发给一条背带裤(另加套袖)。 十三、钳工:重型机械、化工设备、高炉、平炉、转炉、电炉、机车车辆、地质钻机、汽车、锅炉、船舶、飞机、地下管道等检修安装的钳工,以及起重安装工,一年半发给一套工作>;一般机械装配、检修钳工、管子工,一年半到二年发给一条背带裤(另发套袖);划线、工具和小 五金装配的钳工,一年发给一付套袖。 十四、铸工:化铁浇铸工、专职清砂工和混合铸工,一年半到二年发给一套工作>;造型工和辗砂、配砂工一年半到二年发给一条背带裤(另加套袖)。 十五、电工:电力、电讯外线电工。一年半到二年发给一套工作>;一般的机修电工,二年发给一条背带裤(另加套袖)。 十六、锻压、热处理、机床工:机锻工和大>热处理工(如机床车身热处理工),一年半到二年发给一套工作>;机床工和冲压工,一年半到二年发给一条背带裤(另加套袖);手锻工和一般的热处理工,一年到一年半发给一付围裙和套袖。 十七、轮辗、筛选、搅拌工:干式作业的轮辗工,筛选工,一年半到二年发给一套工作>,湿式的,一年半发给一付围裙套袖。搅拌工,一年半到二年发给一条背带裤(另加套袖)。 十八、喷漆、油漆、熬涂沥青工:飞机、机车车辆、汽车、船舶、桥梁和重型机械的喷漆工,一年到二年发给一套工作>。小>油漆工和小>喷漆工油漆工,一年到一年半发给一付围裙套袖。熬沥青工,一年半发给一套工作>。涂沥青工,二年发给一套工作>。 十九、司机:火车司机,一年半到二年发给一套工作>;卡车、长途汽车,油灌汽车、电铲、推煤机、矿山地面电车、石油、地质钻机的柴油机,拖拉机的司机(包括农具手),二年发给一套工作>;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铁道式起重机、和炼钢、浇铸的起重机司机,二年发 给一套工作>;一般起重机、破碎机、柴油机、空气压缩机、水泵、皮带机司机,二年发给一条背带裤。 二十、司炉:火车、一般工业锅炉、锅驼机和煤气发生炉的司炉,一年半到二年发给一套工作>;机械化操作的发电锅炉运行人员,二年到二年半发给一套工作>。 二十一、装卸搬运工:为火车、汽车、轮船装卸煤炭、矿粉、油等特别肮脏物料的,或装卸沥青、石灰、农药等有毒、有腐蚀性物料的工人,一年半到二年发给一套工作>或供给备用工作>;一般的装卸搬运工,按照不同的需要,一年发给一个垫肩披肩或围裙(有的根据需要还可以加 发套袖)。 二十二、电瓶充电工、电瓶检修工、化验工:电瓶充电工、电瓶检修工,一年半到二年半发给一套工作>和一个耐酸围裙,按照需要也可以改发耐酸工作>;化验工,一年到一年半发给一付围裙套袖或反穿衣。 二十三、木工、瓦工、木工一年发给一付围裙套袖;瓦工一年到一年半发给一条围裙。 二十四、关于防护>的使用期限:是根据线织布品(斜纹布、劳动布、卡几布、帆布等)的质量规定的。如果供应的质量低于线织布品,其使用期限可以适当缩短。 (三)行业性的主要工种发放防护>的标准 二十五、行业性的主要工种发放防护>的标准,虽适用于各该行业,也适用于其它行业的相同工种。 二十六、从事矿山开采的井下生产人员,井口运输装卸工和露天采矿工、>离工、手选工、磁选工发给工作>,浮选、拆山工、发给背带裤、套袖。 二十七、从事冶炼、机械生产的金属冶炼、熔化工、铸钢锭工、洗煤工(包括洗煤机司机)、炼焦工、焦油沥青工、矿粉烧结工,热风炉工、>钢工、制沥青砖工、耐火材料和电瓷的烧窑出窑工、拔粗丝工、喷砂工、酸洗工,电镀工、注油电气设备的装配试验工、火药炸药的制造装药 工、放射性作业工,发给工作>。放射性作业工,按照需要可加发铅围裙;有些酸洗工、电镀工,按照需要可加发耐酸围裙或者改发耐酸工作>。钢材精整工、废铁处理工、冷作板金工、>钢机司机,发给背带裤、套袖。耐火材料和电瓷制坯工、电机嵌线工,发给围裙、套袖。 二十八、从事森林采伐的伐木工、集材工、山场造材归楞工、更新工、清理林场工、林区采脂采种工、木材干馏分馏蒸馏工、森林调查外业人员和野外勘测人员,发给工作>。贮木场的电锯造材工、出河机和汽船司机,发给背带裤,套袖。制材工、加工松香工,发给围裙、套袖。 经营林场的次森林采伐工、清理林场工,发给备用的工作>。 二十九、从事石油生产的井架安装搬运工、钻井工、泥浆工、试井工、试油工、固井工、采油工、清腊工、修井工、输油工、输汽工、炼油工、制腊工和沥青成型工和炭黑生产工、油料整理工、蒸洗油桶工,发给工作>。 三十、从事地质勘探的机械安装搬运工、钻探工、坑探工、泥浆工、采样工和地质普查、物化探、区测、野外测绘、水文工程地质人员和地质坑道机修工,发给工作>。磨片工、重液分离工和重砂、薄片签定员,发给围裙、套袖。 