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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傳統EDI的局限性

發布時間:2021-01-04 15:19:15

1. 論述傳統組織理論的局限性怎麼答

傳統復的組織理論,由於制歷史條件的限制,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這主要表現在:
(1)傳統組織理論過分強調組織的靜態方面,忽視了組織的動態面。他們只研究結構,研究如何分工,如何建 立層級控制、如何訂立法律規則,忽視了對非正式組織的研究,忽視對組織當中人的行為的研究。
(2)傳統組織理論過分強調機械的「效率」觀念,強調組織的整體需求和利益,把人當成「經濟人」來看待, 忽視了人性、人的尊嚴、人的情感、人的需要和個體的利益。

2. 結合實際論述傳統思想對中國法的影響

為我國傳統文化的集中代表,儒家思想對我國現代化建設有相當的積極意義,如其 理想人格對現代人格建構的啟示作用、 「天人合一」思想及泛愛主義對生態保護的積極作用 等。深入挖掘、詮釋儒家思想中蘊藏的適應和促進現代化建設的精神資源,使其在現代政治 社會秩序的建立中發揮作用, 不僅關繫到儒家自身的生存發展, 更關繫到我國社會轉型的順 利進行。 我國傳統文化體系是以儒家為中心形成的, 儒家的理論從個人層面的修身開始, 層層擴 大到齊家、治國、平天下,成為一個無所不包的整體。它不僅僅是一種單純的哲學或宗教, 而是一套完整的安排人間秩序的思想系統,通過幾千年來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等制度的建 立,滲透進國人日常生活的每個角落,形成一種「制度化」的生活方式。

進入 20 世紀以來, 在民族危亡、內外交困的大背景下,現代化艱難舉步,儒家思想作為傳統文化的集中代表, 一再被質疑、批判,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不僅國內如此,西方部分學者如韋伯在其《儒 教與道教》中,也斷言儒家倫理是阻礙現代化的主要因素。 但是,現代化發展到今天,尤其是 20 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東亞經濟的迅速發展引起世 界矚目, 儒家思想的現代價值和意義也越來越為人們所認識和重視。 正如世界諾貝爾獎金獲 得者巴黎集會的宣言中所預言:人類要在 21 世紀生存下去,必須要從兩千五百年前孔夫子 那裡去尋找智慧。

不管是不是新儒家的信徒,有一點是無須爭辯的:儒家的「建制化」已經完全失敗了, 無法再為中國社會提供一個較為穩定、 影響全面的政治社會秩序, 似乎也再無可能恢復那種 主宰地位, 這是分析儒家思想在現代化浪潮中前景的一個共識與基礎。 但是即便是這個成為 「遊魂」的儒家,憑其博大精深與兩千年的底蘊,取精用宏,在現代化建設中所發揮的作用 還是不容小覷的。 現代化歸根結底是人的現代化, 因此社會中個體現代人格的建構則處於重要的地位。

長 期以來, 儒家關於聖賢理想人格的論述與強調, 雖然在塑造民族精神中起過重大而深刻的作 用, 但以其形成並適用於宗法專制的等級社會, 往往被當做現代人格建構的對立面而屢遭批 評。在這一方面,儒家思想誠然有其局限性,但不乏值得挖掘的精髓真義。 儒家將理想人格定義在道德層面上,雖然失之偏頗,但它對於人之精神性、理想性的強 調,卻使其在現代社會轉型中具有不朽的價值。作為社會的細胞,個體具有感性的需求,但 就人的根本屬性——社會性而言,人所具有的精神性、理想性更為重要,是人之為人的標准 與標志。儒家以聖賢作為個人自我實現的最高目標,這種聖賢理想人格終點高不可觸、遙不 可及,不具有現實性,但它並不因此而失去意義。這種對理想人格的設定,是作為個人以及 整個人類永不停止的追求目標而存在的, 以其與現實的結合, 使個體在對自身素質不斷提高 的追求中日漸接近, 能超越有限狹小的軀殼而進入無限的精神領域, 因此也成為個體畢生努 力的目標,成為人不斷積極進取、不斷自我改造的動力。

