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轮换工制度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1]59号 请问这个文件从哪里找哪
东营市劳动局:复
一、 关于《山东省制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轮换工制度的通知》(鲁政发[1991]59号)的效力问题。59号文是在省府《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行办法》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和劳动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轮换工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见的通知》(劳力字[91]15号)有关回乡补助金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的,并不是完全根据《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制定的,目前,该文仍然有效,用工单位应该继续执行。但中央驻鲁企业系统内另有规定的,可以按本系统的规定执行。
二、 关于对59号文件中第四项农民轮换制工人不实行养老保险,但可实行企业内部储备金制度中“可”的理解问题,应理解为应该执行。
❷ 2020山东省政府应急预案是哪号令
应急预案主要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
❸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几个处
一共十二个处
❹ 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事故应急机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建设、规划、农机、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❺ 怎样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出问题
现在很多党委政府已开通了网上信箱,建议你可以通过这种形式给政府反映相关的问题或事情。首先你要打开山东省政府的门户网站,然后里面找到省长信箱,就可以通过邮件的形式给省长信箱反映问题。
❻ 山东省政府2003年83号规定有哪些内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8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8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职业培训的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培训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开发就业岗位与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并重、发展普通教育与重视职业教育培训并重、强化新生劳动力培训与在职职工培训并重、加强城镇人员培训与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并重。具体目标要求是,使有就业培训要求的下岗失业人员都能够得到相应的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用5年左右的时间,把在职职工基本轮训一遍,逐步建立企业职工终身培训机制,到“十五”末,高级工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重由目前的5%提高到8%以上,工人技师增加1倍;每年培训农村转移劳动力百万人左右。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实际,明确目标任务,认真抓好落实。要建立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培训领导体制,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经贸、农业、科技、财政等部门制定推动职业培训工作的具体措施,研究解决职业培训工作中的问题,共同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 二、统筹各类培训教育资源,提高培训工作整体效益 各级政府要加快教育结构调整,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协调发展。职业学校要以国家职业标准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增强培训功能。继续实施职业教育“十、百、千”工程,提高办学水平。各级政府要保证城市教育费附加的20%用于职业学校的发展。加快建成一批规模大、质量高的高级技工学校。“十五”期间,全省高级技校和技术学院要达到30所左右,每个市至少都要有1所高级技校,半岛地区要优先发展。同时要积极创办技师学院。从2003年起,各级政府每年都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改善技工学校办学条件,扶持重点专业和新专业。政府办的技工学校经费要逐步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培训质量好、规模大的就业训练中心也要给予重点扶持。大力提倡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争取到“十五”末,全省民办技能培训机构发展到千家以上。鼓励中外合作办学,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继续办好县乡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在农村劳动力培训方面发挥其积极作用。 三、积极探索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市场培训机制 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建立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积极推行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努力开发适应社区就业岗位需要的再就业培训项目。选择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建立以用工需求为导向的市场培训机制。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自主开发培训等方式,确立一批技能培训和创业项目,实现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定期发布就业和培训信息。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完善培训经费补贴与再就业效果挂钩的办法。加快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到“十五”末,凡是国家和省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必须持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 四、切实加强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工作 进一步推动企业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市场化,逐步形成以中级技工为主体,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为骨干的企业职工队伍。企业要把培训作为经营者任期目标,建立制度,制定计划,积极创立学习型组织。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职工培训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依法保护职工接受培训的权力。企业可与技工学校、职业学校通过实行股份制或其他形式联合办学,建立职工培训基地,形成集就业前培训与在职培训为一体的校企结合的新型培训模式。企业培训有困难的,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部门要给予帮助。鼓励企业建立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直至技师、高级技师的梯级培训模式,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重点骨干企业技术岗位应普遍使用高级工。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凡没有开展培训的,不得提取列支。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督促企业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五、突出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与发展经济、招商引资、城乡规划、项目建设等通盘考虑,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凡城市建设征地、项目征地、结构调整用地等,都要统筹考虑,并安排好被征用土地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就业问题。在全省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绿色通道”培训计划:以城市边缘地区及规划开发地区的农民和到城市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为重点,以各类培训机构为依托,建立培训、就业指导介绍和追踪服务为一体的转移培训机制,参照再就业培训的办法,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按照培训人数和就业率,从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一定补贴,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施具体的组织指导。健全省、市、县三级农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和乡村两级教育培训网络,加强农民文化科技知识教育。认真落实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县级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农村劳动力培训;在安排使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有一部分用于各类培训机构建设;在实施职业教育“十、百、千”工程中,要重点扶持为农村劳动力培训服务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对技工学校招收的农村特困生由财政拨出专款予以适当补助。继续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和其他手段,开展对农民的远程培训,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给予支持。经过各种形式培训的农民,均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外出务工的技能凭证。 六、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使技能人才受到社会广泛尊重,引导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就业技能,立足岗位成才。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并鼓励技能人才的成长。积极推广一些企业在关键职业工种、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职工”的经验,对各行业、职业领域中具有绝招绝技、突出业绩和品牌影响的技能人才授予“技能大师”等荣誉称号,完善省、市两级高级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要一视同仁;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在企业工作的,分别享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待遇。通过多种措施,在全社会努力形成三百六十行、行行出人才的局面,营造有利于职业培训事业发展和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