三十一、从事发电供电的设备的安装检修工、油处理工、线路勘测工、巡线工和专职锅炉上煤出灰工,发给工作>。水质处理工、发给围裙、套袖。从事水电建设的隧道修建工、水库大坝的钢凝混凝土工、水库廊道灌浆工和陆地水文人员,发给工作>。水库大坝上的木模板工,发给背 带裤、套袖。 三十二、从事化工生产的有毒物质粉碎、过筛、过滤合成、混合蒸发、结晶工和原料煅烧工、电石炉工、液碱工、固碱工、制漆配料工、以及从事有毒有腐蚀性物品的装卸搬运工,发给工作>。制硫酸硝酸工、制氯化氢工、氯气液化工、苯酐工,硝化工、氯化工、制造漂粉工、烧碱工 、磺化工和电解工、氮肥生产的发生炉工、脱硫工,油碱回收工,硝铵硫铵操作工、氰化物生产工、以及其它从事强腐蚀性作业的工人,发给耐酸工作>。化盐工和原料破碎工,发给背带裤、套袖。成品包装工、化工容器洗涤装瓶工、发给围裙、套袖。 电解修槽工、硫铁矿培烧下灰工、氰化氢气体的操作工和制氯化铝的氯化工,冬季可以发给棉工作>。 三十三、从事铁路运输的火车上煤清灰工、洗煤工、机车擦车工、挂瓦工、罐车清洗工、洗炉工、除锈工、机车车辆部>煮洗工、烟管清扫工、调车员、检车员、制动员、连结员、隧道桥梁检修工、铁路基建的隧道修建工、抽换沥青枕木工、沿海港口内铁路专用线的装卸搬运工,发给 工作>。内燃机车司机,发给背带裤。油质油线工,发给围裙、套袖。 三十四、从事航运港务的带缆工、*车司机、潜水员、沉箱工、海运、河运的运输船舶、疏浚航道的船舶、修建码头的工程船舶、港作船舶和打捞、救护船舶的生火工、水手和沿海港口的装卸搬运工,发给工作>。装卸机司机和海运、河运轮船轮机部人员,发给背带裤。 三十五、从事公路运输的汽车检修工和大型桥梁检修工,发给工作>。轮胎修补工,发给背带裤、套袖。 三十六、从事建>安装工程的喷灰工、喷浆工和马路铺沥青工、上下水道的修理工,架子工、推土机、挖土机司机,发给工作>。采石工、混凝土工和钢筋工,发给背带裤、套袖,混凝土工和钢筋工在从事建>基础工程时,发给备用工作>。石工、云母>片工、蔑竹工,发给围裙、套 袖,抹灰工,发给套袖或围裙。 三十七、从事玻璃、陶瓷生产的烧窑工,保窑瓦工,石料煅烧工,碎料配料工、玻璃吹制工、平板玻璃引上、采片、切片工,玻璃丝制球、拉丝、纺织工,发给工作>。玻璃制品包装工,发给围裙、套袖。 三十八、从事盐业生产的晒制盐工、盐化工、氯化钾工、卤块工发给工作>。坨工,发给围裙或披肩。 三十九、从事制浆、造纸生产的废品选料工、除尘工、切料工、蒸煮工、漂白工、手工打浆、抄纸工,发给工作>。机械打浆工、抄纸工、原木>皮工、发给背带裤。书刊、报纸、木柴选料工,发给围裙、套袖。 四十、从事制革生产的生皮选料搬运工和>水>灰刨皮工,发给工作>。皮革成品整理搬运工,发给围裙、套袖。>灰刨皮工和红鞣蓝鞣工,发给胶制围裙。 四十一、从事邮电工作的电信线路维修工、油机维修工,发给工作>。市内电话外勤机线检修工、专职报话机械修理工,发给背带裤、套袖。 四十二、从事橡胶生产的配料工、炼胶工、熬油工、打浆工、发给工作>。轮胎成型工、压延工、涂胶工、轮胎硫化工、切胶工、合布工、发给背带裤、套袖。硫化工、车胎成型工、胶鞋成型工,发给围裙、套袖。 四十三、从事水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看火工、磨粉工、托轮工、加油工、水泥烘干工、水泥包装工和水泥制品的喷面工,发给工作>。水泥制坯工,水泥振捣工,发给背带裤、套袖。搬>工、上卸模工,发给围裙、套袖。 四十四、从事印染生产的染色工、煮炼退浆工、染色配料工、印花工、发给工作>。拉幅工、>光工、皂洗工、烘干工、腐蚀工、打包装箱工、发给背带裤、套袖。 四十五、从事纺织生产的回花废棉处理工,发给工作>。清花挡车工、梳棉工、调浆工、浆纱工,发给背带裤、套袖。 四十六、从事印刷生产的铸胶工、调墨工,发给工作>。化铅工、铸字工、镀板工、印刷工、发给背带裤套袖、刷浆工,发给围裙、套袖。 四十七、从事粮食加工和榨油生产的磨粉工、辗米工、榨油工,发给工作>。蒸炒工、补麻袋工、发给围裙、套袖。粮食仓库的熏蒸员,发给工作>。 四十八、从事煤炭加工生产的制煤球工、煤粉搅拌工、装卸搬运工,发给工作>。 四十九、从事皮毛、猪鬃、肠衣加工生产的生皮整理搬运工、洗皮工、抓毛工、刮鞣工、染色工、猪鬃原毛过筛工,发给工作>(按照需要可以加发胶围裙)。干鬃、皮张整理工,发给围裙。水鬃整理工、肠衣加工工,发给胶围裙、套袖。 五十、从事热带作物生产的割胶工、浓缩乳胶工,发给工作>。割香茅工、割剑麻工,发给背带裤、套袖。橡胶林管工,发给工作裤。制橡胶片工、刮剑麻工、洗剑麻工,发给胶围裙、套袖。