在當前社會急劇的轉型中,隨著原 有信仰的失落,生活失去了深度和高度,生命缺少了厚重感,只有以享樂主義來填充生命意 義的深井,而理想正是人能夠超越這種粗淺的享樂主義泥潭的助力。 此外,儒家理想人格中所強調的對道德義務的絕對持守、以差等之愛為本而善推之、以 及和樂的精神等等,是現代人格構建所不可缺少的基石。 政治民主化是現代化的重要方面, 而儒家一直被視為與民主不能並存的, 因此最受詬病。

誠然,儒家的政治思想雖有「民本」、「民貴」之說,但都是居於統治者地位來為被統治者 想辦法, 與現代民主由下而上爭取權利形成鮮明對照, 但這並不代表儒家思想是中國實現民 主化所不可逾越的障礙。 民主之可貴,正在於以「爭」而成「不爭」,以個體之私而成群體之公,但形成的這種 「不爭」與「公」,是由於相互限制的形勢逼迫出來的,而非來自「道德上的自覺,所以時 時感到安放不牢」(徐復觀,《儒家政治思想的構造及其轉進》),而儒家德與禮的思想,恰 好可以將其上升至道德自覺,由此民主政治才更有其根基。再者,民主制度「徒法不足以自 行」,它也是需要一個「領導階層」的(問題僅在於這一階層產生和發生作用的方式),則領 導階層的品質和素養, 在現代民主社會中也是一個重要問題, 而儒家宣揚的理想人格 「君子」 以及相關的「修身」思想,可以通過私人領域的成就助益於公共領域秩序的建立和運作,正 如美國人文主義思想家白璧德所認為的, 「孔子之教」可以造就民主領袖所最需要的「人的 品格」 這是民主社會的重要保障( , 《民主與領袖》 此外還應該注意到的是, )。

明清以來 「日 用常行化」的儒家由於與朝廷之間的異化,其思想基調多有從民間角度出發的趨勢,個體的 價值得到一定程度的肯定(如李維楨的「遂其私所以成其公」思想等等),及至晚清,最早在 中國宣傳「民主」、「民權」等西方價值的先覺,也正是那些走得更遠的「日用常行化」的 儒家。所以,如果對儒家思想去蕪存菁,揚棄得當,它還可以成為民主價值觀的思想資源之
一。

在現代化民主政治建設的過程中,要注意將政治的主體從統治者的錯覺中移歸人民,並 補入「個體自覺」的階段,則民主政治可因儒家精神的復活而得到更高的依據,而儒家思想 本身也可以因民主政治的建立而完成其真正客觀的構造。 儒家的人本、 「仁愛」精神和群體觀念對現代化建設有重要的積極作用。工業化以來科 技、 經濟的迅猛發展無疑極大增強了人的力量, 但科技與人性的對立同時成為社會的根本問 題,人被「物化」,他的價值被以物的價值形式表現出來。如哈貝馬斯認為,工具性的科技 成為目的本身,人類的次要的「工具行為」被合理化,而主要的「交往行為」不合理化,使 得主體之間互相不理解、不信任。同時,個人主義的片面發展,固然有弘揚個人的主體性、 創造性的作用,但它又使每個個人以自我為中心,以自己的利益、價值觀為行為的依據和標 准,視社會和他人為手段,也造成社會生活難以和諧協調。面對現代化的此類困境,提倡、 弘揚儒家倫理精神中以人為本位的思想,把「愛人」、「惠人」放在首位,通過肯定他人來 肯定自身,由成「大我」而成「小我」,對於在現代化進程中減少異化現象的危害將會是有 益的。 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與泛愛主義等對現代化過程中的生態保護有其積極作用。人類 征服自然能力不斷增強,由此衍生的「人類中心主義」對自然造成的破壞甚至已經威脅到人 類自身的生存。而對天與人關系的討論,早在原始儒家中就已展開,儒家倫理精神認為人具 有最高的價值,「天地之性人為貴」(《孝經》),但是,這並不是從狹隘的自我中心或人類 中心來定義人,而是強調人的自我實現是要在一定的關系網路中才能完成,對天、對自然要 保持一種敬畏和親切感,《易傳》中就提出天不違人、人不違天的天人諧調思想,強調萬物 一體、 人和自然統一, 而張載更是直接提出 「天人合一」的說法, 把人與自然擺在同等地位, 處於休戚相關的關系。 這種天人合一的思想以其模糊了主體與對象的界限, 一直被斥為現代 科技產生的障礙,但是面對人類對於自然的過分侵掠,重提這一思想,對於形成合理的自然 觀、天人觀,擺正人與自然的關系有相當的借鑒意義。 另外,儒家思想中的「德教為先」、仁愛忠恕、克己修身等原則,對於社會的穩定、市 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等,都有其規范與促進作用。