❼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效力
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省经济发展的通知效率,这人是国家政策回的给予和或者是?答人民的一种正能量的发展,给予了他们土地的资产的促进能够带动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提高农民的劳动力和。提高他们的经济收入水平,促进国家呃生产的发展。
❽ 山东省政府鲁政〔1998〕73号文件内容
那个通知已经很长时间了,后来为了落实精神鲁政发[2001]7号 (2001年2月8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精神,为做好我省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对象 2001年接收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为调整士官队伍结构,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被安排部分退役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实行新的兵役制度和士官制度改革后的新情况,紧密结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有关文件,突出拥护、支持改革这个主题,着重进行改革开放形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择业观教育,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深刻理解国家和军队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自觉服从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大局,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择业观,体谅国家困难,服从政府安排,坚定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人民军队保卫国家、维护并参与改革和发展的丰功伟绩及退役士兵中的先进人物与模范事迹,激发各行各业和全社会的拥军热情,为退役士兵安置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加大安置工作改革力度,努力拓宽安置渠道 2001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确保年度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一)强化政府调控力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继续坚持经政府批准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办法进行安置。按照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按一定比例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安置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不得拒绝接收,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全省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要在2001年7月底前完成。 (二)扩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安置办法的适用范围。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对用工素质的要求,逐步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安置工作,积极利用劳务市场和人才市场,组织退役士兵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竞争就业。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中未被录用的,由当地政府发给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或在剩余计划指标内安置就业。 (三)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或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HTSS〗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并允许其享受当地促进就业的各种优惠政策。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确保其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四)推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HTSS〗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可以经济补偿的形式履行安置义务。 (五)实行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对高级士官和立功受奖、因战因公伤残退伍义务兵,要优先安置;对驻港、参加抗洪抢险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艰苦地区服役或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六)做好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2001年部队将有一批伤残退役士兵(含特、一等伤残军人和精神病员)移交地方接收安置,其中我省300多名。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凡是列入移交计划和符合安置条件的,要克服困难接收下来,并妥善安置好,切实为部队排忧解难。 (七)做好进藏服役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根据省政府鲁政〔1998〕73号文件精神,对进西藏服役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凡在部队获得“优秀士兵”称号以上荣誉的,退伍时直接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并由当地政府安排工作,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优先予以安置。 (八)严格执行安置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城镇非农业户口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以《入伍通知书》为准)和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入伍、退伍手续作假和档案材料严重缺件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机关不作为安排对象,不予安置。 (九)落实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待遇。〖HTSS〗要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落实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2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对于在待分配期间患重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拨出专款,给予适当照顾。 (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地方各级政府要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给予政策倾斜、资金扶持和监督管理,加强职业介绍和协调服务等工作,切实提高退役士兵的政治思想、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各级教育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可接受政府委托,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一)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继续贯彻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加大力度,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要对农村退役士兵加强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引导他们在农业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对伤病残、孤儿和家庭有困难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拨出一定数量的专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生产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当前,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已全面展开,国企改革不断深入,劳动力供需矛盾日益加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各级政府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安置退役士兵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安置任务的落实,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利益。对拒不执行安置计划、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兵役法》的规定,由当地政府责令改正,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确保山东省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