从事牧业生产的牛群、羊群的放牧工和国营农场的饲养员,发给工作>。 五十一、从事水产和水产加工生产的装卸鱼工,发给工作>(按照工作需要可以加发胶围裙)。捕捞工,发给背带裤或胶裤。养殖工,发给胶裤。水产加工工,发给胶围裙、套袖,或油布围裙、油布套袖。 五十二、行业性的主要工种应发的防护>的使用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按其磨损耗费程度的不同自行规定。耗费程度特别严重的工种,如井下采掘工、炼钢炼铁的炉前工等,使用期限可定为一年一套。一点三米以下的薄煤层矿井采掘工、冶炼高级合金钢的电炉炉前工 和九百立方米以上的高炉炉前工,其使用期限由当地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劳动部门审核同意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批准后,可以稍低于一年。耗费程度比较严重的、如井下运输工、热风炉工、清砂工、热钢锭精整工等可定为一年半到二年一套。耗费程度一般的,如井下 看水泵工、高炉转炉看水工、洗煤工等可定为二年到二年半一套。 (四)发放防寒>的标准 五十三、在严寒地区(东北、华北、西北),对下列工种工人发给冬季护寒>:露天设备安装检修工;电力、电讯外线电工;露天的起重机、卷扬机、电铲、推煤机、拖拉机、破碎机、皮带机、柴油机等司机;露天装卸搬运工、火车的司机、司炉、上煤清灰工,露天作业的机车车辆检 修工、检车员、调车员、连结员、制动员、板道工和巡道工、铁路线路值班员和车站值班员、客货车运输车长;货运汽车司机;长途客运汽车司机;铁路、公路的>路工、养路工和桥梁检修工;水库廓道灌浆工;建>安装的露天施工人员;海运、河运的值班船员、航运港口的水手、航标员 和露天作业的理货员、测水工、潜水员、*车司机、带缆工和苫垛工;安>飞机的飞行人员和地面露天作业的检修人员;矿山的电机车司机,井下看风门、看水泵、管信号和大巷运输工、主要风道大巷维修工、井口工、露天>离采矿工;森林采伐的伐木、更新、集材、运材、归楞、林场清 理和林区修道工、森林调查勘查的外业人员和林场检尺人员;石油开采的井架安装、钻井、固井、采油、清腊、修井工、试井工和炭黑生产工;地质勘探的钻机安装搬运、钻探、坑探工、露天取样工、现场简易化验员、泥浆工、地质普查、物探和野外测绘人员;水文测量人员;盐业露天作 业的坨工;造纸制浆的原木>皮工;邮递员、电信线路维修工、市内电话外勤机线检修工。 五十四、对于东北、华北、西北以外的其他省分的严寒地区需用防寒>的工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根据当地气候的不同寒冷程度,参照本标准的第三条和五十三条的精神自行确定。 五十五、按照第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发给的冬季防寒>,可根据作业条件和当地寒冷程度不同分别发给棉大衣、棉短大衣或棉背心,特别寒冷的地区可以发给皮大衣或皮背心。其中,所列钻井工、修井工、试井工、固井工和炭黑生产工,可以改发棉工作>。 五十六、防寒>的使用期限可根据磨损耗费程度和当地冬季时间的长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自行确定。每年冬季时间在五个月以上,磨损耗费大的,可定为>到三冬一>棉>。冬季时间在五个月以下,磨损耗费不大的,可定为三冬或四冬一>棉>,皮防寒>可定为五冬 以上。 五十七、对于常年在室内摄氏零下十度以下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工人,二年到二年半发给一套棉防寒>,或者三年至五年发给一套皮防寒>。 (五)发放其它防护用品的标准 五十八、对下列工种工人可发给布手套:金属冶炼、熔化、浇铸工、烧焦工、焦油沥青工、手工破碎矿石工、矿粉烧结工,装出窖工、电石炉、锅炉和煤气炉工,热修钳工和热修瓦工,锻工,起重工、热处理工,烘干工、喷砂工、清砂工、电气焊工、管子工、铆工、钢筋工,熬涂沥工 、油漆喷漆工,推车、挂钩工,装卸搬运矿石、钢材、木材和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工人,森林采伐的集材、制材和林场清理工,煤矿井下的放顶工、支柱工、砌砖工、采石工、石油开采的井架安装、钻井工、固井、修井、试油工、输油工、输汽工、清腊工,炼石油工,港口码头的带缆、 苫垛工和各类船舶的水手。