總之, 儒家作為幾千年來民族文化的中心, 在遭受猛烈批駁喪失統治地位甚至一定意義 上喪失生存權利的情況下,其適應、促進現代化的部分思想內涵價值日益得到關注。所以, 在實事求是的原則指導下,積極吸取其合理的思想內容,大力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統,處理 好「傳統」與「現代」的關系,是我國社會現代化的必然需要,也是儒家「新生命」的希望 所在。

3. 論述傳統組織理論的局限性怎麼答

傳統的組織理論,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這主要表現在:回
(1)傳統組織理論答過分強調組織的靜態方面,忽視了組織的動態面。他們只研究結構,研究如何分工,如何建 立層級控制、如何訂立法律規則,忽視了對非正式組織的研究,忽視對組織當中人的行為的研究。
(2)傳統組織理論過分強調機械的「效率」觀念,強調組織的整體需求和利益,把人當成「經濟人」來看待, 忽視了人性、人的尊嚴、人的情感、人的需要和個體的利益。

4. 論述題 古典組織理論的局限

傳統的、古典的組織理論比較偏重於對組織靜態的研究,即從經濟——技術的角度專來觀察組織。他們的組織理屬論具有的特點是:(1)組織是一個分工的系統;(2)組織是一個層級節制的系統;(3)組織是一個權責分配的系統;(4)組織是一套法令和規章的體系;(5)組織是有目標的系統。
從上述組織觀念出發,他們所強調和追求的組織管理原則為:(1)組織結構的體系化;(2)組織工作的計劃化;(3)組織運行的規范化;(4)組織管理的效率化。
古典管理理論所提出的這些觀點,建構了現代組織管理理論的基石,提供了組織理論的分析框架,揭示了組織發展最基本的要求和特徵。
傳統的組織理論,雖然有上述貢獻,但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它們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這主要表現在:
(1)傳統組織理論過分強調組織的靜態方面,忽視了組織的動態面。他們只研究結構,研究如何分工,如何建立層級控制、如何訂立法律規則,忽視了對非正式組織的研究,忽視對組織當中人的行為的研究。
(2)傳統組織理論過分強調機械的「效率」觀念,強調組織的整體需求和利益,把人當成「經濟人」來看待,忽視了人性、人的尊嚴、人的情感、人的需要和個體的利益。

5. 論述選擇題的優點和局限性

優點:1..至少有25%的正確率;2.都是客觀題,批卷的時候不容易作假;3.批卷的時回候省事;4.如果答有考試范圍的話,准備起來方便
缺點:1.主觀題可以洋洋灑灑,多說一些,總能得到一點兒分,相比之下,選擇題就沒這優勢了,對就是對,錯就是錯;2.不利於知識點的牢固掌握,你只有看到選項的時候才知道答案是什麼,單拿出問題來,你就不知道了,容易產生依賴性。

6. 何為經驗論論述經驗論哲學對於傳統認識論的貢獻以及理論本身的局限性。

一種認來識論的理論或學說自,又稱經驗主義。它認為經驗是人的一切知識或觀念的唯一來源,片面地強調經驗或感性認識的作用和確實性,往往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貶低乃至否定理性認識的作用和確定性。
哲學上的經驗論指的是一種認識的理論,是與唯理論相對立的。根據經驗論者對哲學基本問題的不同解決,經驗論可分為唯心主義經驗論和唯物主義經驗論。前者主張經驗是主觀自生的或上帝賦予的,把經驗限定為感覺或表象的總和,而這種感覺和表象是不依賴物質自然界的;後者則認為經驗是外物作用於人的感官而引起,是對物質自然界的反映。但二者的共同點都是把經驗看作是知識、認識的唯一來源,片面強調經驗的重要性,忽視理性的重要性。

7. 試論述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是自人類有法律以來思想家、法學家苦苦思索的問題。在當今中國社會崇尚法治、倡導法治、強調法治的歷史轉型時期,提出並探討這一問題,對於法制現代化進程中的中國法律和法學具有
重要意義。
一、問題的緣起
法國著名學者、國家科學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米歇爾·克羅齊埃認為,法國社會存在著嚴重的「管理機能
不良」問題,而僅僅靠法令是解決不了這些問題的,推動社會前進的方法在於挖掘人類資源,鼓勵個人的積極
性,把潛在的社會力量最大限度地調動起來。〔1 〕當代美國「統一法學」之代表埃德加·博登海默教授認為
法律存在弊端,「法治」有利也有弊。〔2 〕英國學者馬克·加蘭特也對法制化表現出某種擔憂。〔3〕美國學
者菲利普·K·霍華德也指出,在美國,法律不再是一種有用的工具,而成了沒有頭腦的專制統治者。因此法律
不可能拯救我們。〔4〕
上述幾位西方法學家所談到的法律、法制、法治的弊端都涉及到這樣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基本問題,即法
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這就是本文探討的主題。
二、西方早期關於法律作用的兩大思想源頭
當我們順著歷史線索追溯西方早期思想家的法律思想時,我們發現,人類自有法律以來,就在不斷探討法
律的作用。西方早期思想家們對法律的作用發表過許多見解,並形成了兩種不甚相同的看法。一種看法是高度
贊美法律的作用及功能,賦予法律在治理社會、追求理想社會生活目標中至高無上的地位;另一種看法則是貶
低法律的作用,認為法律是一種有缺陷的事物,它的作用遠不是有些人所贊美的那樣,或者認為法律必須藉助
於其他力量和因素才能有用。這兩種不同觀點的思想源頭,來自於古希臘以柏拉圖為代表的「人治」理論和以
亞里士多德為代表的「法治」理論。
古希臘大思想家柏拉圖早期的理論對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評價不高。柏拉圖的全部政治理論、法律理論和哲
學思想是建立在他精心構建的「理想國」和「哲學王」基礎之上的。柏拉圖認為,人生來就是不平等的,而這
種不平等是建立一個等級制共和國的依據。在他的共和國中,人被分為金質(統治者)、銀質(輔助者)、銅
質(工匠)、鐵質(農夫)四個等級,各個等級有著嚴格的等級界限和特殊職責,每一個隸屬於特定等級的公
民都必須將其活動嚴格限定於適當履行本等級的特殊職責,對於政府按其特殊能力和條件而分配給他的任務必
須克盡職守,每一個等級都必須固守自己的工作而不得干涉他人事務。「各守本分、各守其職就是正義。」在
他的理想國中,也會出現糾紛,而這些糾紛必須由政府當局來裁決。在裁決時,國家的法官應當擁有很大的自
由裁量權。柏拉圖不希望他們受體現於法典中固定而呆板的規則的約束。柏拉圖的共和國是一個注重行政的國
家,它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來管理,而不是靠法律來管理。他認為正義的執行應當是不要法律的。
柏拉圖在其早期著作《政治家篇》中,闡發了他對法律作用的看法。他認為:法律絕不可能發布一種既約
束所有人又對每個人都真正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完全准確地給社會的每個成員作出何謂善德、
何謂正確的規定。人類個性的差異、人們行為的多樣性、所有人類事務無休止的變化,使得無論是什麼藝術在
任何時候都不能制定出絕對適用於所有問題的規則。柏拉圖還認為,法律原則上是由抽象的、過分簡單的觀念
構成的,然而簡單的原則是無論如何也不能用來解決復雜紛繁的事務狀況的。立法者在其為整個群體制定的法
律中,永遠不能准確地給予每個人以其應得的東西。因此,最佳的方法並不是給予法律以最高權威,而是給予
明曉統治藝術、具有才智的人以最高權威。〔5 〕可見,柏拉圖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較早提出有關法律缺陷、
法律的弊端、法律局限性問題的代表人物,並成為這一理論的奠基人和思想源頭。