布手套的使用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确定。 五十九、需要发给绝缘手套、胶手套、线手套、防护用鞋、防护面具、口罩、防护眼镜,防毒面具、防护帽、安全带、护腿、裹腿、鞋盖、毛巾、雨衣、夹胶工作>等防护用品的工种及其使用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根据本标准中提出的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自行 确定。 (六)地方和企业对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管理 六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订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应当符合本标准的精神。对于本标准内未列入的工种、行业,各地可以按照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与范围根据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经劳动部审查同意后执行。 六十一、一个工人如果从事多样工种作业,应当按照其基本工种发给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某些工作时确实不能适用,还可以另供给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作为备用。 六十二、企业单位中跟班生产的技术人员,应按其需要发给与工人相同的防护用品;企业中的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也应根据其需要发给备用的防护用品。 六十三、凡是大学、专科学校、技术学校的学生在企业实习,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应由企业单位供给使用,实习期满后将防护用品归还企业。 六十四、本标准适用于中央、省、市、自治区、直辖区市、省辖市全民所有制的工业、交通、基建、森林采伐、邮电、民航等企业单位,也适用于商业、粮食、银行、文化、教育、技工学校、科学研究、设计、物资管理等部门的工厂和仓库以及国营农场的拖拉机站、机械修配单位、热 带作物的农场和广播站。专、县营的全民所有制的企业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根据当地过去发放防护用品的历史习惯、劳动条件和物资情况、参照本标准执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和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可参考本标准,由各地劳动部门商同其企业主管部 门自行规定。 六十五、为了节约使用防护>和防寒>,每年应发给企业一定数量的缝补用布,企业对缝补用布应当统一管理,有计划地安排使用。 六十六、企业单位应该根据发放标准免费发给职工防护用品,并且建立、健全必要的发放、保管、使用、回收等制度,还应教育工人节约使用。 六十七、企业中有些工种所需的>装,如果纯属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清洁卫生的(如为保证某些精密产品加工、食品加工的质量和卫生),或者只是作为工作标志的(如标志为邮递员、火车列车员、警卫人员等),不属于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不适用本标准。 六十八、企业中属于生活卫生和某些工作中需要的>装,如炊事员、医务人员、理发员、保育员、通讯员、采购员等的>装不属于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不适用本标准。 六十九、地方劳动部门应对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十、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⑥ 医院消毒管理制度 急!