在晚年,由於在西西里錫拉古城(Syracuse)建立理想國的實驗遭到失敗,柏拉圖開始重視法律的作用,
但他仍沒有放棄「沒有法律」的國家是最高的、最完善的「理想國」的統治形式,只不過他開始承認,這種「
理想國」的有效運行需要依靠具最高才智的人和無誤的判斷,而這種人很難找,於是不得不另外尋求一種第二
等好的統治形式,這種形式便是「法治國」。「法治國」是統治人類的第二等好的選擇。
在西方早期,同柏拉圖「人治」理論相對立的,是古希臘另一位著名的思想家亞里士多德。亞里士多德雖
是柏拉圖的學生,但他在許多方面背離了他的老師。亞里士多德是古希臘思想家中「法治」論的代表人物。盡
管他也承認法律確實存在著缺陷,這種缺陷主要表現為「法律不能完備無遺,不能寫定一切細節」,但他認為
,「法律是最優良的統治者」。〔6 〕亞里士多德要求把一個以法律為基礎的國家作為達到「美好生活」的唯
一可行的手段。他認為,達到美好生活乃是政治組織的主要目標。他認為,人在達到完美境界時,是最優秀的
動物,然而一旦離開了法律和正義,他就是最惡劣的動物。〔7〕
亞里士多德針對柏拉圖的「人治」理論提出了「法治」主張。他認為,正確制定的法律應該是最高的權威
,法律對於每個問題都應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因為凡是不憑感情因素治事的統治者總比感性用事的人們較為優
良。而法律恰正是全沒有感情的。因此,「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即使有時國政仍須依仗某些人的智慮
(人治),這總得阻止這些人們只能在應用法律上運用其智慮,讓這種高級權力成為法律監護官的權力。……
要是把全邦的權力寄託於任何一個個人,這總是不合乎正義的。」〔8〕
亞里士多德認為讓法律遂行其統治,這就有如說,惟獨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統治;而讓一個人來統治,這
就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獸欲,雖最好的人們(賢良)也未免有熱誠,這就往往在
執政時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慾影響的神祗和理智的體現。〔9〕而且,要使事物合乎正義(公平
), 須有毫不偏私的權衡。法律恰恰正是這樣一個中道的權衡。「法律確實不能完備無遺,不能寫定一切細節
,這些原可留待人們去審議。主張法治的人並不想抹殺人們的智慮,他們認為這種審議與其寄託一人,毋寧交
給眾人。參與公務的全體人們既然都受過法律訓練,都能具有優良的判斷,要是說僅僅有兩眼、兩耳、兩手、
兩足的一人,其視聽、其行動一定勝過眾人的多眼、多耳、多手足者,這未免太荒謬。」〔10〕亞里士多德還
認為法律在國家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凡不能維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說它已經建立了任何政體。法律應
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無上的權威,執法人員和公民團體只應在法律(通則)所不及的『個別』事例上有
所抉擇,兩者都不該侵犯法律。……命令永遠不能成為通則(「普遍」)〔而任何真實的政體必須以通則即法
律為基礎〕。」〔11〕據此,亞里士多德提出了法律至上的主張。亞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論,奠定了其後西
方兩千多年來法律思想中「法治主義」的理論基礎,成為其重要理論源淵。
可見,從古希臘開始,思想家們就已經發現並提出了關於法律局限性(缺陷、弊端)的思想。這種思想在
柏拉圖那裡表現得非常明顯。
三、當代的論爭:法治主義范疇內的法律利弊
在當代,西方法學家關於法律局限性的探討,與二千多年前柏拉圖早期學說中那種蔑視法律、力倡「人治
」的思想主張有所不同。歷史在經歷了17、18世紀的歐洲啟蒙主義思想、19 世紀的馬克思主義思潮、20世紀的
自然法復興運動,以及資本主義民主主義國家的出現和社會主義國家的建立之後,法治主義逐漸佔了主導地位
,並成為一種世界性的歷史潮流。人治主義隨著封建君主國的逐漸瓦解而遭到摒棄。在這樣的歷史大背景下,
赤裸裸的人治主義主張已不多見,但對法律利弊的爭論和關注並沒有停止。與過去不同的是,法學家們將視線
轉向了在法治主義范疇內對法律局限性的探討。
20世紀初興起於歐洲大陸的利益法學,是當代西方對法律缺陷問題揭露較多的一個法學派別。利益法學批
判了上世紀末本世紀初統治德國法律界的概念主義法學關於「實在法律制度是無缺陷的」這樣一個理論假設。
利益法學的代表人物菲利普·赫克指出,概念主義法學的這一理論假設是虛幻而與事實不相符合的,任何一種
實在法律制度必然都是不完整的,有缺陷的,而且根據邏輯推理的過程,也並不總能從現存法律規范中得出令
人滿意的結論。利益法學的一個主要理論觀點是:法律規范構成了立法者為解決種種利益沖突而制定的原則和
原理。而為了做出一個正義的判決,法官必須弄清立法者通過某條特定的法律規則所要保護的利益,這樣,就
形成了法官對成文法和制定法的依附性。而事實上,每一個法律規范或制度體系都是有缺陷的,不可能包攬無
遺,在實在法所未規定的情況下,甚至在作為整體的法律制度沒有為解決利益沖突提供任何根據的情況下,法
官就會變得無所適從。這樣,就需要法官善於發現法律的目的,通過法官個人的合理解釋尋求解決利益沖突的
辦法。法國的自由主義法學家弗朗索瓦·惹尼也指出:法律的正式淵源並不能覆蓋司法活動的全部領域,總是
有某種領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來決定,在這種領域中,法官必須發揮其創造精神和能動性。這種自由裁
量權不應當根據法官那種不受控制的、任意的個人感情來行使,而應當根據客觀的原則來行使。〔12〕
20世紀初產生於德國的自由法學運動,也是在對法律的缺陷做出分析之後,主張擴大法官的司法裁量權,
要求法官根據正義與公平去發現法律。自由法學家並不想解除法官忠實於成文法的一般義務,但他們認為,當
實在法不清楚或不明確的時候,法官就應當根據占支配地位的正義觀念來審理案件。如果連這些正義觀念也無
法確定,法官就應當根據其個人主觀的法律意識來判決。〔13〕
從柏拉圖時代到當代的一些西方法學流派,關於法律的缺陷的評判總是與主張擴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相關
連。凡主張擴大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觀點,其理論前提就是認為法律總是存在著不完整、不周全、不明確、不清
楚、不合理等等缺陷,擴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力,依靠正義和公平觀念處理案件,會彌補法律的上述缺陷,這
並不違背法官忠實於法律、向法律負責的法治精神。這是當代西方法學家探討法律利弊問題的一個新特點。
在東方,法律的作用及其利弊問題也為法學家們所關注。被譽為近代日本啟蒙思想之父的日本思想家福澤
諭吉,在對西方文明進行考察之後,對法律的利弊作了深刻的剖析。他指出:不論為欲或為利,必須老老實實
遵守商業的法規,只有遵守法規才能進行交易,從而促進文明的進步。在現代的人類世界上,除了家庭和親友
之外,不論政府、公司、買賣、借貸,一切事物莫不依據法規辦事。〔14〕福澤諭吉對法律的作用評價道:就
目前情況而論,促進世界文明的工具,除了法制之外並無其他更好的辦法。厭惡事物外形,而拋棄其實際效能
,是智者所不為的。他認為,道德只能行之於人情所在的地方,而不能行之於法制的領域。法制的效能雖然也
能達到人情的目的,但是從它所表現的形態看,法制和道德似乎是完全相反、互不相容的東西。〔15〕
另一位東方學者、阿爾及利亞現代思想家穆罕默德·貝賈維,也對法律的作用及利弊作了深刻的分析。他
指出:法律是社會的固有現象,離開社會就無法設想法律的存在。法律是社會現實的結果,或者說是包含所有
經濟、歷史、文化和其他成分的社會環境的產物。他指出:人們已清楚地意識到法律中包含的奇特而又富有成
果的矛盾,即法律的真實本質和它的真正作用之間的矛盾。法律本質上看來是進化的,但其作用卻又是保守的
。一方面,法律反映了變化著的社會現實,盡管肯定會出現差距和延遲,它卻必須適應這一現實,就這一點看
它是進化的;另一方面,法律作為社會關系的表現方式,對產生它的社會環境起著決定性或者說穩定性作用。
因此,它加強並捍衛各種既定做法(秩序),排斥任何可能危及這些做法(秩序)的變革,就這一點講,它又