消毒管理制度细则

1、管理对策制定的原则 为了加强我院消毒技术质量,设定管理对策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实用、简捷、方便、有效是制定管理对策的基本原则。在使用中,只有让使用者感到实施的方法实用,才会最大限度的按照规定去做,只有简捷才符合口腔门诊紧张而繁重的任务完成的需求。最方便才会实现最有效的医疗、护理工作的安全。

2、 分类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 为确保口腔门诊的消毒效果,我们制定了各类口腔医疗器械及物品消毒流程管理对策;诊室内空气消毒管理对策;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对策等。

(1)各类医疗器械及物品消毒流程管理对策 口腔科器械执行双重消毒制度。

浸泡:用健之素泡腾速溶消毒片(主要成分为三氯异氰尿酸)浸泡30min以上后清洗:

清洗:由于口腔疾病治疗过程中,手机或其他器械不可避免地会沾上病人的唾液、血液等含菌物,同时还会附着上一些污物。在正式灭菌前应将此类污物清洗干净。可采用含酶的清洗液,放入超声波清洗机内进行清洗,不但能将手机表面的污物洗净,还可将手机内部(如手机轴芯及管道)的脏物清除,从而达到里外干净。

加油:将润滑清洗油的接口接到手机加油孔上,将润滑油注入手机内,以手机前端有油喷出为止。通过加油,可以使手机管道内壁及轴芯内的轴承上覆上一层油膜,这样就能避免在高压蒸汽灭菌时手机金属氧化,从而延长手机的使用寿命。除手机外口腔器械上油多用石蜡油擦拭保养。

封口:封口就是使用封口机将加过油的手机或器械封在消毒纸袋内,然后再放入高压蒸汽灭菌器内。封口的主要意义在于:①可以检验灭菌是否达到预期效果;②可以区分口腔器械是否已消毒;③可以避免消毒后的器械等存放时受到污染;④ 打开即用,操作方便;⑤防止润滑油蒸发,长时间积累造成灭菌器内部污染(通常消毒袋上有消毒指示剂,灭菌前后,纸袋的颜色有变化,通过观察颜色变化,就能得知袋内器械的灭菌情况)。

灭菌:口腔科常用的灭菌方法有两种,耐高温的器械如封口后的手机等装入一次性专用塑封袋塑封,放入高压蒸汽灭菌锅按操作说明进行灭菌操作。消毒后放入清洁区无菌容器内备用。灭菌温度134℃,灭菌时间35~40min。不耐高温的器械放入2%戊二醛(分子式 C5H8O2,分子量100.13)中浸泡消毒灭菌。

注意事项:①由于2%戊二醛有强腐蚀性浸泡消毒好的器械需经蒸馏水冲洗干净,用无菌毛巾擦干后才能使用。②2%戊二醛对皮肤黏膜有刺激性,接触戊二醛溶液时应戴橡胶手套,还要防止溅入眼内或吸入体内。灭菌时间10h。③戊二醛使用前应先加入0.5%亚硝酸钠防锈。盛装戊二醛消毒液的容器应加盖,放于通风良好处。(5)其他:清洁区的用品如储槽,带盖方盘等每周更换消毒高压灭菌一次。干燥镊子罐及持物钳每4h高压灭菌一次。部分打开的无菌物品每24h灭菌一次。