是保守的。運動和惰性,變革和守舊是兩對永遠影響法律的現狀和法律的未來的因素。每當社會經濟結構和關
系發生變化,法律常常在較遲一段時間之後就適應這種變化,以便使變化能鞏固下來。但是,在保證和捍衛業
已取得的進步的同時,法律又成為社會經濟關系重新向前邁進的阻力。這種阻力雖說不是不可克服的,但的確
會造成延遲。隨後,當社會經濟關系的新發展越來越清楚,范圍越來越少時,它們所代表的現實和作為障礙的
法律之間不斷嚴重的脫節現象變得越來越突出,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矛盾相當突出,舊法律結構由於明顯的不
足和迅速地衰退而解體,法律准則就不再是神聖的了。〔16〕
四、我的認識和思考
1.對法律局限性的討論在西方法律思想中長達兩千多年。在早期,它表現為柏拉圖式的人治主義理論,在
當代,它成為對法律的利弊進行分析的思維視角和分析工具。法律是社會關系的反映,是對特定社會發展階段
的政治、經濟、文化、宗教、道德等的高度概括,是人類文化的重要表現形式。因此,人們對法律的認識,實
則是對社會現實的認識,這種法律觀實際上反映了人們對該社會現實的觀念和態度。世界上沒有「絕對真理」
,人類迄今為止的歷史也不存在完美無缺的社會,所謂「理想的社會」,總是相對而言的。從發展的、「理想
的」角度來看,社會總是不完美的,是要不斷發展的,因此,反映社會現實的法律,自然也不會是盡善盡美的
,總會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缺陷和局限性。
2.法律既是社會現實的反映,也是人類主觀認識的產物,是人類文化的表現形式,這是法律產生、存在、
變化、發展不可缺少的主客觀基礎。人類認識客觀世界的能力,從歷史長河來看,是無限的,無窮盡的,只要
人類存在一天,這種認識就不會終止。但對歷史長河中的特定社會發展階段來講,其認識能力和水平又是有限
的。正是由於人類認識能力的這種無限性和有限性的矛盾,成為法律局限性產生的認識論根源。法律的局限性
導源於人的認識的局限性。只要人類認識的有限性和無限性的矛盾及人類社會不斷變化發展進步的現實這兩大
導致法律局限性的主客觀根據存在一天,作為它們的反映物——法律的局限性也就存在一天。因此,法律局限
性可能是法理學的一個「永恆的」主題。
3.在特定歷史發展階段,人的認識歪曲地反映客觀世界而表現為法律上的一些缺陷,即人類在自己的認識
范疇內本應認識到而由於各種原因沒有認識到,導致法律出現本不應有的技術性缺陷和弊端,這是討論法律局
限性的重點。西方學者所列舉的許多法律局限性的表現形式和實例,大都表現為這一層面的含義。例如:法律
正在失去它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變得更加浩繁、更加復雜和更不確定,法律失去了獨立性和自治性,訴訟費
用的高額增長對法律所造成的污染,法律應用成本的增加,法律制度缺乏效率等等。〔17〕
4.法律是人類用來對社會進行控制、調整、規范、指導的手段,是人類追求理想社會結構和幸福生活目標
的途徑,是人類文化的結晶。「法律的作用在於保護自由、人身不可侵犯、最低限度的物質滿足,以使個人得
以發展其人格、實現其『真正的』使命。」〔18〕「法律的作用是促進人類價值的實現。」〔19〕法律也像其
他社會控制機制一樣不是盡善盡美的,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缺陷,但在人類迄今為止尚未找到其他有效和有用
的手段之前,法律仍不啻為對人類有益的工具和調整機制,是人類追求美好生活目標的有效手段。有局限性的
法律比起人治主義和無法狀態而言,還是要優越萬千倍。人治主義和無法狀態,只能導致社會專制、極權、剝
奪人的自由權利和民主權利,阻礙社會進步和發展。
同樣,任何一種有益的事物都是要付出代價的,實行法治也要付出代價,有時這種代價還很大,但是這種
代價比起無法制的代價來,還是要小得多。優良的社會管理,也應遵循功利主義原則,以較小的代價換取較大
利益。在政治社會中,法律是有成本的,以較小的成本支出換取較多的收益,是社會管理者應優先考慮的問題
,法治便是最好的選擇。而法律的局限性,不管它表現為內部的局限還是外部的局限,也是這種代價的一種反
映。
5.法律的利弊和局限性本身是一個價值判斷命題。法律是一種非常復雜的社會現象,對法律利弊的評價自
然要結合具體法律制度的本質及屬性才能得出合乎事實的科學結論。法律的利弊常常表現為多面性,如同莫斯
科大學一位教授所說:法在自己的任何部分既可以成為自由的生命,也可以成為奴役和專橫的工具;既可以成
為社會利益的妥協,也可以成為壓迫的手段,既可以成為秩序的基礎,也可以成為空洞的宣言;既可以成為個
人權利的可靠支柱,也可以使專制的暴政和無法無天的局面合法化。也許,每一種法學概念的益處和社會意義
就在於通過對其他法學概念的薄弱方面的批判來闡明法本身的消極性和危險傾向。〔20〕這是對具體法律制度
的作用所作的價值評判。而我們對法律局限性的研究,是在抽出其具體法律制度的本質屬性中的價值內容之後
,在一般抽象理論的層面上,將法律僅僅視為治理社會的一種方式的前提下來探討其利弊的。
真理向前跨入一步,就成謬誤。對法律局限性的研究也是如此。站在懷疑主義的立場上,任意誇大法律的
缺陷、弊端、局限性,將法律說得一無是處,就有可能倒退到人治主義和無法狀態的舊路上去,為反法治主義
提供理論根據;而對法律局限性這一客觀存在的事實視而不見,略而不談,甚至將這一理論與反法治主義相聯
系,就難以發現法律中客觀存在的種種不足和問題,而導致立法難以完善,法律就難以進步和發展,也會從另
一方面對法律的運作帶來弊害。探討法律的局限性,正是為了糾正法律的局限性,尋求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方法
和途徑,以使法律更加完備和完善,而不是以此作為攻擊法治主義的口實和根據。這就是我們應取的價值標准
。另一方面,法律局限性的客觀存在,使我們不得不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在法律領域內,人類是否已經窮盡和
利用了所創造的已有的全部智慧?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這就促使我們更深入地思考,不斷提高我們的認識能力
,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和有用性,克服其局限性。法律應該將人類已經創造的全部智慧成果反映到自身結構和運
作中去,使法律更好地造福於社會,造福於人類。
6.在當前中國社會強調法制、倡導法制、向現代化社會(包括法制現代化)邁進的過程中,提出重視和研
究法律的局限性問題,是一個帶有「超前性」現實意義的理論問題。中國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
主義民主政治體制,首先要建立與此相適應的法律體系。國家要進行大量的立法活動,還要大量吸收、借鑒、
引進以至移植西方的法律,就應重視對法律局限性的研究,加強對具體立法的預測,以克服法律中已經存在的
局限性和新立法中可能出現的局限性,避免西方在法制發展過程中走過的彎路。研究法律的局限性是為了克服
法律的局限性,在法律領域內盡可能利用人類所創造的全部智慧,以便更好地貫徹法制,實現法治。這是提出
這一問題的現實意義之所在。它的理論價值在於:它可以加深我們對法律及其作用乃至對整個人類法律的本質
的認識,避免用一種盲目的熱情代替對法律的冷靜的、清醒的、科學的、實事求是的法哲學思考,使法律哲學
、法理學成為真正的法律科學。

注釋:
〔1〕〔法〕米歇爾·克羅齊埃:《論法國變革之路——法令改變不了社會》,上海譯文出版社1986年版,
《譯者的話》第1—2頁。
〔2〕〔5〕〔7〕〔12〕〔13〕〔18〕〔19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
,鄧正來等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88—392、7—8、10、137—138、139、197頁及《1962版序言》第2頁

〔3〕〔17 〕〔英〕馬克·加蘭特:《法律浩繁——北大西洋周圍的法制化》,周湘士譯,《外國法譯評
》1993年第1期,第73、77頁。
〔4〕〔美〕菲利普·K·霍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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