(2)室内空气消毒管理对策

消毒卫生标准规定各类治疗室、诊疗室、换药室消毒后应达到空气细菌总数≤500cfu/m3。我科常用空气消毒方法是紫外线照射消毒法。有报道表明:诊疗室在室温19℃~20℃,相对湿度48%~59%的条件下,用紫外线照射30min,可使空气细菌总数≤500cfu/m3。紫外线辐照能量低,穿透力弱,仅能杀灭直接照射到的微生物,因此消毒时必须使消毒部位充分暴露于紫外线。紫外线消毒的适宜温度范围是20℃~40℃,温度过高过低均会影响消毒效果,可适当延长消毒时间,用于空气消毒时,消毒环境的相对湿度低于80%为好,否则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根据紫外线的消毒的这些特点我科采用诊室停诊后每天紫外线照射消毒2h,并填写照射后登记卡进行监测。

(3)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对策

为了防止疾病的传播,保护环境,安全处置医疗废物非常重要。我院的医疗废物每天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专人回收、消毒。医疗废物如带血敷料、一次性器械盒等使用黄色塑料袋封闭。利器装入利器盒内封闭。由专人回收运送并负责填写登记表格,内容包括日期、品名、数量、重量、交物科室、交物人、回收人等,并严格保管交接记录。存放医疗废物的容器每天及时用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然后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60min。

⑦ 实验室需要有哪些安全措施

1、实验室内必须存放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将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指定专人管理,并且按要求定期检查、更换。

2、实验室内存放的一切易燃、易爆物品(如氢气等)需与火源、电源保持一定距离,不得随意堆放。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严禁烟火。

3、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严禁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

4、电器设备和线路、插头插座应经常检查,保持完好状态,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破损、老化等情况必须及时通知电工进行修理。电加热器、电烤箱等设备应做到人走电断。

5、可燃性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种钢瓶不得靠近热源、明火,要有防晒措施,禁止碰撞与敲击,保持油漆标志完好,必须有固定装置固定,以防倾倒,专瓶专用。

6、使用的可燃性气瓶,一般应放置室外阴凉和空气流通的地方,用管道通入室内,氢、氧和乙炔不能混放一处,要与使用的火源保持一定距离。

7、实验室内未经批准、备案,不得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以免超出用电负荷。

8、严禁在楼内走廊上堆放物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9、各实验室将收集的各类废液、废物统一运送至实验室设备管理处下设的废物回收库,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置。

(7)蒸馏室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和试验的场所,是科学研究的基地,对人类科技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实验室按归属主要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从属于大学或者由大学代管的实验室;

第二类实验室属于国家机构,有的甚至是属于国际机构;

第三类实验室直接归属于工业、企业部门,为工业技术的开发与研究服务。

如果按学科功能分类,实验室一般可分为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包括实验脊椎动物和昆虫)、化学实验实验室、机械电子类实验室三类。

⑧ 化验室安全操作规程有哪些

1、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认真保管、定期检查消防设备和防毒设施。

3、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必须建立妥善的保管、领用、登记制度。

4、水、电、火源的使用必须按规定进行,每日检测工作结束后需仔细检查,以防万一,停水、停电时必须管好水龙头和切断电源,避免来水、电发生。

5、实验室内不得抽烟、洗衣、烧煮食物,冰箱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检测工作时不得高声喧哗和嬉闹。

6、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失密等各项工作。

7、按照国家公布的环境保护法规,处理好“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不得随意乱倒、乱放、乱排。

8、检验分析中废液,只含一般酸、碱,要稀释到符合标准后排放,含有剧毒药品的集中倒入废液缸内,经化学处理后深埋或排放。

9、 消化试样时,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所产生的废气全部通过风道抽送到高空排放。

10、制备样品浓缩后多余的废渣要集中管理,无毒的倒入垃圾箱,可能污染环境的埋入地下。

11、不遵守制度造成污染,要批评教育,造成人身伤害的要追究责任事故至刑事责任。

⑨ 公司电瓶车管理制度

1、公司职责:规定放车专用区域、划分单个电动车的区域并编号。2、员工职责:按规定停放专门区域,单个编号区域内。3、保安责任:防止员工车辆被盗。4、总经办制定和下发领导批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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